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快递监管部门门取消任职资格后能提前解除吗,比如五年内不准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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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100积分VIP价:80积分现在好多证都被取消了,还有哪些含金量比较大的证可以考? - 知乎<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098,019分享邀请回答5699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4634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该用户没有自我介绍
仙人掌舵的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七点建议。 &#160; &#160; 这七点建议是: &#160; &#160; ——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劳动法及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劳动法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增强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60; &#160; ——大力推行积极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完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困难群体再就业的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劳动者就业。 &#160; &#160;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议国务院在2006年开展一次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摸清底数,采取有效措施,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同时,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容规范的劳动合同。加强研究劳务派遣用工等新情况,及时出台规范措施。 &#160; &#160;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要研究制定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制度。 &#160; &#160;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抓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参保问题。要确定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和相应的保障待遇,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同时,要强化企业参保义务,着力解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参保率低的问题,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统筹层次,逐步研究解决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加大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打击不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 &#160; &#160;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日常监察制度,定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缩短争议处理时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仲裁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强化手段,保证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160; &#160; ——抓紧制定有关法律,加快劳动法制建设。要加快制订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修改完善劳动法。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用人单位裁员需要满足的条件
&#160;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60;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60;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60;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60;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60; &#160; 解释: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想要裁员,用人单位那么就必须要举证证明他们满足以上条件之一以上,不是口头说明企业有这些情形就可裁员的。
&#160; 用人单位裁员所要走的程序
&#16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员需要的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60; 从该条款规定中我们知道企业裁员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160; (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少于该人数的,应当只能够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60; (2)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注意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
&#160; (3)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行了。
&#160; 如果企业解雇法律规定人数以上的员工又没有启动裁员程序,没有报告相关部门,或者没有提前说明,那么就属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160; 不能裁减的人员
&#160;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160; &#160;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60;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60;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160;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60;
&#160;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160; 优先留用的人员
&#160;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60;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60;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60;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60; 注意:《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规定,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160;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当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
找律师或者当地维权机构手握证据 别错过诉讼时效  典型个案:“这是1999年建设西安北郊一个市场时,投资商给打的七十多万元的欠条,之后一直拖欠不给。2005年,这个市场因为道路拓宽被拆掉了,当初的投资商也不见了,现在我应该找谁要钱呢?”家住西安灞桥的刘志伟面对着一大堆的单据,无奈地摇摇头:“当初要是直接到法院去起诉也落不下今天这样的局面,现在就是想起诉又去告谁呢?”很多农民工拿着欠条,错过了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时效。  热线分析:热线中,记者发现,老板拖欠工资常采取的一招就是“拖”,据了解,很多农民工拿着施工单位给打的欠条不知道找哪个部门,只能拿着欠条等待,结果白白错过了两年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时效。  律师支招: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杨蓬伟介绍,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也就是说发生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后,首先是农民工要先和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于仲裁裁决不服,或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根据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在没有终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外,若超过两年,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证明材料 要注意收集保存  典型个案:“谁说你给我干过活了!谁说的你找谁去要钱!”在西安东郊一工地,项目经理蒋雨大声训斥着从商洛来的毛军娃。据毛军娃讲,2005年,通过榆林的一个姓吕的包工头介绍在这个工地上干活的,当时只是和包工头口头上约定了每天的工钱,到现在还有将近3000元的工钱拖欠着,在找不到包工头的情况下,毛军娃去找项目经理蒋雨要钱时,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热线分析:在近日的“讨薪”热线中,大约有95%以上的农民工既无相应的劳动合同,也无欠条,工资账目等都掌握在包工头或者更上一层的包工头手里,农民工只有一个包工头给的“口头约定”。  律师支招:针对此问题,杨蓬伟建议,农民工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工资,提前要留下充分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欠条、人证等能证明自己劳动的材料。  签订合同 写明工资结算期  典型个案:“我没拿到钱,我拿什么给您们发工资呢?”当包工头王维说出这句话时,和王维一起从四川老家来打工的三十多个农民工们一肚子的愤怒和委屈,却又不敢发泄出来。  据包工头王维讲,今年3月份,通过别人介绍从江苏建设工队里承包的外立面工程,而江苏建设工队工程却是从山西某建设集团承揽的,由于山西某建设集团是预先给西安的一家房产开发商垫付工程款,现在该开发商的楼盘销售情况不是很理想,导致山西某建设集团的工程款迟迟没有着落,所以现在所有的款项都在欠着呢!  热线分析: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大多是有“关系”的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再转给包工头,继而,包工头雇农民工干活。而中间转手的这些单位靠转包牟取暴利,一旦出现问题则一走了之。  律师支招:杨蓬伟建议,在签合同时,农民工要尽量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写明工程名称、发包单位名称、工资结算日期等;其次,如果农民工承建的工程是被人转包过的,要特别留意老板的资产状况、联系方式和其他的具体资料。华商网 -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狄蕊红
农发行退休职工等有关问题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  号:农发行字[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一节 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备案干部名单  第二节 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节 干部考察和考评  第四节 干部任免  第五节 干部调配和交流  第六节 后备干部  第七节 辞职、降职  第八节 回避、纪律和监督  第四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  第二节 工资管理  第三节 福利待遇  第五章 保险统筹管理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节 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章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一节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评审  第四节 资格考试与确认  第五节 聘任  第七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八章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第一节 档案的分类及其内容  第二节 管理范围  第三节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四节 档案的保管、使用及转递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事管理职能,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发行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保险统筹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教育培训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及奖惩等。  第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是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按照总行规定,落实人事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五条 农发行各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农发行实行总、分行制,设置总行、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  第七条 省级分行按照业务量划分为一、二、三类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按照业务量和所辖支行数量划分为一、二、三、四类行;县(市)支行按照业务量划分为一、二、三、四类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增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支机构的撤销、合并、迁址、更名等机构变更事项,须经总行批准并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各级行内部机构设置:  (一)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研究室、资金计划部、信贷一部、信贷二部、财务管理部、会计结算部、信息电脑部、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教育部、稽核部、监察室(纪委)、保卫部、机关党委、宣传部、系统工会、团委、总务部(机关服务中心)、营业部、《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社。  (二)省级分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资金计划处、信贷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会计结算处、信息电脑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组织部)、稽核处、监察室(纪委)、保卫处、宣传处(党委宣传部,并负责《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社通联站工作)、工会、团委、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机关党委可合署办公,各自挂牌。产棉大省可分设信贷一处、信贷二处。  (三)地(市)分行一、二、三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计划信贷科、财务会计科、信息电脑科、人事教育科(党委组织部)、稽核科、监察室(纪委)、保卫科8个内部机构;四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计划信贷科、财务会计科、人事教育科(党委组织部)、稽核监察科(纪委、保卫科广个内部机构。地(市)分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设立,挂靠有关科室。  不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四类行,其财务会计科与营业部合署办公;按照县(市)支行管理的地(市)分行,其会计出纳部或综合业务部与营业部合署办公。  (四)县(市)支行一、二类行设置:办公室、信贷部、会计出纳部;三、四类行设置:信贷部、综合会计部,同时在综合会计部挂办公室牌子。各类行的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设立,不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人员编制按其类别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分行营业部比照地(市)分行管理,地(市)分行营业部比照县(市)支行管理。  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其内部机构、人员编制、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职数,按照同类地(市)分行的标准确定。副省级省会城市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干部级别不变。  不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的营业室和地(市)分行营业部,其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比照县(市)支行“三定”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行实行计划单列,由总行直接管理。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三条 干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四条 干部实行垂直管理,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实行下管一级、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一节 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备案干部名单  第十五条 农发行干部配备按照编制职数执行。总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一)党委各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党委各部(室)处长、副处长。  (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各部(室)处长、副处长。  (三)主任级、副主任级监察员、稽核员、总工程师,处级、副处级监察员、稽核员。  (四)纪委副书记,主任级、副主任级纪律检查员,处级、副处级纪律检查员。  (五)系统工会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团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处级、副处级纪律检查员;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机关团委书记;机关女职工工作委员会主任。  (六)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副经理。  (七)《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社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部门主任、副主任。  (八)主任级、副主任级、正处级、副处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九)主任助理、处长助理、经理助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行长助理。  (十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行长助理。  (十二)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  第十六条 需向总行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纪委副书记,党委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处长、副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系统工会副主任,团委书记,处(室、部)处长(主任、经理)副处长(副主任、副经理)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处长(主任、经理)助理。  (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纪委副书记,党委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处长、副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系统工会副主任,团委书记,处(室、部)处长(主任、经理)、副处长(副主任、副经理)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处长(主任、经理)助理。  (三)各地(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含农发行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区、县支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行长助理。  (四)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党委副书记、委员,党委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副总经理,处长、副处长,部门经理、副经理及相当职务的干部,部长(主任、处长)助理。  第十七条 省级分行和地(市)分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管理的干部名称表和备案干部名单。  第二节 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作出实绩;熟悉金融业务、经济工作和现代化管理,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五)正确行使权力,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官僚主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在基层单位或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二)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岗位)任职的经历。  (三)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由正职提任上一级副职,一般要在正职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含行长助理、副厅级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地级分行(含省级分行营业部)的行长(总经理、含副厅级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县级支行(含地级分行营业部)行长(经理)、副行长(副经理),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含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八)担任各级行行级领导职务的,还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大胆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选拔任用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考虑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整体素质,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省级分行领导班子中应有40岁左右的干部;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领导班子中应有35岁左右的干部。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任职年龄上限制。各分支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处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则上退出领导岗位,根据身体条件和干部管理权限安排适当工作。退出领导岗位的人员,原职级待遇予以保留。  拟提任分支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则上科级领导职务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处级领导职务,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工作特别需要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不同情况,在1-2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被立案审查的,在审查期间不得提拔任用。  第三节 干部考察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干部考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对干部德才情况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为正确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培训、交流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察的主要对象是领导班子成员、拟提拔的干部和后备干部。  第二十六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第二十七条 拟提任干部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或主要负责人通报考察任务、内容、方法等,听取意见;  (二)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了解基本情况;  (三)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  (四)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与考察对象谈话,了解其思想、学识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反应能力等;  (六)视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  (七)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八)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考察干部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考察结果应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应及时予以提拔或给予奖励;对群众意见大、本人又缺乏认识的,应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经教育无明显改进、确实不称职的,或民意测验中,有1/3不称职票的,应当坚决调整;对反映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认真查处,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对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评;各级领导干部每年作一次述职。对即将离任的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离任稽核或经济责任稽核。  第四节 干部任免  第三十一条 任用干部的基本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先经过民主推荐;对民主推荐中获较多赞成票的人选,经党委集体研究后列为考察对象;人事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进行任职前公示。属上级行党委管理的干部,本级行党委集体讨论提出选拔任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行;上级行人事部门进一步考察,将考察情况及意见提交党委讨论,任职前公示,并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任免。各级行须经任职资格审核(备案)的干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须经与地方党委协商和中央金融工委同意任免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的人事、财务、会计、稽核、纪检监察部门的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的任免,事先要征得上级行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机关的中层干部、直属机构和下级行领导干部的任免,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作出决定前,征求上级行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二)越级提拔的;  (三)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四)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的子女、配偶及其他被列入回避范围的亲属提拔的;  (五)超过任职年龄拟留任的;  (六)不符合中央规定的任职年限的。  第三十四条 无第三十三条所列六种情况的省级分行和直属机构的处级干部、地(市)分行行级干部的任免,须及时向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分行的直属机构和下级行行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宣布任免决定的同时须向上级行人事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机关党、团、工会组织的领导干部,要在本行党委领导下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委委员应全部到会,特殊情况下不能少于2/3.到会委员对所讨论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的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拟提拨入选在本单位有50%以上的人不赞成的不能作为提拔对象。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缺席时受书记委托,由副书记主持。  第三十八条 党委及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九条 对任免的干部,在任免通知下发前,党委应指定专人与其谈话。  第四十条 凡列入向上级行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应当及时向上级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干部任免除委任方式外,可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实行考任、选任、聘任等方式,但必须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任免程序,并报总行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节 干部调配和交流  第四十二条 干部调配应根据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干部队伍结构的优化组合、合理搭配,调动干部积极性,坚持用人所长。  第四十三条 干部调动由用人单位按干部调动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管理的各级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有计划地在系统内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进行交流任职和岗位轮换。  第四十五条 交流干部的组织、行政、工资等关系随转,由调入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交流、调配的干部应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动,经教育无效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节 后备干部  第四十七条 后备干部队伍结构应当适应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数量上一般按照现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确定;省级分行后备干部的学历应当达到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的学历应当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上要形成梯次结构,省级分行应以选拔40岁左右的年轻干部为主体,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应以选拔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为主体;专业结构上应当注意与现班子成员知识结构合理搭配,优势互补。  第四十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的基本程序:  (一)民主推荐提出对象,现任一把手可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向上级行提出建议名单;  (二)人事部门考察;  (三)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四)上级行确定一把手后备人选;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适时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调整补充,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第七节 辞职、降职  第五十条 建立各级行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辞职、降职制度。  第五十一条 辞职包括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单位审批。审批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书的3个月以内予以批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二)党委及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对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八节 回避、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财务、稽核、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十五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过党委1/2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行违法、违纪和违规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及人事部门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人事部门履行调查、审理、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四)下级行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 向上级行党委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委及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劳动工资管理第一节 人员管理  
从今天起,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对老弱病残等人群还可实行上门办理。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从今天起,市建委所属共68项审批事项全部实现即时受理。  据市建委法规处处长田卫华介绍,目前,市建委所有审批事项全部改为即时受理,其中23项为即时办理,立等可取,其他45项压缩审批时限,每个项目平均压缩30%至40%的办理时限。 这其中,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从20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房改售房方案核准由10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  除了缩短时间,在便民服务上也有一些新的举措。对于老弱病残等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有关部门将实行电话预约上门办理,费用和登记成本费相同,仍为80元,不另外收费。据悉,上门预约服务此前已在朝阳、海淀、东城、石景山四个区试行。此外,房屋抵押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电子文档;审批结果也将有望通过短信告知,并通过邮政快递及时送达。据悉,对于各项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将实行平行式办公,市民将排队取号,行政服务大厅将集中市建委负责的49项审批事项,设置40个固定窗口,10个绿色通道窗口,按照人员资格注册、企业资质、工程建设、材料供应、房屋管理等设置6大区域,在区域内实行即时平行式受理,即办事项当场办理,实现一站式服务。  与此同时,市建委还正式下放了4项审批事项,未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暂定级资质审批时只需要到区县建委办理即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也同样只需要到区县建委办理。而对于区县建委受理的施工许可,市建委也不再复审,即时发证办结;同时,由于业主委员会主管部门的调换,建委还将业主委员会备案由区县建委改为街道办事处办理。  新闻链接  房产证办理5个步骤  根据记者了解,房产证办理的基本程序是:  1、购房者要审查项目开发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购房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合同等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登记费用按每套住房80元收取;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办理过户手续,其中购房人需要缴纳约2%的公共维修基金、1%-3%契税、0.05%印花税。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4、买方持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时需携带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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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工资有效员工工资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摿讲怀瑪原则。 第三条 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 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经营风险大、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第五条 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年薪制 第六条 适用范围 1.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 下属法人企业总经理; 3. 董事、副总经理是否适用,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工资模式 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 1. 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2. 提成薪水,在公司财务年度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职员须支付抵押金,若经营业绩不良,则用抵押金充抵。 第九条 年薪制考核指标还可与资产增值幅度、技术进步、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指标挂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年薪制须由董事会专门作出实施细则。 第四章 正式员工工资制度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十二条 工资模式。采用结构工资制。 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 1. 基础工资 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如40%~50%)。 2. 岗位工资 (1) 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 (2) 公司岗位工资分为 (如5类18级)的等级序列,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分别适用于公司高、中、初级员工,其在工资总额中占%(如20%~30%)。 3. 工龄工资。 (1) 按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 (2) 年功工资根据工龄长短,分段制定标准,区分社会工龄、公司工龄; (3)年功工资标准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4. 奖金(效益工资) (1)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2) 绩效考评由人事部统一进行,与经营利润、销售额、特殊业绩、贡献相联系;(3) 奖金在工资总额中占 %(如30%)左右,也可上不封顶;(4) 奖金考核标准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5) 奖金通过隐密形式发放。 5. 津贴。 (1) 包括有交通津贴、伙食津贴、工种津贴、住房津贴、夜班津贴、加班补贴等;(2) 各类津贴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关于岗位工资。 1. 岗位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 (1) 公司岗位工资标准经董事会批准;(2)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变化,可以变更岗位工资标准。 2. 员工岗位工资核定。员工根据聘用的岗位和级别,核定岗位工资等级,初步确定岗位在同类岗位的下限一级,经1年考核,再调整等级; 3. 员工岗位工资变更。 根据变岗变薪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工资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第十四条 关于奖金。 1. 奖金的核定程序。 (1) 由财务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完成利润的经济指标数据;(2) 由行政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门员工的出勤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3)人事部依据汇总资料,测算考核出各部门员工定量或定性的工作绩效,确定每个员工效益工资的计算数额; (4) 考核结果和奖金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奖金。 2. 奖金的发放,与岗位工资一同或分开发放。 第十五条 关于工龄工资。 1. 员工1年内实际出勤不满半年的,不计当年工龄,不计发当年工龄工资; 2. 试用期不计工龄工资,工龄计算从试用期起算。 第十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 1. 各类假期依据公司请假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2. 各类培训教育依据公司培训教育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3. 员工加班、值班费用,按月统计,计入工资总额; 4. 各类补贴、津贴依据公司各类补贴管理办法,计入工资总额; 5. 被公司聘为中、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可向上浮动1~2级; 6. 在工作中表现杰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因故能晋升职务的,可提高其工资待遇,晋升岗位工资等级。 第五章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订立非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十八条 工资模式: 简单等级工资制。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第十九条 人事部需会同行政部、财务部对非正式员工的工作业绩、经营成果、出勤、各种假期、加班值班情况汇总,确定在其标准工资基础上的实发工资总额。第二十条 非合同工享有的各种补贴、津贴一并在月工资中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月支薪日为 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派驻下属企业人员工资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短期借调人员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每年13个月工资制,即年底发双月薪。 第二十五条 以上工资均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实行,解释权在董事会。  
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省联席会议关于完善对在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和加强依法处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日)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信联发〔200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对在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劝返接回和依法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试行)。一、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在京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我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劝返接回工作以省、市驻京劝返工作组为主;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以公安机关为主;人员稳控以居住地党委政府为主;依法处理上访诉求以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涉事部门为主;责任追究以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为主。根据中央联席会议要求,成立由省联席办牵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等部门参与的省联席会议协调督导工作组,负责对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督促检查。二、完善劝返工作机制根据中央联席会议的要求,成立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由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信访局、省驻京办事处、南昌铁路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省联席会议驻京劝返工作组,与各市联席会议驻京劝返工作组共同负责在京非正常上访劝返工作。省市驻京工作组要按照“三个联运工作机制”(化解矛盾,完善协调、教育、稳控三者结合的工作机制;掌握动态,完善源头、途中、北京三地联运的劝返机制;统一指挥,完善省、市、县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的要求,优化力量组合,积极主动做好拦截、劝返和甄别工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凡从北京、分流中心接出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当地联席会议驻京劝返工作组三小时内接走。超过三小时未接走的,通知当地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超过四小时未接走的,通知当地党委或政府办公室主任;超过五小时未接走的,通知当地联席会议召集人。凡信访事项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接回;凡“人事分离”的,由户口所在地接回;凡“人户分离”的,由经常居住地接回。北京奥运会等敏感期间,省驻京劝返工作组在原基础上增加若干名公安、法院干警(副处级实职以上),加强在京劝返工作。各市、县(市、区)应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强驻京信访工作,健全工作机制,配强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用车,提供必要经费,落实相应措施。三、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的违法行为要建立依法有序的信访秩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公安部令第88号),对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如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带回依法处理。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主动与北京市公安机关做好依法实施拘留、劳动教养等相关证据的提取、衔接移交工作,为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提供证据支持。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整治治安乱点、维护交通秩序执法工作中难点问题及处理的意见》(京公法字〔号)的规定,对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领导同志住地、外国驻华使馆区等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的,可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按以下规定处理:对初次实施的,予以登记、训诫,由居住地公安部门发放《非正常上访训诫确认书》(见附件),并建立训诫档案;对再次实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第三实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或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的,初次实施即可直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法制教育,明确告知其非正常上访行为违法违规,指出危害和后果,引导其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四、加强“事要解决”和人员稳控源头稳控是进一步减少群众赴京非正常上访的根本。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来信、来电、网上信访等形式表达诉求,依法有序逐级反映信访问题。要努力把上访群众吸附在当地,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进一步控制我省群众赴京非正常上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逐一分析,实行领导包案,逐案落实责任单位、办案人员和解决办法。要把解决问题、思想疏导和人员稳控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各种资源,严格依法按政策化解信访事项。各地对接回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反映的信访问题,务求做到“四到位”,即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实现案结事了、息访息诉的目标。五、强化信息通报工作建立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信息的排查、发现、核实的报送机制,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反应快捷。各地、各单位重点掌握非正常上访人员动态,重点收集、反馈、处理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信息,并及时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继续实行《在京劝返工作情况日报》制度,同时对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通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每月非正常上访情况汇总分析通报。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非正常上访劝返接回工作考核制度。在对信访人违法行为加大依法处置力度的同时,依据中纪委以及中组部、监察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凡因工作失职导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规定追究当地党委政府直接责任人或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劝返接回不及时、不主动、故意拖延、推卸责任,造成本地非正常上访人员长期滞留待接点的;在劝返接回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非正常上访数量、重复上访数量和倒流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对所包的案件中,上访人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但处理工作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一年内重复去京非正常上访3次以上的;造成恶性上访事件或大规模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此外,对10人以上集体赴京非正常上访的县(市、区)实施信访考核“一票否决”。组织部门要把对在京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绩效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七、加强督促检查省协调督导工作组要根据省联席会议的总体部署,定期开展协调督导工作。当前重点协调督导各市、县、厅局贯彻中信联发〔2008〕5号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协调督导领导包案工作;协调督导各地驻京信访工作组按照中联办的要求,及时将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协调督导非正常上访数量较多、工作薄弱的地方尽快扭转被动局面;协调督导各地公安机关对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有严重违法行为、组织煽动串访的重点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协调督导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信访问题的有关领导、工作人员党纪、政纪的责任追究。协调督导工作组要定期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分析信访形势,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把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检出酒精为酒后驾车,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的为醉酒驾车。低于100毫克的,为酒后驾车。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证过期的情节也会更加严重。
建设工程的工程款结算适用于留置担保,并且优于抵押权。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160;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如何打赢官司洋货屡被推上被告席 专家教你怎样打赢洋官司
&#160; &#160; &#160;  案例一:车主败诉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尼桑风度小轿车车主状告日产汽车公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索赔90余万元的车主获赔3.5万元。日,李先生花45.2万元在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日产尼桑风度小轿车。同年8月李先生发现该车自动档位无法按性能要求使用。日产公司北京事务所表示愿对李先生的车辆故障进行无偿修理,但李先生要求退车。双方协议未果后,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自己购车款90.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该车的问题并不严重,容易修复,李先生要求退车依据不足。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补偿车主燃料费等共计5000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
&#160; &#160;案例二:车主胜诉2000年6月,姚先生在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花188.8万元买了一辆奔驰S320小轿车,刚使用就发现该车的制冷系统及车载电话、后视镜等出现问题,一个月内又连修4次均未修好。同年8月8日姚将深汽公司及奔驰公司告上法庭。姚先生的诉状几次均无法送达奔驰公司,于是只好撤回对奔驰公司的起诉,专诉深圳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要求退车并赔偿。深圳中院终审判决被告应将购车款188.8万元退还姚先生,并赔偿因延误使用车辆的损失124608元。该终审判决很快就得到执行。姚先生的律师说,该案虽因策略问题未起诉奔驰,但按有关法律,最终这些钱还得由奔驰来买单。
&#160; &#160;跨国官司确实难打
&#160; &#160;原定于1月30日在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的珠海奔驰用户曹长流、黄冠状告奔驰公司案,原告在没有得到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被临时告知不能开庭,原因与东莞奔驰案如出一辙:奔驰公司坚持诉讼文书必须通过外交方式送达。这是继东莞奔驰案两次开庭失败之后,以奔驰公司为被告的官司再次流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唐柏树告诉笔者,送达是涉外民事官司区别于国内民事官司的一个特殊程序。如果外国公司在我国有授权办事机构,或者在我国聘请、指定有签收人、代理人则比较简单,直接送达即可,否则就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一个案件往往就要几轮送达。而庭审中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的提交,如果要在境外取证,还需要翻译、公证证明等,往来极其费时。一次送达就是如此漫长、繁琐,以致诉讼法规定国内案件一审审限为6个月,但是对涉外案件的审限没有做硬性规定。
&#160; &#160;打“洋”官司有捷径走
&#160; &#160;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说,消费者提起诉讼时既可以告生产者,也可以告销售者。在详细阅读了笔者带来的珠海奔驰纠纷因为程序问题而流产的报道后,梁慧星教授说:“汽车又不是从德国开来的,为什么非要告德国企业呢?这个案件中,消费者的第一选择应该是告经销商,第二选择是告办事处,第三选择才是状告德国奔驰公司。”
&#160; &#160;在一些媒体一再谴责“奔驰设置诉讼障碍”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反思一下:法律给了我们选择的权利,为什么我们的消费者偏偏舍近求远、舍易求难呢?入世以后,各大企业公司都在中国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等常驻代表机构,都可以接受诉状,难道我们还非要自作聪明地把状纸送到人家“卧室”里去不可?
&#160; &#160;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梁慧星教授甚至大胆建议当事人把官司打到外国去。因为在美国、日本等很多发达国家,按照他们的法律规定,其人身伤害赔偿要比中国高很多。笔者疑惑地问:“这样做诉讼成本之高,有几个人能承受出国打官司的费用呢?”梁慧星教授解释说,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国律师事务所转委托或介绍,聘请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的律师代理诉讼,因为他们精通当地法律,没有什么交通费用。双方可以签定成功报酬制合同,官司打赢了,按照赔偿额给付一定比例的报酬;打不赢,则不需要给付任何报酬。这样做的结果不一定就会有很高的诉讼成本。
&#160; &#160;打官司不是惟一选择
&#160; &#160;唐柏树庭长说,国家为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设计了5种方法,消费者要慎重选择。唐柏树庭长特别提示说,打官司不见得是最好的办法。“一旦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就要细致研究诉讼”。唐柏树庭长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与外方打交道尤其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汽车某一关键部件的质量。其间,被告方从原告手里将其取走进行鉴定,交还回来时原告方也没有细致核查。法庭上,被告称检测结论为没有质量问题,而原告则突然发现此一部件已不是原来的那一个。由于双方没有认真交接,难以说清事实真相,这样对原告一方非常不利。因此,消费者在证据的搜集、掌握及转移等各个环节上都要慎重。(通讯员 黎虹)
国家间赠款的目的是 一、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的性质  该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公平和进步,并发挥其创造力。在亚洲受援国家中有中国等20来个国家。    二、无偿援助项目的目的  无偿援助项目的目的是在双边互惠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扩大援助国企业界参与援助活动。    三、申请项目的性质  申请项目;应具有强大发展优势和体现援助国特长与商业优势,并存在巨大后续工作潜力。因此,项目应既反映受援国的民展需求,又反映出援助国企业的商业利益。申请还必须符合援助国官方发展援助计划资金支付的财务要求。    四、项目主管部门  援助国的援助项目由其有关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的部门负责管理。  在中国有权批准受援助项目的唯一部门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是受援项目的地方协调、审核和主管部门。    五、无偿援助经费的适用范围  1.项目的准备工作:前期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及评估研究;  2.培训、派遣人员及与有关的其他工作;  3.提供技术援助(只要含有培训内容在内)及部分相关硬件;  4.以建立合资企业为目标的投资前期研究(包括制造业部门);  5.以上工作的总和。    六、受授国方面须具备的接受能力  受援国须具备一定的接受能力,如项目场所、配套资金、人员配备(管理人中央委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辅助人员)    七、立项程序(详见附表1)    八、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有:  l项目名称  l申请单位  l主管部门  l实施部门  l项目金额  l项目背景  l项目目标  l项目内容和措施,包括:  外方:咨询、考察、培训和部分硬件;  中方:项目场所、配套资金、人员配备(专业和辅助人员)  l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项目协调小组和项目招待办公室    九、项目实施(详见附表2)    十、项目完工后的报告  1.项目完工之后提交一份总结报告  报告简要阐述项目的目的、范围、实施方法及完工情况,以及对工程将对申请人或其他援助国企业的后续工作方面的前景作出评价。  2.项目完成之后的工作报告  这个工作报告要详细地对项目活动的后果进行评估,这个报告也可以是向所在国主管机构和/或多边或商业机构提交的报告,只要它附合不同部门的要求。  3.项目完成6个月后提交的报告  4.项目完成12个月后提交的报告  这两个报告应提供最新的项目申请人完成项目后的活动情况或申请人如何成功地获得与项目有关的后续工作。申请人也应对此后在项目实施国获得其他项目作出说明,特别是需要说明在相关援助项目下获得的项目经验对成功获得其他项目所起的积极作用。
公司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债的构成,公司举债的内部审议程序,公司债的承担,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条件等等均可以写的。 公司债务期限结构与公司价值  国外学者在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影响因素进行经验研究的同时,也有少数学者对债务期限结构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经验研究。Schiantarelli和Srivastava(1996)[35],Schiantarelli和Sembenelli(1997)[36]经验研究了债务期限结构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  Schiantarelli和Srivastava(1996)[35]使用印度私有化公司面板数据经验检查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影响因素,且检查了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是资产的构成,具有较高固定资产比例的公司支持较高的债务期限;更长的债务期限与随后更高盈利性、销售增长率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而且Cobb-Douglas生产函数估计表明长期债务对公司水平生产力具有正面影响。  Schiantarelli和Sembenelli(1997)[36]采用英国和意大利公司面板数据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决定因素以及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进行经验调查。在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中,他们发现公司倾向于资产和债务的期限匹配。他们的研究没有支持短期债务通过更好地监督和控制以提高公司价值的假设。他们研究发现,这两个国家的初始债务期限与公司随后的中期业绩(用盈利性和销售收入增长率度量)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当当期及滞后的债务期限变量同时进入方程时,总要素生产与债务期限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现有研究现状评述  综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问题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经验研究逐步受到重视,而国内的相关研究相对较少。在国内,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问题研究是目前较为新颖和值得研究的课题。现有国内外有关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问题的研究具有以下特点:  (1)侧重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影响因素的经验研究,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与公司价值之间关系的研究甚少。在国外,Schiantarelli和Srivastava(1996)[35],Schiantarelli和Sembenelli(1997)[36]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和公司价值之间关系做了经验研究,目前还没有学者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信息含量问题进行研究。在国内,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且主要集中在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影响因素上,目前还没有学者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研究。  (2)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影响的研究,多数研究采用横截面“快照(Snapshot)”框架,从静态视角进行研究。然而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决策在本质上是动态的,公司对债务期限结构的选择是个动态过程,因此应该在一个动态框架内进行分析,采用面板数据,构建动态计量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3)经验检验模型没有控制时间特征效应(Time-specific effects),如通货膨胀,经济周期,利率等可观察或不可观察的宏观经济因素;没有系统研究宏观经济因素对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影响。没有控制时间不变的不可观察公司特征效应(Time-invariant imobservable firm specific effects),如管理者能力、动机和对待风险的态度等。没有考虑债务期限结构和资本结构的内生性(Endogenous)问题。  (4)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影响因素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公司特征因素上,缺少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影响的理论和经验研究,如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CEO任期、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控制权市场和产品竞争市场等。Jensen(1986)的自由现金流量假说认为,当管理者存在利用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收益从事获得非金钱私人利益的过度投资道德风险行为时,短期债务融资有利于削减公司自由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假说成立的一个前提是股东能够很好地监督、制约管理者。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极易导致管理者壕沟效应(Management entremenchment effect),因此,研究管理者壕沟对中国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5)缺乏对中国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制度背景分析。中国正处于转轨经济体制中,由于历史、体制等原因,中国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制度环境。西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理论及经验结果在中国可能不适用。即使可能适用,也得按中国的特殊国情做一定的修改。所以做中国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经验研究决不能把中国的资料往西方的模式上硬套。目前国内学者在做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问题研究时,没有对中国的制度背景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
烟劳社2009 64号全文关于转发烟台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烟劳社〔2009〕18号文件的通知(栖劳社[2009]19号) 22:38:10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繁体】浏览:805次 评论:0条 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160; &#160;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现将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烟劳社〔2009〕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160; &#160;一、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我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日-12月31日,适当降低企业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160; &#160;1、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降低50%,其中,企业缴费比例由2%降为1%,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为0.5%。 &#160; &#160;2、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费率。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本着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不低于12个月以上待遇的原则,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由6%调整为5.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工伤保险费率一类企业由0.6%调整为0.5%、二类企业由1.1%调整为1.0%、三类企业不调整,仍执行2%;女工生育保险费率由0.6%调整为0.55%。 &#160; &#160;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不做调整。 &#160; &#160;二、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市劳动保障局成立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减负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困难企业的申请。具体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减负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电话:5212346。首批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是日。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条件的,申请困难企业和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的材料一并申报。申报时企业应将申请享受政策的种类、申请理由,按规定程序书面报减负工作办公室。
女职工哺乳期星期日不应该安排加班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零薪酬就业违反了劳动法苏海南:大学生实习期间零薪酬涉嫌违反劳动法日 19:10凤凰网财经中国劳动学会薪酬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图片来源:凤凰网财经) 凤凰网财经讯 5月22日中国劳动学会薪酬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做客凤凰网职场频道,就在大学毕业生遭遇就业难题的情况下,大学生应该如何正确处理薪酬和劳动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下为本次访谈的文字实录:主持人:您看现在就业越来越难,有很多的单位比如说实习的期间不会给薪酬,甚至于出现了零薪酬,甚至出现了企业不给薪酬大学生也去工作的这种情况。这种现象您是怎么去看待的?苏海南:首先这种做法不论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引进来,进一步签合同,实行无偿的实习使用,以及大学生自己零薪酬去找一些单位去实习,这种做法总的我觉得是不对的,不当的,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当然可以理解,有些大学生是急于找到一个单位,或者是急于找到一个能够让自己实习,学知识长本领的地方,先有一个落脚的地,这种心态我表示理解。但是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值得的。那么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如果是这么做,应该说这个是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假设我们说实习,大学生如果是到机关事业单位,短短的实习半个月一个月,不是承担相当分量的原来应该由这个单位其他正式人员承担的工作,只是在旁边,跟着这些老师,这些前辈,学学机关事业单位是怎么运作,怎么管理,企业是怎么管理,怎么经营,这种情况不付薪水还基本还说的过去。但是现在实际情况是什么呢?刚才说到的,有些新闻媒体,特别是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他是两个月、三个月,甚至是半年,让大学生到那儿去实习,而且让这个实习的大学生,承担原来由他们单位正式职工,应该做的一些工作。比如说今天上午,某个电视台台的实习大学生,是当主持人来采访我,他说已经三个月一分钱都没给,这个是肯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这是从单位来说。因为这种案例,在去年,我记得是在麦当劳,广东等地方,就是长期使用大学生打零工,不付薪,或者付很低的薪,他的理由就是大学生还没有毕业,所以我跟他不是劳动关系。但不管你是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如果你使用了人家的劳动,甚至于让他充当了填补了,你本正式职工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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