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已建房土地确权权是什么意思,确权后可以建房吗

农村土地确权完成后,无房户可以申请建房吗?
一、能申请建房的无房户
虽然说如今国家在大力整顿农村空心房、闲置宅基地等问题,并且加强了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让许多农民都认为在农村建房变得困难了,其实只要是符合相关的农民在农村都能够建设房屋,但是必须要满足这些条件:
1、户口在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内;
2、居民建设房屋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
3、农民建设房屋必须要满足相关的宅基地使用规范与标准;
4、分户申请修建宅基地的村民必须也要年龄满足18岁以上却符合分户条件。
二、不能申请建房的无房户:
不过现在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控制更加严格,对于农民修建房屋来说也在严格控制了,以下几类人群即使你是无房户,在土地确权之后,也不能修建房屋了。
1、宅基地流转给他人的农民
自从国家推出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之后,许多农民都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售给本村其他人,这类农民将不能够在农村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2、原有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民
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如今许多农村家庭的宅基地面积都超过了规定标准,未来这一类农民也不能够在农村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3、一户多宅的农民
随着国家一户一宅政策开展之后,将会全面清理农村一户多宅等相关问题,多余的宅基地将会采用付费试用、有偿退出、复耕补贴等方式进行处理,而拥有多余宅基地的农民也不能够在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4、当地无宅基地可申请(注:这一情况较少)
如今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有着严格的管控,在许多人口较多的农村,已经没有了宅基地的相关规划,这些农民也不能够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另外,近日,国土资源部起草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送审稿已经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其中一大亮点便是,允许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了。村民所退出的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重新分给申请宅基地的农民等制定用途。也就是说,没有宅基地的农民可以有再次获得宅基地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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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2017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最新消息 农村土地确权后可以建房吗?
新闻百事网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虽然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
新闻百事网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虽然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
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地方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介绍,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但在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一点绝不能有任何含糊。&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指出,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并明确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责任编辑:新闻百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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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站导航:百度一下,腾讯网,凰网,新浪网,搜狐……。E-mail邮箱:shi-农村土地确权后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吗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可以转让,但是只能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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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哪里,地方性政策??
我这里还是不行的,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部门不会为你办理房产证的。
你最好去管理部门咨询一下。
不过也不用太过担心。
因为在农村土地是...
您好,许多的地方情况是不一样的,建议咨询当地土地所,比较放心,请好评谢谢。
新中国三次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分别为:年的土改,年的“大包干“,年落实“三十年不变“的延包政策 。这样推算大概...
答: 前几天骑摩托车碰了个女的,致右侧第二根肋骨骨折,现在已经缓解好多,想让她出院,结果狮子大开口,我想问问她这算伤残吗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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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强调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不能含糊 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今天在做出上述表示的同时透露,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此,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强调,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等须颁发统一产权证书  据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他介绍,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根据《通知》,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有任何含糊。”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 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这位负责人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此外,还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通知》要求,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  对于农村住宅存在的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通知》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这位负责人说,《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占分三个时间点处理  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因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进《土地管理法》。《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又考虑到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以及宅基地试点改革正在探索对超占面积进行有偿使用等。” 这位负责人说,这部分宅基地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  具体登记规定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非本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登记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他说,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这位负责人强调,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对于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指出,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这位负责人强调,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此外,《通知》也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妇女及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应予以保护”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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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强调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不能含糊 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日 07:41 来源:法制网
  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今天在做出上述表示的同时透露,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此,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强调,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等须颁发统一产权证书  据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他介绍,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根据《通知》,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有任何含糊。”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 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这位负责人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此外,还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通知》要求,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  对于农村住宅存在的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通知》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这位负责人说,《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占分三个时间点处理  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因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进《土地管理法》。《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又考虑到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以及宅基地试点改革正在探索对超占面积进行有偿使用等。” 这位负责人说,这部分宅基地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  具体登记规定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非本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登记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他说,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这位负责人强调,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对于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指出,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这位负责人强调,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此外,《通知》也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妇女及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应予以保护”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一、看看你家房子什么时候造的,对号入座。
  1、日前造的房子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
  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注意:这部分都是房龄35年以上的老房子了,可以按照实际面积确权了。
  2、日至日造的房子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3、日至日造的房子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①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②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③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4、日后造的房子
  (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通知》还严格规范了政策界线。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
  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
  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注意:省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温州各地将依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大部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况,主要集中在1982年之后宅基地上的建房。由于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材料,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只能对这部分申请不予登记。
  而此次省政府下发的通知,为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参考性的解决办法。
  不过,由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其中涉及的利益平衡等问题,不可能根据该指导意见“一刀切”,更合适的办法是各地依据自身实际,再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我市各地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出台有关实施细则。“也就是说,各地出台的实施办法,可能会分得更细,即不完全按照四类情况处置。”
  相关文件:
  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将该条例明令废止。
  2、《》
  3、《》(浙政办发〔2014〕46号)
  4、《》(浙政办发〔20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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