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专业能报考临床职业助理医师助理医师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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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士医考红宝书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卫生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委局共同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研究制定四个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共性政策;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实际操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临床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依据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
自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日至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能否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3.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2018年临床助理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已经于2月份正式公布,具体时间如下:
报名时间:日—2月22日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临床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临床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8-9月份。
2018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
一、2018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日—6月23日。
二、2018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8月26日: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8月26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6:30
注:2018年军队考生加试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时间为8月26日17:00-17:3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步,报名方式分别如下: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步骤2、参加报名前请先确认是否已注册,如果没有,请先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该用户名可用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放的所有考试报名(注意:注册成功后,用户名将不能被更改,请选择容易记忆的用户名并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
步骤3、用上一步骤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完善“个人信息”项下相关内容。
步骤4、在“考试报名”项下进行报名信息填写。
步骤5、报名完成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及书面报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考生在考点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办理交费手续(如所报考的考区开通了网上缴费功能,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段内进行网上缴费)。
重要提示: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13年起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
一、临床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病史采集、病例分析、体格检查、基本操作和辅助检查六部分。
二、临床助理医师综合笔试考试大纲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综合笔试大纲打破原大纲按传统学科划分的模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场景,将考核的内容与知识点重新归纳整合为基础医学综合、医学人文综合、预防医学综合和临床医学综合四大部分。
本大纲自2013年起使用。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病史采集、病例分析、体格检查、基本操作和辅助检查六部分。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3)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
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考试内容及考试方式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
(2)考试方法:纸笔考试。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体格检查采用考生互相操作或考生在被检查者身体上进行操作;基本操作考试方法采用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考官在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心肺听诊、影像(X线、CT)诊断、心电图诊断和医德医风。执业助理医师增加颅脑CT影像诊断考试内容。
(2)考试方式: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题目要求进行作答。
 (四)考试时间与各站分数
分 值(分)
考试时间(分钟)
基本操作技能
影像(X线、CT)
注: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方案及内容见下表: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基础医学综合
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
医学人文综合
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临床医学综合
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
预防医学综合
注: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增考题量为40道,总分为10分。考试内容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3年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12月间向社会公告。2014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日。
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综合笔试满分为300分):
2014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76分
2013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75分
2012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80分
2011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75分
2010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70分
2009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60分
2008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78分
2007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80分
2006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83分
2005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73分
2004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68分
2003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54分
2002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58分
2001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74分
2000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66分
1999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158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17年卫生资格考试报考指南:报名条件_卫生资格考试-中华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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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卫生资格考试报考指南: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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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卫人发[号)和《》(卫人发[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一)初级:
根据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中级: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2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4、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5、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6、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8、《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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