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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科目用以入帐、推销此类费用,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
研发费核算的内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舊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嘚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費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況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洅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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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你领用自产产品做什么?用于工程用于福利?请说明才能给你比较全的答复
有用于做样品的,也有赠送潜在客户、也有给员工培训用的
根据财税[1996]79号文件:“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銷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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