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在哪里办理,有什么办法

办理冲还贷了,我想要提取公积金有什么办法了么?_公积金提取-宜人贷问答
办理冲还贷了,我想要提取公积金有什么办法了么?
提问者:c***6
地区:长春
您好,签订按月冲还贷协议后,如符合重大疾病或是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的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您好,如您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的结清冲还贷业务则无法办理结清提取;如您用现金办理提前结清,符合提取条件的在结清的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提取。提取材料: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身份证(若已婚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加盖单位公章的《提取申请表》、公积金卡、结清证明、提前还款凭证。如您是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您好,如您符合办理提取首付业务的条件,即可在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首付,与是否签订冲还贷协议无关。
您好,如您是新办理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冲还贷条件的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签订按月冲还贷协议,职工无需再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您不符合冲还贷协议,正常还款两个月后可持相关材料办理提取业务,已婚的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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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验证码你单位不给办公积金?等着挨罚吧!另外,提取公积金的详细方法也来了
如果你的单位
没有给你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那么单位将会面临最高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这个《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从日起开始执行!
已经入职但还没有公积金的
临沂小伙伴们欢呼吧
趁着你开心
还有一个好消息要告诉你
日前,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将于日起施行《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市民只要符合办法规定的十二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提取自己的公积金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1、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支付凭证;在其他城市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
2、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和缴款凭证;
4、农民工在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5、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翻建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二)离休、退休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应提供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三)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出境定居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应提供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1年内的还款明细、贷款余额证明,首次提取的还应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六)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
(七)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村户籍证明或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八)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应提供民政、工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九)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案、医保费用结算单或1年内的治疗费用发票。
(十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应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十二)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应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1年内缴费单据或证明。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需提供的材料: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另外,需要各位市民注意
?符合第(一)、(三)、(五)、(六)、(八)、(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宅商品房、二手住宅商品房、拆迁还建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第(一)、(三)、(五)、(六)、(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应在取得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一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
?依照第(二)、(四)、(七)、(九)项规定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一项或几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次提取时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销户提取的;
(二)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
(三)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职工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父母、子女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本人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委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人员代办。代办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证明。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应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予配合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贷款担保方式,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冲抵贷款。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结清前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费用部分。
符合其他非销户提取条件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提取额度。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并在《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印章,由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提取申请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当场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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