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办理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案,去哪个部门备案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
(核准转报)
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5、《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
审批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2、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附件为:
1、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2、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3、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
办理程序:1、申请:投资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初审转报: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期限:自条件完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转报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责任处室: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备&&&&注: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
(备案转报)
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5、《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
审批条件:1、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4、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
申请材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附件为:
1、投资方企业注册文件;
2、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的,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
办理程序:1、申请:投资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初审转报: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期限: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转报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责任处室: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备&&&&注: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由市发改委初审转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
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5、《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
审批条件:1、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4、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
申请材料: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投资方企业注册文件;
3、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投资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受理: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核,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报送的数量、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办理意见。
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责任处室: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备&&&&注: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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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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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
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
行政事项类别
备案和核准
省内企业(在黔央企除外)
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二、《关于境外投资备案实行无纸化管理和简化境外投资注销手续的通知》(商办合函[号)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经营的比较优势;
三、无违法纪录、资信良好。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及企业法人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并购或收购类境外投资的企业需提交合作协议或相关合同;
4、省属国有企业需提交省国资委同意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业务的函件
二、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及企业法人签字);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省内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报省级商务厅备案。
企业将备案所需的申请材料上传到&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备案的申请材料在网上上传之后,企业应及时与省商务厅联系对接,省商务厅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省商务厅不予备案。
二、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省内企业通过省商务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1、省商务厅应当在受理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商务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商务厅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三、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颁发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境外投资备案表》的不予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投资3个工作日;核准备案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省商务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世贸广场B座2103室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备案类网上提交电子数据,核准类除网上提交《申请表》外,需提交纸质材料到省商务厅。
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现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填写表格通过网上系统提交,请至http://fec.mofcom.gov.cn/channel/zxbs.shtml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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