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开一家私人诊所开办条件康复诊所,需要什么条件,需要办什么手续,越详细越好。本人具有康复治疗士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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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在县城开设一家私人门诊需要办理哪些手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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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 医 诊 所
一、规模及建筑要求:
(一)建筑面积至少6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四壁及顶部洁净。每增加一个科室(或服务项目)增加一个自然间;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室。
(一)诊室:
1、诊室的面积与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能够满足、方便诊疗需要,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2、诊室内必有的设备和物品: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筒、出诊箱、体温表(20只以上)、一次性或经过消毒处理的压舌板(20只以上)、档案资料柜、候诊椅(2张以上)等;
3、诊室内存放、使用各种登记本(册、卡),包括门(急)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危(重)症就诊、救记录本等。
4、诊室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门诊工作制度》、《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在职人员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专业等);
5、诊室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墙壁光洁,门窗为铝合金(或同类材料),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6、诊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7、诊室内设意见反馈栏或意见箱,并能够做到定期清查、处理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二)处置室:
1、处置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安装密闭良好的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3、设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处置台、清洁柜、无菌柜、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纱布缸、方盘、高效消毒液、医用刀、剪、镊子、针线等与之开展项目相关的设施;
4、处置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5、室内无过期器具及药械,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6、室内各种无菌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消毒,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后当即毁形、浸泡消毒;
7、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8、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及抢救器械;
9、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贯彻执行,做到功能区划分明确。
(三)治疗室:
1、治疗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安装密闭良好的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3、设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操作台、清洁柜、无菌柜、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镊子、碘酒、高效消毒液等与之开展项目相关的设施及专用的卫生保洁用具;
4、操作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5、室内无过期器具及药械,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6、室内各种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当即毁形、浸泡消毒;
7、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8、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及抢救器械;
9、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执行,做到功能区划分明确。
(四)消毒室:
1、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顶部防水材料装饰;
3、有医用的高压灭菌设施;
4、有专人专(兼)职负责;
5、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器械、用具的消毒、灭菌常识;
6、负责诊所内所有用具的有效消毒、灭菌处理,并有消毒登记;
7、有洗涤池及专用的器械、物品清洁柜及无菌柜。
(五)附设药房的药房标准:
1、净使用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
2、配备急救、抢救用品和常用药品;
3、有专用的冰箱或冰柜和铝合金或同类材料的药品柜,药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上架入柜、摆放整齐,卫生环境好,无杂物;
4、有药剂调剂人员,并严格执行药房的各种工作制度;
5、药房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6、药房内无“三无”药品、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
7、不允许经营、存放毒、麻、精神药品及计划生育用品、药品;
8、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及所有医疗卫生用品,并有购销登记及相关票据和证件。
(六)附设输液服务的观察室标准
1、观察床位不得超过5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配备的观察床制式统一、稳固、安全、适用;
3、观察床的床单元设备配置为:床1、床垫1、被子1、褥子1、被套2、床单2、枕心2、枕套4、床头柜1、痰孟1、输液架1;
4、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5、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三、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
(二) 至少有1名取得《执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三) 每增加一项诊疗科目增加1名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能够独立从事医疗活动。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简、体温表、压舌板、体重计、出诊箱、抢救车、心电图机、氧气瓶、呼吸机或呼吸球囊、电冰箱(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医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毁形机、处置(治疗)台、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方盘、缸、罐、桶等)、清洁柜、无菌柜、档案资料柜、固定电话、空调、换气扇、饮水机、一次性饮水杯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核准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暂定在5万元以上,待省卫生厅标准下发后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要求其存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未经卫生部门批准不得支取,如出现医疗事故或违法行为,需要赔偿或处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划拨。
口 腔 诊 所
一、规模: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每台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三)诊疗室内每台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但不超过4台。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侯诊室、诊疗室、X光牙片室、消毒室。能够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疗工作。
(一)侯诊室:
1、侯诊椅至少4张;
2、地面瓷砖化,四壁装饰化,且符合卫生学要求;
3、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4、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统一规模的在职人员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专业等);
5、室内设意见反馈栏或意见箱,并能够做到定期清查、处理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二)诊察室:
1、室内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诊室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墙壁光洁,门窗为铝合金(或同类材料);
2、室内悬挂统一规格的《门诊工作制度》、《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
3、诊疗室内牙科综合治疗椅单元配备齐全、运转正常;
4、有门诊登记本,实行全员登记,有档案材料柜存放医疗病历;
5、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6、有必要的抢救药品及器械;
7、各种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8、使用一次性口腔检查器械、一次性口杯,用后当即毁形、浸泡消毒。
9、室内安装空调、暖气及通风换气设施;
(三)X光牙片室:
1、单独设立;
2、室内地面瓷砖化,墙壁装饰化,符合放射源的管理要求。
(四)消毒室:
1、单独设立,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顶部防水材料装饰;
2、有医用的高压灭菌设施及用具浸泡器具;
3、有专人专(兼)职负责;
4、消毒室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器械、用具的消毒、灭菌常识;
5、全面负责诊所内所有用具、物品的有效消毒、灭菌、毁形处理,并有各种登记;
6、有洗涤池及专用的器械、物品清洁柜及无菌柜。
(五)技工室:
1、单独设立,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四壁瓷砖到顶,并安装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3、室内安装通风换气设施;
4、操作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无其他杂物;
5、技工材料从正规渠道进货,有购用登记及相关票据和证件。
四、人员:
(一)每台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名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连续5年以上从事该专业的口腔类执业医师;
(二)每两台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名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强力打磨机、石膏打磨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医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毁形机、用具浸泡器具、药品柜、清洁柜、无菌柜、病历资料柜、固定电话、空调、电视。
(二)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单元设备:
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手术灯1台、痰盂1个、器械盘1个、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台、医师座椅1台、病历书写桌1台、快速手机3把、手机消毒设备1台、钻头消毒器皿一个、一次性口腔检查器械若干、一次性口杯若干。
(三)有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暂定在5万元以上,待省卫生厅标准下发后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要求其存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支取,如出现医疗事故或违法行为,需要赔偿或处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划拨。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规模及建筑要求:
(一)建筑面积至少6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四壁及顶部洁净。每增加一个科室(或服务项目)增加一个自然间;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室、中药煎药室。
(一)诊室:
1、诊室的面积与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能够满足、方便诊疗需要,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2、诊室内必有的设备和物品: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筒、出诊箱、体温表(20只以上)、体重计、一次性或经过消毒处理的压舌板(20只以上)、脉枕、一次性或经过消毒处理的针灸包、艾灸条、拔罐器、档案资料柜、侯诊椅(2把以上)等。
3、诊室内存放各种登记本(册、卡),包括门(急)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危(重)就诊、抢救记录本等。
4、诊室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输液许可证》、《门诊工作制度》、《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在职人员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专业等);
5、诊室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墙壁光洁,门窗为铝合金(或同类材料),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6、诊室内安装空调、暖气及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7、设意见反馈栏或意见箱,并能够做到定期清查、处理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二)处置室:
1、处置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并安装密闭良好的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3、设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处置台、清洁柜、无菌柜、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纱布缸、方盘、高效消毒液、医用刀、剪、镊子、针线等与之开展项目相关的设施;
4、处置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5、室内无过期器具及药械,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6、室内各种无菌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消毒,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当即毁形、浸泡消毒;
7、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8、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及抢救器械;
9、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执行,做到功能区划分明确。
(三)治疗室:
1、治疗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并安装密闭良好的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3、设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操作台、清洁柜、无菌柜、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镊子、碘酒、酒精、高效消毒液等与之开展项目相关的设施及专用的卫生保洁用具;
4、操作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5、室内无过期器具及药械,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6、室内各种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当即毁形、浸泡消毒;
7、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8、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及抢救器械;
9、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执行,做到功能区划分明确。
(四)消毒室:
1、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顶部防水材料装饰;
3、有医用的高压灭菌设施;
4、有专人专(兼)职负责;
5、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器械、用具的消毒、灭菌常识;
6、负责诊所内所有用具的有效消毒、灭菌处理,并有消毒登记;
7、有洗涤池及专用的器械、物品清洁柜及无菌柜。
(五)附设药房的药房标准:
1、净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
2、配备急救、抢救用品和常用药品;
3、内有专用的冰箱和铝合金或同类材料的药品柜,药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上架入柜、摆放整齐,卫生环境好,无杂物;
4、设有专职的药剂调剂人员,并严格执行药房的各种工作制度;
5、药房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6、内无“三无”药品、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
7、不允许经营存放西医毒、麻、精神药品及计划生育用品、药品;
8、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及所有医疗卫生用品,并有购销登记及相关票据和证件。
(六)中药煎药室:
1、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并安装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2、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3、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4、设有上、下水管道及流动水洗手设施;
(七)附设输液服务的观察室标准
1、输液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2、观察床位不得超过5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配备的观察床制式统一、稳固、安全、适用;
4、观察床的床单元设备配置为:床1、床垫1、被子1、褥子1、被套2、床单2、枕心2、枕套4、床头柜1、痰盂1、输液架1;
5、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6、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八)附设中药库的中药库标准;
1、室内地面瓷砖化;
2、药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上架、摆放整齐、无杂物;
3、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4、无“三无”药品、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
5、不存放西医毒、麻、精神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品及用品。
三、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中西
(四) 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三)经批准设置西医、中成药和中药饮片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或西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四)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名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
(五)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能够独立从事医疗活动。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脉枕、针灸包、拔罐器、艾灸条、中药煎药机、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筒、出诊箱、体温表、体重计、压舌板、抢救车、心电图机、氧气瓶、呼吸机或呼吸球囊、电冰箱(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医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毁形机、处置(治疗)台、清洁柜、无菌柜、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方盘、缸、罐、桶等)、档案资料柜、固定电话、空调、换气扇、饮水机、一次性饮水杯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核准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暂定在5万元以上,待省卫生厅标准下发后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要求其存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支取,如出现医疗事故或违法行为,需要赔偿或处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划拨。
中 医 诊 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
一、规模及建筑要求:
(一)建筑面积至少6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四壁及顶部洁净,每增加一个科室(或服务项目)增加一个自然间;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中药房、中药煎药室。
(一)诊室:
1、诊室的面积与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能够满足、方便诊疗需要;
2、诊室内必有的设备和物品: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手电筒、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表(5只以上)、一次性或经过消毒处理的压舌板(20只以上)、脉枕、艾灸条,拔罐器、档案资料柜、侯诊椅(2把以上)等;
3、诊室内存放各种登记本(册、卡),包括门(急)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危(重)症就诊、抢救记录本等;
4、诊室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门诊工作制度》、《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在职人员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技术特长等);
5、诊室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墙壁光洁,门窗为铝合金(或同类材料),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6、诊室内安装空调、暖气及通风换气设施、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7、设意见反馈栏或意见箱,并能够做到定期清查、处理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二)中药房:
1、中药房净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2、药房内有专用的冰箱及药品柜,药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上架入柜、摆放整齐,卫生环境好,无杂物;
3、药房设有专职的药剂调剂人员,并严格执行药房的各种工作制度;
4、药房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5、药房内无“三无”药品、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
6、西药品种不得超过中药饮片和中西成药总数的15%;
7、不允许经营西医毒、麻、精神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品及用品;
8、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及所有卫生用品,并有购销登记及相关票据和证件。
(三)中药煎药室:
1、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并安装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2、药房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3、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4、设有上、下水管道及流动水洗手设施;
(四)附设中药库的中药库标准:
1、室内地面瓷砖化;
2、药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上架、摆放整齐、无杂物;
3、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4、无“三无”药品、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
5、不存放西医毒、麻、精神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品及用品。
(五)附设针灸服务的针灸室标准
1、针灸按摩床位不得超过5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2、配备的针灸按摩床制式统一、稳固、安全、适用;
3、针灸按摩床的床单元设备配备为:床1、床垫1、被子1、褥子1、被套2、床单2、枕心2、枕套4、床头柜1、痰盂1;
4、室内各种用具针灸针等必须一人一用一消毒;
5、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6、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六)附设针灸服务的,要求同时设有消毒室,其标准为:
1、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顶部防水材料装饰;
3、有医用的高压灭菌设施;
4、有专人专(兼)职负责;
5、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器械、用具的消毒灭菌常识;
6、负责诊所内所有用具的有效消毒、灭菌处理,并有消毒登记;
7、有洗涤池及专用的器械、物品清洁柜及无菌柜。
三、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中医师;
(二)至少配备1名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
(三)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名相关专业的执业中医师;
(四)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能够独立从事医疗活动。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脉枕、拔罐器、艾灸条、中药煎药机、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手电筒、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表、体重计、压舌板、电冰箱(柜)、紫外线灯、清洁柜、带盖污物桶、档案资料柜、固定电话、空调、换气扇、饮水机、一次性饮水杯等。
(二)有与核准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暂定在5万元以上,待省卫生厅标准下发后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要求其存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支取,如出现医疗事故或违法行为,需要赔偿或处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划拨。
中医按摩诊所
  一、规模及建筑要求:
(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但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四壁及顶部洁净;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按摩室、消毒室。
(一)按摩室:
1、室内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墙壁光洁,门窗为铝合金(或同类材料);
2、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3、配备的按摩床(或按摩沙发)制式统一、稳固、安全、适用;
4、室内存放各种登记本(册、卡),并做好按摩病员登记;
5、室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门诊工作制度》、《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在职人员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专业);
6、设意见反馈栏或意见箱,并能够定期清查、处理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二)消毒室:
1、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顶部防水材料装饰;
3、有消毒灭菌设施;
4、有专人专(兼)职负责;
5、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器材、 用具物品的消毒常识;
6、负责诊所内所有用具的有效消毒灭菌处理,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7、设有上、下水管道和流动水洗手设施、洗涤池及专用的器材、物品清洁柜。
三、人员:
(一)至少有一名同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5年以上中医或中医按摩临床工作的执业中医师;
(二)按摩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证书》;
(三)2名以上中医师或按摩师。
四、基本设备:
按摩床、脉枕、拔罐器、刮痧板、艾灸条、消毒灭菌设备、洗手池、清洁柜、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洗衣机、一次性脚巾300块、外罩塑料袋脚盆10个、脚盆外罩一次性塑料袋300个、一次性口杯300个、紫外线消毒灯、带盖污物桶、床单元每床3套以上。
五、注册资金:暂定在3万元以上,待省卫生厅标准下发后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要求其存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支取,如出现医疗事故或违法行为,需要赔偿或处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划拨。
六、中医按摩诊所仅限于开展中医按摩诊疗活动,一律不得开展其他临床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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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国务院:个体诊所大放开,公立医院可合办私立医院
5 月 23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 号)》(以下称意见),《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力争到 2020 年,打造一大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供给基本满足国内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
《意见》明确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规模发展。
同时,《意见》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意见》特别提出要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繁荣壮大健康产业、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新一轮医改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医改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显着提升,健康服务业政策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办医加快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持续增长,社会办医服务内容和模式有待拓展升级,同时仍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医改,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需求引领、供给升级。瞄准供需矛盾突出领域,以先进技术、特色服务、品牌质量为重点,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发展,推动社会办医服务创新、业态升级,与政府办医共同发展、有序竞争。
放宽准入、优化服务。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严格监管、有序发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职责,加强指导监督,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 2020 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着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打造一大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国内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四)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
发展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
(五)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
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
(六)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
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推进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
(七)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
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
(八)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
(九)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
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以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
(十)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
医疗资源和区位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国内外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聚区差异化发展,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三、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十一)放宽市场准入
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和社会办医发展需要,完善眼科医院等部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时制定新型机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十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
国家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各地要出台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
(十三)促进投资与合作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
(十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华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核准事项。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及健康旅游目的地。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积极发挥龙头中医医疗机构和行业组织作用,主动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构筑面向全球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
四、强化政策支持
(十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
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国内医学人才培养水平。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各地要制定具体办法,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
(十六)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
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强多方位鼓励引导,积极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建立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十七)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推动企业提高创新、研发能力,实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更好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促进医研企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持,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
(十八)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条件成熟时推广。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财产抵押范围。
(十九)合理加强用地保障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五、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二十)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
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研究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
(二十一)加强全行业监管
建立监管主体的统筹协调机制,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
(二十二)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
六、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以及国务院已出台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要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及时清理修订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细则。
(二十四)加强督查调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家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部署要求,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十五)加强探索创新
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要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着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5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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