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平台才是优质p2p网络借贷平台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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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平台才算存量网贷机构
作者:熊高杰  时间:     浏览量:0  
执业过程中,很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企业)在和我们沟通时,提出了如下几种疑惑,这些疑惑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及思考:
1、我不是网贷企业,是否要参与金融办备案呢?
2、我虽然不是网贷企业,但我要整改后,满足网贷要求,去完成金融办备案,可以吗?
3、我虽然不是网贷企业,但我是否面临整改的要求?
4、虽然我是网贷企业,但我是否属于存量网贷企业呢?
我们认为,上述几个问题,实质上是对于存量网贷企业的认定存在不同理解。这个认定对于上述网贷企业有直接影响,即:如果无法认定为存量网贷企业,则无法按照存量通道完成金融办的备案。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面临新设或收购存量网贷企业或已经成功备案的网贷企业,这种方式存在不确定性(新设通道与存量通道不同时开启的风险)和高成本(被收购的网贷企业估值越来越高)的风险
中介机构的认定条件
1、根据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2、根据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备案指引”)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及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3、为此,我们认为,存量网贷中介机构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设立地点条件。即必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第二,经营业务范围条件。业务范围应该包括“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而具体如何从事业务的范围,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第三,设立时间条件。日以前已经设立的企业。
第四,开展经营条件。在日以前,已经开展经营。具体如何才叫“开展经营”,法律法规并无法定的界定,需要结合个案来分析。
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一)存量网贷企业“业务范围”的界定
根据《备案指引》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这里的主体首先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但实践中,我国网贷企业的模式是非常多样的。根据深圳去年监管部门发给网贷企业的自查表格,我们发现网贷企业的产品业务种类是非常丰富的。见下表:
实践中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不同程度会涉及上述业务种类。比如经营互联网金融产品转让融资、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融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售等此类非“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借贷”业务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否被定性为“整改类网贷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从而作为存量网贷机构申请备案,这是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困惑的地方,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具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我们认为,如果前述互联网金融企业希望按照网贷企业的合规模式完成金融办的备案,则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调整自身商业模式,整改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等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真正的“网贷企业”。该停止的停止,该剥离的剥离,该调整的调整。
根据十五部委联合发布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发现,非纯粹“个体与个体直接借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亦在排查及整治范围内。具体如下: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二)排查对象的要求,“本次排查摸底的对象是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同时,部分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对象。”,
以及三、明确标准、分类施策,(一)分类处置标准,“三是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此外,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汇总本地区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并据此对本地区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
“三、明确标准、分类施策,(二)分类处置措施,二是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确定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既包括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网贷机构,也包括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
综上,我们建议:
1、拟介入网贷行业的收购主体,应准确识别存量网贷企业的业务范围,以及后续整改的难度,结合自身战略规划,确定合适的收购标的。
2、存量网贷企业应该是被监管部门分类处置的企业,即合规类或整改类。如果是整改类,则有整改为真正网贷企业的可能。否则如果是取缔类或没有被明确定性的,仍存在风险。
3、实践中,很多体量不大的网贷企业,可能还没有收到整改通知书,为此,未来如何进一步获得定性,需要关注当地备案细则出台的进展和监管部门的具体整改进度。
(二)存量网贷企业需要新设子公司完成整改的风险
1、根据《备案指引》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贷企业应该是“专门”从事网贷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
2、实践中,很多集团型企业或者交易所,直接以现有主体从事网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存在一个主体从事多项业务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网贷企业只能主要从事一种业务活动,是我国监管部门分业监管思路的体现,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3、如果网贷企业本身又获得了交易所牌照,或者有其他金融类牌照,则面临控股公司需要新设关联公司或者由原主体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网贷企业经营业务的承载主体。因为这个时候,不可能放弃原有许可牌照。
4、新设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载体,因为成立时间已经在日以后,则是否符合《备案指引》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即“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存在需要和监管部门沟通确认的地方。
我们建议:
1、因为整改而需要新设公司,完成存量网络借贷企业的申请备案程序,属于存量网贷企业的范畴,不应按照新设对待。但实践中不排除会有相反的观点。
2、为此建议网贷企业提前和监管部门沟通,在整改方案中特别强调新设公司运营网贷企业的原因。
(三)开展运营条件的理解
根据《备案指引》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如何判断在日以前,网贷企业已经开展经营,法律法规并无法定的界定,需要结合个案来分析。
我们认为,判断这里的“开展经营”,可能需要从几个因素判断:
1、公司是否有具体的人员,且已经上班;
2、公司是否有具体的场所,且对外经营;
3、公司是否有自己的网站或APP,是否对外公开;
4、公司对外有无与第三方签署合作协议等;
5、公司在线上是否启动向投资人(包括自身员工)发标的产品,是否有真实的借款人,是否发生了真实的借贷交易;
6、公司是否有自己的商标或LOGO,对外进行展示等。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可能没有大范围的发标,成交量也很小,借款人数量也很少。这种情况下,网贷企业能否作为存量网贷企业,可能会被监管部门否定。为此,考虑到备案指引的解释权主体在监管部门,为此建议网贷企业提前和监管部门确认。
综上,我们认为实践中存量网贷企业的辨析,需要通过多个维度和多个因素来判断,准确界定存量网贷企业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完成整治和备案工作,也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后续的备案通道,还有助于收购主体准确找到合适的收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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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在经过了以信用借款为主的初始发展期,以地域借款为主的快速扩张期,以自融高息为主的风险爆发期,以规范监管为主的政策调整期,到现在回归P2P网贷信息中介的本质。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平台才是信息中机构呢?
根据2015年《P2P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了解,网络借贷信息终极机构指的是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它们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将出借人和借款人对接起来,为二者提供一个沟通的桥梁实现直接借贷。通过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解决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投融资难的问题。这才是真正的信息中介平台,这一类的平台与此前的P2P模式不同,不能够提供保本保息,不能够建立资金池,需要进行银行存管等等行为,降低了平台跑路的风险。
信息中介机构最重要的一个点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越详细表明平台的透明度越高,越受用户的青睐,意味着这个平台也比较优质。如房易贷,平台是网贷行业首家把借款人所有资料都不打马赛克,让投资人自己的分析投资风险,得出客观的投资决策,并且每笔借款都公示资金走向,纯信息中介平台。
出借人如何考察P2P平台
我们知道,与银行冗长繁杂的手续相比,P2P网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快速达成匹配,提高了投融资的效率。也因为方便快捷,这种模式深受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青睐。然而,由于国内体系的影响,很多平台承担了类似银行的职能,对出借人资金进行本息担保,平台承担的风险与日俱增。考察真正的信息中介平台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有资金托管的平台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是不能够直接触碰资金的,需要有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托管,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完全流向借款者。
2、不提供保本保息即刚兑承诺
P2P信息中介机构只是对接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桥梁,不能够夸大宣传,对出借人承诺刚兑误导出借人。要及时让出借人了解将资金出借所存在的风险,了解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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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三家平台作分析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看看网络理财目前的环境。由于e租宝事件的影响,整个行业自2016年之初便掀起了全覆盖似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例如两会期间政府的态度,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落成,媒体过广告开始设限,银行存管提高门槛等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塑造了一个良好的行业氛围,网络理财也开始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当同时我们也能看出,监管力度的加强导致了许多问题平台浮出水面,相比于去年,问题平台数量每月都在增长,就连一些实力雄厚的平台也出现了调查风波,那么针对于这种发展中的混乱,投资者又是一个什么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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