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诈骗单位承担责任档案丢失,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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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曹某于日在北京某冷库担任司炉工,1983年他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84年,该冷库向上级菜蔬公司请示后,决定开除曹某公职。1993年,曹某刑满释放后回京办理落户手续。此后,曹某多次去冷库和菜蔬公司寻找档案,但未能找到。日,菜
案情简介:曹某于日在北京某冷库担任司炉工,1983年他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84年,该冷库向上级菜蔬公司请示后,决定开除曹某公职。1993年,曹某刑满释放后回京办理落户手续。此后,曹某多次去冷库和菜蔬公司寻找档案,但未能找到。日,菜
案情简介:曹某于日在北京某冷库担任司炉工,1983年他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84年,该冷库向上级菜蔬公司请示后,决定开除曹某公职。1993年,曹某刑满释放后回京办理落户手续。此后,曹某多次去冷库和菜蔬公司寻找档案,但未能找到。日,菜蔬公司作为某冷库的上级单位,决定将冷库与另外3家公司合并重组成立蔬菜中心,原冷库的全部债权债务由蔬菜中心承担。2008年7月,曹某在多次寻找档案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提出申请,要求菜蔬公司找回他的档案并按规定转移,补缴1996年6月至2008年裁决之日止的养老、医疗、失业3项社会保险费;支付1996年6月至2008年底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3.7179万元。
在过程中,菜蔬公司辩称冷库注销后员工均归蔬菜中心管理,蔬菜中心系独立单位。仲裁委经审查决定追加蔬菜中心为第三人。蔬菜中心经查找发现一份曹某档案转出的存根,显示日曹某的档案由冷库转至派出所,但未加盖派出所的接收章,除此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说明曹某的档案已有效转出,也无法找到该档案。蔬菜中心还主张曹某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予驳回。
焦点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就曹某档案丢失的问题,谁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首先,如果菜蔬公司在撤销冷库时未能明确债权债务的承担者,菜蔬公司就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本案中,菜蔬公司在撤销冷库的同时,已明确该冷库及其他3家公司重组成立的蔬菜中心对冷库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鉴于此,曹某要求菜蔬公司来承担责任没有道理。
其次,在本案中蔬菜中心是否存在过错?该蔬菜中心在冷库撤销后,作为原冷库债权债务的承担单位,负有对所有员工档案保管的义务,虽蔬菜中心提供了曹某的档案转出存根,但该存根无接收单位信息反馈,且蔬菜中心也未能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曹某的档案已被派出所有效接收,故仲裁委对于曹某档案已转出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关于蔬菜中心主张的曹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申诉时效是否成立?曹某在刑满释放回京后一直在就档案问题在原冷库和菜蔬公司进行寻找和协商,上述行为已表明其在及时主张权利。曹某虽未向新成立的蔬菜中心主张过,但只是对主体认识有误,且追加蔬菜中心作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仲裁委审理后认定的结果,故对蔬菜中心超时效的主张,仲裁委不予采纳。
处理结果仲裁委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原冷库将曹某开除并解除与其的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有效地予以转出,造成曹某档案下落不明,影响了曹某此后的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蔬菜中心作为原冷库债权债务承担者及其所属员工档案的管理者,未尽到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仲裁委根据曹某提出的请求、目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劳动年限,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标准等因素,裁决蔬菜中心支付曹某丢失档案赔偿金4万元;驳回曹某其他请求。
(作者单位: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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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档案 你不能忽视的权益&
稿件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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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还贷学校未转档案 状告单位丢档败诉
  ■事件:
  1992年6月,李焕(化名)从镇江船舶学院毕业,被分配到河北某企业工作。1993年转正后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后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李焕发现自己的职工档案不全。关于双方的劳动争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李焕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李焕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档案法》接收自己的档案,建立本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登记表,恰恰证明用人单位将自己的档案丢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提交意见称:单位提交的《接收档案登记表》中,并没有接收过李焕档案的记载。单位称,李焕因拖欠学校助学贷款,学校未将其档案转至单位。
  ■说法:
  省法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对李焕的询问笔录中,李焕承认在毕业时拖欠学校助学贷款的事实,并表示对学校是否将档案转到被申请人处并不清楚,李焕的上述说法一定程度上印证了用人单位的说法;而李焕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档案已由学校转至用人单位。李焕申请再审所称的《档案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了单位负有妥善保管本单位档案的义务,适用上述条款的前提是李焕的档案转至单位,在李焕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档案已转至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上述法律条款所确定的单位的义务并不适用于本案用人单位。
  省法院于日作出民事裁定,李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焕的再审申请。
  ■提醒: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业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职工档案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认定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有毒有害岗位时间的重要凭证,是职工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执业)资格、一定职位,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也是人事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在招用、提拔使用时的必要审查材料。不少职工群众认为,职工档案并不重要,可有可无,这是极其错误的观点。
2.单位借档案弄丢材料 职工索赔法院支持
  ■事件:
  王群(化名)原系石家庄某商场员工,日,王群与商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4月,商场从石家庄市某区职业介绍所将王群人事档案借走。2012年8月归还档案时,王群的人事档案中缺少转正定级表、调动手续、2000年以后的调资表、劳动合同和解除合同证明。
  王群将商场诉至一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场赔偿相关损失。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劳动者的档案归还给劳动者,以便于劳动者能正当行使求职和就业。对王群要求商场返还档案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王群主张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商场借走档案未及时归还,致使其在这期间丧失了就业的机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6047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王群主张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王群主张数额过高,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应参照上一年度批发和零售业28490元的标准计算一年。
  一审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商场退还王群人事档案中缺少的转正定级表、调动手续、2000年以后的调资表、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证明手续。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商场一次性赔偿王群经济损失28490元。
  商场不服,向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王群的档案中缺少有关手续应由其原单位办理,一审法院认定商场侵害王群的民事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一审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二审法院认为,人事档案作为记载个人信息的凭证,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也是招聘单位了解职工个人工作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和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商场归还王群人事档案时,档案内材料与档案目录对比发生缺失,是由于商场借用王群的档案造成的,商场的行为为王群的再就业造成困难并给王群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归还相关档案材料并承担损失,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于日作出《(2014)石民一终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商场作为借阅职工档案的原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借阅期间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了部分档案材料丢失的后果。《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商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档案的价值在于其记载的信息而不是档案本身,丢失、毁损档案与其他财产损害赔偿不同,既无市场价值作参考,也不能通过评估鉴定来确定。如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补办档案的义务并负担相关费用。造成权利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如果民事特别法(如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了赔偿原则和标准的,应按照已有的法律规定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3.未移交也未妥善保管 丢失档案应赔偿
  ■事件:
  1974年,秋香(化名)从某油漆厂对调到某棉纺公司做挡车工。1984年秋天,秋香到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休事假约2个月后,从1984年12月起,秋香一直未到单位上班。日,某棉纺织公司以秋香旷工已达20个月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但是,某棉纺织公司的除名决定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秋香。
  日,某棉纺公司出具内容为“根据职工离职登记簿,秋香于日被公司除名”的便签。秋香以此为证据,向邯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日,秋香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秋香提起上诉。2008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间,某棉纺公司因被依法宣告破产,某棉纺公司破产清算组接管相关事务工作。
  日,秋香以某棉纺公司破产管理组(以下简称破产管理组)为被申请人,向邯郸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办理转移职工档案、赔偿丢失职工档案损失等,该仲裁委作出《(2012)笫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秋香不服诉至丛区台人民法院,要求:1、破产管理组将秋香的档案依法交由法定部门保管;2、如破产管理组将秋香档案丢失,要求破产管理组向社保部门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30万元。
  破产管理组则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该案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关于时效问题。用人单位有妥善保管和移转职工档案的义务,当丢失档案的情况发生时,秋香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转档义务或补办档案及相关证明义务的请求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移交档案。单位在将秋香除名之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档案送至有关部门。由于破产管理组至今未提供秋香人事档案的下落和线索,导致秋香的人事档案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破产管理组对此存在过错,秋香档案丢失的责任应由破产管理组承担,因此秋香要求破产管理组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秋香在被除名后长时间没有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致使损失扩大,因此秋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秋香目前实际生活状况、工作年限,结合邯郸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破产管理组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考虑,应为5万元为宜。
  一审法院作出(2012)丛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秋香补办人事档案,如不能补办,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丢失人事档案的经济损失5万元。
  判后,秋香、破产清算组均不服,向二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上诉理由是:秋香没有证据证明其劳动档案丢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秋香存在劳动档案,也没有单位接收,一审法院判决破产清算组移交档案客观上无法执行;一审判决赔偿秋香丢失档案的经济损失5万元依据不足。请求改判驳回秋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秋香于1986年被单位除名,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某棉纺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单位没有依照程序将秋香的劳动档案转交有关单位和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又没有妥善保管,导致秋香的劳动档案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某棉纺公司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妥理的复函》,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破产清算组称没有单位接收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邯郸破产清算组上诉称即使档案存在也没有单位接收的理由与法有悖。
  日,二审法院作出(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1992年由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尽管有些内容规定与现行主要做法不完全一致,但仍是有效的部委规章。《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档案转移手续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档案记载优于身份证 单位解约被判经济补偿
  ■事件:
  职工曹环(化名)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日。日,用人单位唐山某实业有限公司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曹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曹环档案记载出生日期是日,与身份证上的记载相差一年,社会保险机构认为应根据职工档案记载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因此曹环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退休待遇。曹环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月工资为2100元。
  曹环因此向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之后,曹环又诉至遵化市人民法院,要求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给予经济补偿;按期为曹环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说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85年曹环到县钢铁厂工作。2000年3月,县钢铁厂进行改制变更为唐山某实业有限公司。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曹环在公司担任水泵操作员。曹环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为日,劳动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为日。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应以曹环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即1964年为准,办理退休手续。因曹环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公司与曹环均存在过错,公司以曹环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达到退休年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曹环因未达到企业档案记载的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金,公司依法应予以补偿。现曹环工作已满28年,要求支付补偿金40343.28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曹环要求被告补交社会保险费,追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曹环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2013)遵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公司向曹环支付补偿金40343.28元。驳回曹环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向二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曹环于日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曹环的劳动档案存放于公司处,公司对这一情况应知晓,但公司仍在2013年5月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7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并无不妥。
  日,二审法院作出(2014)唐民一终字第23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根据该规定,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在办理职工社会保险事务中,关于职工的出生时间,职工档案的记载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先效力。(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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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丢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一直闲在家中的汪某在向原工作单位询问社保问题时得知,自己已被原单位于三年前因故除名。原单位称其人事档案已经转交汪某户籍所在的社区。但社区否认收到过汪某的人事档案。因档案丢失造成汪某社保无法办理、无法寻找新的工作等一系列问题。请问1、汪某应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2、如通过诉讼的方式,应以谁为被告?诉讼请求应当是什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
公众采纳地区:河北-唐山咨询电话:13932***帮助网友:34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1、汪某应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 可以调查了解清楚后与应负责任的对方调解解决,也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如通过诉讼的方式,应以谁为被告?诉讼请求应当是什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可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补充档案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09:23
律师回答地区:黑龙江-绥化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417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以书面通知,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你的档案被原单位丢失,你可以要求其补办并且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09:33地区:广西-桂林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调查了解清楚后与应负责任的对方调解解决,也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09:43地区:湖北-十堰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起诉该单位,要求其赔偿实际造成及以后必然发生的损失,已有案子这样判过. 10:37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13960***帮助网友:116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1、要求原单位查明档案的下落,如无法查找,要求原单位补办,费用由单位承担。2、应查明档案在哪个单位遗失,并就该单位的过错,起诉该单位,要求其赔偿实际造成及以后必然发生的损失。 09:25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4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查不清楚是哪单位的责任,可以考虑将涉及的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让他们相互证明是谁的责任)提起侵权诉讼,赔偿补充档案的经济损失及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关于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的依据不明确. 09:3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318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应该找原单位,原单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通知当事人。即使找不到被开除的员工,也应该妥善的保管员工的档案,如果已转交社区也应该有证明。如起诉,原单位应是被告。 09:41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683***帮助网友:6617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汪某应该向原单位称其人事档案已经转交 户籍所在的社区的依据。
因档案丢失造成汪某的实际损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应该先去仲裁,然后到法院。 09:49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18916***帮助网友:5016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应该找原单位,原单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通知当事人 10:26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28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起诉该单位 11:33地区:安徽-合肥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02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1、汪某应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 2、如通过诉讼的方式,应以谁为被告?诉讼请求应当是什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两个诉讼,劳动和档案权 11:35地区:天津-和平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231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在查明责任后,以实际的责任单位为被告。可以将二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11:58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8701***帮助网友:2994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原单位应承担责任。 12:09地区:天津-红桥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27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1、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如果落实不了是哪个单位的责任,可以将涉及的关联单位均作为共同被告(待开庭时让他们之间相互证明是谁的责任)提起侵权诉讼,赔偿补充档案的经济损失及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损失。2、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60天,建议你咨询当地律师。 12:13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53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找原单位查明档案的下落,如无法查找,要求原单位补办,费用由单位承担,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在单位不作为,先劳动仲裁,之后才能诉讼法院。劳动仲裁请求两个:1、劳动 2、档案权 12:43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13813***帮助网友:176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单位与其他部门为被告进行诉讼。 14:13地区:四川-自贡咨询电话:13608***帮助网友:84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应该找原单位,原单位应该承担责任。 15:50地区:河南-鹤壁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037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的档案被原单位丢失,你可以要求其补办并且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16:33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13366***帮助网友:156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此事应该由单位举证,否则责任由单位承担。 17:57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41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应该以单位为被告。如果单位要推却责任,应当举证。如果单位举证证明其无责任,而责任在他人,你可以撤销,另行起诉他人。 18:30地区:安徽-合肥咨询电话:13855***帮助网友:28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以上律师的意见均可参考。但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网上律师的解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建议你委托当地律师咨询或代理。 21:59地区:安徽-阜阳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295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以书面通知,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你的档案被原单位丢失,你可以要求其补办并且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21:18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13122***帮助网友:244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1、同意以上律师观点2、建议与当地律师联系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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