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生子女证的四项补贴待遇有登记证明有六十岁后未有补贴找谁

没有子女55岁国家补贴-
没有子女55岁国家补贴
作者:本站编辑
&&&&&投稿日期:
此种情况下国家会给予补贴。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没有子女55岁国家补贴:
此种情况下国家会给予补贴。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
无儿子的年满55岁有无政府扶持金:
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有也不是太多···北京也就几百元·少的可怜
男60岁女55岁独生子女退休后有政府补助。而无儿无女的退休夫妇就没有补助为什么求知?:
两个不同的概念
没有子女的单身55岁国家补贴?:
现在的老人达到一定的年龄 之后会有一定的保障金。 或者说如果你家庭比较困难的话, 还可以办低保, 但...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人生育的独生子女,国家给予补贴吗?有知道的吗?请给予详细解答,如果需: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并且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村民,给予老人一定的补贴,而不是给他(她)的子...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拿国家补贴问题:
没有可能的事。享受独生子女优惠待遇补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即可享受其优惠待遇被贴。请到当地计...
办理独生子女国家补贴多少: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新政策是怎样的? 答:日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
大家好,本人男(农业户口)今年53岁,我的小孩是独生子女,请问像这样到55周岁后,国家有什么政策补:
没有什么补助的了 现在都是已经全面开放二孩的政策了 所以说,一个孩子没有任何的补助了
男60岁女55岁,补独生子女费?:
有一些地方还会不给你们有一些地方已经不补了,你们可以去当地的居委里面了解清楚,因为国家规定,2016...
独生子女的父母,女满55岁,男满60岁,国家有什么相关的政策吗?:
每人凭独生子女证,奖励一笔钱。我单位是1000元。日新华网上的一条新闻供参考。新...没有独生子女证六十岁以后有补贴吗_百度知道
没有独生子女证六十岁以后有补贴吗
没有独生子女证六十岁以后有补贴吗...
没有独生子女证六十岁以后有补贴吗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贪睡泡泡泡
来自法律法规类芝麻团
贪睡泡泡泡
采纳数:90
获赞数:48
擅长:暂未定制
参与团队:
没有独生子女补贴,而且不仅需要独生子女证,还要到当地计生委办理,光有证也是领不了的,需要办理审批手续才能领取。
为你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独生子女证还能办吗?我的孩子二十岁了,原来没有办独生子女证,现在我快五十了,到六十岁有没有独生子女_百度宝宝知道六十岁可以领取2000元独生子女费吗_百度知道
六十岁可以领取2000元独生子女费吗
六十岁可以领取2000元独生子女费吗...
六十岁可以领取2000元独生子女费吗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刚刚个个88
刚刚个个88
擅长:暂未定制
退休了的人就可以分期领取独生子女费,不知道各地的情况是否一样嗯
来自心理分析类芝麻团
采纳数:20864
获赞数:24355
参与团队:
按照规定,年满60岁可以一次性领取这个奖励费。凡是2016年以前已经办理独生子女的,都可以。具体的奖励金和领取方式各地有所不同,可以咨询当地计生部门。【如果认可我的答案,希望采纳一下,谢谢】
现在取消了,没有独生子女了
为你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温泉县清理规范证明(盖章)事项汇总表 -诚信在线客户端下载_博尔信用互助信息网
& | && | &
当前位置:
>>>>>>正文
温泉县清理规范证明(盖章)事项汇总表
时间:日 00:33&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温泉县清理规范证明(盖章)事项汇总表(16个单位89项)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材料涉及事项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政策、法规依据
县公安局(7)
进出口批准证明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进出口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核发《焰火燃放特证》
省级公安机关
《焑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5、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权限内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公民申领因私普通护照审核意见表
普通护照核发;护照换发、护照补发。
村队(社区)、乡镇及派出所
博州公安局统一下发此表
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普通护照核发;护照换发、护照补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及签注。
申请人工作单位
博州公安局统一下发此表
因私出国人员审查表
普通护照核发;护照换发、护照补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及签注。
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局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护照需要完成此表
县人社局(7)
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五条:(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职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新录用公务员(事业人员)转正审批表
新录用公务员(事业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审批
人员所在机关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
干部档案查询
人员所在机关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组通字【1991】13号第七章第三十一条: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死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死亡时间,工资分项,地方性津贴补贴金额,
死者生前单位
【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12〕10号文件 );
死者退休后的退休金额
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12〕10号文件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领证明
死者去世后,符合领取遗属补助条件的配偶、父母、子女、弟妹的基本信息,无任何经济来源
领取人当地政府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9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和首次聘任岗位
聘用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单位
依据是《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号)
县司法局(1)
关于家庭困难的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三项规定受援人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困难。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县农机局(3)
大型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安全背景材料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核发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监督管理办法(204)号主席令18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身体条件证明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核发
县级医疗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监督管理办法(204)号主席令18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身体条件证明
农业机械驾驶证的核发、换发
县级医疗机构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第三节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县财政局(1)
无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质确认
当地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县民政局(9)
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基本信息、结婚时间,婚后未生育子女情况。
收养人户籍地计生部门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捡拾的时间、地点、弃婴的性别、年龄;出警人员、调查经过。
管辖区域的公安机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送养人的子女情况,送养子女后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送养人户籍地计生部门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因病或残疾,无经济来源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送养人的配偶死亡原因、时间;下落不明的情况调查结果。
户籍地的公安机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户籍地的公安机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配偶死亡的当事人再婚时要提供前夫(妻)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的证明
( 再婚)结婚登记
户籍地的公安机关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九条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县地税局(15)
个人出租房屋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付款方证明
个人出租房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家庭唯一生活住房证明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免优惠
房地产主管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
离婚分割财产减免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亲属之间无偿赠与不动产减免税事项
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
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不动产减免税事项
人民法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继承或接受遗赠不动产减免税事项
公安部门及其他有资质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及开户银行
纳税服务规范2.3版4.25-132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报送资料第三条规定:“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购房合同无效证明
当纳税人购房后又退房或合同义务终止,涉及退税业务时,需要开发商提供的退房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合同注销证明
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所辖房地产管理局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个体工商户)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限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劳动保障部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三条 第三款(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备案类、审批类减免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出具相关资料
备案类、审批类减免
备案类、审批类减免的纳税单位和个人
纳税服务规范2.3版5优惠办理规范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企业和中介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明
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政府、公安机关、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申请退税的证明
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申请退税
公安机关及车辆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
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上级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事故证明
延期缴纳税款
公安机关、武警消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1.2版》(2.12.6)
县市监局(4)
经营场所证明
营业执照设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三) 经营场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住宅用房改商用证明
营业执照设立
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力促职能积极主动帮助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17条措施》
营业执照注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提交材料规范
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立
温泉县疾控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县民宗委(5)
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登记审核意见表
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登记
乡镇场政府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清真寺、寺院、宫观和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宗教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核意见表
权限内成立、变更、注销宗教社会团体申请登记的审核
乡镇场政府、县民宗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第9条、第20条、第21条;《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条:宗教团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核意见表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
乡镇场政府、县民宗部门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核意见表
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乡镇场政府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 重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审核意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宗教活动场所需要整体维修的,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局部维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重建、扩建、改建、整体维修和局部维修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申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登记表
清真食品标志牌核发
县民宗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县社保局(2)
出差、探亲人员需出具单位的出差或探亲证明
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申领
用人单位,所在村队(社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证明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六条
县卫计委(12)
“再生育子女审批”申请表
“再生育子女审批”(核准、发放)
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场计生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修改)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第二款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第三款规定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第四款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八条第一款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第二款规定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一、二、三孩生育生育服务证发放”登记表
“一、二、三孩生育生育服务证发放”审批(核准)
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场计生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领取“两证”家庭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证明
领取“两证”家庭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审批(核准)
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场计生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病残儿医学鉴审批”申请表
“病残儿医学鉴审批”(核准、上报)
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场计生办;温泉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审核” 申报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审批、上报)
村(居)委会;乡镇场计生办
新人口发[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及政策解释》的通知(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五)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的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审批》申请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审批、上报)
村(居)委会;乡镇场计生办
新人口发[2007]2号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二)现存两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三)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 国家、自治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审批”申报表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审批、上报)
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场计生办
(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新人口发[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日以后出生。(二)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至48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到三级以上)。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农村户口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城镇户口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农村户口女方年龄已超过45周岁的,城镇户口女方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审批》登记表
《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登记表》(审批、上报)
村(居)委会;乡镇场计生办
新人口发[2009]14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扶助的农牧民家庭,包括以下下家庭:(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四)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实施南疆三地州特殊奖励扶助的地区是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 26个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审批”申报表
《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对象申报表》(审批、上报)
村(居)委会;乡镇场计生办
新人口明传[09]95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实施特殊奖励制度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三)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四)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五)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六)离婚、丧偶现有两个子女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且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可纳入特殊奖励范围。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审批”申报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申报表》(审批、上报)
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场计生办
新人口发[2010]93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兑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施方案》的通知1、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2、按《条例》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3、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加分政策审核(区内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博州中考考生加分)申请表
《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加分申请表》(审批、上报)
村(居)委会;乡镇场计生办
新人口发[2007]48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告区内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考生加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凡申请报考区内高校、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和博州中考加分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二)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三)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四)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按照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予以界定。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博州中考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以上加分不实行累计加分,每名考生只能享受一次加分。
《婚育状况证明》
《婚育状况证明》审核
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场计生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总 理 温家宝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县教育局(10)
援疆助学金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申请表
援疆助学金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申请
贫困大学生所在学校资助中心负责人的审签意见及公章,学生管理部门意见及公章,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民政局、发改委、扶贫办、教育局主要领导的审签意见及公章,贫困大学生所在学校的在校证明及公章,该学生为建档立卡户(低保户)的证明及公章
《关于印发新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博州籍学生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61号):第三部分资助程序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申请表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申请
村委会、乡镇场、街道办、县市扶贫办及民政局审签意见及公章,教育局主要领导的审签意见及公章,贫困大学生所在学校的在校证明及公章,该学生为建档立卡户(低保户)的证明及公章
关于印发《2017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博州教发【号)第三部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需提交材料
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奖励资助金申请表
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奖励资助金申请
村(队)委会、乡镇场扶贫办、民政办、政府或街道办分管领导的审签意见及公章,县民政局、教育局主要领导的审签意见及公章,州民政局、教育局主要领导的审签意见及公章,学生就读高中所在学校审签意见及公章,该学生为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的证明及公章
关于印发《自治州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奖励资助暂行办法》(博州党办发【2007】16号)第三部分、申请和确认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
教育局主要领导的审签意见及公章,该学生为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的证明及公章
转发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资办【2012】6号)第二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第四章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登记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登记
学校;地州或县(市)教育局;地州学考主管部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
新教基〔2017〕2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基本情况审查登记表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基本情况审查登记
社保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新教基〔2017〕2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学籍情况审查登记表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学籍情况审查登记
学校;地州或县(市)教育局;地州学考主管部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
新教基〔2017〕2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及社会考生报名审查登记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及社会考生报名审查登记
中职学校;户籍审查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教基〔2017〕25号)
援疆干部子女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
援疆干部子女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
地、州、市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援疆工作处;考生所在新疆普通中学;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
新教基〔2017〕2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情况登记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情况登记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县、市(区)或师级民宗委;县(市)招生考试部门;地、州、市招生考试部门
新教基〔2017〕2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
县发改委(1)
注册资金和筹措相应资金能力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银行会计事务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㈡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㈢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呼和托哈种蓄场(3)
党组织关系证明
党组织关系转入转出
党组织所在地组织部、党工委或党支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
《博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规定》(博州党组发〔2014〕62号)
享受政策证明
是否已享受安居富民政策
户口所在地规划办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居富民实施方案》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
公职人员贷款
借款人所在单位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农户借款申请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95号)
如本人无法前来办理,需本人开具授权书并公正、销户证明、遗产公证书
开立、变更、销户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需满16周岁)
派出所、公证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业务处理规范》第三部分 存款业务处理规范
解挂业务及挂失补发业务
电子银行的开立、变更及销户
换卡、销卡。有折卡脱折、附卡解付、附卡止付、更改通兑标志、增加密码、修改密码、重置密码
账户余额、流水等查询、社保卡激活业务,睡眠户激活
取消密码、密码解锁、口头挂失、解除挂失
代理办理需提供法人的授权书,销户证明、遗产公证书
开立、变更、销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授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业务处理规范》第三部分 存款业务处理规范
开立、变更、销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电子银行
更换印鉴、撤销存款证明、开具存款证明
开立、变更、销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银信通签约
扎勒木特乡
证明是国营牧场的职工
温泉县国营牧场职工身份及工龄认定审批表
所在村队、牧场
未享受安居富民工程
申请享受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或新购楼房
《关于印发 自治州2017年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安居办〔2017〕3号)
低保申请书
低保金的申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
病情诊断证明
家庭收入证明
注:1、公安局7项,2、人社局7项,3、农机局3项,4、司法局1项,5、财政局1项,6、民政局9项,7、地税局15项,8、市监局4项,9、民宗委5项,10、社保局2项,11、卫计委12项,12、教育局10项,13、发改委1项,14、呼和托哈种蓄场3项,15、农村信用联合社4项,16、扎勒木特,以上保留之外的证明(盖章)事项一律取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民独生子女证补贴钱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