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对未能处理的有劳动争议处理的钱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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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法定职责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
作者:许斌龙  时间:  浏览量 0  
政府的法定职责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
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柘行初字第1号
  原告白**。
  郭东亚,河南华豫。一般代理。
  被告柘城县**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乡人民政府乡长。
  史*,该乡副书记。
  原告白**诉被告**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10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郭东亚,被告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村村民白于现是五保户,于1998年过世,关于其后事问题村民表决决定谁负责处理后事,该户宅基地归谁使用。后来原告出钱对其后事进行处理。2010年初,原告准备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时,遭到本村村民白本荣的阻挠。2010年5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被告至今未履行其职责,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其职责。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确权申请书、邮政回执,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确权申请。
  被告辩称,乡政府自接到原告的确权申请后,非常重视,指派乡司法所及土管所的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情况,并多次进行调解处理。在没有查清事实之前,是不能进行确权处理的,故乡政府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因与本村村民白本荣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于日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被告接到申请后,指派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并多次做调解工作。但因调解未果,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确权处理决定,原告不服,起诉来院。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的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因此,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的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而本案被告虽然进行了一些调查和调解工作,但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原告所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乡人民政府在六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 静
               审判员 路 敏
               审判员 许玉香
  二〇一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杨莹华 &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政府如何回应和处理负面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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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回应和处理负面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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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来源:网络
  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逐步推进,不少地方对于热点事件和百姓关切的回应提速,有了一定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的信息需 求。但提速和熟练的同时,如何回应到位、到点?如何让回应起到正面效果?一些“回应不成反损公信”“有了回应倒扣分”的新问题值得反思。  问题一:  “技巧第一,真相第二”  “走程序”有去无回,“正在调查”成“万金油”回复  一些记者在采访中经常遇到这样的“烦恼”:请有关部门解答疑问,对方态度不错,表示“正在调查”或“马上处理”,但之后就甚少会主动回答疑问 了。还有某些政府部门,无论什么采访,动辄要求发正式采访函,再来研究是否解答。按程序办事固然不错,但很多时候采访函都“有去无回”,或者告知“我们看 了,会在合适的时候再回应”。此外,“不清楚、不了解”“负责人不在”也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摆脱记者的万金油答案。  “近年来在与媒体的互动中,很多政府机关的媒体应对能力显著提升,设有专门的与应对人员,但其工作还局限于‘救火’,而不是着眼于主动发布信息,向公众履行说明义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表示。  对此,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导王君超说,最近几年各级政府加强了媒体应对的相关培训。从政务公开和提高媒介素养、加强与公众 的沟通能力的角度考虑,值得称道。但是,一些单位对培训的期望却变成了如何“对付”“应付”,必然使得一些公务人员走入迷信技巧、忽视信息真正公开的误区。  吕艳滨指出,政府回应要第一时间把准确、全面的信息提供给媒体,传递给公众,以引起公众关注、引导公众行为、引发公众共鸣、争取公众理解。因此,要想着如何把事件原委原原本本告诉公众,并通过媒体做好重大决策、重大事件的解释说明。  问题二:  “假沟通”避谈核心问题  大谈“我做了什么”,不回答“你关心什么” & 例如,有成都居民通过网上留言板反映武侯区皇家花园别墅小区建筑设计中存在问题,包括小区别墅区距离清水河5米左右,占用了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河道两岸杂草丛生,既污染水源又影响成都市的形象;小区内的违法建筑占压清水河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等3个方面问题。居民希望有关部门 关注小区及清水河道存在的问题,能尽快解决河道防汛清障的问题。  就此,有关部门10日回应称: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清水河河道控制区内,未发现有修建房屋的情况。记者发现,这个说法对居民反映的其他问题并未明确回应。  “有些地方政府对社会关切的回应只满足于走形式,看似说了不少内容,却不符合公众的需求。”吕艳滨分析,类似事件不仅仅要在第一时间公开做了什么,还要根据舆情研判公众希望了解什么,并及时补充公开内容,这可以由有关部门拟定一些基本的公开规则。  王君超认为,公务人员不正面地回答公众质询,而是“打哈哈”,是一种非常不明智的沟通策略。在今天,信息挖掘和信息发布日益呈现出多渠 道和多元化,任何人都不能指望让负面新闻信息“烂在肚子里”,顾左右而言他、回避实质问题的做法只能造成谣言的大面积流行。政府部门在制定信息考核制度 时,应增加相应问责条款,约束那种不真诚、不负责的“假沟通”行为。  问题三:  调查处理总“烂尾”  后续披露乏力,“被翻炒不如往后躲”成思维定势  争议事件中还原真相、问题的妥善解决等需要时间,作为第一波说法和表态,“正在调查”“马上处理”本无可厚非。“标准回应”之所以受到诟病,往往是因其所谓调查、处理有头无尾、光说不练。  各种“烂尾”新闻并不鲜见。专家认为,它的危害在于,事件的发生已经带给公众一种不良印象,而后续的乏力还让这些不良印象失去消除的机会。一次次叠加,便能发酵成对政府回应、处理的“天然”不信任,整体的公信力就如此耗损了。  有的地方已开始重视这一问题。日前,武汉市纪委通报,在“电视问政”中,该市两名区干部对市民要求做出公开回应和承诺,却没有给出任何跟进举措。这两名干部因不作为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在一年内不提拔。  吕艳滨指出,“断头处理”产生的原因是一些政府机关怀着侥幸心理、鸵鸟心理,躲一天是一天,直到不再有人、再有媒体去关注。“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后续调查让有些地方相关部门没底气主动披露。或者是本来做扎实了,相关部门还是害怕在聚光灯、放大镜下再被发现其他的不足,引发连锁反应。”  但王君超特别强调,热点新闻在“烂尾”后,并不会像一些人期望的那样逐渐淡出,而是会在媒体与公众的强烈关注下再次发酵。到那个时候,政府拿什么去应对?  对此,吕艳滨建议,政府部门要逐步适应媒体关注,以及新媒体环境下公众高度关注的形势;要面对现实,规范管理,把自身工作做扎实,虚心接受社会监督。此外,媒体记者、热心公众进一步做好跟踪,可以督促政府部门养成主动、持续、深入说明的工作模式和定势思维。看过本文的人98%看过:看看政府对居民投诉事件的处理结果.....(强大啊)
邮件字号: 渝市政信箱[ 发布单位: 北部新区管委会 欣茂苑小区周边环境恶化、希望相关部门履行政府职能北部新区欣茂苑小区入住2年,周边乱搭乱建,入住2年没有路灯,人行道占用物业收取费用,车子到处乱摆放!没有夜景照明应该责令开发商整改!完全不符合重庆五个建设的标准!已经严重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生产,消防、安全隐患!影响我们纳税人的形象!游摊是上班时没有,下班时满街都是,要整改结果 办理单位: 市政局 办理结果: 接到市民反映的问题后,石桥铺街道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察看,经查,来信人反映情况属实。对此,为解决市民反映的问题,石桥铺街道领导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制定了整治方案,明确了整治目标。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效果明显,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网名:匿名
9:51:23 119.84.235.*** 你这些人完全是拿了国家的钱,坐到办公室耍,我建义能者上,无能者下课。。 网名:天马
19:08:15 125.85.146.*** 你们的方案是什么?目标是什么?成果又是什么呢?现在的环境是你们的成果的话,倒还不如不来这一趟免得浪费国家资源和纳税人的钱,也浪费了你们吹牛时间了。如果你们不了解现在的情况是官僚,如果了解了那么纯属欺骗。 网名:蓝天
16:49:48 122.198.80.*** 市政办事不力,简直是浪费纳税人的钱,说些冠冕弹簧的话,一点都没有实际效果。再处理,引起的一切后果应有市政进行承担。市政人员简直是一群垃圾,滚回去种地算了。共有已发布评论11条
这个是个人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大家不要以偏概全嘛。
别指望解决任何问题.试过几次都是屁话.
跑腿办事的人没权,有权的人不办事,所以,百姓只能被当作足球了!
实际处理流程不知道,不过以我经历来看。你写投诉对应相应部门---》给你转去相应部门----&发封信让人去办-----》派人或者只是说说打个回应电话(这点应该有的,不管你写的什么,只要留有电话都会回)----&实际效用不大,因为处理的层级就是你投诉的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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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对项目的补助款如何处理?
  问:我企业年底时收到外专局拨给我单位一些外国专家的补贴(用于支付外国专家的机票、生活补贴等),因我局并不知道年底会给我们这笔拨款,在外国专家机票及每月生活补贴发生时,我们就直接计入了费用,请问我们现在收到了此款项如何处理?(收到钱和已列支的相等的) 我们收到政府对项目的补助款,如何财务处理?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1、因此笔财政补贴收入的相关费用贵企业已提前作为费用列支了,那么现在收到此款项可直接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不再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
  2、收到财政专项用途款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费用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3、专项用途款所得税处理: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
  如果贵企业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在收到专项款的当期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在以后的费用支出或者计算的折旧、摊销也可以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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