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的工资单位不发工资有理由不发吗

[法律咨询]问题请教:公司不发工人工资,工人借款辞职,违法吗?
工人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工合同,然后所在区域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没有劳动合同为证到有关部门投诉怕没有作用。在工作中,因为工人有机会借款于公司,然后工人拿到钱后,提出辞职,请问这违法吗?工人拿走钱款的金额等于或者小于应得工资。烦请行业人士帮忙解答?
好帖,鉴定完毕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取决于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法》调整。然而,如何是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取决于一些日常的基本事实。如,平时如何支付薪酬,是否有工资凭证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叙述的事实看,并不适用此条款。在其余情由下,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允许劳动者在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反约定外,随时提出解决劳动合同,但是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在本案中,工人有机会借款于公司,在工人和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工人向用人单位负有债务;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用人单位也负有债务,两者皆为金钱债务,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抵销权,以借款冲抵工资。结合本案,各自的支付期限早已届满,则行使抵销权的时,仅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相互抵销。
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抵销权,以借款冲抵工资。结合本案,各自的支付期限早已届满,则行使抵销权的时,仅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相互抵销---------------------------------------------抵销权行使条件之一为同一合同性质劳动法和合同法、人身和财产,是同一性质么这里行使抵销权,是扯淡通知或即可相互抵销,更是扯淡
在工作中,因为工人有机会借款于公司,然后工人拿到钱后,提出辞职,请问这违法吗?------------------------------------借钱不还,是违法拖欠工资,也是违法前者违反的是合同法,后者违反的是劳动法,不是一码事儿帖主还是寻求正当救济途径去吧
还是请各位行内人士帮忙回答~
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抵销权,以借款冲抵工资。结合本案,各自的支付期限早已届满,则行使抵销权的时,仅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相互抵销---------------------------------------------抵销权行使条件之一为同一合同性质劳动法和合同法、人身和财产,是同一性质么这里行使抵销权,是扯淡通知或即可相互抵销,更是扯淡所谓的人身性质是指不可以被抵销的养老金、人身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而且在一般实践操作中,只要人身性质金钱债的债权人愿意抵销,是允许抵销的。更不论,工资本就不在此范围之内。至于是不是通知就可以抵销,就生效,你还是多读读书吧。
不是一个性质的合同,怎么能相互抵销你那个通知即生效,说到底也是合同法所说的抵销权关于人身性质的债,包括--劳动报酬 这是有明确司解的至于所说的实践,你自给儿都说了,基于债权人愿意抵销呵呵,这是法定么?分明是双方合意呵楼上的还真能扯动扯西贴主是问 违不违法哎
楼上所指的司法解释不是针对抵销权的,而是针对代位权的。各自报酬并不属于法定不可抵销的范围。我在第一个回复中已经很清楚的指出,此种行为只要经过通知即为合法。“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并不是指同一性质的合同。请将抵销权、撤销权、代位权等界别清楚。
还是想请教,到底是违法还是不违法呢?
只要辞职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抵销权通知义务履行完毕,不违法
楼上两位先别着急LZ的借款条上的事由是什么?“系借工资款”还是“系借生活费”还是其他借款?借款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楼上真搞笑,借老婆本跟借棺材本还不都是借钱,不同个P
不知道谁搞笑哦~你给人家解答问题的时候,不问清楚人家出具的收条的内容你不纯属跑这儿忽悠人来了么再说,借条上写的“借款”跟“借工资款”性质一样?你要是做律师的你就这么给你当事人说?奇了怪了~~
扯谈,自己的工资款要借吗?哪个地方自己的工资款还要跟人借的?
当然合法法律流程是这么解释的:借钱,然后要求补发工资啊,不给行使留置权,还款留置,不行啊?
谁说没有“借工资”一说?!你木听说过,不代表木有哦~如果写的是借工资,那么完全可以掰到劳动争议上,要求单位就是否拖欠工资举证而如果是普通的借条,单位完全可以依借条要求还款,有可能对欠发工资避而不谈,此时对劳动者不利~
作者:HUNGERATFIVE 回复日期: 22:00:48 
当然合法法律流程是这么解释的:借钱,然后要求补发工资啊,不给行使留置权,还款留置,不行啊?--------------------------------------晕~~表以为一见留置,就啥都适用只有法定情形下,才可行使留置权至于哪几种情形,担保法 合同法分则里找
还有留置钱的?我真是孤陋寡闻。
没有留置的吧?劳动法没这规定吧~
作者:请叫我阿露 回复日期: 22:12:34 
作者:HUNGERATFIVE 回复日期: 22:00:48  当然合法法律流程是这么解释的:借钱,然后要求补发工资啊,不给行使留置权,还款留置,不行啊?--------------------------------------晕~~表以为一见留置,就啥都适用只有法定情形下,才可行使留置权至于哪几种情形,担保法 合同法分则里找-----------查了,哎,错了,留置只适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后,看来还得多看书,少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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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现在,我们经常都能看到企业拖欠职工的现象,这时,职工与企业之间就形成了与的关系,如果企业一直不给职工发工资,那职工是否可以通过留置企业的财产来抵偿自己的工资?这时,就要看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现在,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一、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一)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留置权的主体必须是债权人;2、留置的对象是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3、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属于同一法律关系;4、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5、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二)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工资之债是基于而产生的,职工为企业提供自己的劳动力,而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但在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职工并没有合法的占有企业的任何动产,所以留置权应当不适用于工资。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追索定作人的和。2、 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3、 留置权可适用于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4、 留置权可适用于中的货运合同按照,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6、 留置权可适用于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对于“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这个问题现在大家都清楚了吧。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小编在上面已经为大家列举出来了,工资是在里的,不在留置权所适用的合同范围内。另外,留置权是要求债权人对自己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的权利,而职工并没有合法的占有企业的动产,所以工资是不适用于留置权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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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债权债务律师
律所: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债权债务
律所: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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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无权留置单位车辆(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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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无权留置单位车辆(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劳动者虽基于劳动关系合法占有用人单位的车辆,但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车辆系用人单位为公司高管出行所提供的福利,而非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标的物,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而与劳动者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据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用人单位拒付拖欠工资及补偿金为由,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其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车辆,此行为无法律依据,因此,应予返还。 
【关键词】 民事 留置权 返还原物 劳动关系 合法占有 平等主体 同一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卢海云系长三角公司(长三角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提高公司高管人员的福利待遇长三角公司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涉案车辆捷达苏轿车交予卢海云使用。年月,长三角公司以卢海云连续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拒还涉案车辆为由,向卢海云发出处罚通知,表明其与卢海云解除劳动关系。卢海云收到该处罚通知后,表示同意解除与长三角公司的劳动关系,但以长三角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为由,拒绝将涉案车辆返还。同年月,卢海云以长三角公司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经审查查明,裁决长三角公司向卢海云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共计二十余万元。长三角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长三角公司以其与卢海云系劳动纠纷,涉案车辆系提供给职工的福利,与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卢海云无权依据《物权法》行使留置权,且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卢海云对涉案车辆不具有合法占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海云返还涉案车辆并支付涉案车辆的使用费。 卢海云辩称:本人对涉案车辆系基于劳动关系的合法占有,且对长三角公司享有请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债权,同时,该占有与债权均属于劳动关系,故本人对涉案车辆有权行使留置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为方便公司高管出行,向高管配置出行车辆,而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拖欠高管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未予支付。在此种情况下,该高管可否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其基于劳动关系合法占有的用人单位车辆,直至用人单位付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止。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卢海云基于担任原告长三角公司高管的劳动关系而合法占有涉案车辆,又因该劳动关系,原告长三角公司拖欠被告卢海云工资及赔偿金,故被告卢海云对涉案车辆可以行使留置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长三角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长三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仅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适用于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劳动关系纠纷中,故被上诉人卢海云对涉案车辆行使留置权无法律依据。同时,在本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海云解除劳动关系后,被上诉人卢海云即丧失占有使用涉案车辆的权利,其行为不属于合法占有。因此,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卢海云返还涉案车辆。 被上诉人卢海云辩称:本人系因职务关系而占有涉案车辆,属于合法占有。同时,留置权因《物权法》的扩大适用,已不仅局限于因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劳动关系纠纷中亦可适用。本人在上诉人长三角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有权对合法占有的涉案车辆行使留置权。故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卢海云向上诉人长三角公司返还涉案车辆。
【审判规则评析】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首先,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法体系中,因此留置权的调整对象应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不应具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均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劳动关系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双方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种具有隶属关系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不在留置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范围之内。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所谓同一法律关系,首先要求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形成了法律关系,而并非纯粹的生活关系;其次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的产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若债权人留置的占有物与债权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留置权无法成立。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工作原因合法占有用人单位的车辆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拒绝返回占有的车辆。虽然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车辆系合法占有,但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非民事平等主体,根据上述对留置权享有主体的分析,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仅在平等主体之间适用,故劳动者不具有行使留置权的主体资格。同时,劳动者所享有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债权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而劳动者拒绝返还的用人单位的财产系车辆,属于动产,且系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工作福利,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故该占有的车辆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综上,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补偿金而留置此前合法占有的单位车辆,不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长三角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诉卢海云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信息】 【分 类 码】物权法·担保物权·留置权·取得 【案 号】 (2014)锡民终字第号 【案 由】 返还原物纠纷 【判决日期】 2014年月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年第期总第期收录 【检 索 码】 C0303+33++JSWX++0414C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官】 姜丽丽 诸佳英 邵敏 【上 诉 人】 长三角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卢海云(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代理人】 朱杰 钱莹莹(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号栋楼。法定代表人:翟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敏,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海云。委托代理人:朱杰、钱莹莹,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三角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海云返还原物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捷达苏×××××轿车登记在长三角公司名下,卢海云原系长三角公司副总经理,长三角公司年月日购买该车后即交付卢海云使用。年月日,长三角公司向卢海云送达《关于卢海云同志旷工和挪/占用公司财产处罚通告》,载明卢海云“连续旷工日,我公司多次通知拒不去集团物流园报到也不来交易所并挪用和拒还公司小车捷达苏×××××,其行为违反了我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十五条关于旷工的规定和第十三章第七十二条第十款挪用公司财务的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从即日起给予辞退处理”等内容。卢海云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但认为长三角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保金及经济补偿金,故拒绝向长三角公司返还苏×××××轿车。据此,长三角公司于年月日诉至法院,称:长三角公司解除与卢海云的劳动关系后,卢海云无权继续占用该车辆,也无权行使留置权,应向长三角公司返还苏×××××汽车。理由:卢海云与长三角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应适用劳动法,不能适用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来对抗长三角公司。长三角公司将车辆配置给卢海云使用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是提供给高管的一种福利,与工资、社保金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长三角公司有权按照民法上的所有权要求卢海云返还车辆。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债权债务没有确定,卢海云无权留置长三角公司的财产。卢海云拒不返还苏×××××轿车,造成长三角公司必须额外支付公司员工外出打车、租车的费用。经向各车辆租赁公司咨询,捷达轿车的租赁价格约每日元。故请求判令:一、卢海云向长三角公司返还苏×××××轿车;二、卢海云向长三角公司支付苏×××××轿车的使用费自年月日起至返还车辆之日止,按每天元计算。卢海云辩称:因长三角公司结欠卢海云工资、社保金及经济赔偿金,故对长三角公司享有债权。苏×××××轿车是卢海云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由长三角公司配置给其使用,因此卢海云是基于劳动关系合法占有苏×××××轿车。卢海云占有的车辆与债权同属劳动关系,故可以对苏×××××汽车行使留置权,直至长三角公司付清相关费用。长三角公司主张的车辆使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支付车辆使用费。原审另查明:卢海云于年月日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年月日该委作出锡滨劳人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载明长三角公司应支付卢海云年月至年月的工资差额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万元等内容。上述事实,有车辆登记证书、关于卢海云同志旷工和挪/占用公司财产处罚通告、签收回单、锡滨劳人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争议焦点为:卢海云是否有权对苏×××××轿车行使留置权。原审法院认为:长三角公司因卢海云担任长三角公司副总经理,将苏×××××汽车配置给卢海云使用,故卢海云因长三角公司的安排合法占有、使用该车辆。卢海云系基于其与长三角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占有该车辆,又主张基于该劳动关系长三角结欠其工资及经济赔偿金,故卢海云依法有权对该车行使留置权。因此,卢海云在长三角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基于长三角公司尚欠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事宜,有权对苏×××××汽车行使留置权,故对长三角公司要求卢海云返还车辆、支付车辆使用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驳回长三角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元由长三角公司负担。长三角公司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自主救济性,根据担保法第条规定,留置权只适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本案系劳资纠纷,且已经提请仲裁,寻求了公力救济,因此不能再适用留置权。卢海云对苏×××××汽车属于非法占有。卢海云只是获得在职期间使用该车的权利,并没有取得该车的完整使用权,该车的使用权是有时间限制和条件限制的,而卢海云作为公司高管只是获得不需批准使用的权利,这种临时的、短期的使用权不属于合法占有,因此也无留置权适用余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诉讼中,长三角公司放弃要求卢海云支付苏×××××轿车使用费的主张,仅要求卢海云返还苏×××××轿车。被上诉人卢海云辩称:物权法对原担保法中的留置权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不局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卢海云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可以适用留置权。卢海云系担任长三角公司总经理而合法占有苏×××××轿车,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合法占有”要件,虽然长三角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服又提起了诉讼,但是卢海云的债权仍未得到清偿,应有权行使留置权。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卢海云不服锡滨劳人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尚处于诉讼程序中。二审中,长三角公司提供《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份,用以证明卢海云作为公司高管,被安排在管理岗位。长三角公司并进一步对管理岗位的工作内容作出解释,即行政管理、财务以及人事工作。卢海云对《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也认可卢海云名义上是主持交易所全面工作,实际是分管行政管理、财务以及人事工作。据此,本院对卢海云的管理岗位及主要分管“行政管理、财务以及人事”的工作内容予以认可。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卢海云是否可以就其劳动债权对长三角公司的苏×××××汽车行使留置权。本院认为: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该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长三角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理由如下:1.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行使留置权。《物权法》第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架构,留置权的行使要件之一应为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之一,规定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民法体系中,其调整对象应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担保关系,排除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对担保法的运用。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其平等性表现在债权人可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抗债务人,督促其履行债务,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而劳动关系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与一般的民事关系相比,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管理关系而对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否则将导致劳动管理秩序的紊乱。我国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设置了倾斜性保护条款,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劳动债权,如再使用私力救济方式保护劳动债权,不仅影响劳动生产和管理秩序,还将造成债权债务保护的不公平性。另外,由于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不仅优于一般债权人,还优先于享有抵押权、质押权人的其他债权人,而劳资纠纷产生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质上系经济组织的内部纠纷,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经营风险的角度而言,也不应通过行使留置权而优先于外部债权人受偿。2.卢海云所扣留的苏×××××轿车,不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不符合“同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除企业间留置外,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实际上对留置的动产范围作了严格限定。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动产与债权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性。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为劳动者承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约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卢海云被长三角公司安排在管理岗位,分管行政事务、财务以及人事工作,因此卢海云所扣留的苏×××××轿车,仅仅是长三角公司为公司高管出行提供的便利,并非是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标的物,长三角公司可以随时收回车辆也并不影响原有劳动关系的履行,长三角公司是基于所有权而不是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卢海云返还车辆,因此卢海云占有苏×××××轿车与其主张的工资、社保金等劳动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3.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卢海云丧失合法占有苏×××××轿车的基础。作为长三角公司高管所享受的便利,卢海云合法占有苏×××××轿车是有时间限制和条件限制的,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卢海云合法占有苏×××××轿车的条件已不存在,理应向长三角公司返还苏×××××轿车。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长三角公司放弃卢海云支付苏×××××轿车使用费的主张,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卢海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三角公司返还苏轿车。一审案件诉讼费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均由卢海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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