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房产分割,无能力支付补偿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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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后房子归属方以无力支付女方房贷和升值的部分,女方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申请拍卖房子还款吗?一般现在房子离婚后升值到几十万男方没有现钱总不能让女方一直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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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无力履行或故意迟延履行支付对女方的补偿部分,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是执行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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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你们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房产的坐落位置,同时另签一份补充协议,如果一方毁约,就要赔偿对乏氦催教诎寄挫犀旦篓方一定数额的损失。最好是到开发商那里把买卖合同的买方变更过来,当然这个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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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不到赔偿!因为你对这个房子没有所有权,户口在不在于财产权是两回事。 &
回答你的补充问题:1、可以做亲子鉴定,如果经鉴定孩子不是你朋友的,可以起诉要求女方赔偿离婚前那些年抚养孩子的费用,还可以要求精神赔偿。2、但之前协议中约定给女方的房子和其他财产很难要回了,如果协议中约定留给孩子的财产可以在起诉时主张要回,但能不能支持要看法官如何裁决了。1、房子取得产权的时间:以房产证的发放时间为准。但是,如果离婚时此房已经有购房或分房协议证明产权归属明确、只是产权证办理滞后的,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女方是可以的,不会因产权证暂时没办下来导致离婚协议失效。2、”有什么方法可以让房产证写我朋友名下“:几乎没有办法。3、”不是说明显不公平协议可以撤销吗?“:(1)这是双方协议的事项,只要男方当时是自愿签字的,就不存在”明显不公平“。(2)男方能主张撤销或变更协议的理由,不应是”明显不公平“,而应是女方有欺诈情形。(3)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中有欺诈或胁迫情形主张撤销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应在离婚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你朋友的情况,已经超出,不能再申请撤销。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偷人的事,即使有证据现在追究也没什么意义了。除非有证据证明她未离婚时就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是又领了结婚证,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告她重婚罪追究她的刑事责任,但对财产分割没有太大意义。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但是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尝敞佰缎脂等拌劝饱滑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如果觉得双方协议离婚不够安全时,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的办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  3.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确权并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不协助则可直接拿判决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起诉到法院判决离婚。  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原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拥有——(房产)————的所有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为根据你的要求所列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简单写一下过程即可。  但如果针对离婚有其他情况,也可再申请经济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其他隐性财产的分割,如有上述请求的话,建议找专业律师协助。
  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但是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如果觉得双方协议离婚不够安全时,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的办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  3.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确权并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不协助则可直接拿判决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起诉到法院判决离婚。  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原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拥有——(房产)————的所有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为根据你的要求所列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简单写一下过程即可。  但如果针对离婚有其他情况,也可再申请经济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其他隐性丹酣草叫禺既碴习厂卢财产的分割,如有上述请求的话,建议找专业律师协助。
住房权也就是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两个概念,所有权人可以收回你的使用权,如果是你取得的所有权,那么你爸拆你房子的行为损害了你的利益,毕竟是你父亲,建好的新房子不还是你的吗,如果你爸不给你房子,原房产所有人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你的经济损失,或者分你一部分新建房子作为补偿,起诉涪耿帝际郜宦佃为顶力时带上你父母离婚协议书,其实这种官司调查取证很麻烦,尽量别闹僵,他们老了不还要你养吗,不会对你太狠的,当然,如果你只是取得房屋居住权的话,你就别费心了。 &
由于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归你的房产已被你父亲拆除,你可以要求你父亲按被拆房屋的原价值赔偿损失。关于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问题,正好《人民法院报》日的案例指导栏目中刊登了浙江省衢州中院的一个案例,应该对你所提问题有所帮助。 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衢州中院判决王小平等诉徐忆兵离婚协议履行案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不能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为由而拒绝履行。 案情 原告王小平与被告徐忆兵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将共有的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赠送给女儿徐晨辰所有。后因徐忆兵未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王小平、徐晨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徐忆兵依约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过户至徐晨辰名下。 裁判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小平与被告徐忆兵于日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赠送给徐晨辰,该协议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应当全面完整地履行。不动产物权的移转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将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受赠人的名下,赠与人的受赠行为才算完整地履行。现原告王小平要求依协议,将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徐晨辰名下,属于对双方离婚后财产约定继续履行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对此,被告提出应等到婚生女儿徐晨辰十八周岁才同意过户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忆兵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王小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协助办理过户到徐晨辰名下。 徐忆兵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考虑到徐晨辰系未成年人现在还不能独立监管自己的财产。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此,王小平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徐忆兵将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过户到徐晨辰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徐忆兵以徐晨辰系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履行,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 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否应当履行以及履行的具体时间。 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否应当履行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既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么财产赠与作为财产处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发......&
  1.双方协议离婚,房产协议归男方所有,并进行了公证   请问你们离婚距离现在满一年了吗,如果满了的话即使对财产分割不满也不能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了怠恭糙枷孬磺茬委长莲,换句话说也就是协议确定生效了   既然协议生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拿着协议去房管局过户,或者拿着协议去法院起诉要求把房屋产权判给你   不管是过户登记还是法院的判决,在物权法上的效力都是一样的   2.女方在此期间是否有权擅自出售房产   很明显是无权处分,即使未离婚时也会因为共有关系而无权单独处分,何况在协议将房产给你后   3.如果擅自出售,请问应如何申诉自己的权利   如果擅自处分的你可以在处分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交易   在一年内未起诉的就只能凭着离婚协议起诉要求女方赔偿损失了   4.是否可以通过签订双方协议予以保护权利   实话说看不出有什么权利可以保护,只能说不过户的话隐患就一直会在   5.男方着急出售住房套现用于其它事业发展,请问应如何操作   过户到自己名下再出售,这个是合法途径,最为稳妥   直接和女方一起去过户,过户的同时由你收钱,这个是规避两次过户税费的途径,稍微有隐患需要谨慎操作   过户给孩子是不可行的,如果孩子成年的话过户给孩子和过户给你一样的手续和费用,如果孩子未成年的话多出的一个麻烦是想出售的时候必须经过孩子同意而孩子又未成年,麻烦多多   如果从法律角度出发建议你还是先过户再出手吧,规避法律是能少几个钱但是一旦出现纠纷的话估计支付的诉讼费都不止这个数了,请你谨慎考虑吧   希望对你有帮助,祝顺利! &离婚房产分割,无能力支付补偿款怎么办_百度知道
离婚房产分割,无能力支付补偿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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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夫妻之间的债务,双方协商慢慢偿还,对方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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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离婚时双方都没有能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怎么办?
因为房价不断走高,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需要支付的房屋折价款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双方均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情形越来越多。那么此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只有一套房产,离婚诉讼中可以按房间进行分割吗?
此种情况在《物权法》实施前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在物权法实施后根据一物一权(所有权)的物权原则在法律理论上杜绝了此种现象的发生。权利人要实现其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须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物权法》并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而是以一种隐而不显的方式肯定了这一原则,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广义上的一物一权原则,还包括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种类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针对现代社会的新情况,对一物一权原则所作的发展,比如一栋住宅楼,以一套房屋为单位,可以设立多个区分所有权。这一发展是将&客观上的一物&划分为多个&法律上的一物&,&法律上的一物&的最小单位由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划分,而且实践中此类权利也是由行政机关来实施的。住宅楼中&一物&的最小单位是&套&,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一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夫妻两人离婚时,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人分别所有不同的房间,但这并不妨碍离婚时或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某个房间甚至整套房屋提供给另一方居住使用。
双方都没有能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直接确认按份共有,而不进行折价补偿吗?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除双方均不要求法院处理外法院一般应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处理,法院在分割夫妻共有房产的方式一般是一人得房一人得房子的折价款,这是由房产特殊属性决定的,也是因为夫妻双方房产共有的基础丧失为避免离婚后继续可能发生纠纷的有效处理措施。但是,对于明显由一方得房而得房的一方离婚后无法支付房屋折价款也就是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不判决支付房产折价款,而直接判决房产离婚后仍由双方按份共有,由离婚判决书明确诉讼双方对离婚后房产的持有比例。现已有法院根据审执兼顾原则探索更加合理的模式,但是在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层面仍未形成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房屋分割拍卖款呢?因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申请法院拍卖诉争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单方申请是不行的。故此,此种情况在实践中是极其罕见的!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物权变动效力,一旦房屋产权经法院法律文书确定归对方所有,那么自该文书生效时,房屋产权即已经归对方所有,而对方需要支付给己方的折价款仅是一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如对方名下仅有此一套房屋,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房屋可能被认定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那么要求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方的执行风险将极度增大。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注意在诉讼中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补偿标准专题
补偿标准专题
离婚时男方没有经济能力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
离婚时男方没有经济能力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离婚四年后,现在女方再次提出要求分割房产,双方协商同意出售房产再进行分割,双方私下有签同意出售房产协议书,并委托所有出售事宜由男人办理,但女方在实际出售房产时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夫妻离婚后的共有房产?产权人为男方,唯一房产。
你好,新婚姻法确实出台了一些规定,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呢,主要规定如下: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当今社会,离婚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它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因此提前了解离婚的相关事项,有助于你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中顾小编介绍了离婚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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