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伙企业借款,个人与信用社签的签了借款合同多久放款是否有效

上海债务追讨律师--冯吉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400-
律所: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97430
电话:400-
地址:上海市威海路910弄58号全幢
律师简介:
&&&&冯吉律师,  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冯吉律师,自1994年起长期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多个庭室担任审判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及广泛的人脉关系。2007年,本人辞职后从事律师职业至今,主要擅长于民商事、房产、合同类及执行案件。近年来曾担任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机床厂、宝钢工程建设总公司、上海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宝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住......
为合伙企业借款,个人与信用社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
为合伙企业借款周某、赵某、冯某三人合伙经营利华板材厂,三方约定:每人出资5万元,收益平分,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除各合伙人投入的股金外,凡借给厂里使用的资金均按月息20‰计息。经营过程中,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某信用社两次共借款45280 元,月息均为16。08‰。周某借得该两笔款项后,将该两笔款全额投入利华板材厂用于经营,该板材厂给周某出具了借款借据。信用社与周某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周某未还款,该信用社遂以周某、该板材厂为被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与信用社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信用社与周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该借款应由周某个人承担还是由周某与板材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合作社与周某的借款合同有效,周某和板材厂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是:第一、周某与信用社的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协议,周某应承担还款的责任。第二、由于周某是板材厂的合伙人之一,其所借资金全部投入板材厂经营,是为了板材厂的利益,应认定为合伙人全体利益而作为,故板材厂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在周某将该款交给板材厂后,该借款就成为板材厂的一部分,该借款应认定为该厂的债务,该厂也应承担清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与信用社的借款合同无效,应由周某个人承担责任,板材厂不承担责任,其理由如下:第一、借款协议是周某与信用社双方签订的,板材厂既未授权周某向信用社借款,周某也不是该板材厂的代表人,故周某的借款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板材厂无关。第二、周某在信用社的借款利息为月息16。08‰,而在贷给板材厂时的利息为月息20‰,根据《中华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六项“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规定,周某在信用社借款的行为应是套用贷款,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周某与信用社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周某以合法的借款协议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牟取利益的民事行为,其所得利益,应依法追缴。第三、周某以个人名义在信用社借款后,又将该笔借款投入给板材厂使用,周某与板材厂的借款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而不能认定为是合伙人对外发生的共同债务,信用社的贷款应由周某个人承担责任,板材厂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文章来源:
[上海-上海]
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
律师其它个人站:
联系电话:40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上海法律咨询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个人向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向公司借款合同范本有吗?借款协议如何签订,签订民间借款协议注意什么问题?借款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哪些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写借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2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3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4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民间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视,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怎样才能较好的保护民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有序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我们的处理经验是: 1.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5 借款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做出不同的划分。 (1)按照借、贷的货币的币别划分,可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内容、资源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资金拆借合同等。 外汇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 (2)按照借款用途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6 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金融组织贷给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的贷款主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自然人的贷款一般可直接支付人民币。 借款合同中,必须体现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以文字形式规定其借款的用途。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专款专用,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挪作它用。 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银行批准的借款指标。 国家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对不同行业和贷款用途,本着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保证重点、既有鼓励又有限制的精神,对各种贷款规定了不同的利率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7 甲方: 乙方: 保证人: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一、由于乙方资金确实紧张,致使合同项下的资金不能落实。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为保证履约,维护对外信誉,甲方应乙方的申请,同意借给部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二、上述借款用于:(1)、(2)、(3)、(4)、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则对上述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9 在订立民间借款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主体资格问题 1、企业单位之间的借款。 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企业单位经营借款业务,但不少企业单位却以“联营”等形式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以此来规避法律,这其实是违法的。还有一些企业向金融机构假借款之后,在将其转贷给其它企业,这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2、个人之间的借款。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上述范围的人不能进行民间借贷,否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10 一、借款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二、哪些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
最近更新:
专业律师解答
2个月 你好
试用期结束后 对方不同意那就不可能协议只有诉讼 可以要求支付工资的
周祎涵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现任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敏锐的判断力,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婚姻继承纠纷等...
热门专题推荐
根据您的需求选择服务
用户行为分析:用户进行阅读文章后咨询律师用户与律师的沟通效率可提35.7% !
全国合同纠纷律师查找
自媒体文章--- 武汉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彭亚兰
法律咨询热线:
当前位置: & &
为合伙企业借款,个人与信用社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日 来源:&&
& & && &为合伙企业借款,个人与信用社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为合伙企业借款,个人与信用社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正在读取...&|&法邦网 免费咨询债权债务法律问题:400-818-
栏目关注: 为合伙企业借款周某、赵某、冯某三人合伙经营利华板材厂,三方约定:每人出资5万元,收益平分,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除各合伙人投入的股金外,凡借给厂里使用的资金均按月息20‰计息。经营过程中,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某信用社两次共借款45280 元,月息均为16。08‰。周某借得该两笔款项后,将该两笔款全额投入利华板材厂用于经营,该板材厂给周某出具了借款借据。信用社与周某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周某未还款,该信用社遂以周某、该板材厂为被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与信用社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信用社与周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该借款应由周某个人承担还是由周某与板材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合作社与周某的借款合同有效,周某和板材厂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是:第一、周某与信用社的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协议,周某应承担还款的责任。第二、由于周某是板材厂的合伙人之一,其所借资金全部投入板材厂经营,是为了板材厂的利益,应认定为合伙人全体利益而作为,故板材厂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在周某将该款交给板材厂后,该借款就成为板材厂的一部分,该借款应认定为该厂的债务,该厂也应承担清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与信用社的借款合同无效,应由周某个人承担责任,板材厂不承担责任,其理由如下:第一、是周某与信用社双方签订的,板材厂既未授权周某向信用社借款,周某也不是该板材厂的代表人,故周某的借款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板材厂无关。第二、周某在信用社的借款利息为月息16。08‰,而在贷给板材厂时的利息为月息20‰,根据《中华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六项“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规定,周某在信用社借款的行为应是套用贷款,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周某与信用社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周某以合法的借款协议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牟取利益的民事行为,其所得利益,应依法追缴。第三、周某以个人名义在信用社借款后,又将该笔借款投入给板材厂使用,周某与板材厂的借款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而不能认定为是合伙人对外发生的共同债务,信用社的贷款应由周某个人承担责任,板材厂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借款合同不面签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不面签是否有效
河南 - 濮阳
您好,双方签字有效。
找法网认证律师
2条律师回答
仍然有效的。
你好;看手续了
其他类似咨询
1\\违约责任和保证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2\\一般保证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的不受限.3\\二审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你好,如果你想借款给你的亲戚的话,那么是可以的,你们自己可以协议签订合同,只要你们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是你们双方共同的意愿签订的话,那么就是有效力的,所以,你们可以在协议上写明你们的借款的权利还有义务就可以了
这类案件担保合同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可以来律所详细咨询
你好,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只要合同内容不存在不一致之处,且没有明显的破绽,则除非借款人能够提供另外一份协议做一下比对。否则,应当认定其效力。如需委托代理人,请联系。
具体要详细了解
你好!就你介绍的情况,该借款协议对未签字的股东不发生法律效力。
1、该借款本金得到法律保护。2、因借款无效,不能以其他债权转让。3、您只能起诉公司要求归还。4、申请破产对您不利。
可以,但对方一提异议即进入普通程序
没有过诉讼时效,不过你必须有证据证明你有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更多类似咨询(7)
相关咨询标签:
免费在线咨询
年累计为超过
用户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
债务债权咨询律师
最新法律咨询
来自贵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通用户的咨询
来自菏泽用户的咨询
来自惠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济南用户的咨询
来自秦皇岛用户的咨询
来自焦作用户的咨询
来自昆明用户的咨询
来自郑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深圳用户的咨询
来自重庆重庆用户的咨询
来自西安用户的咨询
来自杭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新乡用户的咨询
来自苏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西安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许昌用户的咨询
来自徐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成都用户的咨询
来自西安用户的咨询
来自成都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的咨询
来自成都用户的咨询
来自长沙用户的咨询
来自福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杭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常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武汉用户的咨询
来自扬州用户的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签订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