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三公斤以下的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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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决定》共有三条,条文并不多,但涉及的内容还很丰富,请您详细介绍一下《决定》具体内容。&& 答:《决定》共有三条。第一条是对“非法储存”定义的修改:《解释》第八条原第一款的内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决定》第一条将其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这样修改,就把非法存放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爆炸物都囊括进来,既堵塞了在打击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方面的漏洞,又继续坚持了《解释》确定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分标准。&& 《决定》第二条共三款,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生产、生活”的内涵,将“生产、生活”明确为:“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以及“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规定,大大缩限了范围,有利于审判实践操作。二是解决了《解释》没有规定“减轻处罚”而带来的刑罚适用难题,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和其他情节结合起来,综合考察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以此来决定是否适用“情节严重”所对应的法定刑。三是规定了从轻、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免除处罚的除外情形,对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实施涉爆炸物犯罪行为,即使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所需以及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能降低刑事处罚强度,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安全。&& 《决定》第二条的具体内容为:“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决定》第三条没有实质性内容,由于《决定》第二条是对《解释》新增加的一条,作为了《解释》第九条,那么原第九条就变更为了第十条,第三条是对此变更的一个说明。&&&&问:《决定》对生产、生活内涵的解释是否会扩大刑罚处罚范围?这样规定有没有其他考虑?&& 答:《决定》第二条对生产、生活的内涵进行了明确,将其限定为“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符合法律精神和当前实际。&&&&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原来利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爆炸物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地区,主要是非法采挖矿产资源较为严重的山西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湖南等地,现在,这些地区的行政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力度不断加强,非法开采的煤窑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小作坊等基本被打击、取缔、关闭,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的现象经有关管理部门重点整治、打击,现在已大大减少。&& 将“生产、生活”的内涵进行这样的限定,有利于打击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体现刑法的严肃性和导向功能。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就是应当禁止的,因进行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非法的涉爆行为,安全性是无法保障的,更应当制止,不能迁就。&&&&同时,这样规定能够为行政执法和监管提供有力的刑事保障,促进经济健康安全发展,更好地实现科学发展的目标。&&&&另外,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需要出发,打击“三股势力”、严重暴力犯罪的任务短期内不会减轻,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控只能进一步加强,而不能有丝毫的放松。杜绝和堵塞枪支、弹药、爆炸物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的一切可能和途径,是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问:《决定》规定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涉爆犯罪,数量虽然达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标准,但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这是否意味着规定了减轻处罚情节?&& 答:这不是规定了减轻处罚,而是此类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所以不能按照情节严重处罚。&&&&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一些因正常生产、生活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的非法涉爆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不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一般讲,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宜直接规定哪些情节具有减轻处罚功能,但有权规定哪些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哪些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前款情形(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这样规定能够将数量和其他情形结合起来认定犯罪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而不仅仅根据数量认定情节严重,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符合立法精神。&&&&根据这一规定,对于那些数量虽达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但如果具有上述特定情形的行为,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就可以在第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这样就有效解决了此前需要减轻处罚才能解决的难题。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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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922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日,被告人魏某某使用其父魏某某遗留的黑火药,在其承包的南江县\潭乡\潭村聚居点工地上非法实施爆破作业时,被南江县公安局正直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民警对魏某某位于\潭乡新桥河的库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库房内储存有2.14千克黑火药。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从魏某某处查获的黑火药进行检验,检验出碳、硫磺和硝酸钾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储存2.14千克黑火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已被本院采信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黑火药称重记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魏某某、马某某、魏某某、魏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储存2.14千克黑火药,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将非法储存的黑火药用于修建南江县\潭乡黑谭村聚居点,属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合其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被南江县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魏某某的黑火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     清     科
人民陪审员 龚     俊     清
人民陪审员 陈     新     民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
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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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罪获轻判
10:46:41来源:平安广西网责任编辑:罗致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通讯员 黄臻
  为开采石料,平果县的苏某购买了一批炸药,没有用完就存放在家里,多年后被他人举报。苏某闻讯,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日前,平果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2年底,苏某为开采石料购买一批炸药、雷管,依法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来,剩了一些炸药、雷管用不完,苏某就搬到家里存放。日,苏某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他在家中存放爆炸物,便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上交了炸药50.07公斤、雷管7枚。今年1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苏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平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苏某犯罪后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苏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及财产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炸药和雷管即是其中之一。我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储存炸药1000克以上或者雷管30枚以上的,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储存炸药5000克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苏某购买炸药和雷管虽然经过合法批准,但是在停止经营活动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应按规定上缴相关部门。他未经批准而将爆炸物品存放在家中多年,且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本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根据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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