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电击烧伤怎么处理方法工司出了治疗费我还能向工司要陪偿么

维权 | 工人为讨薪走两年诉讼,胜诉后工钱竟仍落空!包工头耍赖“把我抓起来算了”...维权 | 工人为讨薪走两年诉讼,胜诉后工钱竟仍落空!包工头耍赖“把我抓起来算了”...直播海南百家号继续来关注农民工维权策划报道,下面我们要说到一对工人夫妻周丹丹和占建建,都来自江西,为了讨要自己的薪水,夫妇俩走上了长达两年多的诉讼之路,不久前,法院判决夫妇两胜诉,可高兴了一阵后,夫妇两却又陷入更深的失望中,因为这钱还是拿不回来。浏览器版本过低,暂不支持视频播放中午两点,丈夫占建建从工地回到家中,周丹丹放下了手中的活,帮忙把工具收好后,她就拿出了一个小本。丈夫一边说,他一边在本子上记录当天丈夫干的活。实际上,这是他们从发生2015年的那起事件后,养成的习惯。时间回到2015年1月份,她和丈夫一同来到海口西海岸一安置房项目做钻孔工,到了7月份活干完后,占建建仍有一万四千多元的工钱没有支付,之后,他们也多次找到包工头王胜军,以及劳务方浦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他们讨要说法,可工钱的问题始终没有着落。工人 占建建:这放了好几年了,当钱一样放在钱包里面。记者:放烂了。工人 占建建:是,放烂了,放了好久,在劳动局里面他确认我打的数目和总额,这是他的签字,确认之后都不给。我们找他,他就说没要到钱没要到钱,拿不到钱没办法,还是要通过法律的帮助。走司法程序,打官司,对于习惯了工地活的周丹丹夫妇来说,是第一次。他们不清楚,法律程序要怎么走,最终又能否打赢,而且,当时家中孩子还小,他们得四处打工弥补家用,但为了拿回血汗钱,夫妇俩还是下定了决心。占建建的妻子:我们两个人那时候刚来的时候很苦的,在上面又没有车,12点就下班了,我们又想多做点,每天就买一个馒头吃,就不下来,18楼嘛。工人 占建建:这么多钱都是辛辛苦苦挣来的,在工地上爬那么高,打那么累,说放弃不行,辛苦钱来着。于是,夫妇俩咬咬牙,一边打工,一边通过法律援助进行诉讼。并且,他们也号召了工地上其他6名同样被拖欠工钱的工友,加入了队伍,开始了长达两年多的诉讼之路。终于,在今年10月10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下了7份判决书,均判定由王胜军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工人劳务费,劳务方浦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十天过去了,工人们的希望又落空了。占建建的工友 陈圣峰:就是说没有钱,他说他没有钱,浦江双赢要不要付钱这是他们的事 法院那边爱怎么样怎么样,就这样子。工人 占建建:住那么好的小区,开车、有钱办公室,就是欠我们这几万块钱,一、两万块钱,不给我们, 每次看到判决下来他们不给钱的样子,我们自己也会太心酸了。包工头耍赖“把我抓起来算了” 工人将申请强制执行占建建说,判决书限定的是十日期限,但现在早已超期,无论是王胜军还是浦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都没有支付他们应得的工钱。那么,工人的讨薪之路究竟还要走多久,我们接着往下看。占建建说,在判决书生效后,他们曾在海口海甸岛的一个小区的房屋内,找到过王胜军。6号下午,记者陪同工人再次来到这里,但无人应答。随后,占建建也电话联系上王胜军。工人 占建建:法院都把这个判决书判决书下来了,你怎么还没有履行付款呢?王胜军:那个判决书你也看到了,它说什么连带责任啊,浦江双赢来付。面对工人的质疑,王胜军却将支付责任全都推给了浦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随后记者又再次对其进行劝说,这一次,他直接表示,没钱。【电话采访】王胜军:要不你把我抓起来算了,我哪里有钱付,没钱付,我哪里有钱付。记者:你现在在哪里?【电话采访】王胜军:我现在在海口啊,怎么了?记者:我们当面说一下好不好,当面了解一下你有没有钱?【电话采访】王胜军:为什么当面来说。记者:当面跟你核实情况嘛。这一次,王胜军干脆直接表示没钱,便挂断了电话。工人们说,两年前项目完工后,王胜军便不知去处,而浦江双赢公司的办公点在浙江,当初在海口的项目负责人洪涛也已经联系不上。记者随后也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浦江双赢公司的法人代表陈美霞,她表示,公司在海口的事务目前已经交由一名楼姓的男子接管,随后记者也电话联系上了这名楼先生。【电话采访】浦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 楼先生:我不知道,他没跟我讲。记者:判决书2017年10月份就已经下来了,你不知道吗?【电话采访】浦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 楼先生:这样的吗, 我问一下。楼先生说,此前项目负责人洪涛并未将判决书的事情告知公司,他还需要做进一步核实。第二天早上,记者再次电话联系了楼先生。【电话采访】浦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 楼先生:是有这么一回事,我说有这么一回事,你肯定要处理掉,钱也不多,我再在催他,他不付我们公司也付的,你放心。记者:什么时候?【电话采访】浦江双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 楼先生:今天我打他电话嘛,这两天肯定要处理掉。记者观察:“两年诉讼下来准备的材料,比我那点工钱厚多了”这是在采访结束后,占建建私下说的一句话。15岁就出来打工的占建建,大字不识几个,就连记账都要妻子帮忙,很难想象,打官司对于占建建来说,究竟有多难。占建建说,在这7名工人当中,欠钱最少的工人只有五千元,最开始的时候,这名工人曾提出“要不放弃吧,反正钱也不多”。可反倒是这句话,激怒了占建建,因为在他看来,钱不管多少,都是自己流了汗,磨了茧,甚至受了伤,辛苦挣来的,现在认输,输掉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工钱,还输掉了两年漫长的诉讼时光,也等于让这几张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而对于王胜军,我想说的是,每个人都有家庭,如果欠薪的情形发生在你的身上,不知你又会作何感想?下周,占建建会依据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这场官司进行到底。而作为媒体,我们也有义务一追到底。领导说了,您点一个直播君加个鸡腿!未经允许 请勿转载本期编辑:王小辉、戴玉春热点新闻HOT NEWS●朋友圈疯传海口下雪了?还有视频和图片!有图有真相!?假的!●岛民注意!中午开始气温跳崖式下降!最低7℃....还伴随着下雨!●网传澄迈中兴有人聚众斗殴,三死十多重伤?真实情况竟是..●3岁男童不慎摔进开水锅!致重度烫伤!目前依旧没有脱离...●紧急!转发朋友圈就能赚钱? 这种“好事”你做过吗...找直播君或加入粉丝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直播海南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最新、最快、最权威的新闻资讯、热点话题!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王小中与翟大伦、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黄山供电公司、浚县桃花潭镇连虹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王小中与翟大伦、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黄山供电公司、浚县桃花潭镇连虹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泾县人民法院&&&&&&&& &&&&浏览: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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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泾民一初字第01251号
原告:王小X,男。
委托代理人:翟鹏飞,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大X,男。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黄山供电公司。
负责人:胡振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桃花潭镇连虹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余深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国华,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X诉被告翟大X、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黄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黄山供电公司)、泾县桃花潭镇连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连虹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X及其委托代理人翟鹏飞,被告国网黄山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勇行,被告连虹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余深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国华,被告翟大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小X诉称:日13时许,王小X在翟大X承包的鱼塘里看见同村村民翟新华在钓鱼,王小X便来到翟新华旁边,翟新华正在为鱼竿装线。突然,翟新华被其上方的高压电击中,因王小X离翟新华较近,也被高压电击中,浑身烧伤。事后,王小X被送往泾县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转至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治疗,经诊断王小X系面部、双足烧伤。日,王小X出院。王小X伤情经安徽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12000元,需休息期180天、营养期120天、护理期120天。事发鱼塘系连虹村委会水改塘项目,由翟大X承包。该鱼塘周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国网黄山供电公司系该鱼塘处电力设施产权人。故王小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翟大X、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连虹村委会连带赔偿医疗费54664.15元、后期治疗费用12000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2528元、误工费36000元、残疾赔偿金90240.70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翟大X辩称:当天听别人说鱼塘出事了,其就赶过去了,帮忙将王小X送往医院。
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辩称:1、供电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王小X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于疏忽大意才导致受伤。3、王小X诉请过高,部分诉请项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黄山供电公司、连虹村委会、翟大X承担连带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连虹村委会辩称:1、涉案鱼塘不是连虹村委会水田改建的,是经畜牧水产局等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履行公示程序后,由桃花潭镇政府具体实施的项目。2、鱼塘设置了警示标志,王小X作为本村村民,对该警示标志应当知道。3、王小X的受伤与连虹村委会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村委会既不是侵权行为人,也不是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人,王小X的损害后果与连虹村委会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连虹村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王小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翟大X、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连虹村委会质证如下:
1、王小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小X的身份情况。翟大X、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连虹村委会质证:没有异议。
2、关于翟新华、王小X被电击一事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王小X在鱼塘边被高压电击中的事实。翟大X、连虹村委会质证:无异议。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质证:如果如王小X所述当时鱼竿是平放的话,是不会被高压电击中。
3、照片4张,证明事发高压线路属于国网黄山供电公司所有,国网黄山供电公司是产权人和经营者,事故发生前鱼塘周围警示标志已经被杂草覆盖。翟大X质证:无异议。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质证: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公司设置了警示标志,而且比较醒目,当时属于冬季,并没有茂盛的杂草,而且草不在鱼塘旁边,因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连虹村委会质证: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从照片上被烧毁的鞋子和残物可以明显看出当时草并不是茂盛的,而且照片拍摄的角度不是对着警示标志。
4、连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事发鱼塘系连虹村水改塘项目,由翟大X承包。翟大X、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连虹村委会质证:没有异议。
5、弋矶山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各1份,手术记录3份、出院记录1份、芜湖市第一人民法院门诊病历1份,证明原告触电后伤势情况及治疗经过,后续治疗费用需12000元事实。翟大X、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连虹村委会质证:没有异议。
6、医疗费发票6张,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54664.15元。翟大X质证:没有异议。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护理费和部分住院补助费应当扣除。连虹村委会质证:其中1张皖南医学院的票据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票据不能重复计算。
7、安徽阳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1份,证明王小X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期180天、营养期120天、护理期120天,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以及支付鉴定费用2200元的事实。翟大X、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连虹村委会质证:没有异议。
8、江苏省居住证复印件1份、租房协议复印件5份,太仓市陆渡镇小中小吃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事故发生前王小X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花园街74-1号,以及事故发生前王小X在太仓市经营小吃店。翟大X、连虹村委会质证:没有异议。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质证:王小X是否常住江苏省以及是否从事餐饮业,由法庭核实。
9、连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王小X有父母需要赡养,有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翟大X、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连虹村委会质证:没有异议。
国网黄山供电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王小X、翟大X、连虹村委会质证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身份情况。王小X、翟大X、连虹村委会质证:没有异议。
2、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公证书复印件、《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各1份,证明事发所在地输电线路的设计及运行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违规操作问题,事发所在地鱼塘设置了禁止垂钓的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供电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王小X质证:对证明“事发所在的电线电路的设定及运行均符合法律规定”不持异议,但对“事发鱼塘设置了禁止垂钓的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有异议,因警示牌被杂草覆盖,王小X当时并没有看到警示牌,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提示义务。翟大X质证:没有意见,鱼塘挖好验收后,在2013年10月份,国网黄山供电公司就去插了警示牌,牌子一边靠水田,一边靠鱼塘。连虹村委会质证:没有异议。
连虹村委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王小X、翟大X、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质证如下:
1、泾县人民政府会议记要、泾县桃花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桃花潭镇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及实施方案、(村)两委扩大会议记录、公示、泾县血防项目现场勘察登记表、血防项目点测量登记表、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涉鱼塘原为翟大X承包的水田,2013年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桃花潭镇人民政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履行公示等程序后,将水田改为鱼塘并交由翟大X承包进行养殖灭螺的事实。王小X质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鱼塘是连虹村委会集体所有,村委会是鱼塘的具体管理者,项目由谁设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翟大X、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质证:没有异议。
2、照片4张,证明案涉鱼塘的上空有高压线通过,其他地方没有高压线通过,鱼塘边的警示标志是很明显的,照片反映了钓鱼竿长9米的事实。王小X质证:第1张照片看不出鱼塘全貌,照片上的鱼竿也不是王小X的。
本院认证如下:王小X所举证据1、2、4、5、7、8、9,翟大X、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连虹村委会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王小X所举证据3,照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照片无法反映警示牌被杂草覆盖,故王小X以此证明事故发生前鱼塘周围警示标志已经被杂草覆盖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王小X所举证据6,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国网黄山供电公司所举证据1,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2,公证书以及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连虹村委会、翟大X无异议,该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连虹村委会所举证据1、2,国网黄山供电公司、翟大X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日,泾县桃花潭镇人民政府作出桃政字(2013)53号《关于启动桃花潭镇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要求,连虹村委会在2013年下半年在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原属于翟大X、王德来承包的6.3亩农田开挖成鱼塘。鱼塘挖成后,连虹村委会继续将鱼塘交由翟大X经营,连虹村委会与翟大X就鱼塘经营未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翟大X后来在鱼塘里进行了养鱼,但不对外进行垂钓。
日13时许,王小X等人在桃花潭镇连虹村鱼塘(即2013年下半年连虹村委会开挖的,后交由翟大X经营的鱼塘)钓鱼。钓鱼的鱼塘上空有国网黄山供电公司110KV高压线经过,鱼塘边设有“禁止在电力线路下方钓鱼”的警示牌。同村村民翟新华见王小X的钓鱼竿坏了,便回到家中拿鱼竿给王小X。翟新华拿回鱼竿后,便给鱼竿上线,王小X走向翟新华处,在上线过程中翟新华被电击中,王小X也被电击中。事发之前,王小X听到看管鱼塘的王德来提醒翟新华说有电线的地方不能钓鱼。王小X被电击中后烧伤。王小X受伤后被送往泾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转入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面部及双足电烧伤。于日出院。之后,王小X又于日前往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该院病历载明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王小X治疗病情花费医药费用合计54664.15元。日,经安徽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小X因电击伤致面部及双足电烧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约需12000元;评定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120天、营养期限为120天。王小X为此支付鉴定费用2200元。
另查明,鱼塘边的“禁止在电力线路下方钓鱼”的警示牌系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设置。王小X被电击处事故点电线离地面的高度为7.1米 1.6米(测量仪器高度),从事故点到上述警示牌的距离为93米。事故点电线离地面的高度7.1米 1.6米(测量仪器高度)符合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王小X自日开始到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花园街经营太仓市陆渡镇小中小吃店。王小X父亲王德全日X,母亲黄菊花日X,女儿王莹莹日X,儿子王宇翔日X。对王德全、黄菊花具有赡养义务的仅有王小X和王青兰二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翟大X、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连虹村委会对王小X因被电击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王小X的经济损失本院确定如下:1、医药费:54664.15元;2、后期治疗费:12000元;3、营养费2400元(120天×20元/天);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32元[(50天×20元/天)-468元],因王小X住院期间在弋矶山医院所开具的医疗费发票中含有伙食费,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扣除;5、护理费12528元(120天×104.40元/天),因王小X属于电烧伤,除正常护理以外尚需特殊护理,故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辩称护理费应当扣除医疗费发票中所含护理费部分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6、误工费17280元(180天×96元/天),因王小X在江苏省从事餐饮业,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误工收入,参照江苏省住宿和餐饮业标准酌定为96元/天;7、残疾赔偿金确定为90240.70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1548.70元)。王小X虽为农村居民,但其自2012年开始一直在江苏省太仓市经营小中小吃店,故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江苏省太仓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出收入34346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68692元(34346元/年×20年×10%)。王小X的父亲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定为5985.75元(7981元/年×15年×10%÷2)、母亲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定为7581.95元(7981元/年×19年×10%÷2)、女儿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定为2394.30元(7981元/年×6年×10%÷2)、儿子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定为5586.70元(7981元/年×14年×10%÷2);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鉴定费2200元;10、交通费800元,根据王小X的住院时间、地点酌定。上述经济损失合计元。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小X明知事发鱼塘设有“禁止在电力线路下方钓鱼”的警示牌且听到鱼塘看管人王德来明确告知在电力线路下不能钓鱼的情况下,仍然到翟新华给鱼竿上线处,其未行使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被电击受伤,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国网黄山供电公司在事发鱼塘边设置了“禁止在电力线路下方钓鱼”的警示牌,且其架设的高压电力线路对地距离又符合国家标准,故国网黄山供电公司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错,本院酌定国网黄山供电公司对王小X上述经济损失元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59293.46元。事发鱼塘虽系连虹村委会在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开挖,但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开挖鱼塘的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翟大X承包经营的鱼塘不对外进行垂钓,鱼塘看管人也明确告知电力线路下不能钓鱼,翟大X对鱼塘的正常经营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因果关系。王小X诉称连虹村委会、翟大X作为农田改建鱼塘的实施人及经营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和提醒义务,要求连虹村委会、翟大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三)、(五)、(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黄山供电公司向原告王小X支付赔偿款59293.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小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元(原告已预交2285元),原告王小X负担3000元,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黄山供电公司负担1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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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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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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