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直销店的香港海关扣留苹果手机机到中国海关被扣押了,需要交税费1288元才能放行,我是不是被诈骗了?

海关税改后,我那两个被扣的EMS包裹_生活记录_什么值得买
海关税改后,我那两个被扣的EMS包裹
第一次文章献给我自己还算顺利的EMS包裹不说以前的EMS了,税改后海淘买东西,那是万分的小心啊。最近碰见两次被扣的包裹,两种不同情况,所以写一下,希望对大家有用哈。Ps 我买的护肤品套装走EMS,一套一个包裹,都是没事直接收货的,但是这次被扣的两个里面都是。里面好多信息是我直接从北京海关咨询群 的公告和文件里截取的北京清关咨询1群QQ群:这个群呢是邮政的是咨询清关问的但是请注意里面的客服几乎等于没用哈主要还是大家在讨论各自的情况至于咨询海关问题,我真想说北京海关12360的微博回复速度是真快啊,可是也真是没啥用处啊。&遇到查询ems包裹送交海关如果你包裹没送交海关就不要往下看了哈我好羡慕你啊先别着急,不一定是被税了。一般是当天出海关,就没事儿,我有一次包裹在海关呆了三天也没事儿放出来了。如果你不放心,在ems网站有查不到新的信息,请一定记得以下两个网站。海关的网站: 邮政的网站: 我更推荐邮政的这个网站,信息比海关的详细多了 这两个网站都是北京海关12360公布的网站查到信息怎么办查到信息后,情况应该就是两种 交税 和超值超量。交税的就简单了请看图超值超量就跟我一样了 我两个包裹都是超值超量,一个价格超过一千,一个没超过一千。超过一千的,我没啥好说的,退运吧。因为咨询过商业报关,太贵了。如果决定退运就尽早,毕竟退运可能真的要好久。。。退运两种方式,现场和发email. 第一次我懒得去望京,就用了email退运。立马收到自动回复如下:“退运申请第二天开始算起,五个工作日左右处理完毕上角海关等待审批,海关审批时间为30到45个工作日,退运时间为一至三个月~运输信息11183咨询”我是4月27号发的邮件退运,至今查不到后续消息。打电话和现场问,都说请耐心等候。。。但是群里有个人说他直接去望京现场退运,包裹很快就有了后续消息,所以大家看着办吧。&我第二个包裹没有超一千,但是他们的电话是打不通的。咨询了北京海关12360的微博,他们的回复如下。说真的,我没按照他们说的做,因为我收到了邮局发来的国际邮件领取通知单。我收到的长这样,是去望京的单子,建国门的跟这个长的不一样哈,但是内容基本一致。收到单子后,我就准备了购物的清单。因为我是gmarket上买的,能提供的就是购买的截图。去了邮局,给工作人员看,他说不知道海关认不认,先尝试报关,如果成功就交税,不成功就直接退运了。我是5月12号去的望京,不到一点到的,人不是很多,排队也就没几个人。但是听别人说好多人。17号出现了可以交税的信息,18号收到短信,可以去支付宝交税啦。好多人收到短信都感觉是诈骗的,可是真的是真的。至于手续费,有的1块,有的50,我也不知道什么区别。我的包裹是5月4号从韩国寄出来,6号送交海关,9号刷新消息超值超量,11号收到通知单,18号交税,19号查询到出仓库了 ,估计再过几天都能到我手里了。到时候再来汇报看是几天。我在群里说我的交税了,好多人都觉得不容易,感觉一般被冠上超值超量的都是要退运的。可是我真的真的不超一千啊,我提供的里带EMS运费是超过一千的。反正海淘走邮政和EMS请谨慎啊,有的妹子怀孕的时候买的东西,现在孩子早满月了都没收到。最后再分享一些群里的文件进口邮件通关流程&一、邮件查询您可在查询境外发来中国等待清关的邮件号码,说明栏中注有我部工作时间和联系方式。二、邮件通关流程办理通关手续前请您先详细阅读海关总署公布的43号公告(群文件有图片可下载查看),并根据您进境邮件的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进口进口条件。对于符合进口条件的可以在QQ上申请办理通关手续也可以来我司现场办理通关手续,不符合公告要求的只能申请退运,同样可以在网上申请或是现场办理:1、办理退运:(a)在QQ共享文件里查找“个人邮件退运申请” 文件下载;(b)下载成功之后填写表格所需个人信息&&&&(c)将填写好的退运申请传到我们的公共邮箱(d)申请退运成功后,可在查询此邮件的退运信息(e)由于航空公司对运输内件要求,邮件如果含有液体或者粉末物品,会改由海运形式发运,海运时间较长,请您耐心等待。2、个人物品通关流程:(a)收件人本人拿身份证及邮件内购买物品的真实有效的机打小票或发票前来办理(请参看对照最新海关总署制定个人行邮物品完税价格表)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按照您真实有效的购物小票进行征税。审核未通过,请参考以下“货物正式报关流程”办理(b)&&&如收件人本人不能前来办理,除携带以上申报材料外,还需代理人拿收件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委托书(详见群内文件:委托书图片样本)前来办理。(c)&&&以上若收件人或代理人不能提供身份证的,可携带护照原件前来办理。(d)&&&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当场查验,根据实际查验结果办理免税放行、征税或是退运手续。(e)&&&征税邮件,签订纳税邮件领取须知,并缴清关税后,可选择自行取走或是继续发运。3、货物正式报关流程:如您提供小票经海关审核,还是不能按个人物邮件进关征税,可按照货物报关形式将您的邮件进行正式报关(1)找一个海关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按照货物报关(2)提供发票(invoice,类似于公司形式的形式发票)(3)提供装箱单(packing list,类似于公司形式的装箱单)(4)提供合同或订单(contract;order)(5)代理报关委托书(6)海关所需其他报关补充文件(例如:商检通关单等)如果您的进口邮件被税,请不要着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即可。第一步:请到,输入您的包裹单号,查询税额1、请在此输入单子号,例如:EKGB2、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例如此邮件状态为:等待清关,即等待缴纳税费状态。税金:80,手续费50,应缴纳金额:130元。(每个邮件不同,请根据自己查询结果计算应缴纳金额)第二步:顺利查到您应缴纳的税额后,请用支付宝支付税金及手续费1、支付宝账号:,支付宝用户名: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快递分公司2、备注:支付宝支付必须备注邮件号码及收货人名字,如下图所示。第三步:按要求支付宝成功支付以后,您不用通知任何人,每天会有工作人员进行批次处理,2-3个工作日后邮件会被发出,同时您可以到查询邮件状态,坐等收货即可。&注:如您支付宝支付时忘记备注邮件号码或者支付金额不对,导致一直没有放行,那么请关注群文件中每日更新的“支付宝问题汇款”,找到您的交易号,然后群文件下载“支付宝问题交易处理表”。正确填写后,连同支付宝交易截图(带有交易号码的支付宝交易截图)一并发到这个邮箱:&&&关于关税问题的解答& 1、问:你们是怎么征税的,需要征多少税啊,能不能便宜点?&&答:您货件的关税金额是由中国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核定生成,我们只是通知客户您需要缴纳关税,才能进行通关。如果您对税金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可以向海关申请税金复核。将您的邮件转到建国门报关行,但您需要亲自到建国门报关行所在地的海关窗口,当面开拆查验重新定税。&2、问:那我交完关税有什么的吗?&& 答:有的,我们会随着包裹您给邮寄您的关税的税票和您缴纳的50元代理报关费的发票,在您的包裹里面就都有了,那您可以打开包裹查看一下。&&关于税款支付问题的解答1、问:能使用什么方式支付,比如说支付宝啊,财付通啊,网银这些?&&答:目前您能使用支付宝支付。&2、问:那你们多长时间给我转发啊?&&答:我们收到税款2个工作日内开始安排发货。&3、&&& 问:支付宝帐号是多少呢?&& 答:,这是我们的支付宝帐号,需要注明邮件号,收件人姓名,转账金额:请在务必核实金额是否正确。附言注明:必须注明邮件号码、收件人姓名,以备异常情况下联系&4、&&& 问:那我需要给你们会多少钱啊?&&答:您收到的短信上面有我们给您的支付总金额,是关税加上手续费50元/件,你只需要把关税和手续费加在一起支付给我们就可以了。如:您的关税为80元,加手续费50元,您需要支付的总额为130元。&5、问:那我支付关税之后可以改地址吗?&&答:不可以的,我们会按照您包裹上面的地址给您邮寄。&备注:报关行为代客报关、代交关税的机构,无权对查验结果做出更改。&&关于自取问题的解答& 1、问:那我到柜台怎么办理?&&答:您需要带着收件人的身份证原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18号报关行办理手续即可,如果您收件人本人不能过来,可以委托代理人过来,需要您带着收件人的身份证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过来办理手续即可&2、问:那我到柜台交完关税可以再转寄吗?&&答:可以的,但是还需要您带着相关文件(收件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柜台办理,办理完后可以在将邮件按照包裹上面的地址进行转寄(免收邮寄费)。&3、问:我想自取,可是我包裹上不是我的本名,和身份证上不对着,这还能自取吗?&&答:可以的,只不过需要您到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证明就可以,或者是您单位开具的证明,证明上盖有公章就可以了。&4.问:目前已交税的普邮可以按照EMS进行转发吗?答:目前不可以,但我们正在做流程。&5、问:缴税后收到E开头邮件通知单如何处理答:您在支付宝转账之后收到通知单,核对邮件号,如果和您之前缴税的邮件是一样的邮件号,那可以忽略这个通知单,如果不一样,说明您有两个邮件需要办理清关手续。&6、问:我是外地包裹,在建国门报关行怎么办理啊?答:有极少部分的外地纳税包裹需要您到建国门报关行办理,海关要求收件人当面查验定税,您也可以委托在北京的亲戚朋友帮您到建国门办理,需要您带收件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前台办理就好,去之前请拨打010-预约,如不能到前台办理的也请拨打电话咨询怎样办理&&E打头邮件查询网址:C打头邮件查询网址:最后再来一张海关总署43号文件祝愿每个人都能平平安安收到包装完好的包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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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上)&&&&&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何永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田燕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处长)&&&&&撰稿人:&&&&&&&&&&&&&卞耀武&&&何永坚&&&田燕苗&&&王&&清&&&&&&&&&&&&&李建国&&&王&&柏&&&杨合庆&&&&&&&&&&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扩大,国际间科技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加,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这种监管制度应当是适应当代经济文化交流特点的,所以建立现代海关制度成为现实的需要,也是海关立法的基本要求。实现建立现代海关制度这个目标,必须同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海关法律制度,这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不久前进行的海关法的修改,就是这种密切结合的具体体现,新的海关法成为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有力保障。&&&&&新修改的海关法是年月,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共对海关法作出七十一项修改,修改后的海关法条文由原先的六十一条增至一百零二条,在增加一批新的条文的同时,也对原有的条文作了许多重要的修改。在表决海关法修改决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人出席,其中赞成的为票,反对的为票,有人投了弃权票。以多数票通过。&&&&&为了有助于对修改后的新海关法的了解,下面对立法背景、重点问题、基本规范作一些介绍和分析。&&&&&一、海关法的制定与修改&&&&&新中国的海关法制定于年,当时,改革开放政策的积极推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迅速扩大,不仅都需要加强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而且需要使监督管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尤其重要的是要在规范中体现和维护国家的主权,保护国家的利益。同时,海关经过几十年的变化,在起伏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在总结过程中认识到,在我国需要确立一个相对稳定的海关法律制度,或者说需要有一部法律来确立海关制度的基本规范。就在那样的背景下制定了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反映了当时所积累的经验,体现了已有的政策方针,考虑了立法时的现实需要。这部法律在实施后的十余年中,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管,促进对外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走私犯罪活动,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和实施海关法后直到这次修改的十余年,是一个很重要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对外贸易迅速增长,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在这样的大环境中,进出关境监督管理在丰富的实践中积累了新的经验,也面对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比如,走私活动猖獗,查缉走私的斗争日趋艰巨;海关监督管理的制度应当适应监管的需要;海关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亟待加强,消除海关执法腐败;海关的监管行为要提高规范化水平,由于海关监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的则应当明确;海关的监管措施在法律上也需要完善等。此外,我国还在国际海关义务方面作出了若干承诺,也应履行。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和新的需要,对海关法作出修改就是必要的,也是我国海关法律制度在发展和改革中逐步完善的必然过程。&&&&&2000年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海关法的决定,完成了海关法的修改工作,修改的主要内容为:&&&&&1.明确海关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这项修改的关键是将原有的“法规”两字改为“行政法规”,表明海关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只能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中央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2.确立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的侦查走私犯罪的体制。&&&&&3.明确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4.在海关的法定体制中,将直属海关与隶属海关的层级关系和权力层次作出明确划分。&&&&&5.将海关的权力行使延伸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的特定地区。&&&&&6.增加规定,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过批准可以查询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7.明确了进出口货物,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基本体制。&&&&&8.明确报关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9.确立了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的基本行为规则。&&&&&10.完善了海关所建立的对违反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11.明确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12.充实了关于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的规定。&&&&&13.增加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定的有关内容。&&&&&14.增加了关于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规定,同时也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确立了规则。&&&&&15.增加了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规则。&&&&&16.增加了关于海关稽查的基本规定,使这一制度在法律中确定下来。&&&&&17.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18.补充和增加了关于海关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19.确立海关事务担保制度,并增加相应的一章,对海关事务担保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20.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共有条,对海关队伍建设,海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规则,专业人员任职要求,业务培训和考核,关长定期交流,执法活动的监督,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约,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等,都作出了基本规定。&&&&&21.法律责任由原有的十条增加到十八条,新增内容较多,原有条文也作了重要改动,体现了这次修改的指导原则。&&&&&22.对一些新的用语作出了界定,表明其含义。&&&&&上面列举的海关法修改之处,只是其主要的部分,修改内容的具体分析和修改的意义,将在有关部分结合其他内容进行阐述。总之,这次海关法的修改,经过较为充分的酝酿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总结了来自海关监管实践的经验,研究了当前的执法需要,注重我国的国情,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针,以及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达到了预定的修改目的。经过了大幅度修改后,出现了一部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适应建立现代海关制度需要的新海关法,这是有积极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凡是与海关制度有关系者,都应关注海关法的修改和新海关法的实施。&&&&&二、海关的性质&&&&&海关的性质从根本上讲是可以直接决定海关法内容的,而海关法则是反映海关性质的,或者说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海关的性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是两者关系的实质。应当从这种关系中去理解海关法的一些重要规定,考虑海关法为什么作出这些规定,而这些规定最重要的、实质的内容是什么。&&&&&1.海关的产生根源&&&&&应当认识到,海关的产生根源是由于国家的产生,它是国家产生和发展的产物。由于有了国家才会有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才会有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才设立海关,对出入境的货物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尽管海关的具体组织形式有所不同,或者有些任务也不同,但是海关的基本性质是有共同之处的,也就是海关是由于国家的需要而设立的。中国海关的设立也并不例外,它是由于国家的需要才设立的,虽然曾经有过曲折起伏,但最终还是证实国家是需要建立海关的。海关法的制定和这部法律所确立的基本规范,就是国家的这种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这是理解海关法的最重要的起点,或者说是实质所在。&&&&&2.海关的基本职能&&&&&海关是因国家的需要而设立的,国家的需要不仅是一个明确的前提,而且是具体的也就是有具体内容的,体现在设立海关上,它就是要求海关体现和维护国家的主权,反映和维护国家的利益。这种具体的国家需要,决定了海关的基本职能,确定了国家设立海关所要发挥的作用。海关法的制定与完善,正是围绕着将海关基本职能具体化、规范化进行的,当然,中心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海关的基本职能。因此,海关法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至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立法的指导原则都是出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本质需要,或者说是反映了海关的基本性质的。所以,要理解海关的基本性质,就要考察它的基本职能,而要把握海关的职能作用,又离不开对海关性质有明确的认识,这两方面的正确结合体现于海关法所确立的法律规范之中。海关法的法律规范的形成,立足于体现海关的性质,同时又不是抽象的原则,而是具体的表现为海关职能作用的行为规则,这正是海关法所具有的实际意义。&&&&&3.海关的法定性质&&&&&海关的性质不仅是理论上的阐述,也不限于是政府文件上的表述,而是由法律作出界定,这种界定既是将海关在法律上作了定位,也是为了使海关的性质得以有效的体现。在海关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项规定是对海关性质在法律上的准确界定,它表明:一是,海关是国家机关,这就是由法律赋予了海关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二是,海关是监管进出关境的,这就确定了海关的工作职责,它是与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直接有关的,为国把关,国家主权和利益的维护者;三是,海关是监督管理机关,这就明确了海关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4.海关的主要任务&&&&&海关的基本性质、基本职能都是需要体现在海关具体任务之中,海关的具体任务也是由其性质、职能作用所决定的。海关的任务主要有五项,即:进出关境监管、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其他特定的海关监管事项。通过这些任务的执行,以达到实施国家法律,保护国家关税,维护进出关境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的目的。所以在海关法中确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这些任务都是与海关性质相符合的,正是海关所要发挥的职能作用。&&&&&三、海关的体制&&&&&海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特定的执法任务,从而形成了与其性质、任务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工作体制、管理体制,为了使这种体制规范化,并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有效地行使海关的法定权力,因而在海关法中对海关体制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尤其是在这次海关法的修改中,作出了若干重要的、新的规定,使海关体制更能适应海关执法的需要,符合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要求。&&&&&海关法中所确立的海关体制,在领导关系、机构设置、职权配置等方面,主要有以下内容:&&&&&(1)海关总署&&&&&这是海关系统中的集中统一的指挥机关、管理机关,处于这个系统的首脑地位。对海关总署的设置和法律地位,海关法的规定为: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在这项规定中不仅明确了海关总署的领导地位,而且在海关法中还同时明确了海关总署在整个海关系统中实行的是垂直领导的体制,所以海关法还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法关于海关总署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的规定,正是反映了海关的监督管理必须统一领导,保持对外的统一性,统一执法,有统一的规章制度,要求指挥有效,协调一致。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要求来说,也是需要有一个发达的、强有力的首脑机关的,海关法关于海关总署的规定,是必要的,适宜的。&&&&&在海关法中,还有多处直接对海关总署的职责作出规定,也都是以上述对海关总署的定位为根据的,在体制上是一致的。&&&&&(2)海关设置&&&&&海关机构设置是与海关体制相适应的,设置什么样的海关机构,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取决于海关体制,在这些方面海关法所作的主要规定有:&&&&&一是,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二是,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是一种垂直领导的关系。&&&&&三是,海关分为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两个层级,直属海关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这种对海关层级的划分是这次修改海关法时作出的,目的在于使海关的层级清晰,职责分工周密,有利于提高效率,正确地行使权力。&&&&&四是,明确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时,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依法对海关总署负责。&&&&&(3)确立侦查走私犯罪的新体制&&&&&在新修改的海关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同时还明确了这个机构履行职责时的法律依据,这就使这个机构的性质、作用更为明晰。在海关法中,还对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事项作出规定。上述新体制的确立,符合了海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进一步的要求,适应了完成海关任务的需要;同时也是遏制走私犯罪行为,强化打击走私工作的必要法律措施。&&&&&(4)明确海关与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项是需要加以注意的,一是,明确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由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二是,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三是,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海关或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四是,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执法活动。以上四点,既体现了海关执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又正确处理了海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关系,反映了海关体制的特点。&&&&&通过上述各项规定,表明中国已经形成一个规范的海关体制,它是海关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中国的实际,也是出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需要,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海关体制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是稳定的、有权威的,关键在于它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四、海关的权力&&&&&海关的权力在海关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应当对这项内容或者说对海关权力有正确的理解,才能增强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首先,海关权力中所指的权力,是一种能够作出决策并且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使之获得普遍遵行的社会能力,海关作为国家监督管理进出关境的机关是应当具有这种权力的,只有掌握了这种权力才能实现海关的职能作用。在立法过程中曾出现过海关是否需要这种权力尤其是其中的某些权力的议论,议论中多数人还是认为海关是需要有与之职能相适应的权力的。&&&&&第二,海关的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也就是海关代表国家作为行使权力的主体,它不同于国家权力以外的一些权力,国家权力是有强制性的,可以以强制手段行使这种权力。海关的权力在国家权力中又是一种行政权力,它是由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行政手段行使的权力,这些都是海关权力的重要特点。&&&&&第三,海关的权力必须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海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超出法律所授予权力的范围滥用职权,面对法律规定的职责而怠于职守、有失职守,都是有悖于法律的,不被允许。&&&&&第四,海关在行使法定权力时,所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海关作为依法行使权力的主体,受其监督管理的人和事,处于被约束的地位,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尊重海关的权力。&&&&&按照以上对海关权力所作的分析,应当肯定,海关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是需要赋予其相应权力的,因此在海关法中对海关可以行使的权力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法的可以扣留。&&&&&2.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有违法行为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资料,对其中与违法行为有牵连的可以扣留。&&&&&4.在法定区域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实行海关扣留。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扣留。&&&&&5.可以查询走私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6.对违抗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或者个人,海关有紧追权。&&&&&7.海关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8.依法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上面提及的是海关权力的主要内容,在具体行使时,则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条款所确定的具体权限、程序。海关权力是严肃的,既不能怠于职守,又不能滥用职权。关于海关权力的大小,在立法中可以有争论,但在海关法依法施行后,海关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被海关监管的对象必须尊重海关的法定权力。&&&&&五、海关监管&&&&&依照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是海关基本性质的界定,也是海关基本职能的确定。从而以这项法律规定为依据,对海关监督管理的任务、对象、程序等,在海关法中分别作了规定。&&&&&1.海关监管任务&&&&&海关监管的基本任务,就是代表国家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关境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海关所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工作部署,都是围绕实现这个基本任务的,海关法有关监督管理的各项具体规定与海关监管任务是相适应的。海关监管实质上就是将有关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付诸实施,而海关法则是为实现海关监管任务提供法律保障。所以,应当形成一个重要的观念,即实现海关监管任务是与实施海关法的规定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不可分离。根据法律确定海关监管任务,而法律又是实现海关监管任务的必要保证。至于这两者也会由于现实的发展变化,出现需要调整的内容,那也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进行调整,这样有利于建立稳定的海关监管的法律秩序。&&&&&海关监管任务是有明确目的的,就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也就是为国把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证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的交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海关监管对象&&&&&海关监管在海关法中是有具体明确对象的,这样使很复杂的监管情况集中到具体的对象上来,通过有针对性的也是覆盖面适宜的监管措施来实现监管任务。依照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监管对象为:&&&&&(1)运输工具&&&&&这就是将进出境运输工具纳入海关监管的范围,具体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海关监管中将进出境运输工具作为监管对象,主要是考虑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总离不开运输工具的载运,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实施监管。同时还考虑,物品的进出境总是与人的携带有直接关系的,因而将载运人员和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都列入监管对象。对运输工具的分类,实际上就是形成海关对水上运输工具、陆上运输工具、空中运输工具的监管。&&&&&(2)货物&&&&&这是将进出境货物作为海关监管对象,又称货物监管。具体的可以分为: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货物,保税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以及其他一些依法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中,对货物的监管是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宽、情况最复杂的一种监管,因此在海关法中作出二十三条法律规定,对不同性质、不同状态的货物规定了不同的海关监管措施,这是在了解货物监管的规定时,应当加以注意的。&&&&&(3)物品&&&&&这是指将进出境的物品作为海关监管的对象,具体的包括个人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其他物品,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进出境物品与进出境货物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非贸易性的,后者是贸易性的,所以进出境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3.海关监管程序&&&&&这是指海关对其监管对象办理进出境手续的法定步骤或者有关规则,目的在于正确、有效地实施海关监管的各项规定。海关法对于海关监管程序的基本要求是,有利于保证实施海关监管,方便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保证关税征收,严格防止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有利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海关法在修改过程中是体现了建立现代海关制度这种要求的,也总结了已有的经验改进通关程序,力求处理好不断增长的贸易量,要求提高海关效率,增强海关反走私能力和打击力量,完善海关行政程序,保证海关有效执法等方面的关系。&&&&&在海关监管程序中,监管对象不同,监管措施不同,因而监管程序上也有差别。进出境货物一般的监管程序是从申报开始,然后接受海关查验,再则就是依法征税,最后由海关签印放行;而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程序则为:如实申报、交验单证、接受监督检查;其他的一些监管对象还有一些特定的具体的监管程序,如对保税货物的监管等,则是依法施行,也是必要的,在海关法立法过程中,注意到了既要有效运用海关的执法手段,又要防止手续繁琐,影响合理的效率要求。&&&&&六、海关征税&&&&&海关征收的税有两种,一是依法征收关税,另一种是在进口环节代征的税。征收关税是海关的基本任务之一,海关法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税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这种税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海关,所以它是国家税收,又因征收的环节而称关税。可以说,关税有以下特点:一是,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二是,在进出关境时一次征收,其后在境内不再征收任何关税;三是,关税以货币缴纳,又称货币关税;四是,关税有较强的涉外性,它不仅是重要的财政收入,而且是作为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关税按征收环节主要分为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在这三种税中,进口税是最主要的。对于关税如果按其计征标准,就有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等类别。从价关税是最基本的一种标准,它是按货物的价格来计征关税的,因此如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很重要的,所以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这里所指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的方法,不仅是当前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方法,而且是法定的方法。&&&&&在关税征收方面,海关法规定的内容还有:&&&&&一是,对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组成作出基本规定,使完税价格的计算有了法律依据,保护了国家的利益,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三是,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作出规定;&&&&&四是,对关税征收的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作出规定;&&&&&五是,对税款的少征、漏征或者多征的处理作出规定;&&&&&六是,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上述规定在海关法中确立下来,正是使关税征收更为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完善的关税制度。&&&&&七、几项重要的海关监管制度&&&&&在新的海关法中,为了适应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海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我国的经验和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确立或者完善了一些重要的海关监管制度,比如:&&&&&1.报关制度&&&&&明确了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其委托他人办理报关手续,这是其一;其二为,明确了委托人与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的基本法律关系;其三为,规范了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的行为,必须依法注册登记或取得从业资格,依法从事报关业务活动。&&&&&2.走私案件移送制度&&&&&确定了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不涉嫌犯罪仅限于是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处理,体现了海关统一处理的法律原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构关,从制度上防止了以罚代刑。&&&&&3.保税制度&&&&&在新的海关法中,对保税制度作了大幅度的充实,不但对保税仓库增加了规定的内容,而且对保税工厂的设立和监管作出了规定,还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样在海关保税制度中有了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三种形式,使我国在运用保税制度方面的经验反映在法律上,同样也使保税的做法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海关监管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制度,根据已有的经验和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的需要,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这项制度所涵盖的是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具体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规定执行。有关的保护程序、保护方式则是制度化、规范化的,既有利于发挥海关这个重要环节的保护作用,也可以说是海关监管任务增添了新的内容。&&&&&5.海关事务担保制度&&&&&在海关法中为这项制度专设一章,这是在海关监管中引入了担保制度,但是又并非简单照搬,而是按照海关监管的特点作出了一些专门规定。海关事务担保是一种对履行海关义务所作的担保,它的目的在于方便合法的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又使国家的关税等得到保证。所以海关法规定,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除了规定货物放行外,还有其他担保事项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作出规定。这也就是意味着海关法中有关海关事务担保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这项制度的所有内容,而是还会在进一步的实践中根据实际需要确立新的规范。应当说,在修改海关法时,设立海关事务担保一章是海关法律制度的一项颇有价值的进展。&&&&&6.预归类制度&&&&&这就是在海关法中所规定的,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这样做使进出口商可以预知所欲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收的要求,是有利于正常进出口的。同时,海关法还规定,进口或者出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这样就是相同的情况执行相同的规则,避免了执法上的随意性,也防止不同海关在执法中出现的一些偏差,而有利于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在海关法中还规定,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这项要求更会使预归类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它要求这项制度是公开的,为有关的进出口行为提供预知税赋的机会,也使公众能对海关执法进行监督。&&&&&在海关法修改中,还对一些制度作了修改、完善,也是整个海关法律制度的组成内容。各项海关监管的具体制度,虽然具体要求各有侧重,但它们之间都有很紧密的联系。&&&&&八、强化执法监督&&&&&从一开始审议海关法的修改议案,就很快反映出要求加强对海关执法监督的意见,包括必须重视队伍建设,遏制执法腐败,建立监督海关执法活动的必要制度,尤其要体现在赋予海关很大的执法权力时,就要有相应的执法监督措施等项内容。于是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多方面的意见和现实的需要,拟出了在海关法中增加执法监督一章的方案,很快得到了积极的支持和肯定,经过修改后,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法律的内容。&&&&&海关法所确立的执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一是,明确海关执法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将依法接受监督作为法定义务。&&&&&二是,明确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禁止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串通走私,非法扣留、检查和限制人身自由,以权谋私,索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私分、占用走私货物、物品,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等,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行为规则,有的还有很强的针对性。&&&&&三是,加强海关队伍建设,促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并成为法定的要求,依法使之制度化。包括专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招收工作人员程序和录用原则,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任意而为的,违法行事者将在法律上被追究责任。&&&&&四是,确立海关关长定期交流、考核制度,加强了对关键职位、关键人员的监督。&&&&&五是,重申海关执法应当受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且进一步明确受监督的事项。&&&&&六是,确立海关内部监督制度,包括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监督,对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监督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七是,确立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查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应当权责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因为这是实行内部监督的有效制度,不相容的岗位应当分离,只有分离才能有制约,实行制约必须以分离为前提。&&&&&八是,确立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制度。&&&&&九是,确立海关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的回避制度,即法定回避制度,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这些执法监督措施的制度化、规范化,并能有效实施,将大大有益于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公正执法,防止执法腐败,这是海关法修改的一项积极成果。&&&&&九、关于法律责任&&&&&修改前的海关法中共有法律责任十条,修改后增至十八条,它不仅表明新的海关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增多,而且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也加大了,特别是重点突出地打击走私犯罪行为。&&&&&1.走私行为&&&&&在海关法中将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区分为走私行为和走私罪。首先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尚不构成犯罪的,则实施行政处罚,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2.走私罪&&&&&对于有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走私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第三章中专门有一节为走私罪,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所列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等,并且按照不同的罪名分别规定了刑事处罚。&&&&&3.按走私行为论处&&&&&在海关法中还对两种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即: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收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对这两种行为,海关法中明确按走私行为论处,这表明它们还不属于是走私行为的本身,因为如果本来就是走私行为,就不必作为按走私行为论处了。但是应当肯定这两种行为的危害性和应受的处罚与走私行为是相同的。这两种行为按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面三点叙述可以看出,对走私的处罚有四种,即:走私行为、走私罪、按走私行为论处、按走私罪论处。&&&&&4.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和通谋走私&&&&&在海关法中将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因为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了海关单证的正确性、有效性,破坏了海关监管活动。在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中,只要有其中的一种就是违法犯罪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这些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连同前段所述,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这是指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但还不是走私行为的,也应当给予处罚,所以在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规定了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6.违法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业务是否规范,关系到维护海关监管秩序,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因此规定,未取得合法资格而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并进行处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违法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这样规定是必要的,严格地规范报关行为,有利于实施海关监管,这也是现实的经验教训所证实的,惩处违法的报关行为,可以防止扰乱海关监管秩序。&&&&&7.严惩索贿、受贿、行贿&&&&&在海关法中对海关工作人员索贿、收受贿赂行为规定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明确地对行贿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并且这项规定是针对海关执法行为的。海关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有以下三层意思:一是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不得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这是一种特殊的行贿主体,如果有行贿行为,不但要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追究责任,而且要受到海关法所规定的处罚;二是明确如果发生上述行贿行为的,即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以罚款,这就是将其清除出报关领域,需要注意的是受这种处罚的不仅是报关企业,而且包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三是明确行贿行为如果构成行贿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将被永远禁止取得报关资格,即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证书。&&&&&除了上面分析的七点外,海关法还就修改后的许多行为规则如果被违反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前后是相对应的,目的是要促使人们遵守已经由法律确定的规则,违反了是要受到处罚的。这些法律责任中,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需要区分不同的行为,分清所要承担的不同的法律后果,受到不同的处罚,或者依照法定的规则进行处理。比如,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明确由海关没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别设备,规定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这就体现了海关体制的特点和关税的性质;又比如规定了,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海关工作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明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是必要的,体现了海关法的立法目的,也表明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理。&&&&&海关事务,在国内涉及到对外开放方针的执行和大量的对外交流合作的事项,在对进出关境实施监督管理中,有明显的涉外性特征。因此,必须重视海关法这部法律和有关的海关法律制度,从研究到实施运用都是重要的。如果联系到现实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受到海关监管的对象,应当知道海关法的规定,并切实遵守其规定,提高守法的自觉性。作为执法者的海关及海关工作人员,尤其要重视海关法,认识自己执法权力的来源、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最基本的不可逾越的规则,秉公执法,严肃执法,对国家、对社会、对执法者自身都是有重要意义的。&&&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海关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原则作出规定。&&&&&首先,海关是国家产生和发展的产物,只有在国家建立之后,国内的商品生产发展,国与国之间形成了商品交换,进出国境的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增多,这才有了设立海关的基本条件,或者说有了设立海关的需要。国家设立海关,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利益,代表国家行使主权,执行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禁止侵害国家利益的货物、物品进出境,保护国家的财政收入。在海关立法中,必须反映海关的这种基本性质,使国家设置海关这样的国家机关的最基本目的,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成为建立海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首要目的。当然在海关法这部确立海关制度的基本法律中,明确地将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作为其所制定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目的,也就是海关法的立法目的。&&&&&第二,制定海关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则是要通过海关实施监督管理,并且这种监督管理是强有力的,不断被加强的,要将这种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并保证有效实施,因而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成为海关法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或者说也是立法的重要目的。&&&&&第三,国家设置海关,其目的和任务是由国家执行的对外政策、对外方针决定的。我国实行的是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政策,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对外经济合作和科学、文化交流。海关法是要反映这方面的政策方针和现实需要的,因而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作为海关法的立法指导原则。&&&&&第四,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可以说既是海关法的立法目的,又是海关法的立法指导原则。因为海关的监督管理,它的基本任务就是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为前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保障,不让这项事业受到损害,同时尽力提供有利条件。海关法的各项规范是为海关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确立行为规则,因其共同的原则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也是海关监管的基本目的,从而也就成为确定各项规范的出发点。在这项原则指导下,制定海关法的条款和实施海关法,在立法中将海关监管的具体行为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重大原则结合在一起,结合在海关法的法律条文之中。&&&&&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释义】&本条是对海关的基本性质、基本职能作出规定。&&&&&这是海关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个部分的内容。&&&&&第一个部分,是对海关的基本性质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同时根据海关的性质表明了海关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国家设立海关,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表明海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主权的机关;二是,海关作为国家机关是以监督管理进出境为己任的,这就明确地界定了海关的基本特点,也就是与其他机关的不同之处;三是,海关是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说是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其行政执法职能明显,所以又称之为行政执法机关。海关监督管理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监督管理是对其他进出口行政管理的再管理,是对其他行政管理的最后审查管理。&&&&&第二部分,即本条对海关的基本职能作出规定,并且是先对海关基本职能的实施所凭借的法律依据作出了界定,就是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行使其职能的。这样的规定表明一条重要的原则,即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实现各项任务。海关的基本职能有以下各项:&&&&&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这里所指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而物品则是非贸易性的,它们在进出境时是海关监管的对象。&&&&&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关税是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所征收的税,征税主体是海关,征收关税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之一。海关可以依法在进出口环节代征税款,以及依法收取费用。&&&&&3.查缉走私。这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海关非常重要的职能。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管,进行非法的进出境活动,偷逃关税,非法牟取暴利,扰乱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坚决打击走私活动,查处走私案件,缉拿走私犯罪人员,惩罚走私行为。&&&&&4.编制海关统计表。这又称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由海关负责。&&&&&5.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这是在法律上为海关可能发挥的作用留下了空间,也表明海关的职能是会增添一些新的内容的。&&&&&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释义】&本条是对海关的体制、海关的设置、海关执法的独立性作出规定。&&&&&在这一条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海关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垂直的领导关系,这是符合海关基本性质的,也能适应海关实现其基本职能在组织体系上的要求。&&&&&首先,由海关法确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作为中国政府的一个法定的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也就是海关总署为中国海关的最高管理机关,是中国海关的首脑机关。这样在海关法中确定了海关总署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国海关所实行的垂直领导体制,建立了海关总署与全国海关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是统一的,指挥是统一的,适应了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第二,海关的设置。在海关法中确定设立海关的原则:一是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海关,适应了对外开放的需要,对外开放的口岸包括沿海港口,与海洋相通的江河港口,与邻国交界或者相通的江河港口,边境火车站和国际联通火车站,航空港,陆地边境上的公路车站或其他国界孔道等;二是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这是根据海关监管业务的状况来决定的,不是对外开放的口岸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城市、地区也可设立海关。在过去,曾一度将沿海口岸设立的海关称为“海关”,而将在内陆地区设立的海关称为是“关”,现在已不这样区分,而一律称为海关。截止年底,全国共设有海关个。&&&&&第三,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这是海关设置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确立海关的垂直领导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表明海关的设立是根据海关对进出关境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决定的,不是按某一级的行政区划逐个地设立,也就是将设不设海关与行政区划分开,这是符合海关的性质和职能需要的。海关的隶属关系是垂直的,自成系统,并不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的地区来领导,这也是由法律所确定的,有助于海关自身形成法定的隶属关系,也有助于正确处理海关与所在地方的关系,因为有法可依,避免在隶属关系方面的混乱。&&&&&第四,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这项规定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海关执法具有独立性,目的是不受干扰地公正执法,同时这也是对海关提出了严肃要求,就是必须依法办事,履行职责,独立地承担责任。所称独立行使职权,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地执行法律,不能怠于职守,也不得滥用职权;二是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有执法的独立性,独立地对法律负责,独立地、不受牵制地完成海关监管任务。至于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依法建立的垂直领导体制,依法接受领导与监督的关系,依法服从海关总署的管理并不矛盾,并且为了保障海关执法的独立性,因而在海关法中明确规定海关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接受海关总署的领导,同时由海关总署监督和保障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释义】&本条是对有关设立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这个机构履行职责的规定。&&&&&本条具体的内容有五项,就是对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这个机构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作出了规定,下面分别解释这些规定:&&&&&1.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这是有关海关体制的一项重要的决策,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加强海关的监督管理,更有力地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益。这个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是由国家设立在海关总署的,在海关法中作出规定,所以它是一个法定的机构。也就是由法律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同时,海关法还规定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这是一支依照法定的职责组建的警察队伍,所称专职,也就是这支警察队伍具有专门的职责,即侦查走私犯罪,进行缉私,而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其他刑事犯罪的职责。&&&&&2.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职责&&&&&海关法明确规定,这个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侦查是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暂时拘禁在一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执行逮捕是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逮捕。预审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3.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关系到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依法履行其职责,其职责的具体内容。因此在海关法中明确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海关法作出了上述适用法律的规定后,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法律地位就是很清楚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按照刑事诉讼法履行职责,就是执行其有关的各项规定,内容较多,下面列举一些重要条文,以利于理解如何履行上述职责,如:&&&&&“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上面仅是列举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条款的一部分,其他有关条款也都是一样适用的。&&&&&4.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分支机构&&&&&主要内容是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现行规定,可以在直属海关设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负责该直属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在隶属海关,则由走私犯罪侦查分局配置走私犯罪侦查大队。关于各分支机构办理所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法明确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这是一项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所以走私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5.明确了地方公安机关有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职责的责任,从法律上确定其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任务。具体的配合则于实际工作中安排。&&&&&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释义】&本条是对国家的缉私体制和走私案件的移送作出规定。&&&&&首先,在海关法中确立了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这是因为走私是一种综合性的、危害面很广的经济犯罪,涉及多个领域和管理环节,必须在强化进出境监督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贸易行为,整治进出口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秩序,加强金融监管等方面实行联动,施行综合治理,这样才能有效的打击走私活动。统一处理,这是指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统一处理;各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和价款,依法交由海关统一处理,由海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坐支截留,不得侵害依法归国家所有的财物。所以规定统一处理,既是与海关法所确定的海关体制是相适应的,也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第二,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这是由海关的基本职能所决定的,也是明确了在各有关方面的联合缉私中海关所应承担的具体职责,以及海关与其他部门、单位之间应有的工作关系和法律关系。在缉私工作中,具体的组织,应有的协调,所需的管理,由法律确定海关负责,可以使缉私工作责任明确,有秩序地进行。&&&&&第三,关于走私案件的移送,由海关法制定了明确的规则,这是很必要的,主要的意思为:&&&&&一是,在联合缉私的体制中,各行政执法部门都可能有查获的走私案件,但对这些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法定的部门处理,而不是谁查获了走私案件就可以由谁处理。&&&&&二是,对于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如果属于是行政处罚的,也就是尚未构成犯罪的,就应当移送海关依法处理,这是具体执行由海关统一处理的法定原则的。实际上这种移送就是以法定的程序确定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义务,以及海关统一处理的职责。&&&&&三是,对涉嫌犯罪的走私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即对刑事案件有权办理的机关,具体的是按照案件的管辖分工,移送给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这些都需根据法定的程序办理,包括公安机关接受移送的走私案件后,也都要依法办理,遵守法定程序。&&&&&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释义】&本条是对海关可以行使的权力作出规定。&&&&&海关的权力是根据海关的基本职能,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益的需要而确定的,这种权力的授予必须经过法律,不是海关可以自行决定其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必要程序。这也就是,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应当授予海关必要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因此了解海关法的本条内容是很有实际意义的,下面逐项作分析:&&&&&第一项,海关法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关境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权力,就是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其中有违法行为的,海关有权扣留,即赋予了海关扣留权,这样就保证了海关在实施对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时,具有对违法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第二项,是对进出境人员有查阅证件的权力,以便证实进出境人员的身份,依法对与之有关的货物、物品采取监管措施。对于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海关有对其进行查问的权力,并有调查其违法行为的权力,这就是海关对进出境的有违法行为的嫌疑人具有查问权、调查权。&&&&&第三项,海关在对进出境监督管理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资料的权力,无论是正常的监管进出境还是办理案件,都有这种查阅、复制的权力,行使这种权力的限制是只能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而不应是无限制的扩大范围。对于与违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资料,可以扣留,这就是对违法者可以采取法定强制措施。在法律中列出了有关资料的具体名称,是为了更有操作性,有明确的查阅、复制的对象。当然这种范围并不限制对未列出名称的其他有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所以在法律上在列出具体名称之后还指出有其他的资料。&&&&&第四项,主要规定了海关在查缉走私时所具有的权力:一是,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有检查权,其检查的对象为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场所,走私嫌疑人的身体;二是,在上述特定区域内,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有扣留权,法定权限和程序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这种扣留由于有其特定的条件,所以又称海关扣留;三是,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这是对海关扣留时间上的限制,是有必要的;四是,在特定区域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所具有的权力,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况: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法定的批准程序,可以进行检查;海关检查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海关也可径行检查;对于检查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也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海关在那种特定的情况下,具有扣留权。在第四项中,所提到的海关监管区,在海关法第一百条中作出了界定;而对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则在海关法中规定了确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五项,是关于查询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海关法明确三个相关的条件:一是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才具有这项权力;二是查询需经批准,批准权力在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三是查询的范围限于是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以上三个方面都是法定事项,都要防止随意性,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存款者、汇款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保证调查走私案件的需要。&&&&&第六项,是明确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具有紧追权,就是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是海关的一项特定权力,即可以不受特定区域的限制行使权力,追回违抗海关监管的逃逸者。&&&&&第七项,是明确海关具有配备武器的权力,必要前提是为了履行职责。对于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按照海关法的规定于年由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明确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该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也作为海关权力的来源,成为海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的一部分。在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若有涉及海关权力的规定,这样就可以与海关法衔接。同时,除了前面所列的七项权力外,还可以根据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需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授予海关其他的一些权力,这也是与海关法的规定相衔接的。&&&&&第七条&&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释义】&本条是对支持海关执法,排除非法干预作出规定。&&&&&海关作为依法设立的,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进行执法活动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称行政执法机关,其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得到各地方、各部门的支持。对这种支持的要求,在海关法中以法律形式表明后,就成为各地方、各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也就是必须这样去做,有义务为了国家的利益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这里所指的各地方、各部门,是指与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各个有关的地方和有关的部门。对于各地方、各部门来说,还必须依法约束自己,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尤其是海关在对进出境实施监督管理时,与地方的利益、部门的利益有矛盾时,应当将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得为了地方的、部门的局部利益干扰、阻碍海关的执法活动。如果出现违反法律,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不仅是不符合国家利益的,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除了因地方利益、部门利益非法干预海关执法活动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外,其他任何违反法律,非法干预海关执法活动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境地点作出规定。&&&&&为了保证海关对进出境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必须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无论是采用水上运输工具、陆路运输工具还是实行空中运输,以及运用这些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物品,都必须在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接受海关的监管,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有强制力的、普遍执行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将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纳入海关实际监管的轨道,所以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不得自行决定在设关地点以外的地方进境或者出境,更不允许绕开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逃避或者违抗海关的监管。实际上,规定进境或者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这是体现了国家的主权,是海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需要,也是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严格限制了对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和可能性。&&&&&设立海关的地点,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界定的,就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实际上就是国家设有海关,并定有实行海关监管的地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就必须在该处接受海关监管。&&&&&对于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海关法作出了特别规定,也就是这种进出境仍然要依法进行,不允许随意地进出。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为,这种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这是法定的权限,也是很严格的权限,不是按法定权限决定的进出境地点是非法的。通过依法批准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仍然要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也就是依法接受海关的监管,仍在海关监管范围之内,并不因为是临时进境或者出境,不在设立海关的地点,而可以不接受海关的监管。海关法在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正是为了防止以临时进境或者出境为借口,逃避海关监管。&&&&&第九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报关资格作出规定。&&&&&在海关监管中,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境或者出境的手续。本条所规定的是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手续,它们与运输工具报关有所区别,下面解释本条的内容。&&&&&进出口货物是带有贸易性,应当由掌握提货单或者装货单的货物所有人即货主,按海关规定填具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填报的事项除运输单证中已列出的外,还应根据商业单证填报货物的发票或合同价格、原产地、具体品名、税则号列和成交价格等,以便海关作为对货物查验、归类、核收关税等方面的依据,因此上述填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否则便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报关者,进出口货物的货主在海关法称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当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并不都是真正的货主,但是他在法律上是以货主的面目出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但在海关法中也不是一律要求都是由其自己直接办理报关手续,因为这是有实际困难的,尤其是在现代的商事活动中不应要求都由进出口商自行办理报关手续。所以海关法又规定,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这实际上就是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可以由货主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而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是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这里讲的报关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它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取得报关的合法资格。在现代海关制度中,专业报关企业受到鼓励、支持,因为这种报关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报关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由于它是非贸易性的,所以规定可以由这些物品的所有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但不要求这个代理人必须是报关企业,其他的个人也可以作为其代理人,只要是由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委托的即可。&&&&&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释义】&本条是对代理办理报关手续的委托人与报关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规定。&&&&&按照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从而发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所以再由海关法作出了一系列的规范进行调整。主要内容为:&&&&&1.以委托人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这就是报关企业作为代理人,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这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表明这种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形式要求报关企业遵守法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也就是以委托人名义报关的,委托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的责任,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则应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2.以报关企业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这种情况为报关企业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但不是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去办理报关手续,而是用报关企业自己的名义去办理报关手续,这时海关不要求报关企业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在法律上将报关企业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样看待,将两者置于同等的地位,所以海关法明确规定,报关企业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至于报关企业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之间还有什么约定,则是另一层的法律关系。&&&&&3.委托人与受托代理的报关企业之间的法定义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作为委托人,报关企业作为代理人,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都必须为向海关申报事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也就是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这对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特别是防止走私犯罪行为有重要的意义。海关法所明确的法定义务是,委托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中提出的要求是,专业报关企业在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纳税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及其他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总之,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法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要对自己所代理的报关纳税事宜的真实性承担应有的责任,更不允许有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释义】&本条是对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的资格和行为作出规定。&&&&&在法律中对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的资格和行为加以规范,对加强海关监管,维护海关监管的良好秩序,保证报关业务的水平,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海关法为此作出了基本规定。&&&&&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这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是可以自行办理报关手续的,但是这种自理报关单位应当向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经海关审核批准,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方可在海关办理报关手续。&&&&&2.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这是指专业报关企业或称代理报关企业,它们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手续,是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经济实体而存在。设立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海关总署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向海关提交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由海关核发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3.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这是指从事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的资格,经过海关注册,获得报关人员的证件。这样才有利于保证报关人员的质量,规范报关行为。当前,海关总署已发布海关对报关人员的管理规定,对报关人员的资格审定、注册和年审、报关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4.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这是指无论是自行办理报关手续的货主,还是专业报关企业,都必须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然后才能从事报关业务。现行的海关总署的规定为,有关人员只有依法获得报关人员证件后,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报关人员的证件是办理报关业务的身份证明,只有取得报关人员的资格也才能获得报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因此,获得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的合法资格,才是从事报关业务的必要条件,否则不得从事报关业务。&&&&&5.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从事代理报关的业务,必须是以合法性为前提的,包括代理报关的内容、代理报关的业务范围、代理报关的程序,都必须是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违法从事报关业务,包括非法代理他人报关,超出业务范围从事报关活动。比如,报关企业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受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如果出现这些现象,它就是一种违法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也是超出合法许可的业务范围的报关活动。在法律中对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不但是维护海关监管秩序,而且也促使报关企业健康地发展,报关人员合法地提供服务。&&&&&第十二条&&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释义】&本条是对海关询问和获得协助作出规定。&&&&&海关依法执行职务,尤其是办理案件时需要了解情况,查清事实,搜集证据,在这个过程中,有时需要以询问的方式,找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进行交谈,目的是查明案情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被询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将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如实提供。对于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所进行的询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若有阻挠则要承担妨碍海关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在这里还要指出,海关法中的询问与查问是有区别的,询问的对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被询问的人并非是参与走私犯罪活动的嫌疑人;而查问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的嫌疑人。被询问的单位和个人所以要配合海关执行职务,因为每个单位和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协助国家机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供所知道的情况。&&&&&海关执行职务,特别是查缉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这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的职责。因为这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是海关、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的共同职责,不允许有暴力抗拒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出现就应共同行动,予以制服。如果从海关这方说,就是在执行职务时受到暴力抗拒时,也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予以协助。&&&&&第十三条&&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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