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还是中国富裕阶层资产曝光,老是鼓励境外资产投资

汇率波动加剧 个人资产是否出海?
投资房产算不算投资移民?QDII2试点什么时候能启动?个人投资者如何在国内投资房地产信托基金?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加大,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投向海外。机构报告显示,留学、养老和移民仍是国人选择海外投资的主要目的,但许多人在进行海外资产配置时比较盲目,不但没保值反而赔了本儿。
年底人民币对美元或达6.85
11月11日,正当全国人民沉浸在“双十一”购物消费狂潮中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悄然跌破6.8关口,创下六年来最低位。
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王有鑫在11日举行的中国银行全球服务2016年投资峰会上分析,2015年美国经济复苏,全年GDP达到2.4%,美联储去年年底首次加息。受加息影响,今年一季度和二季度美国经济表现疲弱,但三季度反弹强劲,GDP回升到2.9%的水平,这是导致美元指数近期持续走高的重要原因。在美国大选中,特朗普的逆袭令人感到意外,但事实上,特朗普提出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制造业回流、减少税收、对华征收惩罚性关税等孤立主义的政策立场对美国经济长期来说是向好的,因此市场迅速消化了特朗普当选总统带来的冲击。由于特朗普多次批评负利率政策,所以不排除明年美联储加快加息进程的可能,这会对全球金融市场带来压力,人民币汇率自然也在其中。
王有鑫分析,虽然人民币当前面临美联储加息、跨境资本外流、贬值预期下居民换汇等压力,不过今年国庆节人民币正式加入的篮子货币SDR,境外机构配置人民币资产的欲望大幅提升,我国外汇储备充足,中国经济的绝对增速仍处于全球前列,所以人民币不具备长期贬值基础。他预测,到今年年底,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可能调整到1美元对人民币6.85元左右,今后人民币将继续盯住一篮子货币和美元双向波动,可能仍将持续对美元贬值、对一篮子货币升值的态势。
留学和养老是海外投资主要目的
根据中国银行在本次全球投资峰会上发布的报告,“子女海外留学做准备”和“为将来个人养老做准备”是资产在1亿元以下的高净值人群进行海外投资的主要考虑因素。目前大多数中产阶级和富裕阶层在子女留学时基本都选择欧美发达国家,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教育水平高,另一方面也是让孩子能去开眼界、长见识。
随着“海龟”光环褪去,海外教育开始回归本质,追求更好的教育环境,美国自然是首选。如果孩子成绩好的话,美国高校的奖学金丰厚,而且名校众多。以美国为例,大学每年大约需要人民币50万元左右,欧洲也基本跟美国持平。教育专家们往往建议,孩子初中的时候就出去,尽早适应语言、学习、生活环境,这就造成了父母双方需要有一方陪读。孩子毕业后,如果能在当地找到工作、成家立业,父母自然会考虑移居到当地养老,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就有配置海外资产的需要。
房产投资仍是首选
兴业银行与波士顿咨询公司联合发布的报告《中国私人银行2016:逆势增长、全球配置》中提到,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持续深入,未来五年中国个人境外资产配置比例将从目前的4.8%上升到9.4%左右,新增市场规模将达到13万亿元人民币。如此大规模的资产将主要流向海外房地产市场。
今年英镑大幅贬值,英镑对人民币汇率持续走低,并且这种态势可能还要延续一段时间,因此怀着抄底心态想入手伦敦房产的投资者不在少数。中行(英国)公司个金部高级市场主管吴彦介绍,尽管今年有一些黑天鹅事件发生,但英国政局相对稳定,脱欧风波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很小。“英国对于外国人购房没有限制,既没有身份限制,也没有套数限制。这是国内投资者选择在英国买房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万达、绿地等国内开发商纷纷在英国拓展业务的主要原因。” 吴彦介绍,伦敦房产出租的回报率很高,伦敦的平均房价在47万英镑,平均租金价格为2129英镑/月,未来10年内,伦敦人口数量预计增幅为12%。她算了一笔账,如果投资人购买一套价值60万英镑的房产,贷款六成36万英镑,贷款利率3.34%,每年还款2.12万英镑,但每年的租金可达3万英镑,所以年利润还有8800多英镑。
盲目“出海”风险大
海外投资者除了瞄准房产外,还喜欢配置一定的海外金融资产。数据显示,外汇存款是海外金融投资配置中最普遍的选择,比例高达63%;其次是海外保险,占比45%;最后是股票类资产,占比41%。女性投资人更加保守谨慎,在外汇存款、保险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选择上高于男性。信托和VC、PE在资产1亿元以上的人群中有比较明显的倾向。
但是与起伏较小的房地产市场相比,发达国家海外金融资产方面的风险却比较高,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所选择的机构运行风险等。中行相关负责人介绍,海外市场不存在刚性兑付的隐形担保,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情况,自己进行匹配,难度比较大。
以目前许多国内投资者青睐的美股和QDII基金为例,有些高级白领投资人纷纷通过一些手机APP炒美股,但美股没有涨跌停板,一遇到风吹草动资金往往遭受巨大损失。此外,这些炒股软件也不具备开展金融业务资质。日,证监会发布境外投资风险提示,点名“老虎证券”“富途网络”“积木股票”等网站和移动客户端非法提供美股等境外证券买卖服务。这就意味着通过这些软件炒美股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面临监管部门查没的风险。
今年以来,由于A股市场的不景气,投资海外市场的QDII基金表现较好。但是晨星(中国)研究中心代景霞指出,目前市场上的QDII产品线发展同质化严重,投资区域有待进一步分散化。因此,通过QDII进行全球资产配置的作用目前还相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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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常见路径
&&&何芳、刘睿、王达维
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逐渐扩大及老一代创业者财富传承和分散风险的理念,越来越多的富裕人群希望把一部分资金投到境外做一些投资或理财,《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发布)所规定的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显然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本文简要探讨实践中个人将大额资金投到境外的主要途径。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QDII)
& QDII即Qualified
Institutional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的简称,中国大陆于2007年开始实施。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管的QDII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银监会”)监管的QDII业务。相对而言,银监会对QDII的监管要求要严于证监会对QDII业务的监管。
&1.证监会监管的QDII
证监会于日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QDII试行办法》”),给予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作为QDII募集投资者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一条通道。
对于境内个人投资者而言,其可通过购买该等证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募集的相关QDII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完成境外投资,而不必亲自履行境外直接投资的有关审批手续,在投资程序上较为便利。不过,上述QDII产品以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为主(或其单一委托人是集合类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个人投资者缺乏话语权,除非个人投资者有足够大额的资金做一笔单一的资产管理产品。
另外,根据《QDII试行办法》及证监会《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该等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有限:其只得投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票据、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公司股票、公募基金和某些结构性投资产品等。证监会还对该QDII产品的投资比例、交易方式(如融资、卖空等)、交易对手资质等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过对于证券或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QDII业务而言,这些限制已经取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自由协商确定。因此,证监监管的QDII的投资比例和交易方式还是比较灵活的,这一点上优于信托(由银监会监管)的QDII业务。
&2.银监会监管的QDII
在证监会施行《QDII试行办法》前几个月,银监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管局”)发布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托QDII暂行办法》”)。根据《信托QDII暂行办法》,境内个人可以通过拿到银监会QDII牌照的信托公司进行境外投资。
与证监会监管的QDII相似,银监会监管的QDII也省却了境内投资者履行一般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的流程。信托QDII的投资范围、比例等是受到《信托QDII暂行办法》及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号)等规章或文件的限制的。信托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与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QDII产品差不多,但对于投资比例和交易方式等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例如:在任何时点上,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中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不过规定里也留了口子,“中国银监会根据理财市场发展情况或集合信托计划或单一信托产品的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实践中经过银监会的批准,亦是可以突破比例限制的。
&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制度(QDIE)
& QDIE即Qualified
Investment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制度的简称。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以转发金融办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QDIE暂行办法》”),于深圳市范围内开展QDIE制度试点。据悉,现已有几家公司获得了该等QDIE牌照。
根据《QDIE暂行办法》,境内个人投资金融资产达到300万人民币的,就可以通过持有QDIE牌照的机构进行境外投资,且该办法并没有像QDII业务一样,对投资范围等进行特别的限制。QDIE是可以对未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这是相对于QDII产品而言比较突出的优势。我们理解,QDIE境外投资亦无需再履行一般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所需履行的发改部门核准或报备、商务部门核准或报备的程序。
据深圳市官方数据1,上述QDIE方案是获国家外管局同意的,并得到了首批总计10亿美元的用汇额度。据我们所知,实践中获得QDIE牌照的机构,在实际为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计划或产品时,需按一事一议原则向深圳当局申请在上述用汇总额度内使用外汇,当局准许后,再进行境外投资。我们理解,由于上述用汇总额规模有限,可能存在其通道成本较高,产品金额起点较高的问题。
&三、境外直接投资(ODI)
& ODI,即Outbound
Investment(境外直接投资)的简称,是境外投资最为一般也是最为直接的路径,目前中国大陆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境内企业。
根据国家外管局日实施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境内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其拟设立的以投融资为目的的境外企业公司出资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37号文》的颁布一度被认为是“使得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合法实现其境外投资”的重要举措和路径,因为严格按照《37号文》文本解读,个人以投资为目的申请设立境外公司的,其应向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然而,据我们了解,《37号文》实施以来,囿于缺乏配套实施细则等原因,实践中各地外管局仍然较难为境内个人直接设立境外公司办理外汇登记。
当然,若境内个人通过境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可以先在境内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统称“企业”),再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在该路径下,个人在境内设立企业完成后,需以该企业名义分别(依次)向发改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向商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再向外管局/银行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能用汇对外投资2。对于该等路径下的境外投资,投资者需分别遵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规章、文件的要求。其可投资范围、金额等是相对宽泛的。但需注意的是,实践中,由于有些地方发改部门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的理解不一,若企业投资的境外投资企业尚不涉及实际经营,或不会从事实际的生产、服务、贸易等经营活动,仅是一个空壳公司,可能存在难以核准/备案的可能;此外,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要求企业按所投资的“最终目的地”如实进行申报,如所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还会将投资资金进一步投向投资基金(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且投资基金旗下有诸多投资或理财项目,如何合规地向商务部门进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亦需予以个案考量。
&四、港股通
即俗称的沪港通,由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于2014年11月起开始实施。在该路径下,允许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委托境内证券公司购买特定范围内的香港上市公司股票。由于该路径可投资的范围极其有限,在此不做过多介绍。
&五、其它途径探讨
& 1.港股直通车及温州试点
& 国家外管局曾于日做出了《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
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即俗称的“港股直通车”。据该批复,境内个人可在试点地区通过相关渠道投资香港等地的证券市场。但该批复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已于日被国家外管局通过《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形式,宣布失效。
& 2011年1月4日,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经上级同意”后发布了《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及《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文件,鼓励18周岁以上的温州市个人通过一般形式开展境外投直接投资。然而,据报道,该等试点很快即被国家外管局提出异议或叫停,而从未真正的实施过。不过,该等报导亦指出,随着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幻发展,该等试点有望在近期获得批准,予以正式启动3。
& 2.利用金融机构外汇额度
实践中我们了解到,个别金融机构持有外管局的相关函件,可以在批准的外汇额度内由其或特定关联公司进行境外投资。我们理解,这种情况下,其是否有权将外汇额度转让或部分转让给其它投资人,并由此避开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审核和报备,还存在疑问。
另一方面,境内个人的初始资金来源,也是考验着该等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防范的重要问题。如果通过金融机构将个人的资金挪出境外,金融机构应该履行何种的KYC(know
client)的尽职调查程序、除客户资金来源合法的书面声明或承诺外还需客户提供哪些证明文件,还有不小的探讨和提高空间。
以上,是我们对一些常见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路径的简单总结。上海自贸区QDII2及温州试点在今后的实施或重启等情况,我们也将持续保持关注。
————————————————————————————————
1.请参见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网站日公开的《2014年深圳第三季度金融业基本情况》
http://www.jr.sz.gov.cn/zwgk/tjsj/zxtjxx/7039.htm
2.根据国家外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今年6月1日起,该等登记程序将由商业银行完成,无需至外管局另登记。
3.可参见和讯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迫近”》等报道
http://forex.hexun.co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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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资金可直接汇回境内
日 09:51 法制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健康发展的政策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的手续,规定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中规定,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还简化了境外放款外汇管理的手续。例如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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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批准
个人境外投资用
汇审批(总局:$1万)
项目审批(发改委:大
额用汇、资源开发,前
往台湾、未建交国家投
资);个人参照法人
开办企业审批(商务部:
央企、未建交、在港澳
设立投资性业务)
三重审批:
(11号)-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并购境内资产核准
(总局:同一管理层并购)
红筹开闸:
(75号)—
设立:同上
核准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
投资:核准/备案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
投资:境外投资外汇变更
严格限制:
(10号令)—
设立:同上
设立:核准(商务部: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设立: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并购审批(商务部:
关联并购、股权并购)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
投资:境外投资外汇变更
设立:同上
核准(商务部:未建交、
中方投资1亿美元、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11.7特殊目的
公司要登记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实施,失效);
《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实施,失效)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98.09.15,失效)
1《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二条:
2《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第五十二条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第四条;《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第二十一条
3(《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第21号,实施)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实施,失效)
《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失效)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至七条
2《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第3号03.04.12实施,失效)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实施,已失效)五部门: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和转移资产|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民营企业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五部门发文规范民企境外投资经营行为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发改委网站18日消息,近日,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规范》指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说,近年来,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在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出口,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但同时,部分企业境外投资也出现了违规经营、盲目决策、恶性竞争、忽视质量和安全管理等问题。编制《规范》的目的是帮助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中认识风险、防范风险、提升防控风险的能力,同时促进我国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主要从五方面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一是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二是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三是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四是注重资源环境保护,五是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规范》指出,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民营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要依法经营、合规发展,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须获核准;其他情形的,须申请备案。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责任编辑:周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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