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在职伤残军人的待遇”有什么待遇?与回乡伤残军人的待遇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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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恤补助的基本状况
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
即:对其中无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情区分为四等六级。伤残性质和等级不同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保健金)待遇;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死亡抚恤包括一次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截至2001年底,我国共有革命烈士家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退伍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指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3826万人。其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定期领取国家发放的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446万人,包括革命伤残军人86万,烈属48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0万,在乡老复员军人225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8万。
(2)抚恤补助的经费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11次提高在乡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标准,10次提高在职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标准,14次提高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4次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年,成为建国以来抚恤经费增长最快的时期。现行的各类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比1994年提高了2至3倍。八年间,国家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抚恤补助经费341亿元,占建国52年()投入总额539亿元的63%。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用于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经费也由1994年的24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69亿元,增加了2.8倍。仅2001年中央财政就两次追加投入4亿元,用于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及老复员军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八年间,通过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超过260亿元。其中,2001年全国用于烈属的优待金51亿元,为300多万军烈属提供了生活资助。1999年建国50周年前夕,中央财政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在乡复员军人,在原有标准上每人每年提高了240元,还一次拿出3000万元,用于解决革命老区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
民政部1998年专门从福利彩票募集和本级资金中拿出8000万元,用于更换伤残军人假肢和三轮车,更新改造优抚事业单位设施。1999年,又投入2000万元专门用于解决优抚对象遇到的临时性特殊困难。同时,从1995年开始逐步建立了全国性基本标准与地区性标准相结合的分类、分级负担抚恤补助经费的制度,全国有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甘肃、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厦门、重庆、四川等省市逐步形成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2年,国家再次提高了抚恤补助标准,较好地保障了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中央财政从日起增加预算3.2亿元,再次提高伤残人员、烈属和“三红”人员等的抚恤补助标准,使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都在原由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0-20%。同年,以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名义联合发出的《关于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文件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明确了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经费中央财政给予补助。《通知》规定,从日起,中央财政为中西部地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20元的生活补助,并将中央经费补助范围扩大到了人数较多、地方负担过重的东部沿海的辽宁和山东两省,半年经费预算总额达2.34亿元。这是继1999年中央财政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标准后的再次提标。
二是首次明确要求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通知》要求,尽快建立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这是自建国以来国家第一次明确要求建立这一机制,标志着今后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提高有了政策保障。
三是正式确定了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优待政策。《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各地要在建立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尚未建立的地区,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具体减免办法,并把他们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这是第一次明确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优待政策,对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困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年,民政部调整了在职伤残军人的生活保障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在职伤残军人,经批准可以改领伤残抚恤金,较好地缓解了下岗失业伤残军人的生活困难。
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优抚对象3853多万人,其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459万人。2002年各级政府用于抚恤补助的经费74.7亿多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32亿元。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最高为每人每年8400元,烈属定期补助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2340元。在乡老红军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7800元。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约在之间。
国家各级财政用于抚恤补助的经费显著增加,从1979年的3.5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74.7亿元。截至2002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59万人,比上年增长1.9%。这些人中:革命伤残人员85.8万人,比上年增加了0.4%,其中:在乡革命伤残人员45.4万人,人均年抚恤金由2001年的1839.6元增加到2002年的2054元,比上年增长11.7%;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由2001年的317.1万人增加到2002年的325.2万人,比上年增长2.6%;其中: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9.5万人,比上年下降4%,其中:红军失散人员人均年定期补助由2001年的1381.9元增加到2002年的1616元,比上年增长16.9%。
优抚对象年均抚恤、补助情况
指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元/人、年) 996 39.6 2054
在乡红军老战士(元/人、年) 00 0
红军失散人员(元/人、年) 832 81.9 1616
烈军属(元/人、年) 895 77.2 1954
在乡复员军人(元/人、年) 525 786 877 929 1043
(3)抚恤补助的现存问题
●抚恤补助经费不足。据各地统计,国家现行的抚恤补助标准平均水平仅为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56%。特别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和烈属的补助标准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相差太远。这部分群体普遍在70岁以上,有的还是孤老,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负担问题。目前全国592个贫困县,大部分是优抚对象比较集中的革命老区。投入的不足无形中给这些当年曾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和牺牲的革命老区的财政,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虽然中央财政从总体上对老少边穷地区有倾斜和照顾,但主要着眼于开发和建设,难以解决优抚对象的具体困难。这就造成了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国家贡献越大、优抚对象人数越多、优抚负担越沉重的不合理局面。
●失业伤残军人生活艰难。近年来,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等原因,导致包括伤残军人在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尤其是伤残军人,因其固有的肢体残缺和竞争力匮乏,很难争取到新的劳动岗位,加之有些地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目前全国约有45%的在职伤残军人下岗失业或退休后长期不能足额领到工资,他们领取的在职保健金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有了疾病无法治疗。为此,民政部已经出台政策,规定凡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又未再就业的伤残军人,经批准可以改领伤残抚恤金。但是,目前仍有大量不符合改领条件的下岗伤残军人的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乡复员军人尤其是抗美援朝老战士生活无保障。在乡复员军人及抗美援朝老战士多已年入古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严重下降,加之当地财力不足和家庭人口素质差、底子薄等原因,导致生活难以改善,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差距悬殊。按规定,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实报实销。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应全额报销并享受工伤人员待遇,但许多地方根本无法落实,有的地方人均每年只有几十元,公费医疗名存实亡。烈属、老复员军人的医疗减免政策,随着国家医疗体制的改革,由于没有具体的减免标准和经费开支途径,在大部分地方无法落实。民政部等出台了《关于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缓解了部分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但目前问题仍很严重。
针对以上抚恤补助的现存问题,民政部门的对策措施包括:一是争取中央财政继续增加预算。二是进一步加快全国范围内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工作的进程。三是争取在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时,按合适比例调整伤残级别的设置,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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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二等乙级军人
问 病故军人的子女,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 和 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 待遇 。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分为一等、二等甲级。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 规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 伤残抚恤 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因公、因病致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因战,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轮船、长途公共汽车 和 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救济、贷款,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 待遇 。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二等乙级、三等甲级,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享有就业、入学。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分为特等、一等因战,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 待遇 的。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 伤残等级。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 待遇 ,并按 规定 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 二等甲级、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 待遇 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 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 规定、因公致残的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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