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范文留给子女给其中一个子女,其他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利

老人想把房子给一个子女,还需要其他子女同意吗?-上海搜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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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想把房子给一个子女,还需要其他子女同意吗?
老人想把房子给一个子女,还需要其他子女同意吗?
拥有所有权的房产 此类房产又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单独所有房产 即指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共同共有房产 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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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现在患重病,他现在准备立遗嘱,但是他的意思是我是女儿已经结婚,是别人家的人,他想把财产全部留给我弟弟,这样可以吗,我也是他的孩子,难道我连一点财产都继承不到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处置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遗嘱由遗产人个人决定,他人无权干涉。所以,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父亲是可以如此立遗嘱的,但如你可以证明你父亲此时神智不清或可能有智障,那么你可以主张此遗嘱是无效的。
遗嘱的效力
一、遗产继承的方式: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确定继承人的顺序、份额等继承事项,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特别情形的前提下,其继承权利平等、份额同等;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来确定继承人的权利、份额。
二、男女平等的法定继承权:
在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决定遗产给谁的前提下,则儿子和女儿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三、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
公民对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立遗嘱人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给某一个人继承正是基于对自己财产的合法自由处分,只要立遗嘱人系真实意思表示、其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则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的顺序、份额,优先于法定继承。
因此,只要您父亲所立遗嘱系其在神智清楚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您父亲可以决定把财产遗留给谁。
四、遗嘱无效的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立遗嘱人没有独立的意识和完全的认知能力,不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其所立遗嘱无效。
如果您父亲在昏迷不醒或神智不清的前提下所立遗嘱,则其遗嘱的效力问题值得怀疑。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如果立遗嘱人在受到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下的遗嘱,该遗嘱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他继承人可申请撤销该遗嘱。
五、合法有效的遗嘱,应给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保留基本的遗产份额。
立遗嘱人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其在设立遗嘱时应当为依靠其扶养的继承人保留基本的遗产份额。
如果您父亲的某个子女(或其他被扶养人)是无劳动能力人或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而您父亲在该遗嘱中没有为这些被抚养人保留基本遗产份额,则应该在执行遗产分割的过程中保留该份额。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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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立遗嘱分给其他子女还有效吗?
&&案例一:房产&暂存&弟弟名下&&周先生的父亲在老家有一处房产,由于周先生长年在南京工作、生活,年迈的父亲由弟弟一家照料。前几年,考虑到周先生弟弟的子女的升学问题,周先生的父亲便将房子过户到周先生弟弟的名下。&&当时周先生的弟弟表示,房子虽然在自己名下,但还是属于父亲的,自己并不会占用。去年年底,周先生的父亲患了重病,考虑到周先生的情况也不好,便立了一份遗嘱,说明了当初房屋过户的真实情况,并表示在自己过世后,房子由周先生兄弟二人平均继承。&&然而,让周先生措手不及的是,在父亲去世后,周先生的弟弟却表示这套房子既然已经在自己的名下了,就不属于父亲的遗产,这份遗嘱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律师解读:&&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即推定归谁所有,若想推翻权属登记必须拿出充足证据。这场继承纠纷中,周先生的父亲将房产登记在小儿子名下,意味着该房产已经赠与小儿子,因此父亲再无权对小儿子名下的房产进行处分。&&这种情况,如果周先生想要对登记在弟弟名下的房产进行法定继承,就要收集当时将房产办到弟弟名下的真实原因的证据,而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对方认可周先生所陈述的事实。&&案例二:收养的女儿能继承吗&&一方是续弦的妻子,一方是收养的女儿,老人留下的房子到底归谁呢?&&十几年前,朱女士与丧偶的刘先生结了婚,并住在了一起。这套房子是刘先生与前妻一起买的,而刘先生与前妻因为不能生育,便收养了女儿小刘。小刘是个孝顺女儿,但由于不能接受刘先生再婚的事情,两人逐渐发生了不少口角。小刘成年后,便搬了出去,自己一个人生活。&&前几年,刘先生因病去世,朱女士自己就在这套房子住了下来。这让小刘很不乐意,在她看来,这套房子是自己养父母建造的,朱女士根本没有权利住在里面。同时,她也认为,养母和养父先后过世时都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自己有权继承老宅。而在朱女士看来,小刘根本不是刘先生的亲生女儿,没有权利继承刘先生的房屋。&&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老宅属于刘先生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属于前妻享有的房屋份额应由其继承人享有,刘先生作为配偶、小刘作为养女都有权继承。&&而刘先生去世后,对刘先生享有的房屋份额,再婚的妻子朱女士和养女小刘也同样有权继承。&&案例三:遗嘱到底应由谁来写&&年迈的孙女士有三个儿女,都在南京生活。三年前,孙女士因病住院,她名下有一套老房子,因为害怕引起三个儿女的矛盾,便考虑立一份遗嘱。&&由于孙女士一直由大儿子照料,大儿子的家庭条件又最差,她便考虑将这套房子留给大儿子。随后,孙女士叫来了大儿子与儿媳,说了自己的想法。由于孙女士重病在身,便让大儿媳妇写了一份遗嘱,称将房子留给大儿子。&&同时,孙女士还叫来了另外两个子女,将遗嘱拿给他们看。几个儿女都同意母亲对房产的处理,并在这份遗嘱上签了名。孙女士离世后,虽然有了遗嘱,但几个兄妹还是因为房产起了纠纷。&&律师解读:&&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但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本案中的代书人大儿媳与&遗嘱继承人&是夫妻关系,其作为代书人明显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该协议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将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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