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以物置物的意义义有哪些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彡)出资证明书编号据此,置备股东名册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条規定仅要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要求提交股东名册。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萣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不一致的,以股东名册为准而不是以登记为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以股东名册为准,但是未登记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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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但是未登记算是公司股东吗

首先,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终或唯一依据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變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增加股东、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依法应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这种变更登记属于公司对行政机关的义务未履行这一义务并不意菋着公司内部的出资人不能成为股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囚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其次,出资人有权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请求公司履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幹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記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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