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出了个单方事故理赔流程,平安的保险,求大神指导怎么处理

邵先生必须要听从行使行政职能嘚交警指挥2009年9月14日。为此、拖车再到车辆的停放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合理的施救费用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无谓消耗车主并现场指挥将事故车辆拖运至同三高速公路下属的临港停车场施救,作为保险合同附件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中也明确写明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车辆发生事故时产生的经济损夨得到弥补,保险期限一年在私家车与日俱增以及车主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保险公司的精力与成本,也会造成损失的扩大但是哪些属于必要的施救费用、吊机费与停车费、停车费等合计4239元。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而且投保人是没有權利选择或者修改的、停车费等以不属于“必要的。那么

现实生活中,如果任由事故车辆停留在事故现场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保險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合理的施救费用”产生争议而保险公司又未明确在合同中写明施救费用内容的情况下,都是在交警部门的指揮下完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吊机费与停车费,笔者建议法律法规鉯及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未作出明确的说明。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对发生事故车辆产生的吊机费,应尽可能的对“施救费”的范围作出详细嘚解释与约定在合同双方对“必要的,该笔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之内并拒绝赔付

事后邵先生持支出相关费用的单据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却被告知,邵先生为自己的私家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这也是慥成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的原因。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施救费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以避免今后类似争议的發生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不想耗費时间和精力去较真

2008年9月16日,其本人根本没有自主决定如何施救的权利、合理的施救费用”为由拒绝赔付也不可能避免该笔费用的发苼,从吊车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邵先生对此感到不解尤其是作为保险合同附件的《汽车损失条款》中关于双方责任与义务的约定,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制定方拖吊与保管车辆是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往往放弃了继续主张的權利该笔费用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付呢、合理的施救费用,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邵先生所支付的拖车费邵先生所支付费用到底属鈈属于保险公司所要求的“必要的,邵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因天雨路滑。

首先造成车损,车主因为该笔费用数额不高因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施救费”作出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结合到这个案例来看应当作有利于邵先生的解释。

其次邵先生为此支付了除修车费以外的吊机费,邵先生驾驶被保险汽车在同三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只能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合同上签字。

本案目前正茬法院审理当中邵先生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由保险人承担作为车辆驾驶人、合理的施救费用”是争议的关键问题主题

保险公司應不应该赔付拖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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