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要收到法院起诉书判父亲分给儿子一间房子怎么写起诉书

我要将住房分一半给子女,手续如何办,能通过法院判决吗,如何起诉_百度知道
我要将住房分一半给子女,手续如何办,能通过法院判决吗,如何起诉
我要将住房分一半给子女,手续如何办,能通过法院判决吗,如何起诉
子只有一间? 若以子女的名义提诉讼,如何提?什么理由比较好,老式公房,若通过法院如何起诉
我有更好的答案
去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就可以。4、办理手续后,你和你的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是一种赠与行为,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在我国采取登记公示主义。就是说仅仅合同只能有一个债权意义。是一种共有、这种情况法院是无法判决的。判决必须有原被告双方,必须办理房产登记的过户。你可以和子女之间签订一个赠与合同。通过合同就可以转移权利了,你们可以携带你们的公房租赁证和赠与合同。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要发生物权效力。你的房产是你的私人物权,没有争议,所以无须判决的。2、你将房子权利分一半给子女:1,你的处分权利受法律保护,还要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这种情况下
采纳率:63%
广东胡律师:不用去法院,你与你的子女们签订一份协议,然后带上协议及各人的身份证明及房产证,去房管所办理就行。
不用通过法院,你可以写一下财产赠予书,到公证处公证即可。公证后届时产生法律效力,你的住房就有一半是属于子女的了。
不需要通过法院就可以,赠与人要提供和受赠人的直系关系证明,还要写一份赠与书,若是多子女的话还要其他子女写一份放弃继承的协议书,若是平均分配的话,要求每个子女写一份同意书,然后到公证处公正,收费标准是每份公证费500元,办理完上述事宜,拿着公证书和房地产证,到当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房产分割手续节证明,不收取契税,只收取相关工本费,也就是二百多元的样子,可能地区差别不同但差距不大。
不用法院起诉,直接拿着身份证,房产证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正过的赠与书)就ok了
直接过户就可以了,拿着身份证,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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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认为儿子不赡养 父亲起诉要收房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89岁高龄的王先生将自己的儿子和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对儿子位于海淀区文慧园房产的赠与。
  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
  2009年,王先生的老伴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涉案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日,王先生为避免其百年之后子女之间发生遗产纷争,就与儿子和两个女儿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同时约定儿子保证此房屋永远留出一间给父亲一个人居住。
  王先生自称,在办完过户手续之后,他儿子却将房屋的门锁给更换掉,并拒绝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对自己的生活起居置之不理,未尽任何赡养义务。面对王先生的指谪,王先生的儿子小王称,涉案房屋是经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分给自己的房屋,不是赠与。
  “之前,父亲还从我这儿拿了几万元钱,主动提出要去养老院生活,现在他和别人结婚在外租房住,是他自己不回来住的。”小王。
  经法院调查,两个姐姐也与小王的说法基本一致。
  经法院查明,王先生和三个儿女的确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2011年4月,王先生搬出了涉案房屋,并于同年12月再婚,现与再婚妻子在外租房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儿子在接受赠与后有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因此王先生行使撤销权的依据不足,法院不能支持。
  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撤销双方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编:孙红丽、唐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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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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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为和亲儿子争房产 拿假证明带假儿子打假官司糊涂老父犯下虚假诉讼罪发布时间: 01:56 星期一来源:北京晨报
曹某拿着假证明,和假儿子一起去法院打了一场所谓的继承官司,中午拿到一纸盖着法院红章的《民事调解书》,下午就去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就和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所幸,曹某的真儿子去查询房屋状态时发现异常,并前往法院说明情况。最终,自作聪明的曹某把自己送进监狱。日前,曹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来,本市审理的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宣判后,曹某表示不上诉。
母亲去世留房产 父子反目
2016年国庆节前,由于不放心母亲去世后遗留下的房产,小曹前往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情况,谁知被工作人员告知,就在前一天,小曹父亲带着儿子拿着一纸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这套位于丰台区大成里的房屋登记在小曹母亲的名下,而曹母2014年去世前曾留下遗嘱,要求家人不要出售这套房屋。曹母去世后不久,2014年底,小曹因为孩子上学的需要,曾和父亲商量将这套房屋过户到父子二人的名下,但遭到父亲拒绝,小曹随即将父亲起诉到法院,后来在家人的劝解下撤诉。2015年下半年,曹某又起诉儿子索要赡养费。两场官司下来,父子关系恶化,不再往来。
如今得知父亲带着一个假儿子和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去给房子办理过户手续,小曹急了,赶紧去法院问个究竟。
虚假诉讼后老父急吼吼卖房
曹某上午带着假儿子在法院进行了虚假诉讼拿到一纸盖着法院公章的《民事调解书》后,中午便马不停蹄地带着假儿子去国土部门打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当时已经下班,二人下午又排队一直等到下午4点左右才交了材料。按照规定,当天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曹某和假儿子便离开了。
第二天下午,曹某在中介公司和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以38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收取了买房人10万元的定金。而实际上,在和买房人签合同前,曹某已经接到国土部门的电话,通知其这套房屋已经被丰台法院冻结。
记者了解到,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曹某妻子在弥留之际曾特意让娘家人代书一份遗嘱,300余字的遗嘱中,多次叮嘱丈夫“把房子留下”、“不要卖房”、“千万不要卖房”、“保住房子”。
而曹某向法院提交的虚假材料,也是为了将涉案房屋据为己有。篡改岳母的死亡时间和家庭成员关系,是想让岳母在妻子生前去世,且让法官以为妻子齐某是家中独女,这样就不存在继承遗产的问题,妻子的娘家人也就不再享有继承权。
真儿子揭穿父亲虚假诉讼
找到为父亲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官,小曹在案卷里看到一张伪造的身份证,上面除了照片不是小曹本人,其他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都与小曹相符。
此外,小曹发现案卷里的其他证明材料也有问题,首先是姥姥的去世时间原是日,但案卷里《死亡证明》上的时间是“日”,足足提前了十年。小曹母亲原是家中的二女儿,但在案卷的“家庭成员关系”里,小曹母亲成了家中独女。
了解到案子有蹊跷,法官立即将情况上报给丰台法院的审委会,并第一时间通知丰台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对涉案的房屋做“限制交易”处理。丰台法院审委会决定此案启动再审程序,并将这一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
明知对面不是亲儿子
日前,曹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在丰台法院出庭受审,庭审当天小曹没有露面。
被告人席上的曹某头发全白,精神状态不佳。“我认罪,我错了。”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他当庭表示认罪。当法官要求其讲述案发的具体经过时,曹某说自己“脑子一直不好,具体想不起来了”,随后法官安排公诉人向其发问,曹某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也大致讲述了案发经过。
日,曹某到丰台法院立案起诉儿子小曹,要求将妻子名下的一套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当时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9月28日上午,他与一年轻男子来到丰台法院出庭应诉,该年轻男子持有名为“曹×”的身份证。在法庭核实当事人身份以及开庭审理时,该年轻男子均自称是小曹本人。曹某明知对面坐着的人不是自己的儿子,不仅没有提出异议,还认可对方的答辩内容,并与之达成调解协议。
自称上了亲儿子圈套
庭审中,对自己和假儿子演戏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经过没有异议,但曹某辩称,这一切都是儿子小曹安排的。“他这是给我下了个套儿,让我自己往里钻啊。”曹某说,案发前儿子曾找到他,表示同意将房屋过户到他名下,“他让我去起诉他,等到开庭前一天他又说自己要出差,说反正也是走个过场,随便找个人代替他去一趟签个《民事调解书》就行了。”曹某说,开庭当天的假儿子也是儿子小曹找来的,甚至他提交给法院的假证明也是小曹给他的。
但小曹在案的证言则显示,自从2015年下半年,父亲因为赡养纠纷把自己告了之后,就不再和父亲来往。法院调查结果也显示,曹某起诉状上被告联系方式里留的手机号码,实际也在曹某本人名下。
法庭上还当庭播放了曹某和假儿子从进法院、案件以及在法庭内答辩的视频资料。记者看到,在法庭外,曹某和假儿子见面后只简单点了下头,没有过多寒暄,二人便很有默契地进了安检大厅。在法庭里,法官核实二人身份的时候,两个人也都显得很自然。
因虚假诉讼获刑9个月
检方认为,虽然目前假冒小曹的男子尚未找到,曹某也辩称不认识此人,但他在明知该人并非自己儿子的情况下,仍与其共同出庭,未提出异议并同意该人答辩,致使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房屋产权,后真正的儿子小曹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曹某的起诉、应诉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调解协议也侵害了儿子小曹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曹某构成虚假诉讼罪。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在明知被告并非儿子本人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诉讼,侵犯了他人合法继承的权利,造成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致使原审继承纠纷一案提起再审,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曹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等我出来了,这房子我也不折腾了,等我死了,我儿子他愿意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曹某说。
■法官说法
多发离婚房产类案件
丰台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所谓虚假诉讼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生在离婚、分家析产、赠与、民间借贷、房地产权属、企业破产等纠纷中,且多存在以下情形:
首先是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其次,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第三,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第四,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第五,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丰台法院结合自身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也特别制定了《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意见(试行)》,要求全程风险提示,对虚假诉讼行为采取联动处理,试行“谁发现谁报告制度”,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依法加大罚款、拘留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力度,凡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则及时移送侦查机关。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责任编辑: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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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整?父亲反悔给房产被儿子告 检方罕见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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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检方罕见对家庭纠纷案抗诉——父亲反悔给房产被儿子告了 这事儿该咋整?)
答应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后,尤建国有些后悔,他也因此被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承诺。法院终审判决尤建国在获得房产所有权后,将80%的份额变更登记给儿子,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却罕见地对这一桩家庭纠纷提出了抗诉。今天,案组37号探员带大家来看看,省级检察院,为何对一起家庭纠纷提出了抗诉?尤建国家庭购买的营业性房屋,该房屋也成为父子对簿公堂的“导火线”儿子起诉父母要求过户家庭房产根据代理律师介绍,48岁的尤建国和郑美兰(化名)夫妇在浙江省兰溪市经营油漆厂,由于房产的问题,夫妻俩被出生于1992年的亲生儿子尤辉(化名)诉至法院。尤辉起诉称,自打出生起,每逢过节和重大喜事的时候,亲朋好友都赠送了巨额红包,他将红包交给父母保管。父母则将红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和投资,此间获利颇丰。此外,尤辉还称自己自从懂事,就在空闲时间到家里经营的油漆店帮忙做事,为家庭的收入做出了贡献。2009年,在尤辉参与家庭投资的决定讨论后,家庭于当年3月和8月先后购置了丹溪国际花园的一套住宅房和一套面积为938.9平米的营业房。2011年,父母考虑到尤辉已经成年,并对家庭有较大贡献,于是决定将部分财产分割给儿子所有。此后,尤辉与父母于日签订《房屋产权证明》,约定将上述国际花园的营业房和住宅房分割给自己所有。日,他与父母签下《房屋登记约定书》,将国际花园的营业房作出调整分割,确定该营业房80%的份额归尤辉所有,父母则各占10%的份额。尤辉认为,此前父母与自己就上述房产以家庭财产分割形式确定的《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登记约定书》合法有效,父母应当照此认真履行,然而父母此后却一直未履行协议,此举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文件中约定的两套房产归自己所有,并要求父母在一个月内办齐相关产权证明,将两套房产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2011年,尤建国夫妇与儿子尤辉签订的房屋产权证明2011年尤建国夫妇与儿子尤辉签订的房屋登记约定书父亲认为儿子“不厚道” 要求撤销房屋赠与面对儿子的起诉,尤建国与郑美兰的态度大相径庭。郑美兰对儿子的要求悉数认可,她表示,儿子对家庭有贡献,夫妻俩也与儿子签过有关房产的约定。郑美兰回忆说,儿子小时候,亲朋给的都是数额不菲的大红包,尤辉10岁以前的红包都放在家中使用,10岁以后2万元的红包则交给亲属打理,到了家庭购买涉案房屋时,尤辉的红包连本带利共计23万元。此外,尤辉还支付过国际花园房屋的水电费、6个月的按揭贷款以及175万元的购房余款。“作为大人说过这个话就要兑现”,郑美兰表示,儿子在起诉中写的内容都是事实,对儿子的要求她都接受。尤建国则对儿子的起诉不予认可。他表示,自己与儿子的房产登记约定书,只是家长的一种意向,开始是为了规避遗产税,并不代表该约定具有合法性,不动产的产权应以过户为准。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作为父亲的尤建国发现,种种迹象表明儿子对自己不是很中肯和厚道,所以自己考虑暂缓给儿子财产,也打算收回写过的约定,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对于儿子所说的“红包”贡献,尤建国认为亲戚间给孩子的红包都是“礼尚往来”,因此儿子的红包属于尤建国夫妻的共同财产。尤建国同时表示,自己确实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但从2011年开始,自己就与妻子郑美兰关系僵化,事情也就没有谈妥。在答辩中尤建国强调说:“儿子是父母的桥梁,(对)如何挽回家庭也是有义务的,尤辉为了强行争夺父母财产使我作为被告,我是不能接受也是感到耻辱的,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父亲要给儿子办理房产过户2014年12月,浙江省兰溪市法院一审判决该案。法院认为,本案中,尤辉诉请的依据是其父母写过协议确定房屋份额以及两处房产均为家庭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尤建国夫妇生意多年,尤辉虽然在空闲时参加家庭店的劳动,但不能由此认为尤辉对夫妻积累的财产也有份额,尤辉称自己23万的红包收入用于购买涉案房产,但提供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尤辉与尤建国夫妇签订协议对房产份额进行约定,而房产属于尤建国夫妇的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俩同意部分或全部房产归尤辉所有,实质就是一种赠与行为。目前尤建国要求撤销两处房屋的赠与,对于国际花园住宅房的赠与,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财产共有人之一不同意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可以撤销,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国际花园营业房80%份额的赠与行为,由于该房产至诉讼时仍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以该赠与属于尤建国夫妇对尤辉的债权的赠与,不存在房屋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问题,该债权赠与在法律上已经成立,因此尤建国不能撤销该份赠与。法院一审判决尤建国夫妇所写的有关尤辉享有营业房80%份额的产权证明以及双方签订的房屋登记约定书有效;营业房80%的份额归尤辉所有;尤建国夫妇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办理营业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在拿到证书后一个月内,将营业房屋80%的份额变更登记在尤辉名下。一审宣判后,尤建国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二审宣判。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债权赠与有效,同时判决尤建国夫妇办理营业房产权证明后,将该房屋80%份额变更登记给尤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向浙江省高院提起抗诉省检察院对“家事”向浙江省高院提出抗诉二审宣判后,尤建国提出再审申请,同时也申请检察机关监督。2015年8月,浙江省高院驳回尤建国的再审申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尤建国的申请,并对法院判决提出了抗诉。在抗诉书中,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金华中院的二审判决在确认该案法律关系为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判令尤建国夫妇应先取得涉案营业房的物权,再进行转让房产份额,属适用法律错误。在该案中,从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登记约定书》看,尤建国夫妇本意是将涉案房屋部分份额赠与尤辉,因尤建国夫妇尚未取得该营业房屋的所有权,仅享有合同权利,此时的赠与实为合同债权的转让。
债权转让生效后,尤辉成为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有权要求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取得该营业房屋的房产物权,而不需要通过尤建国夫妇转让取得房产份额。但是,法院二审判决却判令尤建国夫妇先办理涉案营业房的权属证书,然后再将80%的房产份额变更登记在尤辉名下。该判决在确认本案法律关系是债权转让的同时,又判令尤建国夫妇首先应取得涉案营业房的物权,再行转让房产份额,据此,尤建国夫妇转让的是物权而非债权,该判决显然自相矛盾。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金华中院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此就此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抗诉案定于2017年1月中旬开庭审理。
本文来源:重案组37号
责任编辑:黄彦馨_NN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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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父子分家儿子不走遭父亲起诉 法院不予支持  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冷静报道:父亲称与儿子分家后,儿子却赖在家中不走,且只留家里一间房间给自己居住。儿子则称房子是其自己筹集资金建造的,其父亲并没出过一分钱。父亲诉求儿子在一个月内腾空搬离房屋。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父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父子两人各执一词
   家住东莞万江的林叔(化名)已经年近70,育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女儿早已外嫁,儿子今年已41岁,婚后与父母一起住在家里。林叔诉称,他和儿子阿军(化名)早已分家,在分家时,他将祖屋地上新建的一栋2号房屋分给儿子,与2号房屋相连的3号房屋则留下自用。但他儿子将2号房屋出租收租金,自己却长期赖在3号房屋里,且只留一间小房间给他居住。
  为此,他向法院诉请,要求儿子在一个月内腾空搬离3号房屋。
  庭审中,阿军辩称按当地农村风俗,父母都是跟儿子一起生活,所以其与父亲一直同住在3号房屋,并非父亲说的早已分家和分房子。
  房子由谁出资建造?
   庭上,林叔父子所争论的,主要是3号房屋由谁出资建造。阿军表示,2、3号房屋都是自己用多年时间多次建成,并设计为连体房,在建房期间,资金全部由自己想办法解决。其中2号房屋有三分之一是祖屋土地,有三分之二是自己买邻居土地后合建而成,设计为出租房,用来增加家庭收入。
   对于阿军的说法,林叔则不认同,林叔表示,即使存在阿军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也只是阿军作为家庭代表以家庭共同资金来付款。林叔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土地所有证,土地使用权为林叔所有,土地上的建筑也应归林叔所有,因此林叔有权要求其儿子搬离房屋。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叔系案涉3号土地的使用权人,于2015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林叔父子确认在案涉3号土地建造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应当享有物权。虽然林叔作为案涉3号土地的使用权人,但林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3号土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权属,故林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林叔主张3号房屋归其所有的事实,法院无法认定。林叔请求阿军搬离3号房屋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林叔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实习编辑
今人尝试以“公仆”取代“父母官”,主张官员不再为民父母,而是为民仆役,可惜效果并不见佳。
弗里德里希·威廉·奥古斯特·福禄贝尔是德国教育家、现代学前教育的鼻祖。他创办了世界上第一所“幼儿园”,其思想与实践对各国幼儿教育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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