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为什么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作者:安全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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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劳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对企业生产、职工生命安全带来较大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进行专门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许可证者,方可上岗工作。这是企业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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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
运营单位:北京创想安科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E-mail: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文件》及《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为确保我单位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持证上岗,后勤管理处(中心)决定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费用承担
  1.3月底摸底登记的人员当中,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使用专用体检表,体检费用自理,见附件4),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均可参加培训。
  2.新取证人员(报名时填报附表1),所有费用自理。
  3.换证、复审人员(报名时填报附表3),现工作岗位与证书作业类别一致的,由本部门出具现工作岗位与作业类别一致的证明,待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凭培训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到办公室统一报销培训费用,其它费用自理;现工作岗位与证书作业类别不一致的,所有费用自理。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4月10日前在杨凌中等职业学校(杨村派出所北邻)报名,4月中旬开班。特种作业取证培训时间为12-20天,复审、换证培训时间为1-2天。
  三、培训收费
  按照陕价行函〔2009〕49号、〔2011〕25号文件规定,特种作业取证培训费660元,复审、换证培训费为200元。教材费另行收取。
  四、报名要求
  1.参加特种作业取证培训的人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体检表原件和2张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
  2.复审、换证人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表原件、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特种作业情况证明(见附件2,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盖章)和2张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
  五、注意事项
  1.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法》要求,也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培训的重要性,要安排专人落实参加培训人员,确保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2.请各部门于4月10日前,以部门为单位,将所需报名材料及费用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名。
  附件:1.特种作业培训初次培训考核登记表
     2.特种作业培训-从事特种作业情况证明样稿
     3.特种作业培训复审培训考核登记表
     4.特种作业培训-体检表
     5.特种作业报名汇总表
  后勤管理处(中心)
相关附件:
编辑: &&&
终审: &&&最后更新:以下试题来自:
问答题简答题《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什么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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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硚口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违法违规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调查时应出具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 第二十三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第三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对“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硚口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咨询方式:&;
办公详细地址: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
电子邮箱:。
周一——周五&08:30——12:00、14:30——17:30
监督投诉方式
1.硚口区政府服务热线(区长热线、区治庸问责热线),办公地址:武汉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投诉电话:027-
2.硚口区安监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投诉电话:027-,&电子邮箱:&;
3.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27-。
提示:如看不清以下流程图,请点击打开新页面查看原图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的人员有()。
  A.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B.安装拆卸工
  C.爆破作业人员
  D.起重信号工
  E.钢筋工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和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参见教材P224.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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