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假释期间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可不可以有选举

你好!假释出狱可以选举农村干部吗?判三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今年假释期满。请问明年可以选村干部吗?
13-05-17 &匿名提问
大自然保护志愿者
不行!!誰會選你??有後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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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服刑人员可否参与公司董事
我有更好的答案
假释服刑人员能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不能一概而论。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是不能担任董事的。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选举、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被判处刑罚、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因贪污、贿赂,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经理,对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要看是什么罪名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理论上不受限制!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只要你的监督机关允许就行。你要符合你的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向你宣布的会客规定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不受法律限制
1、犯的哪种罪?2、不知你所说的&假释期间服刑人员&执行刑期多少了?3、具体法律规定可以参考:《公司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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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手册
&&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手册》是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内容。为了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的自觉性,提高监管、矫正质量,避免重新违法犯罪,我们把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编印成册,以便于社区服刑人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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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矫正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困惑与出路
来源:  16:00:00 【】 
  论文摘要: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作为其适用范围。然而现实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不足导致被执行人难以监管。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增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等刑事义务,不仅使被执行人产生抵触情绪,又变相地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且于法无据,并且还有违国际公约的精神。一些地方文件的变通又损害了上层次规范的严肃性。对于现实中的这种困惑,从长远和宏观的战略眼光来看,应于刑法中设立社区服务刑,并且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附加刑中来予以解决。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务刑  一、问题的提出  正如有学者所言:“一部人类惩罚的历史,正好象征着惩罚本身逐渐凋零的历史。”¨社区矫正就是在这样的惩罚进程中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因为被誉为“近代刑罚之花”而受到普遍青睐的自由刑,通过历史的证明,并未达到有效威慑潜在犯罪者、发挥一般预防的作用,也未能实现使罪犯重返社会的理想,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以改造罪犯为目的的监狱却往往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生产累犯的工厂。正所谓以矫正、改善罪犯为目的的监禁却导致了罪犯恶习进一步加深的结果,自由刑陷入了诸如复归理想与复归效果的矛盾、一般威慑与犯罪现实的矛盾、判决刑期与判决目标的矛盾、监狱目标与监狱经济的矛盾等难以自拔的困境。于是,西方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对刑罚制度进行了创新和改革,尝试着用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的方式处遇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新型的处遇模式。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论证,2002年8月从上海市的三个街道开始试点,历经几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6月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5个省(区、市)的123个市(州)、517个县(区、市)、4189个街道(乡镇)展开。(根据t3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社区矫正被界定为,“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知》中明确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那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通过这么多年的试点实践,是否能够达到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特殊预防目的?在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纳人社区矫正的范围又给我们带来了怎样的困惑?  二、困惑:剥夺政治权利纳入社区矫正的现实之难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除对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以外,剥夺政治权利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唯一的资格刑,也有的称为名誉刑,其属于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公安部于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7)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之日起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主刑同时执行、同时结束;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根据《刑法》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在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享有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居住地等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被执行人的政治权利。  作为资格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命运多舛,备受冷落。尽管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刑法中仍有剥夺权利的资格刑的规定,但刑法理论界对其存废长期聚讼纷纭,难有定论。主张保留剥夺权利刑罚的理由是:(1)剥夺权利刑具有从政治上对犯罪进行否定评价的明显效果。(2)剥夺权利刑有利于维护公职机关的信誉和纯洁公职人员队伍。(3)剥夺权利作为附加刑,有利于巩固犯人的改造成果和预防其再犯罪的功能。主张废除剥夺权利刑的理由是:(1)剥夺权利作为附加刑,对已改造好的罪犯造成刑罚的过剩。(2)剥夺权利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3)剥夺权利对犯罪人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其惩罚性不够。其实,以上的说法站在各自的角度上都有些道理,特别是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国家对犯罪人在政治上的否定,与其他刑种相比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某些情况下并非是为了体现其惩罚的性质,而是一种“政治宣告”,比如判处死刑的罪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同时,这种剥夺无形的、非物质的政治权利,其惩罚的性质远不如剥夺有形的生命、自由和财物所造成的痛苦,故剥夺政治权利之惩罚性不足也是其致命的弱点。在此,我们无意于讨论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刑罚的存废问题,而是在实然的层面看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于社区矫正中的一些现实问题。  笔者在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交谈中,他们普遍反映现有的社区矫正五类对象中,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是最难管理的。若是判决后就在社区中服刑的,他们并没有产生如某些学者所预设的那样,对他们的宽缓从而使他们产生感激之情,于是就会真心诚意地自我改造,积极配合社区矫正中的管理工作。同样,监禁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监禁刑执行完毕后进入剥夺政治权利阶段时,被执行人往往不把剥夺政治权利当做惩罚,甚至有的矫正对象会理直气壮地表示自己的刑罚已经执行完了,不需要别人再去烦他。故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来参加学习、写思想汇报以及从事一些公益劳动等,他们会认为这是强加给他们的多余的负担。产生以上这些现象的原因值得我们去探究。首先,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所须遵守的相关纪律规定,主要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予以规定,如“不得……”而没有要求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对社会履行补偿义务的规定,从而导致被执行人产生只要自己没有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其他的皆与己无关的思想。其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往往对自己的生活影响不大,即使被剥夺也不会具有制约性,产生惩罚的感受也不强。总体而言,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不足是产生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难以监管的根源。  至于现实中的困惑的一面,也仍然需要从剥夺政治权利缺乏惩罚性谈起。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不足问题早已引起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关注。所以,我国在社区矫正试点的过程中,就有意识地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如日施行的《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所谓公益劳动,就是要求矫正对象在一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无偿的劳动。其中当然也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这样增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一些作为的义务,从而增强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其出发点是无可置疑的。同时,为了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还要求他们定期到指定的地点向指定的人报到或者汇报思想。但是,这些规定又导致法律依据出现瑕疵。因为这样其实是变相地限制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而这些又并非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内容。并且司法部并非是适格的立法主体,这无形中等于增加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的刑事义务,于是在现实中使得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产生较大的抵触情绪,这样也就难以达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效果。再者,依据我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3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除非在那些在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里,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于此项刑罚而执行的苦役。因此,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也有违国际公约的精神。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北京、上海等地随后不得不在相关的文件中又进行了某些修正,明确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但是,这样又会带来新的问题,那就是地方上的文件变更了比自己层次高的规定,有损于高层次规定的严肃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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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矫正人员思想汇报
假释矫正人员思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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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矫正之初,我对自己的前途十分悲观,精神负担重,心理落差大,自认低人一等,平时闭门在家,不和外界接触,沉默寡言,不愿与家人亲朋好友交流,心态有些不正常。通过司法所与我促膝谈心,用典型案例教育等方法,鼓励我学习一门技术,掌握技术后,日子会越来越好的,这使我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经请假并获批准后,我即到南宁技工学校学习。今年四月,我学成归来。现在贵港城区一家大公司工作。如今,我生活无忧,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不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予于明确,而且国家《刑法》也规定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下面是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假释矫正人员思想汇报,欢迎阅读!
  假释矫正人员思想汇报【一】
  我是一名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201x年10月,我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以及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认识到所犯的罪行给别人带来的危害,但是政府并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来挽救我们,我非常感谢政府的关心。
  在矫正之初,我对自己的前途十分悲观,精神负担重,心理落差大,自认低人一等,平时闭门在家,不和外界接触,沉默寡言,不愿与家人亲朋好友交流,心态有些不正常。通过司法所与我促膝谈心,用典型案例教育等,鼓励我一门技术,掌握技术后,日子会越来越好的,这使我重新燃起了的希望。经请假并获批准后,我即到南宁技工学习。今年四月,我学成归来。现在贵港城区一家大公司工作。如今,我生活无忧,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教育我,要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么样的困难,司法所都尽可能帮助我解决。在接受帮助的同时,我也要帮助别人,积极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负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做到每月向司法所报到、每月提交书面汇报小结,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等活动,自觉接受司法所的谈话询问,不断矫正不正当行为和违法错误言行,以实际行动,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以报答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期望。
  悔过自新弃恶从善争当新人(梁某)2011年2月,我被司法所列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我通过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所了解,如:社区矫正适用的五种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缓刑人员的思想汇报2篇缓刑人员的思想汇报2篇。同时,还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如被宣告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等等。
  参加社区矫正后,我还了解很多很多,如:社区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矫正对象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等等。总之,通过学习,我已明白什么是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就要受到刑罚惩处等等。
  在矫正期间,我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不断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活动;每月向司法所汇报工作、活动情况;服从管教,自觉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今后,我要更加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加强学习,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不断悔过自新,弃恶从善,争当新人,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公民。
  加强自我改造做个守法公民(xxx某)我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1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成为一名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后,我内心一直有些想不通,认为自己已刑满释放,还要将自已列为社区矫正对象,自已照样要受到各样限制,人身还是不自由,给自已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自已整天精神不振,对前途失去了信心。接受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看出了我的心思,他们严肃指出了我思想和认识上的错误,与我学习《刑法》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通过学习,我明白了社区矫正适用以下五种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时间过得好快呀,不知不觉中接受社区矫正已经一年了。一年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志愿者和家庭成员的帮助教育下,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范围在进一步的扩大,对自己的犯罪认知并有悔罪表现,能够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及时汇报思想情况,帮助五保户和低保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积极修复自己与社会的关系,为早日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原来将我列为社区矫正对象,并无不当。不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予于明确,而且国家《刑法》也规定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通过司法所、区司法局领导苦口婆心的教育和帮助,让我这个“犯罪人”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使我处处能感受到政府对我这个误入歧途人的关心和帮助。我也感到,一必须行得正、坐得直,只有切实地以法律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才能立足社会。从此,我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渐渐地从阴影中走出来。如今,我在港南城区开了一间属于自已所有的商店,使自已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我想,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司法所干部的帮助和教育下,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汇报人:xxx
  生活上,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 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2017年xxx月xxx日
  假释矫正人员思想汇报【二】
  离开xx马上就三个月了,回到社会,回到生我养我的土地,一切都是那么熟悉。周围的环境依然如故,可是,唯独我变化了。我是什么?!我怎么了?!我该怎么办。我再也不是原来的我了,我再也不是大了!我的前途在哪里?下一步我将如何面对?尽管我的思想很乱,可生活还是要继续下去。 下面我向您汇报一下我的近期活动。回家后在家休息了二十多天,然后想找一份临时工作,可是没有文凭,唉!然后通过一个亲戚,跟着建筑工作干起了力气活。刚开始吃不消,现在基本上快适应了,同时也体会了很多生活的不容易!我想自已先挣点钱,然后再作进一步打算,您看行吗?
  我已经被学校开除学籍了。下一步打算我想处理完我学校的事情以后,然后去北京打工,边打工边学习,拼搏一下,准备明年四月份参加解放军艺术学院的音乐专业。因为这所学校录取后不交学费。我想问问您,我可以参加解放军艺术学院的考试吗?因为,我的会有污点吗?我舍不得音乐,我爱音乐!请您指导,难道犯过错误以后,就不可以与同龄人一样了吗?周围的亲人朋友都劝我学一技之长,然后找个工作算了,我不愿意!我的音乐之梦还在,我相信,心若在,梦就在!
  缓刑期间,我一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下,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这是我缓刑期间的第一份思想汇报,在这期间我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 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
  汇报人:xxx
  2017年xxx月xxx日
  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我再次以人格承诺:一定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矫正部门的各项规定,服从矫正部门的安排;自觉做到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有事外出请假,回来主动销假;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踏踏实实做人,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努力为社会作出我的贡献。
  假释矫正人员思想汇报【三】
  从xxxx年9月29日,零七年八月一号来沂堂xxx村工作,不觉时间已经快一个月了,在忙碌和快乐的工作中,我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到农村基层工作中,同时我也深深的感到了沂堂镇领导的关心和爱护,以及对我工作的引导和支持,更体会到了村民的热情和老乡的关怀,让我在陌生的环境中感到一丝温暖。
  我叫&&&,是一名因&&&罪被判缓刑而接受社区矫正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人。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我的谈话交流,使自己明确了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我深切的感到高墙内和高墙外服刑的区别,这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刚踏出校园,就走入农村工作,所以社会和工作经验都十分匮乏。因此在工作中有许多需要学习的东西,半年的工作中,村两委成员给了我极大的帮助和支持,村里的老党员、年纪大的长者都是我的,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现在,我将这将近一个月以来的工作做一个简要的。
  xxx村,本村现有农户220户,共751人,党员32名,农田近750亩。是苍山县和罗庄区的交界地区,地形以平原为主,地势平坦,群众多以农业生产为主,人均年收入xxx元左右。
  来到农村工作,才明白自己所学的知识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够广博,尤其在某些方面如关于农村的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等知识还十分匮乏,因此我意识到,自己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还必须不断充电,学习各种关于农村工作的知识,方能胜任今后的工作。好在村里定有各种报纸杂志,这样就方便了我及时获取各种时政信息和国家、省内的各种相关和动向。市里统一发的农村工作读本让我受益匪浅.还有就是村支书对我的引导和帮助,从我进村工作的第一天,书记就经常教我一些理论上的知识和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不仅教我知识,更引导我怎样为人处事,怎样同两委班子成员和村民打交道,这对我进行工作真的有很大的帮助,看到书记这样支持我的工作,我心里由衷的感动。
  我们村有十五名老党员,在下班休息或者工作不忙的时候,他们经常给我讲一些村里的情况,聊一聊村里百姓的生活情况,让我对村里的大概情况有了些了解,这对我进行工作也有很大的促进和帮助,我会一如既往的向书记、主任、两位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村里的老党员、老群众虚心求教的,他们的生活经验、工作经验足够我用一辈子来体会。
  时间过得好快呀,不知不觉中接受社区矫正已经一年了。一年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志愿者和家庭成员的帮助教育下,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范围在进一步的扩大,对自己的犯罪认知并有悔罪表现,能够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及时汇报思想情况,帮助五保户和低保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积极修复自己与社会的关系,为早日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来到村里近一个月,倒是参与了很多工作,虽然都是一些小事情,但人生其实就是由无数点点滴滴的小事汇集而成的,而人生的价值也体现在点滴小事之中。“不及跬步无以至千里嘛!”来村之后由我独立负责的工作主要有党员远程教育接收站,主要负责远程教育器械的管理和对相关资料的总结学习,还要组织村内的党员干部学习相关课程和做好远程习的记录。在日常工作中,我主要就是协助书记和主任处理一些文件和文字方面的事情,起草一些文件、申请、规划,方案,完善各种资料、档案。
  在此我特别感谢镇领导和村支书记对我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书记给我理论上的帮助,主任给我实践的机会,两委成员又对我很照顾,我能遇到这样好的领导和同事,让我觉得很荣幸,也很温暖,在新环境中我丝毫没有一点孤独无助的感觉,是他们让我感到家的温暖。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尽力协助书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积极配合两委为我村的经济发展、为村民的生活谋求更多的福利。因为后半年村内工作比较多,我下户了解民情的次数不是很多,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一定利用工作之余多到村民家串串,多了解大家的生活,多看看农村的真实面貌。希望可以为百姓办一些实事。
  汇报人:xxx
  今天,听说村委会正在为&&&组&&&发起癌症手术募捐活动。&&&还不到40岁,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在校读书的孩子,可以想象如果他不在了,这个家庭生活很可能会陷入困境。我拉着媳妇,到村里捐了200元,钱虽然不多,但这是我劳动所得,是我的一点心意。
  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2017年xxx月xxx日
  假释矫正人员思想汇报【四】
  本人一直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管理,接受教育,并积极参加社区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的接受社区领导对我的矫正,并从中学会了很多做人的道理!
  本人这个月中体会到要学会忍耐和积极的合理搭配。要忍常人不能忍的,要做常人不能做的。忍一时风平浪静认,退一步海阔天空!认真对待生边的每一件事情,积极的提高自己的行动力,我们不能在忍耐中死亡,要学会在忍耐中爆发。
  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张弛有度!会忍也要会爆发!凡事是一定要有人去做的,要自己身先士卒,不能老想着别人,当自己行动了,去执行了,会发现事情其实就是那么简单。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困难!当你慢慢的把积极行动变成生活的一部分的时候,会发现自己整个人都很有活力,事情也一件比一件顺利!这样也能使身边的人得到鼓舞!把好运带给大家!
  下面我向您汇报一下我这一周的活动。由于我爱人上班的工厂效益不是很好,厂里订单少,因此产量降了下来,所以工资没有多少。上有老母亲,下有两个女儿,这样我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进来,天气不是很好,我以做零工为主,下雨经常上不了班,也就意味着没有多少收入。所以家庭生活异常艰难,目前我的状况找工作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以上是我这个月的思想汇报。非常感谢社区领导对我的矫正教育和批评指正,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将更努力的学习并提升自己,为 成为一名对社会对人民有利的人而努力!
  汇报人:xxx
  2017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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