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须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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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怎么办深圳计划生育证明走生育险
2017深圳市二胎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需要什么资料办理流程详细指南
来源:综合
  2017深圳二胎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需要什么资料呢?由于需要建册走生育险,需要办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下面M小编就和深圳广大的孕妈去看看二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办理吧!  资料见以下:  1.B超单复印件  2.双方户口本  3.双方身份证  4.一胎出生证明。  5.一胎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6.结婚证还有女方的人头照3张  深圳计划生育证明,个人觉得这次办理还是比较麻烦。首先要去居住地社区(村委)登记对一次资料,然后工作人员会告知去街道计生办办理。,资料准备如下:  1.双方户口本正本加复印件  2.一胎准生证正本加复印件  3.二胎准生证(明)正本复印件  4.结婚证正本加复印件  5.B超单或母婴手册正本加复印件  6.一胎出生证明  深圳市办二胎计划生育证明详细版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号)和《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一)办理市外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七)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怀孕或生育的市外迁户人员(男性配偶随迁入户除外)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办理一岁以内
九月开学季,老师你们准备好了吗?幼教开学准备小学教师教案小学教师工作计...初中教师教案初中教师工作计...
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证明人员提供已怀孕证明。  ⒌属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⒍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①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③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二)特殊材料(根据各种证明用途另需要提供材料)  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需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需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⒉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⑴拟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记证明。  ⑵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  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⑶已在深圳进行生育登记或备案的,只需提供以下材料,无需提供第(一)项基本材料。  ①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②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及已怀孕证明;  ③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④流动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和已怀孕证明,及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二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  ⒊办理子女出生入户证明另需提供:  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⑵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⒋办理随迁入户证明,女方属非深圳户籍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  (一)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二)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三)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  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五)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办理部门申请,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收取复印件。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者广东省系统中未有信息登记的,受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待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予受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时限  办理市外迁户证明的,办理部门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  其它证明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  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为本孕次内有效,其他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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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卫生工作地方性规章;提出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建议;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制定全区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拟订、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及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确保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完成,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制定区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制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三)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治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蔓延。
  (四)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区中医工作的行业管理、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六)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
  (七)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健康保健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依法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依法公布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重要信息;做好手术并发症及病残人员鉴定管理工作。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编报区级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算、决算;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九)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加大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案件的查处力度;协调财政、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部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安全准确地落实到户到人;协调财政、民政、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积极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十)做好收养手续的计划生育审核工作;建立股级以上干部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计划生育审核工作;做好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审核工作。
  (十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广泛参与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关爱女孩行动”,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受理来信来访,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案件。承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标题: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开具,个人需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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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29.31.*
留言时间: 13:54:22&
浏览:1121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男)户籍地在山东省日照市,其配偶户籍地在保定市徐水区东釜山乡,因婚姻登记在男方户籍地,其计划生育管理默认也在男方户籍地,现需将计划生育管理关系转回至女方户籍所在地,即保定市徐水区东釜山乡。&&&&请问,个人需给&哪个部门&提供&哪些材料,开具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另外是否需要本人亲自办理,代办是否可以?&&&&非常感谢......&&&&&&&&&&&&&&&&&&&&&&&&&&&&&&&&&&&&&&&&&&&&&&&&&&&&&&&&&&&&&&&&&&&日
&卫计局 回复:
请咨询釜山乡计生办,电话:4&&8991001
回复人:卫计局
  回复时间: 15:39:56
主办单位: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承办:保定市徐水区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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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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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
(一)注册发放程序。依法登记结婚,要求生育一孩的夫妻分别填写《生育一孩注册申请表》,经男女双方户籍所在村(居)或工作单位对其婚育情况审核属实盖章后,由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登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城区四个办事处居民到区计划生育办证大厅办理,地址:邮南街 号。)
&&&&(二)发放时限。从村(居)、单位接受新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到镇、街道注册登记发放《手册》,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注册登记《手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2、生育一孩注册申请表;
&&&&3、对于确因户口空挂等特殊原因没有单位审核婚育情况的,由其直系亲属或同事填写《生育一孩注册担保书》,对其婚姻状况进行但保,担保人户籍须在本区以内,有正式工作单位且有单位证明。
&&&&二、二孩《生育证》审批
(一)申请程序
&&&&1、镇、街道要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二孩有关条款的规定。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在张榜公布期间,如有举报的要待事实澄清后,再办理有关手续或不予办理。
&&&&(二)审批时限
&&&&1、镇、街道要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审批材料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2、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
&&&&3、对于弄虚作假者,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丢失需从公安部门开具户籍证明,结婚证丢失需从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
&&&&2、二孩生育证许可表。
&&&&3、镇或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查体证明(查体时间在申请日期之后)。
&&&&(四)申请人特殊情况需另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提供夫妻双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若证件丢失需从原镇、街道开具证明信)、婚育状况证明。
&&&&2、经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提供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
&&&&3、曾患不育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提供:(1)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养孩子信息上报证明(育龄妇女微机基础信息卡);
&&&&(3)查体证明(一般怀孕4-6个月办理,审批后又引产的,生育证作废,批复收回,若再怀孕另行申请办理)。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提供双方所在户籍单位出具的&本人是少数民族&的证明。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提供矿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证明。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提供外海远洋捕捞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证明。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需提供:①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明;②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
符合后款规定的需提供:①伤残军人证(原件+复印件);②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提供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出具的&本人是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提供:(1)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复印件,若原件丢失,复印件必须经法院盖章);
&&&&(2)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若原件丢失需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开具证明)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若原件丢失,复印件必须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盖章);
&&&&(3)若夫妻一方丧偶则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原配偶的户口注销证明。
&&&&10、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提供:(1)所在村、居出具男到女家结婚,并一直与女方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明。
&&&&(2)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要求男方在领取结婚证后即把户口迁至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至申领《生育证》时男方户口迁入女方家达到5年以上(查看其户口簿)。
&&&&(3)男到女家共同居住生活的赡养协议、公证书;
&&&&(4)女方姐妹保证书(姐妹都已婚且需夫妇双方签字同意),证明人二人。
&&&&11、兄弟二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提供其他兄弟由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出具的均已丧失生育条件的医学鉴定证明、村与其他兄弟签订的不再收养子女的合同书。
&&&&12、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提供村(居)为女方出具的农村居民的证明。
&&&&13、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提供:(1)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复印件,若原件丢失,复印件必须经法院盖章);
&&&&(2)协议离婚的离婚证(原件+复印件,若原件丢失需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开具证明)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若原件丢失,复印件必须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盖章)。
&&&&14、若经批准生育二孩后,二孩死亡又重新申请生育二孩的则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证明。
&&&&(1)孩子在医院接生时或接生后当即死亡的需提供医院为其出具的死亡证明;
&&&&(2)孩子因病死亡并已落户的则需提供医院为其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为其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孩子因意外死亡未去医院就医的需提供派出所为其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以上情况都要有村居为其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献二孩指标、《优待证》办理
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丢失需从公安部门开具户籍证明,结婚证丢失需从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
&&&&2、农村夫妻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审批表、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合同书、公证书、申办《优待证》有关农村居民的证明。
&&&&3、贡献二孩生育指标申请书(农村夫妻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除外),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合同书。
&&&&4、镇或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查体证明(必须证明其已落实结扎、放环等长效节育措施)。
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审批
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审批表、不孕症鉴定表、收养孩子上报出生的育龄妇女微机基础信息卡。
五、合法生育(收养)落户申请
&&&&1、合法生育(收养)落户申请表。
&&&&2、生育(收养)孩子上报出生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办事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
&&&&(2)结婚证;
&&&&(3)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4)独生子女证申请书;
&&&&(5)申请人一方户籍地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填写&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通知书&一式三联,由申请人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相关待遇。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不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后)。
七、不孕(育)症医学鉴定工作程序
&&&&(一)办事机构
&&&&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村区人口计划生育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办理条件
&&&&凡女方年满三十周岁、夫妻结婚满五年,未生育的,均可申请医学鉴定。
(三)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不孕症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4)有关病史资料。
&&&&(四)申请程序
&&&&(1)申请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
&&&&(2)填写《不孕症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五)审核程序
&&&&(1)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不孕症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不孕症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办)计生办。
&&&&(2)镇(办)计生办对申请不孕症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在《不孕症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人口计生局。
&&&&(3)区人口计生局对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进行审查,组织区不孕症医学鉴定初审组对病史、体格进行检查,提出病症诊断和审核意见,加盖鉴定初审组章。经区人口计生局复核,加盖公章后报市计生委。
&&&&参加市级不孕症医学鉴定时,申请不孕症的夫妇应携带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的原件。
&&&&(六)鉴定程序
&&&&(1)市医学鉴定组办公室对区县上报的申请不孕症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审查,提出鉴定实施方案。
&&&&(2)组织市不孕症医学鉴定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对申请鉴定的不孕症逐一进行全面查体和病历审查。
&&&&(3)不孕症医学鉴定组成员,对申请鉴定不孕症的查体与病历审查详细记录,通过集中评议,对确诊符合标准者,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并逐一签字。
&&&&(4)医学鉴定结束后,市计生委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通知区人口计生局。
&&&&(八)不孕症鉴定每年进行一次。
&&&&(九)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后)。
八、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程序
&&&&(一)办事机构
&&&&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村区计划生育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办理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三)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4)有关病史资料。
  (四)申请程序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五)审核程序
  (1)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办)计生办。
  (2)镇(办)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社会和家系调查情况与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人口计生局。
  (3)区人口计生局对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进行审查,组织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组对病残儿病史、体格进行检查,提出病症诊断和审核意见,加盖鉴定初审组章。经区计生局复核,加盖公章后报市计生委。
参加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时,申请病残儿父母应携带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的原件。
  (六)鉴定程序
  (1)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办公室对区县上报的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审查,提出鉴定实施方案。
  (2)组织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对申请鉴定的病残儿逐一进行全面查体和病历审查。
  (3)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成员,对申请鉴定病残儿的查体与病历审查详细记录,通过集中评议,对确诊符合标准者,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并逐一签字。对难以做出鉴定结论或有争议的疑难病例,由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市计生委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4)实行陪同检查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期间,市计生委临时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专门的辅助检查,并派员陪同前往,加强监督。
  (5)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
  (6)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束后,市计生委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通知区人口计生局。
&&&&(八)病残儿医学鉴定每年进行一次。
&&&&(九)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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