怎样的房屋才能符合城乡规划专业

村民住宅不能任性建 潮州建房新规标准在这里_新浪广东_新浪网
  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建设城乡村(居)民住宅(以下简称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及潮安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乡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
  (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实用、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
  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规划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五条 城乡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城市(镇)建成区内进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办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进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
  在城市(镇)建成区外进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鼓励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自行建设。
  第七条 城乡规划对城乡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城乡规划但对城乡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城乡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
  1。容积率:不大于3.0;
  2。建筑密度:不大于35%;
  3。绿地率:不小于30%;
  (二)村(居)民自建城乡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
  1。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建筑主朝向间距宜不小于4米,次朝向间距宜不小于2米。住宅应在用地产权范围进行建设,巷道宽度大于4米的,如有村规民约,由村委会提供书面证明后,外挑阳台可适当超出用地产权范围,外挑不宜超出1米,阳台外侧距巷道中线不宜小于2米,高度不低于4米。
  3。住宅的基础不得影响规划道路、巷道、四邻基础、地下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
  4。中心城区及镇区外的临村庄住宅区小区路及组团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少于2米;中心城区及镇区内的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控制。
  (三)因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与城乡规划用地性质不符,但不占用规划道路、市政公共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水域等规划控制用地的,村(居)民确有迫切住房需求,可申请报批手续;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
  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并且改造方案已报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应成片改造,不得进行零星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原则上应成片进行改造,但两年内没有实施改造计划,村(居)民确有迫切住房需求的,经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三旧办书面同意,可申请报批手续。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
  第八条 城乡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村(居)民利用旧房屋、旧宅基地扩建、改建住宅自用的,建设者凭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村(居)委会确认的宅基地相关证件,按程序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在新规划的宅基地上新建住宅或用地面积1亩以内的村(居)民联建住宅,凭国土部门证明文件按程序办理规划建设报批手续。
  (二)用地面积1亩以上的村(居)民联建住宅、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城乡村民住宅的,凭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按程序办理规划建设报批手续。
  第九条 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管理遵循重心下移、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条 城乡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审查工作:
  (一)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2。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3。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是否已办理用地手续;
  4。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1。自行委托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2。是否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
  3。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集中建设的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村(居)民自建城乡村民住宅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向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不具备委托条件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村(居)民自建城乡村民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一)向所属村(居)民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申请人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等情况公示十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尚未实行委托审批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用地面积1亩以内的村(居)民联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城乡村民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一)提出集中建设方案和分配方案并公示十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尚未实行委托审批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用地面积1亩以上村(居)民联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城乡村民住宅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集中建设方案和分配方案,并公示十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办理城乡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城乡村民住宅的,还需提供集中建设方案和分配方案。
  (四)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属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原住宅的,还需提供原住宅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住宅设计图,建筑层数在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六条 城乡村民住宅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依法施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依法施工建设的,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审批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城乡村民住宅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审批内容,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实。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规划验线和核实。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应当一并委托其实施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二十条 城乡村民住宅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接入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受委托实施的审批内容予以公布。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向社会公开。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居)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村(居)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减灾防灾、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乡村民住宅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城乡村民住宅建设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及时处置有关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四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办〔201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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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今年起,农村统一规划建房,这两种方式,能拿大额补贴,你选哪个今年起,农村统一规划建房,这两种方式,能拿大额补贴,你选哪个乡村轶事百家号农村村容村貌问题,近年来深受国家的重视。国家近年来,为了整治农村村容村貌,开展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农村厕所改造、危房改造、农村三通工程。但是这些工程的开展,虽然起到了改造农村村容村貌的作用,但是却没有真正消除农村村容村貌问题的源头——农村房屋。农民之前修建房屋非常随意,想盖成什么样子,朝向那里,盖多高,盖在哪里都非常随意。基本就是完全凭个人喜好。之前农村房屋管理也较为松散,出现了一些面积超标的房屋、高度超高的房屋,在耕地上建房的房屋等等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农房,这些随意修建的房屋才是导致农村看起来乱七八糟的源头。2018年起,农村房屋要统一规划了,这一事实板上钉钉,农民可以选择两种建房方式,都能拿到大额的补贴,你会选哪个呢?1、农民自建房屋,国家给现金补贴这种方式就指的是农民可以根据国家要求自行建房,首先,宅基地要经过审批,只有符合城乡整体规划的宅基地才可以。建房的面积以及高度等都需要符合国家要求,原则上建房面积要和宅基地审批下来的面积一致,这个各地根据当地的情况自行确定,地广人稀的面积就大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面积就小。基本上在120平米左右。另外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3米,高度不得超过4层。其次建房的一切费用由农民先行支付,建房完成后,农民根据实际花费向上申报,房屋验收合格之后,由国家给予补贴,基本在20万元左右,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喜讯了,之前建房纯粹自己掏钱,现在有了国家的大额补贴,给农民减负了。2、国家统一修建住房,农民以自有住房折抵现在很多农村也出现了国家统一修建的安置小区,这些房屋外表美观、内部结构合理,且有配套的公共设施,采取这一方式的,农民无需垫付资金,国家出钱修建小区,农民可以购买,但是这里针对农民就有了特殊的惠农政策,农民可以以自有的旧房子折抵,多退少补。如果旧房子的评估价格高于小区新房的价格,那么就要给农民退还这部分钱。如果旧房子的价格低,缺少的钱就由农民补上。以上这两种方式,就是今年起国家统一规划农村住房的补贴政策,对农民来说都十分有利,且农房统一规划后,农村看起来将更加整洁美丽,也反过来会促进农村的发展,那么各位农民朋友,你会选择哪种呢?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乡村轶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三农观察家,自媒体爱好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想请教一下,未办理继承或过户手续的房产,拆迁后回迁了,现此新房产办理房产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推荐回答:拆迁房即属于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现再允许办理产权证即使办要拆标物消失拆迁房产证作安置新房律依据建议根据旧产权证及与旧房主签订买卖协议房管部门缴纳买旧房契税买旧房完税证明安置新房凭旧房拆迁协议(该协议即使签名旧房主)及旧房户完税证明(契税)由签订新房安置协议要旧房进行析产由于原房主已世权继承除配偶否其其要签放弃继承配偶才能单独处理旧房买卖事宜农村房屋拆旧翻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推荐回答: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除上述规定外,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可以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去详细咨询一下。拆有房产证的旧房子建新房怎么办房产证证推荐回答:一、宅基地上的旧房是可以翻新的,但需提供有关手续。房屋抬扩翻建为市规划局的职能范围。大致为如下程序:1、旧房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翻新需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后持鉴定书向所在地的规划部门申请危房拆建。建成后持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向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登记。还需夫妻双方带结婚证、身份证同时到场签字。2、如果旧房还没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需先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许可证,再向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二、联建房屋手续同上,房屋的高度由规划部门确定。三、庭院的使用权由土地部门确认。四、如拆迁,庭院的性质以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市国土资源局:旧房拆建的审批牵涉到村、乡(镇、街道)、城建、规划、国土和有关部门。根据《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地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请到你要求拆建的辖区城建、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和有关部门咨询。以便你全面掌握审批条件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关于若遇到政府性房屋拆迁,庭院应该归属为何类性质的土地问题。按拆迁时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给予补偿违章建筑的定义补偿推荐回答:、违章建筑认定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应向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镇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我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超批准期限临建筑予补偿规定力遏制违章建筑存蔓延保护发、建设单位利益实践行政机关民院却往往忽略房屋鉴定环节直接执行房屋证照作界定违章建筑依据即证照房屋律视违章建筑实际认定否公民合财产必须家相关律依据按照城乡规划规定县级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民政府别处理城市乡、村庄违章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拥违章建筑进行处理行政执权违章建筑确认机关即便民院权审理执行案件程确认违章建筑性质我行政处罚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公原则设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依据与违行事实、性质、情节及社危害程度相笔者认违章建筑认定应同考虑实体程序规定()关于实体依据实体程序根据内容进行划结律行调整通设定权利义务实现权利义务律内容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律实体程序权利义务内容律程序实体看目前各级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主要律依据城乡规划土管理属性看建筑物必须土依托离土建筑物能存依靠土管理加强土用途管制效限制违章建筑;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违章建筑突依照城乡规划处理部违章建筑仅仅依据城乡规划土管理两部律所界定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我律违章建筑限制范围广合理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关主管部门批准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加强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公路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面构筑物铁路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第十条、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港口第四十五条、防洪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条款别同角度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作限制性规定关职能部门界定违章建筑必须充考虑述实体(二)关于程序依据程序实现实体目手段程序、实体具独立价值定建造程序加强建筑管理重要手段其目限制、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界定违章建筑应结合关建筑建造程序面律规定目前我关建筑建造程序规定包括建筑、城乡规划及务院颁布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等律、规、规章其城乡规划第三十七条第款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划拨式提供土使用权建设项目经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建设用规划许申请由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规划许证第三十八条第款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让式提供土使用权土使用权让前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让块位置、使用性质、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土使用权让合同组部未确定规划条件块让土使用权第二款规定:让式取土使用权建设项目签订土使用权让合同建设单位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土使用权让合同向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规划许证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土使用权让合同该土使用权让合同效;未取建设用规划许证建设单位批准用由县级民政府撤销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应及退;给事造损失应依给予赔偿第四十条第款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应向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镇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证第三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应提交使用土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由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镇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证第三款规定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镇民政府应依经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案总平面图予公布二、违章建筑处理几问题违章建筑作违行违结违章建筑处理体现行处理及违章建筑处置违章必究治原则否则放纵违章违章建筑处置软弱才导致违章建筑像毒瘤蔓延违章建筑存着深厚社背景与我口、业岗位少、均居住面积、经济发展平衡、关建筑管理审批规范等素着密切关系鉴于些原笔者认待违章建筑应区形式违实质违形式违指仅仅违反程序建筑物建造实质违指违反实体且情节严重建筑物拆除物权排斥与物权定相应属于民事律基本制度违章建筑拆除处罚立符合立第八条第(七)项律保留事项没律明确规定情况随意扩违章建筑拆除范围应属于超越立权现笔者涉及违章建筑处理三问题略陈管见:()城市违章建筑拆迁补偿处理城市房屋拆迁认没房屋所权证房屋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予补偿笔者认种概论做没律依据没理论依据更脱离我实际颁发房屋所权证即产公示通公示使该权利世权具抗善意第三能力反未经登记能否定其所权旧城区系历史形记录着社、经济发展轨迹计划经济期家经济薄弱城市规划建设处于低层状态口数量断膨胀满足住房需求总体靠居民自行解决例许旧城区棚区种自行解决住房未经任何审批许或居民遮风挡雨居所肩负着政府应承担力承担社保障责任社稳定基础其作违章建筑拆迁予补偿做疑现难调矛盾1987房屋普查登记由于种原仍存遗留照房屋存违章建筑嫌疑应按照城市规划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并依作处理决定事权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民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于没房屋所权证房屋拆迁应区别待:(1)1987房屋普查前建造且已经居民必须应本着尊重历史原则认定其合性(2)1987建造仅取部审批许要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筑物应给予适补偿适补偿应理解假定合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缴纳税费(3)1987建造没取任何审批许建筑物要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筑物应给予适用补偿适补偿应理解假定合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缴纳税费及罚款(4)1987建造没任何审批许且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筑物拆迁予补偿(二)违章建筑行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六十四条规定违章建筑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式看起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作行政处罚决定应充考虑比例原则即违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比例笔者认违章建筑行处罚具体包括:1、相没实质违反律规禁止性规定仅违反程序行政机关作限期改并处罚款处罚2、相实质违反律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情节严重行政机关作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收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三)关于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般情况律没规定行政机关具违章建筑处罚强制执行权更没规定强制拆除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双刃剑既提高行政效率容易伤及辜立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非慎重目前我极少行政机关拥行政强制性行政机关违章建筑没强制执行权并代表能依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责令拆除处罚决定处罚起诉履行且已超起诉期限行政机关申请民院强制执行《高民院关于执行〈华民共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称《若干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律、规没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民院强制执行民院应依受理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复议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停业执行两条规定表明具体行政行经作具执行力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包括事自愿接受执行、行政机关责令事执行行政机关依强制执行包括民院强制执行根据《若干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民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应自执行定起诉期限届满起180内提事既起诉履行且已经超起诉期限行政机关申请民院强制执行前提条件虽律规定诉讼期间复议期间停止执行民院诉具体行政行尚存司救济权期间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凡属列行者则属违章用:() 使用土未经市规划局(或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许证或临用许证;(二) 擅自改变用位置或扩用范围;(三) 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四) 擅自改变用性质;(五) 临用逾期交;二、凡属列行者则属违章建筑:() 未经市规划局(或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证擅自施工;(二) 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施工图纸施工;(三) 擅自改变建筑物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四) 临性建筑物逾期拆除三、违章处理办:() 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或违章建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规划、城管部门违章处理通知书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服制止各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施工证书;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报建业务直至结案止继续违章抢建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米罚款千元情节恶劣或造家民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部门依追究责任(二) 凡违章用律限期退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金额按用面积每平米三百元计算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全部违章所(三) 凡违章建筑视其城市规划影响程度别给予限期拆除、没收或罚款处罚1、经市规划局审定认保留经罚款补办手续违章建筑罚款按违章建筑面积或度计算属临性建筑每平米罚款二百元;属永久性建筑每平米罚款六百元;永久性建筑物屋顶违章搭建每平米罚款三百元凡九八二三月二十九私违章建房超三层部及扩占部均应拆除三层违章部每平米罚款五百元逾期交纳罚款者每加收百五滞纳金2、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拆者应强行拆除料抵工并予通报能料抵工者拆除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3、参与违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处理:设计单位除没收其全部设计费外并给予每平米罚款十元;违章施工单位罚款按工程总造价10%计算;今再继续违章设计或施工者半内停止承担任何设计任务施工任务情节严重者由市基建办吊销其设计或施工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四)违章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直接责任或违章视违章情节轻重造损失别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违章关单位负责直接责任罚款每五百元.四、各用、建设、施工单位或应接受规划部门及城管部门检查监督检查单位或须实提供关资料情况阻挠或刁难各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公安派所应辖区内违章行进行检查、监督、制止五、各级规划城管部门工作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别给予批评或行政处直至提交司部门依处理六、本办原则适用于宝安县七、本办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八、本办自公布起实行本市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办抵触本办准宜春市民政府关于市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处理意见通知袁州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展市、区、乡(镇、街道、场)及各督查组违章建筑关情况进行认真细致调查摸底类统计目前清理整顿调查摸底阶段工作已基本结束即进入集清理、重点整顿阶段进步搞市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处理意见通知:、关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章建筑处理1、20038月25号现违章建筑全部拆除2、近期规划建设段及规划道路及两侧50米范围内建筑视严重影响规划违章建筑主拆除其违章建筑按10元/平米补偿拆房劳务费;未主拆除近期拆按10元/平米收缴罚款同签订协议保证城市建设需要自行偿拆除二、关于城镇居民违章建房处理1、未经规划批准已办理用手续未工用手续律由原批准单位收建设2、房屋已经竣工土按375元/平米标准补交土让金办理土让手续;房屋按建筑面积80元/平米收缴规费罚款3、房屋未竣工且严重影响规划完善手续按标准补交让金、规费及罚款继续施工4、规划控制区内、72平公城区外(主要宜湖路两边)城镇居民建房按城区内标准处理未完工停止建设允许建房屋转让给本农民按农民建房规定进行处理三、关于农民(含菜农)违章建房处理1、未经规划批准办理建房手续未工用手续由原批准单位收确需建设按农民建房管理办重新办理审批手续2、农民(含菜农)符合户宅要求房屋已经建并占用非耕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占用耕按10元/平米补办占用手续;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20元/平米收取工本费罚款未完工按标准交纳费用完善手续继续建设3、农民(含菜农)超户宅标准或者外农民规划区内建房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处理四、关于拆迁户建房处理经核实确属拆迁户本规定拆迁安置用内建房土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房屋按建筑面积10元/平米收取费用拆迁户规定拆迁安置内建房或者拆迁户本建房享受拆迁户政策五、关于几具体问题处理1、违章建筑类明确各督查组要及市规划局进行违章建筑类别认定2、未经规划批准、关部门办理建房手续所建房屋律由原批准部门负责按规定处理需要拆除要按拆除需要补交费用罚款必须及交市领导组办公室否则由财政直接扣款并追究关领导责任3、所违章户必须按接受处理规定间内交纳费用否则律进行加倍处罚希望能解决您问题我想把老家的房子拆了重新建房,请问都需要什么手续?推荐回答:到镇上的土地局办理批地就好了,老房子拆了再建可以省批地费,有些地方老房改建好像还有补助,新地建房批地办手续就要元左右,这钱你完成可以省了。我家的房子是1999年拆老房子新盖的。到现在都没有房产证,问怎么样办房产证,要什么手续推荐回答:带房房产证新盖房要谁名字带谁身份证房交所情况说明要求办理新房产证在农村旧房子拆了重新建,需要什么手续吗?推荐回答: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除上述规定外,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建议你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去详细咨询一下。我想买套拆迁后分的新楼房,都需要经过什么手续才能到手,房子不满5推荐回答:您原房拆迁买安置房找房管所价格优惠切手续全找家买虽安置房切要按商品房手续办办手续全律都承认望采纳展开全部下一篇:房屋过户,是指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那么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有哪些流程?一、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当下咱们很多海口房屋都比较旧了,这些房主就想着要对房屋翻新,可是却不知道海口房屋翻新需要什么流程,很多海口居民觉得这个流程不重要,其实啊咱们无论是二手房还是新房,对于第一次购买房屋的业主来说,可能对于其中的细节还是很模糊的,买房是一件大事,一起来具体的看看房屋过户的情况吧~房产过现在过户不再像以前那样简单了。特别是对于新人来说,就更麻烦了。如果你是一个买房新手,对于房屋过户费怎么算?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许多刚结完婚的年轻人希望在房产证上加配偶的名字,一起来维护这个新家庭。那么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呢?房屋转租需要注意什么? 房屋转租注意事项1、房屋转租须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房屋预售是什么?2016年新婚姻法对于房产证加名字的规定也有了一定的改变,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呢?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的费用是多少呢?房屋拆除一直是很敏感的话题,现在,很多城区出台了新政策,房屋拆除可以获得一些补偿。房屋拆除又意味着不少人要搬家了。新装修房子放什么植物比较合适呢?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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