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政府给家属物价补贴补贴

当前位置: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4〕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部&& 民政部
&&&&&&&&&&&&&&&&&&&&& &2014年11月25日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退出现役1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和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
第五条&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条&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包括:
(一)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军队安排资金及其他收入组成。其中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
(二)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退出现役1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等。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经费主要包括:
(一)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生活补助,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个人的各项生活补助。
(三)医疗费,指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医疗补助经费。包括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对退休干部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部分的补助,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四)离休干部特需费,指国家定额补助、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五)福利费,指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提取的,专项用于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的经费。
(六)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指发放给离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七)其他费用,指按规定用于离退休人员开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发给个人的经费要逐步通过银行发放,第三项中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代缴经费要及时代缴,其他费用由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掌握,按规定开支。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主要包括:
(一)基本支出,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指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包括用于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的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是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补助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包括退出现役1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含培训)和医疗补助资金等。
第十三条& 按政策规定支出标准分配的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其分配依据为:
(一)中央财政按照民政部汇总的各地接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中央补助地方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
(二)中央财政按照军地有关部门核定的移交安置计划和相关规定标准对各地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给予补助。
(三)安置地政府按照集中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的各地办公楼销售价格,安排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根据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人数(由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武警总部有关部门提供,民政部审核汇总)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安排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其分配依据为: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教育培训工作绩效、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民政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会同同级财政(务)部门审核汇总上一年度新接收退役安置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以及退役安置补助资金需求情况,并逐级及时汇总上报民政部。民政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审定。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拨至省级财政(务)部门。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应将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统筹安排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地方各级民政、财政(务)部门应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的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务)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服务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民政、财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并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
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向组织教育培训的民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组织教育培训的民政部门应当在认真审核申请报告及花名册的基础上,确认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同级财政(务)部门对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务)、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民政部将对各地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务)、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5日开始施行。《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05〕52号)、《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1〕35号)、《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5号)、《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6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电话:010-国企将不承担家属区水电热费等 补贴也禁止发放
国企将不承担家属区水电热费等 补贴也禁止发放
中国林业网 http://www./来源:新华网
【字体:】
&&&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通知》要求,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通知》要求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
  地方国企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背景链接
  所谓的&三供一业&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其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
  2012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在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辽宁、吉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等10省(市)开展了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
  去年12月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坚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提质增效升级为重点。要加快混合所有制等改革,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启动剥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试点。
  今年3月5日,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国有企业瘦身健体,增强核心竞争力。(记者 贾婷)当前位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 号
[本网][本网]&&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地方政府的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有效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现就推动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进行市场化管理,到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总体时间安排:2016年,调查摸底、试点实施;2017年,全面加以推开;2018年底,基本完成;2019年起,各国有企业不再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
  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三、移交范围
  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未分离移交的我省国有企业,包括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和政策性破产企业。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及我省有关“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责任人,协调推进本地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属企业由各出资人代表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二)签订移交协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三)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五)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七)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五、保障措施
  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
  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执行。省属国有企业[含日以后省属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承担政策由省国资委、财政厅另行制定。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明确解决办法。
  国资监管部门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作为管理考核指标纳入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国资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国资委、财政厅牵头成立的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部署和督促检查,统筹推进全省此项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国有企业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上报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及时出台我省的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改革资金需求,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省直各出资人代表要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自监管的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通报好的经验做法。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省属企业负责按要求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负责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统一上报工作。移交企业负责承担分离移交工作中本企业应承担的相关工作,积极与当地政府和“三供一业”接收单位沟通衔接,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下载:
推荐给您的朋友:欢迎通过访问 www.
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当前位置: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企发〔2017〕15号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
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国有企业:
为推动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2017年3月21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印发&
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9年起省属国有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国有企业);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由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省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调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省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督促省属国有企业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筹措企业应承担资金,组织实施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时上报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接受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补助范围是省属国有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第七条&&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企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第八条&&省财政对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请、预拨
第九条&&省属国有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签署框架协议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第十条&&省属国有企业应将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至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
(二)分离移交协议或框架协议。
(三)分离移交费用测算金额及说明、企业承担资金到位情况、申请补助金额。
(四)以前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
(五)相关文件依据。
(六)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时报送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3)。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对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复核后,按照以下标准预拨:
(一)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按应补助金额的全额预拨。
(二)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框架协议的,按不超过应补助金额的90%预拨。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省属国有企业。
第四章&&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四条&&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应及时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二)分离移交协议。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四)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五)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时报送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4)、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见附表5)。省财政厅对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复核后,对完成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项目据实清算。
&&&第十六条&&省属国有企业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逾期未提交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国资委进行清算审核。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九条&&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表:&1.&&&
&&&&&2.&&&&&&年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3.&&&&&&年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
&&&&&4.&&&&&&年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
&&&&&5.&&&&&&年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
中央环保督察整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
33家双创企业今天...
十九大精神进企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