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死亡房产如何继承后独子怎么继承房产

新浪广告共享计划>
广告共享计划
独生子女要注意了:父母去世,房子未必归独子!
&云中凤:下文的情况确实令人悲哀,独生子女,父母双亡,本应属于自己继承的房屋却因存在诸多享有人而不能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于是,简单的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到最后也无法解决,只能任凭房屋在屋主都去世后,就这么搁置,其子女也不能取得法律上的继承权,这么看来,独生子女真是太可怜了。确实,在现实生活当中,笔者的老朋友就遇到过类似问题,到现在,她老公虽已去世多年,但其名下的房子至今也不能过户到她自己的名下,原因是还有她老公的七大姑八大姨和老太太都在世呢,过户问题也就只好搁置至今。故此,笔者赞成父母生前就做好遗嘱,以免去世后子女与眷属之间出麻烦,有了遗嘱,大家都省事,不然即使是合法的唯一继承人也只能望着财产兴叹而无路可走了!
父母去世,房子未必归独子!
&很多人都认为:身为独生子女,如果有一天父母不在了,那么父母名下的房产就肯定是自己的。实际上呢?
  这么简单的问题还用讨论吗?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过世之后的所有财产,当然由我来继承咯!
  但是,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最近刷爆朋友圈的案例吧:
  小丽是独生女儿,父亲10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价值约300万元。
  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因此没去办理手续。现在母亲已经去世,小丽也已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因为父母留下的房子是学区房,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户口迁进去。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却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去,他们才给办。小丽没办法,谁愿意没事打官司啊,就马上去了公证处。
  “公证处的人说让我把我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可我爸妈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国了,我到哪去找他们?”小丽要哭出来了。
  这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没有复杂纠纷,但作为独生女的小丽,却无法顺利获取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
  这是为什么呢?听听律师怎么说!
  律师:小丽你是独生女?
  小丽:是的,我爸妈就我一个女儿。(核心家庭关系很简单)
  律师:你父母哪一年结婚的?
  小丽:好像是1983年。
  律师:房子是什么时候买的?
  小丽:2003年。
  律师:房产登记是什么时间?
  小丽:2004年11月。
  律师: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
  小丽:我爸爸一个人名下。
  律师:你爸爸什么时候过世的?
  小丽:是十年前过世的,应该是2006年年底吧。
  律师:你爸和你妈过世时有没有留下遗嘱?
  小丽:我爸没有,我妈生前跟我口头说过,她走后这套房子归我。(口说无凭啊,等于没有)
  律师:你爸爸过世时,你爷爷奶奶是否还健在?(这个问题是关键,如果已经过世,事情就好办多了)
  小丽:我爸爸过世时我爷爷已经去世,我奶奶还在,我奶奶是我爸爸过世后不到一年过世的。
  律师:那你爸爸有兄弟姐妹几个?
  小丽:我爸爸有四个兄弟姐妹。(咱父母辈的兄弟姐妹四个不算多!)
  律师:那你把你爸爸的兄弟姐妹的家庭情况,包括在不在世、婚姻情况、子女情况跟我一个一个说一下。
  小丽:我爸爸在家排行老三,大伯在我爸过世时已经过世,我大娘还在。大伯大娘有三个孩子,两个在上海,一个出国了。二伯还在,不过五年前离婚了。二伯二娘有两个孩子,一个在杭州,一个在北京。我小姑姑和小姑父在黑龙江,有一个女儿。我爸爸和爷爷奶奶过世后,就没怎么走动,姑姑姑父家的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
  律师:你妈妈在你爸爸过世后没再成家吧?
  小丽:没有没有,我妈一直跟我过。
  律师:你妈过世时,你外公外婆是否还健在?
  小丽:都过世了。
  律师:这套房子,要由你一个人继承,除非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到公证处或者法院明确表示放弃。
  律师得出的房产归属结论
  没错!!
  房子被分的支离破碎,传说中的七大姑八大姨也来分房子!为什么会这样呢?
  律师分析
  1、这套房子是你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你父亲去世,这套房产的1/2属于你母亲,1/2属于你父亲的遗产。
  2、你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那就是你母亲、你、还有你奶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那么三人平分1/2。因此你母亲在原有1/2的基础上再获得1/6,合计2/3,你分得1/6,你奶奶分得1/6。
  3、你奶奶过世后,属于你奶奶的?本该由你爸四兄弟姐妹转继承,一人1/24,但这时你大伯和你爸先于奶奶过世了。根据法律规定,由你大伯和你爸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你大伯的1/24由你大伯的三个孩子继承各1/72,你爸的1/24由你继承。加上前面的1/6,你现在有5/24。
  4、你二伯的1/24,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内继承的遗产除非遗嘱指定归个人,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从理论上讲,你二伯离婚后,这1/24应该分成两半,你二伯1/48,你二娘1/48。
  5、你小姑姑和小姑父没离婚,因此共同拥有1/24。
  6、现在你母亲过世,你母亲只有你一个继承人,因此你母亲的财产全部由你继承。所以你最终的财产继承份额是5/24+2/3
  律师说,这只是给小丽算理论上的房产继承份额而已,具体要怎么把这套房子分配下去,那就更复杂啦。律师认为,这一切,假如小丽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的话,就不会那么麻烦了。
  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并非不孝顺。
已投稿到:独生子女也不能全部继承父母房产? 这些关于房产继承的知识你必须知道! : 经理人分享
独生子女也不能全部继承父母房产? 这些关于房产继承的知识你必须知道!
最近一则独生子女不能全额继承房产的内容异常火爆。
小丽是独生女儿,父亲10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浙江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现在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房管局拒绝办理。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却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
是不是被惊呆了?
你以为父母去世后,父母的房产就一定会是独生子女的?别天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没有遗嘱时,遗产的第一顺序人分别有:配偶、子女和父母。那么具体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小编就带领大家细数细数房产继承的那些事儿。
◆&&◆&&◆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房 &产 &继 &承原 &则
1、已故者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
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签署协议后并做
公证,可以凭此公证办理过户手续。
4、房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
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2遗产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哪些遗产是可以继承的
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
1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继承的接受& &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本条规定精神,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本条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就是说,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必须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超过法定时间,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继承人一经放弃继承权,就不得再坚持继承的主张。
《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第三,继承人表示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经放弃继承权而非法侵犯其他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定继承的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房产作为家庭中最贵重的财产之一,也是家庭纷争的主要诱因。通过遗嘱的形式确定房产等贵重财产的归属是相当有必要的。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通常有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效力不同,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虽然,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并非订立与贵重财产相关的遗嘱必须采用公证的形式,且《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并未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房产继承的基本步骤与顺序
◆&&◆&&◆
房产继承的第一步应当先析产,即先确定死者的房产份额。
房产作为不动产,其产权应以登记为准。同时,房产作为家庭的大宗财产,依法又存在家庭成员共有的可能性。因此,析产是确定死者房产份额的前提。
比如房产作为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论是登记在夫或妻哪一方的名下,都应首先分出一半的份额给健在的伴侣,然后,剩余部分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
房产继承的第二步是确定死者是否立有遗嘱,或者是否签署有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应按其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不再适用法定继承。
如果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无效,则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人范围
房产继承的第三步是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房产依法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分配房产份额
房产继承的第四步是进行房产份额的分配,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进行公证,或者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确认各继承人的房产份额及房产的归属,最终完成房产的过户登记。
法定继承房产操作流程
◆&&◆&&◆
一、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遗嘱上赠与人可以是个人、团体、组织等非法定继承人。
房屋遗赠费用:
(1)公证费:同赠与公证
(2)税费:3%契税(按国家指定的区域指导价申报或以上价格);
(3)房本工本费85元
那么,如何才能把房产过户到独生子女名下?
根据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即是说如果房产所有人在生前立下遗嘱公证,遗嘱人死亡后,可顺利将房产过户到独生子女自己名下。
但是,遗嘱收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方可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没有经过公证的话,就算父母立了书面遗嘱,独生子女也不具备继承全部房产的资格。
另外,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继承人一定要带着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和继承公证书、父母的房产证原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亲自到房管局办理。
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并不是不孝顺。
新媒体编辑:杨金娟 葛岩 杨喆
(下载iPhone或Android应用“经理人分享”,一个只为职业精英人群提供优质知识服务的分享平台。不做单纯的资讯推送,致力于成为你的私人智库。)
作者:佚名
文章相关知识点
评论&&|&& 条评论
畅阅·猜你喜欢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如何办理不动产继承?
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如何办理不动产继承?
最新新闻妹
近期,某网络平台刊发了题为《父母去世后,房产肯定属于独生子女?你错了!!!》的文章,引起众网友转发,但并未注明文章来源出处。秦律师知道这篇文章,是一位医生朋友微信转发给我,还就此文章所述观点向我进一步咨询求证。仅就题目,就是一个伪命题。独生子女并不是其父母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这是一个略知《继承法》常识的人都只晓得一个道理。我并没有责怪我这个医生朋友“法盲”意思,尽管他受过高等教育。因为我们的普法水平远没有跟上我们的GDP经济指数和CPI物价指数增速,这个责任不能归咎于普通公民。我大概粗略的撸了一下此文,大意是独生子女父母死亡后,留下的房产并不一定都归该子女个人所有。因没有遗嘱公证和法院判决、仲裁委的裁决等法律文书,房管部门也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虚拟一个律师与该子女的对话内容后,出现了七大姑八大姨都参与到房产的继承中来,份额出现了几十分之一的场景。该文章设计的场景还是具有一定的观赏性和戏剧性,足以引起公众特别是独生子女们的围观,自然就达到了此文设计者哗众取宠的追求效果。那篇文章的是非不再探究,回归我这篇文章的主题上,独生子女如何办理不动产(本文仅指房产)继承?为了让大家对我国房产继承过户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清晰了解,我按照制定法律规定的时间顺序梳理一下。原来,有关继承公证的规定是这样来的——A:早在1991年,当时的司法部、建设部就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号)规定,该规定第一条就明确写道:“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这个规定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部门规章”,但却作为有效的全国性规范文件在房屋登记部门使用。这个规定也是房管部门告知你“继承房产必须有公证书”的最早依据。曾几何时,因为没有办理过公证而被房管部门拒之门外,“冤家”也是这个规定。好了,别恨她了,她已经成了历史。问:成了历史?答:对!秦律师为你搜集整理答案。但必须先从1991年穿越到25年后的2016年。接着往下看——日,司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所以,她挥一挥手,去了她应去的地方。那里,没有“闭门羹”。针对这个饱受争议的规定,也有“异见人士”敢于站出来说不,于是,就起诉了某房管局。这个起诉很有意义,最高法院站出来说话了,虽然说话有些迟。记得那是《1991联合通知》被废止的两年前,也就是2014那年。最高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形式表达立场,尽管不是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足以让各位法官敢于向当地房管部门也说“不”。该《公报》指出,房管部门要求相对人(办过户手续的人)出示遗嘱公证书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好啦,相信各位应该看懂了。B、秦律师搜集到最早的关于房屋登记的规定是1997年原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就是在香港回归那年,也是小平爷爷(没差辈吧)逝世那年,还是……那年。日,原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对上述《办法》进行修正。无论是原文规定还是修正后的规定,均没有涉及或者明确规定继承房产必须办理公证的提法,但也没有予以否认。不否认是否等于默认?这句话有道理,但不符合法理。法律讲究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既然《办法》没有规定要求办理公证,房管局的要求还合法吗?房管局自然自理气壮的拿出《1991联合通知》给你看,看不懂的,让你回家看,没有办公证,回复你两个字“不办”。还有一个细节,《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老《办法》当时规定的是30日。现在来看,这个条款规定肯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行政手段不能以设定期限拒绝物权登记,但在当时,制定者肯定有其他考虑,至于什么“其他”,就甭问了,问急了,外交词语就会甩你一大桶,保你扛不动。C、再后来,原建设部重新制定新规,一部《房屋登记办法》于日正式通过,自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被废止。其2008版的《房屋登记办法》,出台的很有意思,是在《物权法》施行后制定的,而《物权法》是在日正式施行,该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说有意思,不知道各位看官觉得认同否?不认同没关系,啰嗦说说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行政法规?什么是法规?什么是规章?简单通俗说: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向社会公布。法规,包括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地方法规,通常是由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比如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地方人大等。规章,包括有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合和发布,比如省级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等。比如河南省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都有立法权,但安阳市人民部门规章有时也称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隶属的部委等机构制定发布的规定。还没看明白,就百度搜搜多看看吧。回到原题上,说2008版的《房屋登记办法》有意思,就要结合《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来看,十七条规定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未授权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委制定规章,实际上是排除了部门规章对不动产登记事项作出规定的立法权。所以嘛,2008版的《房屋登记办法》很有意思。D、再再后来,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不动产新规,终于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不动产登记的新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公布,于日起实施。《条例》大多延续了2008版的《房屋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同样针对继承是否需要经过公证未提及。但是,不动产登记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提升了效力等级。还有一个变化就是,将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由原来的建设主管部门划归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是由住建局(原建设局)划归到国土局。E、最后的一个紧扣本文主题的规定应运而生。不动产登记的新管家—国土资源部日审议通过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日起施行。新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了继承不动产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排除了必须提交公证书的规定。各地政府也是基本上按照这个新规发布了本地区实施不动产登记的详细规定。谈谈独生子女继承房产那些事一、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1985年制定公布的《继承法》已经施行了31年,至今仍在适用。《继承法》第十条这样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遗嘱分配财产。没有遗嘱的话,就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设定一个独生子女叫小明,小明的父母去世后,涉及到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会有小明的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如果小明的父母去世先后顺序以及死亡时小明的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是否健在等不同情况都直接影响到小明对房产的继承份额。简单列举几种没有遗嘱情况下的法定继承情形:1、假如小明父母同时去世时,小明的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都已经死亡,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只剩下小明一人,毫无问题,小明全额继承其父母房产。提交的手续就不用啰嗦了吧,顺利完成过户登记。小明悲伤中带来一丝快乐。2、假如小明父母同时去世时,小明的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都健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有了5个人。小明只能分到1/5房产份额,除非小明的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都放弃继承,否则,小明无法改变现实。3、假如小明的父亲先与其母亲去世,小明的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都健在,那么,小明父亲去世时,其母亲先分的房产一半,剩余一半由小明、其母亲、其爷爷奶奶四人平分,即小明只有房产1/8,小明母亲拥有5/8份额。然后,其母亲又去世。那么,小明与小明的外公外婆三人平分小明母亲的5/8份额。此时,该房产上就有小明和小明的外公外婆及爷爷奶奶五个人按份共同共有。小明的爷爷奶奶去世,其拥有的份额将会有小明的叔伯姑姑们按比例继承,小明的外公外婆去世时,小明的姨妈舅舅们将按比例继承,最终这套房产就会形成小明的七大姑八大姨共同共有的局面。…….用省略号结束众多情形下的假设,你们不烦,我也累了。小明父母去世后,小明的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是否健在的不同情形,都将直接影响小明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多少。老话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概而论,还是老话讲的“犯了教条主义错误”。以上分析均是建立在小明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如果小明的父母留有有效遗嘱,按照遗嘱分配。遗嘱的重要性就在这里,很多继承纠纷中,大多是因为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导致众多继承人之间意见不统一形成纠纷。甚至发生一些其父母“尸骨未寒”,子女们因为继承遗产已经闹得比话说五百万年前孙悟空大闹天宫还厉害。独生子女的父母们,看到这里,不知道心里是否有了谱。独生子女们,如何跟父母沟通,心里应该有了数了吧。二、继承涉及的债务问题。财产权益可以继承,但,如果被继承人留下的不仅有遗产,还有债务呢?我们看看《继承法》如何规定的。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各位,条款应该看明白了吧。继承遗产前,首先应先付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那就会出现几种可能:1、所留遗产清偿税款和债务后还有剩余,那么,就只能继承剩余部分;2、遗产清偿后没有剩余,甚至还不够,对不起,无财产可以继承。要问如果不够,继承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放心,不用。3、理论上出现遗产和债务等额,正好还清,不余也不留,两清。4、眼看遗产几乎没有剩余,干脆就不费劲,直接放弃继承,那也就不负偿还责任了。会计学上说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是一个定律。资产的大小与负债的大小成正比。记得在一次酒席间的一位朋友戏言:要想资产大,负债搞起来。好了,秦律师就跟大家唠叨这里,希望给各位有益帮助。转自:我要普法网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最新新闻妹
百家号 最近更新:
简介: 换个幽默的姿势看生活!
作者最新文章把去世丈夫房子过户给独子挺难 公婆以及其子女都有继承权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父母过世后,独生子女就能顺其自然的继承父母的遗产吗?宁波的孙阿姨为此忙了很久,她本以为把过世丈夫留下的一处房产过户给儿子是件挺容易的事,实际上却并非如此。昨天,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如
严勇杰绘父母过世后,独生子女就能顺其自然的继承父母的遗产吗?宁波的孙阿姨为此忙了很久,她本以为把过世丈夫留下的一处房产过户给儿子是件挺容易的事,实际上却并非如此。昨天,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如今市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对遗产继承不以为然,认为独生子女理所应当地继承父母全部遗产。这种误解导致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有困难的情况普遍存在,甚至可以发生在每个家庭。案例丈夫去世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或独子名下宁波孙阿姨的丈夫老周在12年前去世,她与丈夫老周在宁波共同共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老周一个人的名字。最近,孙阿姨因为孙子今后的上学问题想把房子过户到独子小周的名下。孙阿姨想,这应该是简单的事。没想到,办起来却四处碰壁。孙阿姨去房管部门要求过户,由于房产登记在孙阿姨丈夫老周名下,但老周已经死亡,因此这套房屋的一半已经变成遗产。房管部门要求孙阿姨先办理继承手续,建议使用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快速完成过户。于是孙阿姨到了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发现继承一事因为拖得太久,问题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了自己的想象。要把这套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竟然还和公公、婆婆,以及公婆的子女、父母相关。孙阿姨不解地问:&房子是我丈夫老周的,他过世了,这个房子自然是我和独生儿子小周的,我不要,都给儿子!过个户应该很简单的呀。&公证人员解释:&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也就是说,孙阿姨的丈夫老周去世后,其遗产除了孙阿姨,独生子小周以外,老周的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孙阿姨解释道:&现在我公公、婆婆也去世了,也不能继承了呀。&&您的问题就是因此变得更加复杂了。&公证人员说,&孙阿姨的公婆在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后又去世了,就发生了她公婆的遗产继承问题。公婆的继承人是谁呢?同样也是配偶、父母和子女,这就包括了孙阿姨公婆的所有子女以及父母。&孙阿姨需要提供公婆父母的死亡证明公证人员说:由于孙阿姨的公婆去世时都未满80周岁,这就需要提供公婆父母的死亡证明,来说明孙阿姨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孙阿姨公婆的父母,早于她公婆去世,以证明他们对公婆的遗产不再发生继承。同理,孙阿姨公婆的其他子女对这份遗产也有继承权,是否愿意放弃继承公婆从儿子老周那里继承来的房产,也要由他们自己决定。几番奔波之后,孙阿姨丈夫老周的几个兄弟姐妹都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父母从老周那里继承的财产份额,提供了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婆的死亡证明我也去派出所打好了。最难的问题是,公婆父母的死亡证明打不出!公婆老家在外地,很小就来宁波了,我也一直不知道他们的父母在哪里,我上哪里能打到这份死亡证明呢?&孙阿姨心急如焚。最后,公证处考虑到孙阿姨公婆死亡时的年龄已接近80周岁,派出调查人员前往派出所、居委会、公墓等地辗转询问调查,综合多方意见形成笔录卷宗结合当事人的承诺,做出孙阿姨公婆的父母早于其公婆死亡的合理推断。几经折腾,孙阿姨终于把这套房子过户到了独生子小周的名下。释法独生子女本就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工作人员说,出现在孙阿姨的家情况其实并不复杂,在每一个家庭都有可能发生。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里,父母过世后,独生子女自然能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但在法律层面上,独生子女并不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导致独生子小周继承困难,有两个关键因素。第一因素,孙阿姨的丈夫与公婆去世前,都没有留下遗嘱指定财产分配;第二个因素,孙阿姨拖延了12年才办理继承公证导致证明材料收集困难。如果孙阿姨在公婆去世之前办理,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将止步于公婆这一环节,根本不会再涉及到公婆的父母与其他子女。对孙阿姨来说,丈夫去世时,独子要继承这套房产,原本只需要和独子小周、公婆四人去一趟公证处就可以了。提醒及时处理遗产确认财产状态天一公证处提醒:如果孙阿姨丈夫老周的兄弟姐妹不想放弃她丈夫的这份遗产,他们有权继承这套房子的相应份额。如果老周的兄弟姐妹中有人也去世了的话,又会涉及到老周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问题。因此,死者的遗产处理宜早不宜迟,使财产的不确定状态及时得到确认,能够有效避免问题的复杂化。需要提醒的是,继承公证是在继承发生后进行的公证,在继承发生前,为了减少继承公证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也做一份遗嘱公证,遗嘱公证的效力在5种法定遗嘱形式中最高,可以简便继承公证的程序。
[责任编辑:罗彬彬]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子女死亡父母继承比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