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登记制,企业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填写都有哪些误区

股权转让中的9大纳税误区及其法律风险!
股东基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亦无法避免,由于股东认识错误,导致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
一、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方不须就股权转让价款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但需出具收据或收条的约定,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案涉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条款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36辑)
二、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王女士,将其持有公司的10%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100万元,王女士占10%应出资10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了刘先生。王女士认为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应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家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元,根据2016年9月这家物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列报:所有者权益36266.43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36266.43元),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核定其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向王女士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王女士的这次股权转让,物业公司2016年9月《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36266.43元,王女士拥有公司10%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626.64元。
笔者特别提示她以0元转让其所有的股权,明显低于其所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因此,应按上述相关规定核定其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并计算其转让所得。
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四、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笔者特别提示基于此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履行的标志是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五、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六、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8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笔者特别提示,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七、个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即使转让方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申报纳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八、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文件)国税总局对江苏省地税局的批复,确认苏宁环球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浦东建设公司股权参与苏宁环球定向增发的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涉及二次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纳税义务产生。
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所得,仍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次纳税义务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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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深圳注册公司时,填写注册资本你该了解这些
2014年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公司注册时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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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认缴登记制,企业注册资本填写都有哪些误区_百度知道
认缴登记制,企业注册资本填写都有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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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且,注册资本也只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之一。想要“零元”肯定是不能注册公司的。这种想法简直就是痴人说梦,员工等、经营规模和创业规划来确定认缴期限,树立起诚信的意识、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但是,认缴期限太长的话,会引起合作伙伴对公司诚信度和实力产生怀疑。二。三,这对于公司今后的发展是没有半点好处的。另外,这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这样的想法是完全不可取的,处处受限”。除此之外,公司想要维持基本的运营,还需要场地,设备,并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甚至可能会被写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企业则应该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毕,同时还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只认不缴”会影响到公司的诚信度、不花钱也能办公司“认缴制”也是有一定额度的;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力。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这将导致“一处违法,监管部门会对企业进行抽查,如果企业未兑现认缴承诺的话,监管部门将按照《公司法》对其公司进行处罚一、认缴的时限越长越好认缴金额、认缴期限等信息都是要对社会进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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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填写注册资本时该避免的两大误区
上海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填写注册资本时该避免的两大误区
时间: 14:25来源:
作者:注册公司流程费用 字号: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公司注册时登记条件。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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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究竟是什么?
  其实,注册资本通俗来讲,就是指公司的股东愿意以多少财产来承担公司的责任。体现在营业执照上,就是公司有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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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注册资本时,您要避免进入这几个误区:
误区一:注册资本金不是写的越大越好。
  虽然工商登记不再管实际缴存资金的环节,但是认缴的资金要求在公司运营期间缴纳完整。注册资本登记时切记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当期资金能力或可预期资金能力,为未来的资本运作和经营运行降低压力,如果您的注册资金填写过大,且实缴出资承诺预期无法完成,那就需要尽快减资。
误区二:注册资本中设置不切实际价值的非货币资产出资。
  非货币资产出资是指创业者将自己持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置成注册资本。但有的创业者会自己琢磨或者听取某些专家的意见,在注册资本中设置自己的持有的某些非货币资产出资,认为加大点资产评估值在不掏钱的情况下占有较大比例股份挺合适。但是从实际出发,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分解动作是个人转让非货币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所以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这些非货币资产入账后变成公司资产,正常的话需要分期折旧摊销,变成了公司的成本费用,直接了增加了公司会计报表盈利的负担。
  为了避免上述提到的几个误区,创业者在填写注册资本时,可以遵循两个原则:
  1.注册资本登记时,要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当期资金能力和预期资金能力,为未来资本运作和经营运行降低压力。
  2.章程约定时尽可能采用货币资金的方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营麻烦。
  实际上,注册资本的问题,应该是广大创业者注册公司时会碰到的第一个误区,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很是复杂,只有了解清楚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处理方法。所以,创业者们应该更多的注意新公司注册时注册资本需注意的问题,为自己的公司打好基础,才能走得更远。
(编辑:誉胜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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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设立公司(注册)的十个误区
来源:连财&   |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国内新热点。据国家工商总局介绍,2015年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2万户,创历史新高,其中12月设立公司达到51.2万户,按22.5个工作日计算,每天登记企业高达2.28万户。
但如何注册、设立公司,不少创业者、包括中介专业人员均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尚需厘清。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并非越大越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对绝大部分行业放宽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并可由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期限,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报告,且不再登记实收资本。
但注册资本也不是越大越好,需与企业经营规模等大致匹配。注册资本过大的不利影响有(详见《新设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并非越大越好》一文):
1、注册资本过大且未到位,是股东对创立公司未尽的出资义务;对其他出资已到位股东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2、未出资到位可能影响股利分配。&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3、不利于引进新的股东、且股权转让税负高。
4、减资程序繁琐。
5、未到位出资系破产公司需取回的资产。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缴纳所认缴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二、并非只能以货币作为仅有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货币和非货币作为出资方式,包括实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还可以债转股、已设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股权置换)。
不能作为注册公司的出资物有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二十七条)
除货币资金外,不同的出资人(个人、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在投资环节可能会存在纳税义务(详见《企业/个人以不同出资物投资或增资的涉税情况一览表》);实物出资后,相关资产折旧、摊销等,可合理减少所设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
三、并非只能以自然人名义出资
投资设立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目的不同,筹划、选择不同的主体作为出资人,使投资者未来的税负较低、回报更高。一般可参考如下思路:
如果是把公司当猪养、短期持有为目的,宜以自然人名义直接出资。因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率20%要相对较低;(《个人所得税法》)
如果是把公司当儿子养,则宜以法人名义直接出资、法人的自然人股东间接投资。长期持有的目的是为了持续获取股息、红利。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使投资失败,股权转让损失还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
另外,如果自然人股东数量较多,还可以考虑先设立合伙企业,再以合伙企业名义出资,既有利于公司稳定,减少直接股东数量,也可以降低未来股权转让环节的税负。
四、经营场所并非都要求是实际、仅有的商业权证地址
设立公司需要有住所,一般要求一址一照。但为了鼓励投资,不少地区对电子商务类企业住所要求等适当放开、降低创业门槛。
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杭州市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创业人员公司注册成本降低,不再需要支付较高的租赁费。
五、董事、经理并非不能由同一个自然人兼任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第十三条)
六、并非所有业务均要符合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时,不少投资人在经营范围上纠结。其实经营范围只是包括了公司的日常业务,只要公司没有从事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的业务,一般不因此影响公司业务的合法性、对外签署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公司对外开具发票和依法缴税。另外,只要经营需要,企业在经营存续期内也可以对经营范围随时申请变更登记。
相关依据有:
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不再是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应受到任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公布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七、一人有限公司并非都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一个法人可以无限制设立多家一人有限公司。表面上看,一人有限公司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较个体工商户更优;但承担有限责任是有前置要求的,有两个额外要求必须能做到:
一是自证公司财产独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二是年报需审计,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成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所以创业者要谨慎选择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八、认缴制后股东出资并非可以随意抽走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抽逃注册资本罪&不再适用于认缴制的公司;但并非到位后的出资可以随意抽逃。
除《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外,还存在如下涉税等法律风险: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或家庭成员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刑法》第272条)
九、新设公司没有经营并非不需要编制报表和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十、纳税申报并非都要求按月办理
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纳税申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从日起可执行如下规定:
&一、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工作量也将会有所减小。
【】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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