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商誉减值 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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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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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
& && & 背景:假设A公司以160万元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的B公司的70%的股权,在合并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70%股权比例占有的部分)是100万元,评估后的净资产(70%股权比例占有的部分)是150万元,评估增值50万元(这50万元是一项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在进行B公司的评估时没有考虑递延所得税负债。
& && &&&问题:因为是部分收购B公司的股权,所以B公司不能够按照评估值进行账务调整。但是A公司在合并日做合并时需要按照评估值进行合并,那么现在产生一个问题,在A公司合并时先将B公司的账面值还原成评估值作如下分录:
& && && & 1、& & 借:固定资产& & 50
& && && && && && && && && && &贷:资本公积& &50
& && && && &&&第二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固定抵消分录:
& && && && && &2、& && &借: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 & 150
& && && && && && && &&&商誉& && && && && && & 10
& && && && && && && &贷:长期股权投资& && & 160
& && && && && &第四步因为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入账价值是有50万元的差异是否可以做如下分录:
& && && && && && & 借:商誉& && && & 12.50(50*25%)
& && && && && && && && && && &&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 12.50
& && && && && &那么对于第四步这样做是否适当,还是说要将第四步中的商誉换成所得税费用?
& && && &如果随着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后年度对递延所得税摊销是记入资本公积还是所得税费用?
这样处理是恰当的。评估增值的递延所得税影响计入商誉。后续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时,转回影响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陈版,请问,此题若考虑评估增值部分的递延所得税,此处B公司的净资产150万元是不是也应该相应发生变化呢.&
你这个分录结果是正确的,但是整个过程很怪异,我不是反对,前几个会计执业检查就有一例是直接借:商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出问题的。
建议按照正常在抵销权益的分录里把商誉体现。在做评估增值的分录里把递延所得税负债体现。
对于这个问题,个人一直是持反对意见的,即不应在非同一控制合并中就评估增值确认递延所得税,因为这会导致商誉的确认。而这项商誉的确认是没有任何商业含义的,纯粹是会计计量的后果。
如果一定要确认,日后在转回递延所得税的同时,也应以相同金额对商誉进行减值。
会计就是数字游戏,怎么着都有理。
评估增值记入了资本公积,相关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什么计入商誉,不计入资本公积呢?
资本公积在合并报表层面不会出现的。合并报表层面体现的效果就是把评估增值对应的递延所得税作为商誉或者负商誉的调整项目。&
& && & 陈版,记得以前学CPA会计时听张志凤老师讲的是在合并日编制合并报表时先将被收购单位账面调至公允,评估增值记入资本公积,评估增值产生的递延减少资本公积,这样资本公积初始确认的金额就是评估增值的75%(假设税率25%)。以后期间计提评估部分折旧时,再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增加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则一直保持评估增值的75%。
& && & 但楼主的例子在合并日编制合并报表时为什么将评估增值部分记入商誉,而不是资本公积?麻烦您抽空解答,谢谢。
资本公积只是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项目,最后是要和长期股权投资抵销的,合并报表层面不会体现出这种与被购买方公允价值调整相关的资本公积。最终体现为对商誉和负商誉的影响。&
这回明白了,原来是最终结果,非常感谢陈版,我还以为是过程。。。
今天与一位同事探讨了上述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的问题,该同事提出一个观点,首先根据59号文该股权收购属于非免税合并,那么B公司的原股东获得对价以后需要就相关的收益缴纳相关的税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取得的B公司的净资产的计税价值就是15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这样相关资产的会计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就不需要确认评估增值部分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除非是像股权换股权并且换有的B公司股权比例达到80%以上,那么这就是免税合并,这时就应该是需要确认评估增值部分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我个人觉得这样理解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他的理解是从合并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不知陈版如何看待此种观点?
类似问题在本版面上讨论过多次,在股权收购(控股合并)中,不能依据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是否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来推断合并报表层面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561页【例34-1】中的“注”表述:“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时,收购方取得的股权(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意味着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上代表了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也意味着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在税收上实际上是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与会计上相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此,母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需要对子公司该项固定资产及其折旧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对此,我们认为该表述的恰当性值得商榷。我们理解,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税合并中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并不意味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在税收上实际上是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与会计上相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一般情况下,子公司的这些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是不会因控制权的转移而发生变化的,因此仍应延续以往的做法,即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中所取得的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在合并报表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我们理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法人,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对法人的所得课征的税种。因此,税法上对于“企业合并”的界定是着眼于法人的合并、分立等架构变化,也就是基于法律的“企业合并”概念,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等导致公司法人发生变化的事项。财税[2009]59号文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另外,59号文第四条特别提到:在股权收购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下,“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虽然在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如果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则母公司由此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该项股权投资于购买日公允价值确定的,但是由于被购买方并不因此改变其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地位,因此在所得税税务处理方面,其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折旧、摊销、成本结转等,仍然以其原先的计税基础为依据计算确定,税法上并不认可在计算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处置所得或损失时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定义:“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也就是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都需要以税法的规定为基础确定。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所以同一资产或负债在其所属法人(子公司)的个别报表层面和该子公司所属合并集团的合并报表层面的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不会出现计税基础的差异。也就是说,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对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计量;而在这些子公司进行纳税申报时,计税基础仍然以原先的取得成本等为基础确定,并不因为企业合并事项而改变。因此,这些可辨认资产、负债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仍然存在差异,且该差异源于企业合并,因此于购买日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整商誉。
即,我们理解:只要是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购买日公允价值不同于其以原始取得成本为基础确定的计税基础的,则无论该项股权收购按59号文规定是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都会由此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要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调整商誉。
遇到这样的实务问题,本公司控股收购A公司(构成业务),收购价与A公司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是一致的,按正常情况,我认为不需要确认商誉?
现在在合并时本公司需要对评估值与账面值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导致收购价与其产生差异,这部分差异需用确认商誉吗?我认为这项商誉的确认是没有任何商业含义的,纯粹是会计计量的后果,因商誉就等于合并层次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这如何理解这个问题?
你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在目前的准则规定下,应当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就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相应增加商誉。实际上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要在评估值基础上再减去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时的商誉不单纯是“会计计量的后果”,因为购买方的合并成本还是高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在此情况下购买方愿意接受这样的交易价格,应当是会认可其具有一定的协同效应或者持续经营价值等。
当然,此时确认商誉后,期末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予以确认。
陈老师,我看完这个帖子有个疑问。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咱们在合并层面做的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也就是说并没有在单体层面按公允调账,是在合并层面上做的。我觉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是负债的本质应该是以后年度少交税还是多交税的问题,不知道这点陈老师认同吗?在这个观点上,我觉得公司不会因为在合并层面上做了一笔账面调公允的分录就导致以后年度多交税或是少交税(因为单体层面上固定资产还是原来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在单体层面上是一样),所以我觉得做这笔借:商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分录根本就毫无意义。准则讲解里的例题是吸收合并的例题,单体层面确实已经按公允价值入账,确实会有以后因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涉及年度纳税调整的问题,所以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没问题,我感觉咱们这个帖子讨论的非同一控制控股合并单体层面不按公允调账的情形,是不是还是不应该去确认这个递延所得税的问题?请陈老师解答下,谢谢啦。
不能这样理解。你说的“多交税还是少交税”的问题,要看是和哪种情况下相比较而言。由于在合并报表层面,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计量基础是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但并不是按照该金额在合并报表层面计算的会计折旧、摊销都允许税前扣除,由此导致未来的实际纳税义务要多于假设计税基础等于购买日公允价值的情形,这就是在合并报表层面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需要就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理论基础。
先谢谢陈老师!还想问您个问题,就是之前做一个国企假设叫A集团吧,A集团非同一控制下合并B企业,由于100%控制,B企业直接在单体层面上按评估值调了账,借:资产贷:负债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然后借:资本公积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固定资产这种随着折旧会慢慢转回之前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我转回的时候借: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是资本公积还所得税费用,计提和转回时候的对方科目可以不一样吗?这个有没有准则或是其他官方的依据,因为资本公积也有点道理所得税费用也有点道理,说服不了客户。谢谢陈老师了!
此类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时的对应贷方科目是“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因为所对应的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摊销是计入损益的。&
受教了,感觉很复杂啊!
这样处理是恰当的。评估增值的递延所得税影响计入商誉。后续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时,转回影响贷记“所得税费 ...
陈版主,那请问下,我当时合并的时候就是负商誉,合并角度我确认的是营业外收入,这个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时是不是应该冲减这个营业外收入啊?
如果总体上是负商誉的,则购买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初始确认的金额就相当于冲减了该营业外收入。&
陈版主,那请问下,我当时合并的时候就是负商誉,合并角度我确认的是营业外收入,这个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 ...
@chenyiwei 陈版,如果例中的条件是免税合并,就不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了吧?在免税合并的条件下,是否还需要考虑收购方的意图并预测该营业外收入实现的期间?
这与是否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无关。因为负商誉是在合并报表层面体现出来的,而税务处理仅针对个别报表层面。&
回复 sbkc2012 的帖子
不能这样理解。你说的“多交税还是少交税”的问题,要看是和哪种情况下相比较而言。 ...
陈版,如果例中的条件是免税合并,就不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了吧?在免税合并的条件下,是否还需要考虑收购方的意图并预测该营业外收入实现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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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解税宝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1)一般情形(应税合并) 被合并方应按公允价值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2)免税合并的情形 税法规定,企业合并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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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形(应税合并)
被合并方应按公允价值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2)免税合并的情形
税法规定,企业合并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情形下,被并方免交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免税合并。
比如,A公司为兼并B公司,支付合并对价51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现金,其余对价5000万元是A公司股票1000万股的公允价值,A公司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那么:股权支付额5000万元/交易支付总额5100万元=98%>85%,该合并为免税合并。
被合并方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方的全部纳税事项由合并方承担,以前年度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可由合并方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方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方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商誉的税会规定
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正向,非负向: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商誉,则计入当期损益。
只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
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关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
合并成本包括:
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在购买日能够合理估计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商誉的确认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商誉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减值不允许冲回
商誉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
A公司以1 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
(1)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
(2)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
如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则A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商誉100万元(1 000-3 000&30%)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
税法上认可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100万的商誉不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税法上的计税成本等于会计上的初始成本。
如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则A公司应进行的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成本=3 500&30%=1 0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50
 贷:营业外收入             50
负商誉50万元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
税法上认可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实际支付的价格1000万元,会计上的初始成本为1050万元,二者存在财税差异50万元。
税法上的对于负商誉不作为当期的收益,也不得递延到以后各期。所以,在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减50万元。
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
税法不认可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计税基础为0,商誉账面价值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一,若确认,则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而增加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又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二者无限循环;
第二,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在后续计量时,因计提减值准备等任何原因导致暂时性差异变化,均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化。外购商誉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_百度知道
外购商誉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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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商誉的所得税处理
  来源: 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1、自创商誉为什么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主要是基于:
  第一,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因此,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尽合理。
  第二,即使在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商誉的摊销。
  第三,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
  第四,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2、不是说无形资产按开发成本的150%摊销吗?自创商誉也是无形资产?
  答:会计上商誉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税法上把商誉作为无形资产,但税法明确规定只对三新研究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不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当然也不包括商誉了。
  3、另,外购商誉的支出为什么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有什么不同?
  答:商誉均不能摊销,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创;但外购的商誉,可以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自创商誉不可以扣除。
  通常在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经双方协商确定买价后,买方与卖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为商誉。考虑到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且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而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商誉的价值也没有损耗等多种因素,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能确定企业外购商誉的实际数额,也只能在这个时候,才允许其税前扣除。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在期初、期末不涉及税务处理。自创商誉始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外购商誉,只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时才可以扣除。
责任编辑:Jane查看: 6454|回复: 14
请教版主及同仁-关于商誉所得税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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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誉的所得税的处理,规定比较多,有点乱,小生想作下总结,同时还有一些难点请教,还请版主及各位同仁,多多指教,谢谢!
根据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是免并还是应税分为两大类:
一、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
二、非同一控制下应税合并
对于一、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
1,对于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中导致除商誉以外的其他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那么这个差异是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同时调整商誉(?)。但对调整后的商誉就不做处理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在相关资产摊销或转出时,计入所得税费用中。
疑问:为什么调整商誉,不是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或是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对于调整后形成的递延所得税,为什么随着资产摊销或转出,计入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反过来冲原来因此而形成的商誉?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中的直接形成的商誉,不考虑所得税处理。(疑问:不考虑的理由?)
3,对于1、2中形成的商誉,在未来如果发生减值,亦不作所得税处理考虑。(疑问:不考虑的理由?)
对于二、非同一控制下应税合并
4,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果是应税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一样的,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商誉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零之间的差额产生的差异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后续发生减值,亦不作所得税处理考虑。(疑问:不考虑的理由?)
还有一个疑问,对于非同一控制下应税合并或免税合并中,被投资单位本身就存在的商誉,合并时,如何处理呢?
我想,国家这么规定,应该是里面有什么内在机理,看上去,不同情况不同结果,很难理解,但如果掌握了其中这样设计的理念,应该就好理解了,请求版主和各位同仁不吝赐教,小生在此拜谢了!
回复 楼主 分金水手 的帖子
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在于:
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企业应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
二是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回复 楼主 分金水手 的帖子
上面网友的回复已经很清晰了。
对于你说的第二个大问题,补充如下:对于非同一控制下应税合并或免税合并中,被投资单位本身就存在的商誉,合并时应当予以重新认定被投资方的总体商誉(而不是对被合并方帐面原有的商誉作出单独考虑)。由于商誉本身不属于可辨认资产,同时企业合并实际上是取得了以被投资公司为母公司的整个集团的权益,因此对这个合并过程中产生的总体商誉需要重新认定。
回复 藤椅 chenyiwei 的帖子
在免税合并情况下,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均维持其原有计税基础。
但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新的公允价值与原有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需要需要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后,企业合并成本与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后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份额,需要确认为商誉。
同时,我国税法规定,商誉在企业整体转换回清算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也就是说商誉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价值。
怎么会计准则讲解都认为商誉的计税基础是零呢?
回复 板凳 zqw912 的帖子
1、现在对商誉的讨论,多数是在合并报表层面由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产生的商誉,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体现的是长期股权投资而非商誉。而合并报表本身不是纳税主体,因此合并报表层面确认的商誉计税基础为零。
2、即使是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或业务合并而在购买方个别报表上产生的商誉,也应当是“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而其中的“清算”就意味着不再持续经营,而财务报表是以持续经营为其基本前提的,所以只有在非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才可税前扣除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为零。
原帖由 Yanlinqin 于
16:50 发表
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在于:
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 ...
完全同意楼主的上述解释。
但是,有点套话的感觉。需要进一步思考:
1。“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 为什么这种循环就是不合理的呢?
2。“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为什么说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呢?这种不可靠性指的是什么呢?
[ 本帖最后由 zl_go 于
22:31 编辑 ]
回复 报纸 chenyiwei 的帖子
陈版,我想补充一下:
1。合并报表是不是纳税主体,不是分析计税基础的关键,关键要看到该商誉所代表的经济本质。对于合并报表层面由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产生的商誉,虽然该商誉是合并报表产生的,但它是有指向的,有载体的(被控股的企业)。事实上,这也的的确确是被控股企业的商誉。也就是说,我们在分析商誉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时,分析的对象是一致的。账面上的“商誉”,对被控股企业来说,可以理解为一种自创的商誉。这个“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 是因为对被控股企业来说,只有外购的商誉 将来才可以扣除,税法是不承认自创商誉的。
2。“清算”的确意味着不再持续经营。但是,“清算”并不能否定一个事实,即对于外购商誉的支出,它是有计税基础的。若账面上的商誉发生减值,还是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只不过 需考虑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将来可实现的问题(考虑非持续经营的因素)。
[ 本帖最后由 zl_go 于
22:30 编辑 ]
回复 7楼 zl_go 的帖子
谢谢补充。
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该商誉仅出现在合并报表层面,但合并主体并非纳税主体,所以也就意味着这部分商誉不能税前扣除,所以计税基础为零。由于这部分商誉体现在购买方的合并报表中,因此站在购买方集团的角度,属于外购商誉而不是自创商誉。
回复 8楼 chenyiwei 的帖子
我的理解和您一样,这个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
但是,我理解的方式 和您 稍稍有点不同。
这部分商誉体现在购买方集团的合并报表中。如果进一步分析该“商誉”的经济含义,是购买方单体企业 支付的购买价格(长期股权投资)超过 被购买企业 可辨认资产(包括可识别的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的部分。这个超出的部分,也就是合并报表中体现的商誉部分(先不考虑递延所得税影响),我觉得其实就是 被购买企业的自创商誉。我对合并报表的会计不是很熟,若理解有误,请指正。
我们在分析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问题时,我们总是站在 被购买的企业的单体的角度去分析的,包括适用税率等等。所以,我觉得在讲商誉的时候,也站在被购买的企业的角度,或许更好。
当然,站在被购买的企业,我想说明的重点是:被购买企业(单体)是存在(自创)商誉的(当然,不是从单体的会计报表的角度,而是从单体的经济价值的角度),而且(属于合并企业的)这部分商誉价值已经反映在合并报表中(这个可能是我们理解的主要区别,因为大部分人会认为被购买企业单体是没有商誉的。)。根据税法,其计税基础为0。
另外,正如您所说的,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体现的是长期股权投资而非商誉。所以我觉得,如果站在购买方的角度,说不上是外购的商誉。
[ 本帖最后由 zl_go 于
23:20 编辑 ]
回复 9楼 zl_go 的帖子
从IFRS3结论基础的表述看,合并报表中的商誉与被购买方的自创商誉中(属于合并企业的)这部分是不能完全等同的。BC316:“The boards also observed that the third and fourth components are part of goodwill. The third component relates to the acquiree and reflects the excess assembled value of the acquiree's net assets. It represents the pre-existing goodwill that was either internally generated by the acquiree or acquired by it in prior business combinations. The fourth component relates to the acquiree and the acquirer jointly and reflects the excess assembled value that is created by the combination—the synergies that are expected from combining those businesses. The boards described the third and fourth components collectively as 'core goodwill'.”因此不能完全根据“被合并方帐面上自创商誉既不确认也不能税前扣除”来解释。
回复 10楼 chenyiwei 的帖子
又长见识了。
非常感谢版主!
原帖由 chenyiwei 于
18:39 发表
1、现在对商誉的讨论,多数是在合并报表层面由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产生的商誉,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体现的是长期股权投资而非商誉。而合并报表本身不是纳税主体,因此合并报表层面确认的商誉计税基础为零。
对版主的回复我有不同理解
首先,对合并报表本身不是纳税主体的问题,我认为合并报表层次讨论递延所得税已经不是站在各纳税主体的角度了,而是将合并主体假设成纳税主体,只有这样,合并时抵销的内部利润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才是合理的。因此不能说合并报表本身不是纳税主体,合并报表层次的商誉计税基础就是0
原帖由 chenyiwei 于
18:39 发表
1、现在对商誉的讨论,多数是在合并报表层面由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产生的商誉,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体现的是长期股权投资而非商誉。而合并报表本身不是纳税主体,因此合并报表层面确认的商誉计税基础为零。
第2,版主认为“而其中的“清算”就意味着不再持续经营,而财务报表是以持续经营为其基本前提的,所以只有在非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才可税前扣除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为零。”
与外购商誉相关的清算,是指母公司“整体转让或者清算”子公司,并不影响母公司和合并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
本人最近遇到这个问题,很是困扰,我的问题和ZQW912一样
回复 7楼 zl_go 的帖子
比较纠结,我认为合并主体的商誉是支付了对价的,因此就应该有计税成本,请版里的同仁再赐教,不胜感激
回复 12楼 cessy 的帖子
递延所得税是会计准则中的概念,而不是税法中的概念。它存在的基础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而计税基础是基于税法的规定,在每个独立纳税人层面上确定的。在合并报表中,递延所得税所反映出的是这些暂时性差异事项对于未来整个合并集团需因额外的纳税义务流出的经济资源,或者因节税而节约的经济资源流出。
在控股合并中,商誉仅体现于合并报表中,因此不存在可税前扣除的问题,所以商誉的计税基础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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