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可以申请支付经济补偿金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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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或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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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
作者:孙心远  时间:  浏览量 0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否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呢?
提前约定加班费 辞职求偿难如愿
2010年4月,左先生以其所在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获批后,因公司拒绝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
左先生向仲裁机构申诉称:该公司在其入职时即对加班费做出约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计算基数为每小时6元钱。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他就同意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加班小时数及工作量均已达到比较高的水准。而他获得的报酬,仅加班费就比国家规定少3800多元。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并要求公司给予1.6万元经济补偿。
该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和差额加班费用。理由是:左先生系主动辞职,不应得到经济补偿。同时,其辞职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左先生之所以这样做,纯粹是出于私利、不讲职业道德,想到另外一家企业挣高工资,对本公司故意挑刺。鉴于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及要求经济补偿的原因,故不同意左先生的诉求。
仲裁庭审理认为: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加班费,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应予纠正。
由于左先生对此约定也已同意,故依据《劳动法》第44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规定,裁决该公司按标准补足加班工资差额3600元,不再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和利息,驳回左先生的其他申诉请求。
左先生虽不满意裁决,但查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均没有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规定,只好作罢。
支付补偿有条件 加班排在报酬外
记者从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马国振律师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就左先生遇到的问题作出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15条虽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该解释的核心点是“拒不支付”。起草者认为“拒不支付”系“对于仅有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本案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只是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故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再者,《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仅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1款和第3款明确将“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单独列开,说明这两个法律概念不是同一概念,彼此不相包含。
既然这两个法律概念不相包含,在法律实践中就应区别对待。而区别对待的后果,就是左先生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附: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_百度知道
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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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对于显著轻微(拖延时间很短..:(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差额很少)的一般不支持经济补偿金,而是要求用人单位立即补发差额部分,也不是长期性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按一年计算、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过实际司法实践中还要考虑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个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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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焦某,男,1983年10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栋
被申请人:xx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xx路xx栋。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大厦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放行工程师一职,与被申请人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1日终止。从2013年5月开始,申请人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日常管理、实际劳动用工等都转由被申请人航空公司负责,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却形成了实际劳动关系;但由于被申请人航空公司从2015年2月开始拖欠工资至今已有6个月,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航空公司要求支付工资但其并未支付,已经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生活困难。因此,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依法解除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2.由被申请人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8471.14元;3.由被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7个月工资元;4.由被申请人支付3天带薪年休假工资5376.66元;5.由被申请人支付6天加班工资10752.96元;6.由被申请人支付8个月高温津贴1200元;7.由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书》;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6000元。9.两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劳动仲裁。
两被申请人均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一、两个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责任;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的请求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投资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31日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投资公司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5985.88元;
三、由被申请人投资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4486元
四、由被申请人投资公司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书》;
五、由被申请人投资公司支付申请人2014年6-10月至2015年6-8月期间的高温津贴人民币1200元。
六、由被申请人投资公司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688.5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一、关于两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可以通过以下确认:(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投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虽主张其工资的发放、社保缴纳、日常管理、实际劳动用工等自2013年5月开始都由被申请人航空公司负责,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航空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鉴于《社保清单》并未注明投保的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航空公司,工资单也未载明是被申请人航空公司制作并发放工资,故,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航空公司存在有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未支持两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主张。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正式离职,在其离职前被申请人投资公司尚未支付申请人6、7月份的工资,属于拖欠申请人工资的情况。根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可以解除与被申请人投资公司的劳动合同。
&&&&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以及高温补贴的问题
申请人从2012年12月11日入职至2015年8月离职,工作年限为两年10月,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投资公司应该向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的平均月工资为19490元,2014年深圳市职工月均工资的为6054元,申请人的月均工资超过深圳市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金额18162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由深圳市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金额来计算,也即裁判结果的金额。
关于高温津贴。申请人主张其工作环境是在室外停机坪上,被申请人主张其是在室内工作,但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并未就其员工的工作环境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
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四、《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347档案编写】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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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我提出劳动仲裁,我可不可以再加一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去补充这一条呢?
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我提出劳动仲裁,我可不可以再加一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去补充这一条呢?
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写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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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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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和公司先提出开庭时提出了,被告要答辩期,择日开庭,我想问一下提前提出和当庭提出会有什么影响吗?没有纸质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只是口头上在开庭时提出的
没有影响,只是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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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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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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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结合你们的证据和仲裁请求确定。
你好,咨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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