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被除外责任了还商业重疾险有必要买吗吗

重疾险的免责条款,竟有很多人不曾注意
重疾险的免责条款,竟有很多人不曾注意
很多小伙伴在购买重疾险产品的时候,关注的重点往往放在产品的保险责任、价格等,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却成为大家容易忽略的地方。今天小诺就给大家好好讲解分析一下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什么免责条款对于保险合同而言,是针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发生某些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俗的讲,就是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不赔。显然,这与小伙伴们的保险利益密切相关,只有正确了解免责条款,才能避免出险却被拒赔的尴尬。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重疾险免责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免责条款做出了具体的说明: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以下范围:(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这些免责条款看似离我们都比较远,然而,有些除外责任也曾经引起不少争议,我们看以下几个例子:如果驾驶或乘坐电动车出事故了怎么办?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会驾驶或乘坐电动车,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对电动车发放行驶证,仅有出厂合格证。那么问题来了,电动车是机动车吗?骑电动车是否属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按照某款重疾险对于机动车的定义:“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准。)”那么,没有行驶证的电动车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尤其在速度较快及危险行驶的情况下)。重疾险中的病种包含身体残疾,一些产品还包括身故责任,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也可以理赔,但如果是上述情况,理赔就不太乐观了。感染艾滋病就一定不赔吗?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属于重疾险的除外责任,但一些重疾险可以承保在特定情况下感染艾滋病毒。比如,康乐e生重大疾病保险就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这两个病种规定的情形下感染艾滋病毒,是可以承担保险责任的。所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都不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也是属于重疾险的除外责任,但是重疾险所承保的部分疾病,其主要发病原因就是由遗传因素导致的(例如骨生长不全症,也是我们常说的瓷娃娃病)。一些保险公司在承保此类病种时会明确说明理赔时不受“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这条除外责任限制,但也有一些保险公司并未进行明确说明,理赔时就有可能存在争议。重疾险所有产品免责条款都一样吗?保险行业协会规定了8条除外责任,要求产品除外责任不超过此范围。但是有一些产品除外责任相对较少(意味着被免赔的可能性也相对减少),例如:阳光人寿关爱e生重大疾病保险C款,免责条款就相对较少:这款产品除外责任仅有3条,那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等情况导致患重大疾病都属于保险责任。关于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小诺。关于保险的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小诺君会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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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寿险重疾已买三年,有必要补充告知吗?【新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寿险重疾已买三年,有必要补充告知吗?【新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我的情况:
——2010年购买分红寿险附近重疾,代理人是同学亲戚。
——当时不了解保险,代理人电话咨询我有什么疾病,我觉得那只是了解一下,万一说那么详细可能不给我投保。所以我只说 ”鼻炎、乳腺增生、乳腺结节、有月经某些不规则现象、爸爸有高血压”,但隐瞒了“胆囊息肉”。然后代理人问我有没有住院记录,我说没有。
——过几天,代理人给我签合同,合同告知事项里面已帮我全部勾了“否”。我疏忽了那告知事项,以为她专业会给我处理好。合同签了。
——过后,我回家细看了合同,发现有"胆囊息肉”需要告知“是否”的事项,于是我向代理人透露我有"胆囊息肉”。代理人说我当时也没有告诉她,这个会给说骗保,但是她说我没有住院,就不要补充了,只要以后看病都说是最近发生的。
——我过后还是找代理人要求补充告知,她还是不建议,不让我补充。我咨询了其他朋友和某个保险代理人,都说没必要。除了因为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以外,还因为现在已缴保三年,身体状况也会有变化用现在的情况来重新审核,对我不公平(2012年乳房结节经彩超诊断为良性乳房纤维瘤,没有增大,胆囊息肉也没怎么增大)。首先我自己表示:
1.我第一个错误:隐瞒。(但我自认为,当时自己不了解,轻视口头询问。我的人格限于对口头询问的隐瞒,不会说谎。如果对方每一项都询问我是否有XX疾病,或者让我亲自勾是/否,对于存在的事项,我是不会说没有或者勾"否")
2.我第二个错误:不细看合同,签了是自己的问题了。
3.对于某些朋友说,现在重新审核对我不公平,我认为那是对当初隐瞒的惩罚。
4.我不认同没住院不怕的说法,可能是代理人怕影响到自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去看病,医生都可以看到本院多年前的记录,只要保险公司要查肯定可以查出,除非他们不查。那属于侥幸心理)
5.虽然我知道自己隐瞒的错误。但是现在都三年了,如果法律条款强有力支撑我不必补充告知,我考虑不告知,否则我还是不想存侥幸心理,这样可能会后悔。因为加保费不多的话,这个结果我还是可以承受的,而多年后要是出事拒保,这样反而对我影响很大。但是如果补充告知后,审核要排外,那我可能就会选择退保。
——我有查过新保险法第16条第3、4、5款。网上分析辩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很多,都是两种说法,一种是过了两年不管是否故意均不可拒赔,一种是如故意隐瞒属实,属于骗保,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我还没有找到答案。有专业行内人可以给我意见吗?'>
寿险重疾已买三年,有必要补充告知吗?【新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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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买的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呢?最好是看一下合同的免除责任,之前的保险合同有不可抗辩条款,但之后会做一些修改的,有些条款有一项是这样的:除既往病史,所以您还是再详细看看条款是否有这一项。
我的合同虽然是2010年签的,但没有提到关于“两年”和“不可抗辨”。
:您好,很巧,我现在刚好在学保险法,新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两年抗辩期,如果过了抗辩期,不管客户有没有如实告知,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都要赔付的。
您好,你自已都好清楚问题轻重,建意你还是补充告知较好。
举例:人保健康公司重大疾病基本条款5.1条明确规定: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付等等。但是接下来5.2条写明: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而后面的责任免除条款,并没有保险人不如实告知免赔的说明。
所以,你查看保险合同,应该有类似的条款,各大公司基本一样。如果如上面所述,就完全可以肯定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对你的赔偿责任,无权解除合同。
我刚看了合同,有写关于如实告知,意思是:故意隐瞒有权解除合同,不保不退;“重大过失”有权解除合同,不保可退。但看遍了,没有提到:合同成立2年后,他们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担赔付。 (免责是什么“自杀”“吸毒”等) 不过法律规定的条款,应该不因合同而产生不同法律效力吧?
您好,首先很欣赏您的理性。
确实,如发生理赔,保险公司一定会作相应调查的,门诊记录也是能查到的,到时是否会遭到拒赔现在谁也无法判定。如真遭到拒赔,您是否能坦然接受?如果有争议,代理人是不是必定也要负相应责任?所以代理人会不会受责任还是取决于您。
我的个人意见:建议您还是作补充告知。虽然可能会有某些方面的责任免除,不过谁能保证除了自己目前知道的这些器官有问题外,其他器官在以后几十年里一定安全无恙?您会因为家里有一间房子暂时空着就把整栋房子拆掉吗?
祝您幸福平安!
谢谢您的建议,我可以接受一定程度的加保费,但还是不希望除外责任。不过我心里有点底了,目前还在看看各方发表的综合意见。
其实现在有点难做,因为我如果说代理人也有责任,她肯定不肯这么说。因为我很想说,我不知道当时的电话询问是一种正式的、会被记录作为合同一部分的询问,所以没有详细说。我要是这麽说,就是表示了代理人的责任了对吗?
如果这种情况要公开的、正常化的,当然是不行的。必须要如实告之。由保险公司处理。现在你的代理人已经凭她的经验帮你处理了,其实也是帮了你的!!
你的代理人责任因为你没有证据,所以现在所有的责任都是你承担了。不要纠结于此。要担心的是我后面回复的,是否因为保险要冒违法的险?
上面的同行都给了很多正确的答案,我补充一点下次购买保险一定要如实告知,避免以后会发生纠纷!
相信你的保险代理人。找他商量。如果他是个值得信任的人。这个问题看似很复杂其实很简单。
胆囊息肉,最大的影响,就是住院医疗的责任免除
如果您隐瞒告知,以后真的发生理赔,发生拒赔,损失最大的可能是自己(到时候没有理赔着,保费也白交了)
2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约(不代表可以理赔,如一般客户隐瞒告知,发生理赔的时候,被保险公司核实,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约,以后不承保该隐瞒疾病带来的相关赔付,但与该疾病无关的保障责任依然存在)
你好,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理解的确很有争议。你可以找个律师帮你分析下,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胆囊息肉告之了也不会被拒保的,最多加点保费。
&& 您的情况建议补充告知,因为可以避免以后真的理赔代来的不必要麻烦,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不符合条款,您的保障不能得到相应的赔付真的就失去的投保的意义。虽然会排除该病的承保,但是可以保其他疾病,谁也不能保障没有其他疾病的风险。
您好,欢迎来葵网,买保险都是要如实告知的。你自已都好清楚问题轻重,建意你还是补充告知较好。希望我的建议可以帮到你。
当然要补充告知。否则将来理赔吃亏的是你。参考:
&&&&&& 强烈推荐补充告知。否则将来不排除你会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保险公司虽然可以按照保险法规定给你理赔,但照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如民法,合同法以及医院的相关证明告你欺诈。为了一份小小的保险,你划得来吗?
&&&&&& 实践证明,守法的成本远远比违法的成本小得多,无论别人怎么说,这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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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重大疾病险的注意事项,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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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注意事项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1](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二、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2.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2.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2.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2.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2.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2.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3.2.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2.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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