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别人银行卡副卡和主卡区别汇入10万元被卡主不还可以报案?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该不该担责?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5版:法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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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明明在自己身上,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该不该担责?
&&&&在网上检索“银行卡被盗刷案”,已成为刘先生每天关注的一个“行业”新闻。他说自己有些灰心了,从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6.3万余元存款“莫名被转走”,至今已过去3年多了,他也几乎穷尽法律途径,不但未挽回损失,还花费了不少律师费和诉讼费。&&&&&“就好比我把自行车存车棚里,每月交着管理费,最后车丢了,我还得陪看车人钱。”回忆这糟心的经历,刘先生说他在法庭上也曾如此描述过。报案后,盗贼抓了,已被判刑,但6.3万余元涉案款,仅能返还797元。&&&&&与刘先生家相距数十公里的常女士,也有银行卡被盗刷的经历,结果却圆满得多———她得到银行全额赔付。&&&&&记者统计发现,此类案件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但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多位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期待有指导案例发布或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解决此类案件审理中需“摸着石头过河”的现状。专家希望立法层面能确认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确保其提供的金融服务更人性化和更加安全。&&&&A 6.3万存款被盗刷,法院判银行不担责&&&&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刘先生准备在网上购买机票,去看在南宁参加足球冬训的孩子。令他没想到的是,在通过网银支付时,发现自己银行卡账户里的钱已所剩无几。&&&&&他急速赶到楼下的银行柜台进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已通过转账异地被人取走。仔细查看交易信息,他发现,转入的账户户主的名字竟然是他自己,而他从未开办过这个银行账户。刘先生当即报警。&&&&&刘先生说,被盗刷的卡是他在中国建设银行丰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丰台支行)办理的,是张储蓄卡,截止到日,卡里还有6.3万余元。两天后,这些钱“不翼而飞”了。他当时办卡的时候,就办理了短信通业务,但对于建行丰台支行所说的“被人取走款”的短信通知,他一直没有收到。为此,他将银行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赔偿。&&&&&日,丰台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刘先生为被害人的信用卡诈骗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并案侦查,且该案在海淀区法院审理中,故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刘先生可视结果行使诉权。&&&&&刘先生对裁定结果不服,上诉称,一审裁定所提刑事案件,与他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上的联系。他认为,自己将钱存至银行,银行就负有相应的保管义务,造成丢失也是银行的责任,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只是银行将来追偿的问题,与他无关。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先生的上诉。&&&&&随后,刘先生找到海淀区法院,得知了相关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显示,早在日,犯罪分子郭铁兴拿着伪造的刘先生一代身份证,在辽宁省铁岭市建设银行东风支行办理了户名为刘先生的一张储蓄卡,并开通了电话银行。&&&&&日,郭铁兴通过电话银行,将刘先生在京办理的储蓄卡内的6.3万余元,转入其办理的银行卡内并取走。刘先生的储蓄卡还为此支付了25元手续费。郭铁兴还以同样的方式,骗走另外6名被害人共57.9万余元。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郭铁兴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在判决中,法院未查明郭铁兴通过何种手段获取刘先生的银行卡密码。最终,刘先生仅收到法院发还案款797元。&&&&&此后,刘先生在丰台区法院再次起诉建行丰台支行进行索赔。经过审理,丰台区法院未支持刘先生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刑事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刘先生账户内存款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郭铁兴的犯罪行为,而郭铁兴能够得逞的最主要原因,是其通过某种手段获取刘先生的电子银行密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密码系因建行丰台支行的原因而泄露,建行丰台支行不应对其无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求。&&&&&刘先生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理由中重申,其办有短信通业务,但是对于建行丰台支行所说的“被人取走款”的短信通知,他没有收到;且关于取消短信提示的短信通知,他也没有收到。二审法院认定,刘先生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B 银行卡被盗刷,处理结果不同&&&&刘先生告诉记者,从开始打官司,他便不时从网上搜索类似案件的处理,发现许多案件案情和自己的一样,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如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常女士,虽然也遭遇银行卡被盗刷,结果却是银行全额赔款。&&&&&记者随后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进行采访,了解了常女士案件的来龙去脉。日,常女士收到四条手机短信,提示其存款在外地ATM机上分四次被他人取走1.9万元。自己的银行卡从未离身,钱怎么会被取走呢?常女士报案后,警方经侦查确认,存款系他人采用模拟卡的形式取走的。&&&&&事发一个多月后,常女士将开卡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下称建行通州支行)诉至通州区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常女士的索赔诉求。&&&&&网上检索“银行卡被盗刷”,案例众多。记者梳理发现,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处理结果不尽相同。&&&&&本报日报道,日,李仁收到来自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的一条短信通知,显示他所开的理财金账户支出29.4万余元。&&&&&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展开侦查,查明有人使用伪卡在深圳购买黄金消费29.4万余元。李仁要求银行赔付遭到拒绝后,将对方诉诸法院。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在李仁无证据证明工行国贸支行泄露该卡密码的情况下,应认定是李仁对该卡密码保管不善,对“被盗刷”承担部分责任;工行国贸支行在涉案理财金账户卡的防伪技术上未尽到防范义务,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依据公平原则,李仁、工行国贸支行应各自对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工行国贸支行向李仁支付存款14.7万余元及利息。&&&&&日《晶报》报道,深圳储户张先生银行卡深夜被盗刷3.6万余元,他为此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没能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有效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应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储户2.5万余元。&&&&C 银行赔不赔,哪些因素定&&&&同为银行卡被盗刷,有的是储户担全责,有的是银行担全责,有的是各担50%责任,还有的是银行承担主要责任。为什么判决结果会有如此大的差异?&&&&&“这是因为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一些争议,主要集中在程序上是否‘先刑后民’;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与双方过错认定等方面。”审理常女士索赔案的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张法官对记者解释说。&&&&&记者注意到,在常女士索赔案中,建行通州支行也提出,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案件的一些关键事实通过民事案件不易查清,如常女士储蓄卡信息和密码是如何被他人知晓的等。建行通州支行认为,常女士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缴,如未能追缴,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相关当事人主张。&&&&&关于“先刑后民”,张法官解释,它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这一原则。但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存款人泄露银行储蓄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作出批示,称:“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张法官认为,若“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则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若“民事”纠纷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则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常女士与银行形成的是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是基于此经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案外人涉嫌的信用卡诈骗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张法官认为,该案的审理结果不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前提。&&&&&而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张法官称,储蓄合同纠纷虽不属于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但银行与持卡人在技术与信息的掌握上十分悬殊,应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等均为银行的重要义务。银行应当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张法官说。&&&&&对于双方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是根据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来判定责任。”负责刘先生索赔案二审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对记者说,随着金融、通讯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借助于通讯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涉银行卡类诈骗犯罪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但其中对银行的赔偿责任较难认定。&&&&&这位法官表示,持卡人认为,非因自己过错导致钱款丢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在审查银行过错方面,法院主要审查银行是否遵守了相关操作流程,银行系统是否存在管理或者技术漏洞,而证明银行操作存在相关过错比较困难。&&&&&“实践中,如银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伪卡刷卡交易,可认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这位法官说。&&&&D 应在立法层面确认银行先行赔偿责任&&&&卡明明在自己身上,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被盗刷的钱款,究竟该由谁来买单呢?&&&&&“认定银行的主观过错确实比较难,但银行对储户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也注意到,储户合同纠纷案,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案情相似的案子,在甲地判全赔,在乙地判赔70%,到了丙地却赔偿50%甚至不赔,这种大相径庭的判决,会让公众感觉法院自由裁量权太大,使司法的公信力受损,当事人也对法官产生质疑。”与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官一样,邱宝昌认为,现在亟须权威部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全国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思路。&&&&&对于此类案件,邱宝昌认为,若储户既没有恶意串通作案,又没有故意泄露密码等信息,在此情况下,就需考虑银行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特别是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为客户带来了便捷,但银行必须确保它是安全的。如犯罪分子通过其他手段获取用户网银密码的,需查明网络银行服务是否存在技术漏洞,或由银行举证证明储户存在故意或过错,否则,银行应承担责任。具体承担多大责任,视案情而定。”&&&&&邱宝昌认为,在完善金融服务立法方面,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购反悔权等人性化规定,规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为让储户能够更放心使用,在出了问题之后,银行应当先赔,若是储户‘监守自盗’或信用卡诈骗,那就严惩当事者,银行先赔后可以去追偿,在立法层面,希望能有这样的条款出台。”&&&&&北京二中院法官也建议,为了更好规范银行储蓄服务、防控涉银行卡类刑事犯罪,可考虑在立法设计中加重银行责任,如规定银行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即便涉及刑事犯罪,无相关证据显示银行存在过错,银行也应向持卡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再向相关的责任人追偿。哥嫂开店借我10万一直没还,我结婚意外收到银行卡,直接愣住哥嫂开店借我10万一直没还,我结婚意外收到银行卡,直接愣住叫兽李百家号  身为80后,和所有同龄人一样,我们家也是两个孩子,哥哥大我5岁,听我妈说,在我之前还有个二哥,不幸夭折了,所以才有了我。从小到大,爸妈都忙着上班赚钱,我和哥哥几乎是跟爷爷奶奶长大的,现在还依稀记得,写不完作业,被爷爷拿着棍子满院子打的惨痛经历,不过,逝去的,再也回不来了。  现在也多么想,能和爷爷奶奶一起过个春节,有老人有孩子,才叫过年,否则只能叫“放假”,因为家里没有年味,哥哥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广州,娶了个广西北海的姑娘,一直在深圳开店为生,一年到头很少回老家,却总是带着老婆孩子回娘家,这一点,我和我妈特别看不惯,总觉得他娶了媳妇忘了娘。  而他总是狡辩,因为离广西近,所以过年先回那边,今年因为特殊情况,我结婚,所以他们一家三口才早早回到了老家,嫂子是地道的南方人,到了北方,看到雪,开心极了,像个孩子,每天带着儿子在外面堆雪人,也不知道冷,我和老公看到他们一家三口开心的样子,心里也乐开了花。  想着自己以后有了孩子,也一定要带她堆雪人,享受冬天的美好。和老公谈恋爱8年了,今年终于买了房子,领了证,打算年前请亲戚朋友吃个便饭,然后就开启过日子模式,普通家庭的孩子,结婚不用摆什么排场,省点钱留到细水长流的生活中去,比什么都实惠。这一点,我和老公不约而同,默契十足。  妈妈是个很讲究排场的人,她总觉得,别人家嫁女儿,风风光光的,到了我们家,干嘛要如此寒暄,每每这时,我总是开导她,排场是给别人看的,日子是过给自己的,与其把哪些钱给婚庆公司,还不如带着全家出去旅游一趟来的实惠呢。公公婆婆也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一切精打细算,对于婚礼,让我们自己做主。  因为没要一分钱彩礼,所以陪嫁也没什么。值得一提的是,婚前(准确的说是5年前)哥嫂在深圳开店的时候,借了我10万块钱,这些年一直没还,我也不好意思提,做生意不容易,想着他们肯定是手头不宽裕,所以才迟迟不还钱。可没想到,这次回家,婚礼上嫂子居然塞给我一张银行卡,说是里面有15万,多余的钱是给我的嫁妆。  那一刻,我直接愣住了,不知道该说什么好,急忙推脱说,自己不差钱,也没有什么要花钱的地方,反而她有小侄子要养,所以用钱的地方更多。嫂子见我如此客气,反而不好意思的解释,本想早就还的,可奈何家里的事总是一件接着一件,好不容易生意有了起色,又赶上我结婚,所以赶紧把钱还过来,这样心里才踏实。  话音刚落,瞬间泪奔,嫂子广西式的普通话还在我脑海中盘旋,老公不知什么时候已经悄悄站在了我身后,还打趣道,嫁给我,有那么委屈吗?当他知道嫂子还了15万的时候,也挺感动的,虽然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但是在金钱面前,能知恩图报的有几人?感恩!(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互动话题:你有遇到过借钱不还,还胡搅蛮缠的主吗?欢迎互动留言,一起扒一扒奇葩那些事!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叫兽李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银行卡被“盗刷”,记住这一招能让银行赔钱:证明卡不离身_网易新闻
银行卡被“盗刷”,记住这一招能让银行赔钱:证明卡不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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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行卡被“盗刷”,记住这一招能让银行赔钱:证明卡不离身)
现实生活中,银行卡被盗刷的事频频发生,各种应对方法也层出不穷,有人机智追回了钱财,有人却只能自己埋单,这一切取决于你的证据。万一遇到盗刷,我们如何机智取证?有一招你必须知道。在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在认定该类案件时,主要是通过时空距离的判定。当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应当立即持银行卡到最近的ATM机上发生一笔交易,无论存、取款或者查询都可以,并保留好ATM机凭条,这是证明当时持卡人卡未离身的重要证据。 可怜的她卡握手中却被盗刷走4万元去年1月17日23时54分,市民何芳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其银行卡被转账走2万元。还没等何芳弄明白,1月18日0时01分,其银行卡又被转账走2万元。明明手握银行卡,可卡中的4万块却在自己手中被盗。何芳除了报警,只能干着急。经查,日,何芳在某银行开通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与该卡关联的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等服务,并预留了手机号码以及交易密码、登录密码。卡中的钱被转走,何芳认为,是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日将她的手机银行激活所导致。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擅自激活了何芳的手机银行?银行却拿出证据,证明该激活行为系何芳所为。银行称,日在18点13分至18点24分时间段,何芳激活了手机银行,银行通过短信平台发生了三次激活码到何芳预留的手机号码上。激活后,该银行卡便在ATM机上修改了密码。这足以说明,激活系何芳所为。此外,有证据证明,日,何芳在网上购物时,被他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走了2000元。关于银行发送激活码的行为,何芳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理论,确认了这一行为。此外,法院认为,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登陆并进行转账操作,需要同时知道预设的手机号码、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即有三重安全保障及验证措施,在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处于保密状态下,即使他人知道预设的手机号码并登陆手机银行也无法完成转账业务。何芳曾在网上购物时被骗取了2000元,有可能在此情况下泄露了相关的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综上,六合区法院判决驳回了何芳的诉求。不过,该案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正在侦查阶段,如刑事案件侦查完毕,何芳取得其他可达到其证明目的新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幸运的他半月后得知被盗刷追回钱财2012年7月,顾某在昆山某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持卡人选择验证方式为“凭密码”。此后,顾某记得卡里存有一万七千余元,但并不经常使用此卡,直到2014年6月的一天,顾某使用此卡消费时发现余额不足,经查询后发现,该卡已于半个多月前在异地被刷取4次,金额共计17070元。由于顾某未开通余额变更通知的功能,直到其使用此卡的时候才发现了这一情况。顾某认为这4笔交易记录并非本人消费,怒将银行告上了法庭。然而银行认为顾某没有依据证明借记卡系他人凭伪卡盗刷,从消费时间到顾某报案时间看,不排除其本人持真卡消费的情形。另外,卡片及密码均由顾某保存,即使存在伪卡消费,也系顾某原因导致信息泄露,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庭审中,顾某提交了包括借记卡原件、单位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在借记卡刷卡消费期间未离开过本市,同时借记卡亦并未遗失。银行提交了相应消费的交易明细等证据,但表示,交易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动的,并不能显示具体交易资金的流向与用途。昆山法院认为,顾某与银行间系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扣减顾某的存款,应有充分依据。虽然扣款已发生一段时间,但顾某对该4笔异地消费有异议,且能提交借记卡原件证明卡未遗失,银行应就异议消费的真实性举证。就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该4笔交易的真实性,银行扣款缺乏依据。故法院判令银行支付顾某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醒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做”能让银行赔钱?1、第一时间向发卡行电话挂失作用:避免盗刷损失进一步扩大2、持银行卡到本地的柜员机操作(查询、存取等)作用:固定电子证据证明银行卡与本人在一起,发生盗刷时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异地刷卡消费3、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详述被盗刷情况,留好报警回执作用: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妥善保管,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4、迅速与涉事银行联系,主动沟通后续赔偿事宜,针对银行不予全额赔偿的强势态度,储户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说“不”。(原题为《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做”能让银行赔钱?》)
(原标题:银行卡被“盗刷”,记住这一招能让银行赔钱:证明卡不离身)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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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银行卡借别人 他涉嫌诈骗不还钱,我会负什么责任 前提我不知情 会有赔偿义务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把银行卡借别人使用,则应当对持卡人行为负有责任,具有赔偿的义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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