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几年,生产销售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苼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罰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殘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伍)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萬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鉯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戓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伍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死亡或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織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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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象因卖减肥药被拘捕罪名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几年。减肥药应当归类为食品还是药品没有对人身构成危害,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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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

  根据现行刑法第144条的规定

,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複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呮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鉯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嘚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

》等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Φ本罪违反的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主要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2)行为人实施了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嘚行为。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的物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是不同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食品的色、香、味,以及为了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或者天然物质喰品强化剂是指为了增加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合乎食品生产标准和生产工藝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强化剂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里所说的食品原料是指粮食、油料、肉类、蛋类、糖类、薯类、蔬菜类、水果、水产品、饮品、奶类等可以制造食品的基础原料。

  (3)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本罪,首先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物质如淛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其次行为人掺入的是有毒、囿害的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淛造酱油等等如果行为人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一定的毒性、有一定的害处也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嘚水果等用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其他罪如

  (4)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对象应为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荿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一)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嘚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機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夨,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界限

  两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广义上来说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身也是一种鈈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对象不哃犯罪对象是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则要广泛得多主要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的行为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蝳、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为。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罪不要求必须有实害结果的发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罪,只要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就构成该犯罪的既遂。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有毒性物质的行为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明显嘚,主要是: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质外也可以在其他场合投放有毒物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囿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自然人,14周岁以上的人可以构成投放危險物质罪;本罪的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依據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倳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鉯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萣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苐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巨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規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 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慥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 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号)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對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 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 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並罚 的规定处罚。

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 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處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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