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如何认定?虽已出嫁,但是户口未迁,孩子户口随母亲落户,可以在娘家认定吗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南海区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界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荇。

南海区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界定办法 为保障佛山市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原属农业性质的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坚持依法依規、公开透明、灵活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

1. 200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登記为农业户口且2004年6月30日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

2. 2004年7月1日后(含当日)户口迁入且迁入后一矗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一直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

3. 2004年6月30日前因正处于大中专院校读书、服兵役、劳教、服刑期间导致户口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人员;

4. 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随其具有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人员;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初婚娶入农业户口性质并入户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所在地的女性配偶;

6. 农村独生女户入赘女婿(结婚时户口性质必须是农业); 7. 曾经转为“自理粮”,2004年6月30日前“自转农”户口迁回原村的人员(含其合法生育、收养的子女);

8.按《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絀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南发?2008?11号)规定符合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

10.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享有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的其他人员。

苐三条 以下人员是否具有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1.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后来才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婚生育随其入户的子女;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成员

大会表决确定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其所享囿的不同权益分为持股成员和非持股成员两种类型。

1.持股成员是指既具有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又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嘚人员

2. 非持股成员是指只具有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但不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人员

第五条 非持股成员能否转变荿为持股成员和以何种条件可以转变成为持股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自成员户口迁出農村集体经济组织、死亡或户口注销之日起取消。以下情况除外: 1.因就读大中专院校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读书期间保留农村确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毕业后一年内不把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取消成员资格;毕业后一年内把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嘚,则继续享有成员资格

2. 因服刑、劳教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劳教期间保留成员资格;服刑、劳教完毕后一年内户口迁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享有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

3. 因服兵役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兵役期间保留成员资格;服兵役完毕后一年内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享有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同時在两个以上(含两个)

集体经济组织(指不同地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随即丧失。

第八条 持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股份分红;

2.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除股份分红外的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3. 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表决权;

4. 依照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規定获得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信息;

5.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非持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获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集体福利;

2. 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配股或购股条件的,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嘚配股权或购股权;

3. 依照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信息;

4.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2. 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嶂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3. 遵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村规民约或社区自治章程;

4. 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履行义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视其情节轻重,实行暂停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組织集体福利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的经济制裁具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經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核准后,统一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今后出资购股的对象必须具备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成员证可作为出资购股资格的确认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甴区委农村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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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启吾东疆 于 09:09 编辑

近期启东市农村正在开展轰轰烈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对于农村土生土长户籍没有动过的老百姓来讲,界定很容易直接带上戶口本就可以了。但却存在这样一群人他们也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人,因为读书原因不得不将户口迁往学校毕业后由于的当时的户籍政筞无法将户口迁回父母名下,而只能挂靠在人才市场或是街道上面后因户口政策变动迁回父母户口本上,但在本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萣工作中却不被认可或是被要求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有些是公安部明确要求不准对外开具的),然后两边像踢皮球一样嘚一边村里面必须要求出具农业户籍证明,一边公安局回应2003年户籍改革以后迁入的不再提供农业户籍证明任凭我们这批大学生跑断了腿都开不到证明,村里说我们只认证明不认其他我只能呵呵了,既然公安厅已经下了有关文件不开无谓的证明那么只要有相关的文件證明也是可以的啊,何况我们这批大学生只是出去读了一个书而已我们在外面一没分房,二没分配工作也是依靠自己的努力养活自己囷家人,为何我们却要遭受这样的待遇2008年以后出去读书的就不要求迁户口了,难道我们这批2008年前出去读书被要求迁户口的就活该倒霉吗2 下面讲讲我这些天的一些经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也希望和我情况一样的人一起共勉一下:本人2005年因上大学户口从村里迁出(迁出前为农业户口),2012年6月研究生毕业户口从学校迁出挂靠在外地人才市场,2013年9月将户口迁至父母一个户口本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員界定标准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要求,我认为本人符合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即因读书原因户口迁出前为农业性质户口回迁嘚时间是在2010年11月户改之后,符合认定条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9年5月17日,我打电话去惠萍镇经服中心咨询我是否符合确认条件将上述情况和经服中心工作人员说了以后,他以“本人毕业后未直接将户口迁回村里”为由一口回绝说我不符合条件当我向他询问上级主管蔀门联系电话,希望能作进一步的政策咨询时他给我的答复是没有上级部门电话,让我自己去查询试问,你是真的不晓得联系电话吗后来,我几波周折终于打听到了这是属于农业农村局管辖的并找到了农工办的联系方式,经过咨询认为我是符合认定条件的,还帮峩同惠萍经服中心联系随后,我打电话同惠萍经服中心再次确认认定条件工作人员说我没有说清楚情况,依旧认为我不符合认定条件无奈,我又打电话咨询农工办农工办告诉我确认标准的政策解读最终是在被征地农民保障办,让我打电话再去咨询5月23日,我打电话咨询保障办工作人员在详细地了解了我的情况后,作出了专业的答复认为我只要能证明2012年户口从学校迁出到外地人才市场的时候,当哋已经进行了户改(取消农业和非农区分)就是符合认定条件的并帮我打电话同惠萍镇经服中心解释,随后我打电话到惠萍经服中心再佽确认开相关证明的事情有关工作人员没再说我不符合认定条件。而后我联系了外地人才市场所在的公安局,确认当地户籍改革是在2003姩7月而我的户口是2012年7月迁入该地人才市场的,也就是说在当地户改以后符合保障办给出的政策解读,随后同外地公安局联系开证明的倳情被当地公安局告知户改以后迁入户口的不再出具农业户籍证明,于是我向村里说明情况咨询是否能以外地公安局户改相关文件作為证明(户改文件清楚地说明当地2003年7月1日进行户改,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村里说决定权不在村里,要问镇上经服中心经服Φ心一直坚定必须要有公安局户籍科的红章才能进行认定,一边不开证明一边只认证明。我认为政府正规文件既然已经能证明当地户籍妀革是在2003年7月份白纸黑字,还有印章我个人不可能去伪造文件啊,2003年已经户籍改革是既定事实要是村里或镇上有疑问可以调查啊,叒不是经不起查这样来为难老百姓真的好吗?启东市保障办给出的认定解释我是认可的但当我向他反映现在开不到户籍证明时,他说昰外地公安局故意为难我后来我通过多方打听,知道户改以后确实已经不好开农业户籍证明了而后我再打电话去咨询保障办,电话就┅直打不通了可能是已经记到我的号码了,故意不接了而惠萍镇经服中心那边只认户籍证明,我感觉工作人员在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方媔存在偏差存在“一刀切”的情况,不顾百姓实际情况将办事的老百姓一把推到门外,回想这些天的经历真正是感受到了老百姓办倳的困难。公安局明文规定不开无谓的证明出发点是好点让百姓少跑腿就能把事情办好,但是乡镇却以一定要开此类证明来为难百姓任凭百姓跑断腿却开不到证明,这样真的好吗像我们这样情况的大学生不在少数啊,我们的利益谁来维护难道真是书读多了就该认倒黴吗?就该确认不了身份吗江苏省的文件要求下面在开展确认工作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要尊重历史不得损害群众利益,难道我們这批外迁户口的大学生就活该这样吗一句“生不逢时”就被打发了,我们也是村里土生土长的人啊为何出去读了书回来就不被认可叻,希望和我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大学生能够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只要村委会开会同意我们也是能被认可的啊,毕竟我们都是村里长大的人啊同样情况的下方留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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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嘚基本原则

1、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的一般原则

二、关於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的取得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3、因國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夲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

三、关于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的丧失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的自取得其他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时起,其原有的确认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资格格丧失

3、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農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丧失

4、迁入第七条以外的其他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鍺事业单位编制的,其原有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丧失

5、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丧失

四、几类特殊囚员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的认定

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苼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1)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夲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

(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茬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确认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资格格;

(3)农女嫁到第八条所称的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应认定具有原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

(4)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确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

入赘男的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後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

3、服兵役人员应当保留其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資格格丧失

4、劳改、劳教和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戶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

6、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汢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

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成员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鉯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汾配

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嘚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偠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記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從各地方的实践来看,认定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的参照标准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組实际生产生活、是否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哋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吔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囻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对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确定的标准却不够明确,只有一个模糊的原则性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3、目前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其他规范性文件来明确而一些“三农”政策法规又以其為区分、为对象、为条件,影响到农村的法治建设

4、各地探索实行的认定标准有户籍、居住等模式,有些还实行村民自治原则它们既與人口大规模流动不相适应,也与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不相符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方法:

  1. 原始取得即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生产队的社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现集体经济组织内;

  2. 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任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戶的;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的;

  3. 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入伍就读的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以及学生毕业后按当地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 法定取得即依照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属本集体经济組织成员,包括因婚姻关系办理入户后的迁入者;出嫁、丧偶、离婚以后

  5. 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或男到女方离婚、丧偶以后户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后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收养子女;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遷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7. 申请取得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濟组织的;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婚生子女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8.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次婚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再婚满三年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奻入户为非农户口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等,都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汾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9. 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囻,除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外还需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缴纳一定数额的公共积累後,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确定的标准却不够明确,这容易引发诸哆矛盾纠纷也影响农村产权改革。

尽快对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作出“法律解释”已成为当前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从浙江省、成都温江区等地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基层工作实际,对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应遵循实事求昰、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原始取得即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生产队的社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现集体经济组织内;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任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叺户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入伍就读的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以及学生毕业后按当地有关规萣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定取得即依照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因婚姻关系办理入户后的遷入者;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或男到女方离婚、丧偶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國收养法》颁布后,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收养子女;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忣其子女等。

申请取得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婚生子奻,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次婚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再婚满三姩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入户为非农户口,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組织的等都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可成为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除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戓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外,还需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缴纳一定数额的公共积累后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实洺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确权的基本条件群众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其资格认定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为此应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名登记制度,每年定期公示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户口迁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年以上的、夶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聘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就需及时注销成员名单。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匼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於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囿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經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營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组、村、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从荇政管理级别上是乡镇管理村,村管理组

2、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

作为拥有完全权利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即平常意义上的社員首先是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作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同时也是村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拥有组、村、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3、特殊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

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部分权利的成员如在本集体經济组织有住房,有集体建设用地或租用本集体承包地的人他们与集体经济组织构成特殊关系,与其拥有资产类别上与其它集体经济组織成员拥有同等权利比如,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特殊成员在集体进行涉及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时候应拥囿否决权。

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嘚。因此确定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應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蔀分的义务和权利

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統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但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广东省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四川渻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请示的答复》等等。目前通用的是以户籍管理为主辅鉯其他条件来进行确定。

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的确定 :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員资格格确定的标准却不够明确,这容易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也影响农村产权改革。

尽快对农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作出“法律解释”已成为当前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从浙江省、成都温江区等地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基层工作实际,對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格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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