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成效治理中须排查的"九种人"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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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行为中&组织&行为如何认定的呢?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行为中“组织”行为如何认定的呢?能否详细的讲解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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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65678
 法学理论界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对主要分歧就是对“组织”一词的理解。第一种观点用“非法组织”解释“组织”一词,不但犯了同义反复定义的逻辑错误,对司法实务中的判断也没有任何帮助。第二种观点采用列举法对“组织”一词进行说明,即鼓动、策划、拉拢、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为偷越国(边)境制定计划,确定偷渡地点、人员、方式的行为。此解释虽然对实务判断具有实际意义,但由于列举法本身的局限,不能穷尽所有“组织”行为,偷越国(边)境罪行为不能将“组织”一词的内涵全面揭示出来,从而有失片面。第三种观点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定义方法对“组织”一词进行了解释,即采取鼓动、策划、拉拢、联络他人等方式偷越国(边)境或者为偷越国(边)境制定计划,确定偷越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的行为。这一解释弥补了第二种观点的不足,清楚、完整地揭示了“组织”一词的内涵,相对准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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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解答问题:35364
.如果偷越国(边)境者不需要别人提供任何帮助便能够完全独立地完成非法入境行为,在此情形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组织”行为是否仍然成立?众所周知,由于边境小路错综复杂,不可能做到每条小路都有边防检查人员把守。边境管理区内的边民不经过任何边检手续直接从便道越境相互往来、通婚、从事贸易等活动已经成为当地的习惯,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行为也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处理。本案中如果阮某等17名越南人相约在中国的某一地方汇合,由各自在不同时间通过不同小道到达在中国的汇合地,是否能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本案中的真实情况与上述假设并无本质区别,即阮某一行人虽然是一群人同时通过同一小道非法入境,但入境的过程完全是由每个人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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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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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防控知识50问
案件防控知识50问1.银监会案件防控的类型主要有哪些?答:主要包括:银行从业人员实施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银行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2.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坚持”、实现“三个目标”,指的是什么?答:“三个坚持”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 “三个目标”就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继续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继续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3.案件专项治理中须排查的“九种人”指的是什么? 答:(一)有“黄赌毒”行为的;(二)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三)大额资金买彩票或炒股的;(四)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在行社有贷款的(正常消费贷款除外);(五)无故不能正常上班或常旷工的;(六)交友混乱,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七)在职工作超过强制休假、轮岗规定时限的;(八)有不良记录或犯罪前科的;(九)已经出现违规操作的。4.银监会刘明康主席提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建设要重点推动“十个配套与联动”,这“十个配套与联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一)完善票据业务制度,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保证金他行托管制度的配套与联动。禁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二)加强证章管理,实行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证章统一管理的配套与联动。(三)实行基层行行长、营业网点主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的配套与联动。(四)重要岗位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五)激励基层员工揭发举报与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与联动。(六)实行贷款“三查”尽职调查与贷款“三查”档案(纸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与联动。(七)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建设的配套与联动。(八)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九)案件查处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十)对基层操作风险管理奖(表扬、奖励)、惩(惩戒、处分)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配套与联动。5.案件防控五项机制有哪些?答:五项机制包括:制度流程体系和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培训教育。6.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中必须做到“四个不准”指的是什么?答:四个不准即发案必报不准隐实情,有责必惩不准留死角,按律问责不准留空间,依法治理不准讲人情。7.违规违纪人员“五重五轻”处理原则指的是什么?答:凡本人能够主动交待或反映问题的,可从轻处理,凡被检查出的,从重处理。凡能够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和暴露问题的,可从轻处理;凡瞒案不报、压案迟报、继续作案的,从重处理。凡涉案人员主动举报案件线索的,可从轻处理;凡知情不报,甚至伙同作案的,从重处理。凡自爆历史陈案的,可从轻处理;凡新发生的案件,从重处理。凡认真查处的,能够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从轻处理;凡查处不力,扩大经济损失的,从重处理。8.案件查处中必须坚持的“三个必须”是指什么?答:“三个必须”即不管涉及到哪一级,案件都必须查清;不管涉案人员是谁,犯错都必须处理;只要违规,不管是否发案都必须追究。9.“一案四问责”指的是什么?答:即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督察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10.银监会案件问责的原则是什么?答: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执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领导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处罚,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对已经尽职、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领导责任。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11.案件专项治理中的“四项制度”和“5个W”指的是什么?答:“四项制度”即岗位轮换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5个W”指“Where”高发部位在哪里;“Who”谁在主谋作案;“Way”作案手段和教训;“What”应针对性的整改什么;“When”具体分条分段整改的时限。12.案件防控的“五条防线”指的是什么?答:(一)在明确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岗位自我约束防线;(二)按照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严密的业务流程监督防线;(三)健全风险、合规、稽核部门,全面推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防线;(四)强化业务管理部门的辅导、检查职责,建立业务条线监督防线;(五)进一步提升管理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持,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部门的IT系统技术防线。1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称案件是什么?(新办法规定的是三类案件)答:主要包括: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2.银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14.银监会要求把案件治理的重点放在强化内部控制上,重点抓好内部控制的“六个环节”,这“六个环节”具体指什么?答:六个重要环节包括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15.银监会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整改要做到“六挂钩”,“六挂钩”具体指什么?答:银监会提出来,强化案件整改工作要落实“六挂钩”原则,即实行将案件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挂钩;将案件与行政处罚和纪律处理挂钩;将案件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挂钩;将案件与经营效益挂钩;将案件与银行业评级挂钩;将案件与高管人员动态监管挂钩。16.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4+1”工作要求指什么?答:“4”是指:印鉴密押,包括公章、私人名章、业务操作流程密码、柜员卡管理;银行内外账户管理和对账管理,以及事后检查;人员岗位制度和岗位稽核、行为规范的综合管理;电子银行和IT系统的管理和服务。“1”是指对库房的管理。17.防范操作风险“十项措施”包括哪些内容?答:(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充分保障债权机构的合法权益;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增加有效监管手段。(二)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银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三)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四)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帮助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监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六)完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七)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损害控制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八)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九)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做好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十)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18.什么是银监会所称的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答: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中对银行业操作风险的防范提出十三条要求,包括:(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19.《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建立举报制度有什么规定?答:商业银行应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20.银监会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指的是什么?答: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2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目的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责任追究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的案件,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22.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有哪几种?答:(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七)作案嫌疑人迫于内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核查、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的压力,在作案行为未暴露前,主动向本机构坦白交待发现的案件。(八)其他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23.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答:(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内部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实施案件责任的认定、处分级次的确定和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人事调整)工作。监管机构应根据确认的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予以监督。(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的案件,在追究责任时予以区别对待。一是对确认符合《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的,可不再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二是对确认符合《通知》中第二条第四款的,可不再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重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三是对确认符合《通知》中第二条第五款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四是对确认符合《通知》中第二条第六款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五是对确认符合《通知》中第二条第七款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审核工作中,应依据事实,细分案件责任,对前款所列以外的有关人员责任及其他确有责任的人员,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不得一概免除。(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的属于《通知》中第三条第六款所列的案件,在对有关人员做出不再追究责任或减轻追究责任的决定前,应向属地监管机构征求意见。监管机构有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议。(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处理客户投诉或与客户对账中暴露的案件、因工作人员突然失踪或非正常死亡而排查发现的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涉嫌参与的案件、经国家有关机关或监管机构检查揭露的案件等,仍应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并上追两级责任。(六)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侵害案件(定义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处理。24.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如何确认?答:(一)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应对该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提出意见。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确认。(二)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第一次向上级机构报告和按照报告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案件时,认为该案件属于自查发现的,应同时提出“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报告应详细叙述自查发现案件的背景和过程,并提出本机构的意见,经本机构领导层集体研究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三)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第一次报告案件时,未提出该案件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而是在案件查处的后续报告中提出的,应在“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中着重说明延后提出的原因。(四)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发案机构随案件报告报来的“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应责成有关部门实地审核,并得出相应结论。对审查(审核)确系自查发现案件的,由审查(审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负责监管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报告。(五)负责监管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提意见无异议的,应予肯定回复;有疑问的,应要求补充说明;认为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的,应说明否定理由予以退回。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应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延后回复,但延后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六)监管机构在核查工作中,对百万元以上案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年之内第二次及以上发生的案件、地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相当级别)一年之内有三个及以上分支机构发生的同质同类案件、延后提出自查发现的案件以及有疑问的案件,应重点核查,并应视情况实地核查。由银监分局核查的,应向银监局报备;由中小银行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属地监管机构核查的,应知会该分支机构的法人监管机构。(七)银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报告大案要案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如果认为该案是自查发现的案件,应附报有关材料。25.什么是“双线问责”?答:指追究案发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和岗位制约人、稽核检查责任人的责任。26.哪些机构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评估办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27.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评估的原则是什么?答: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28.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及权重?答: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各项评估内容所占权重分别为:案防工作组织13%,制度及质量控制15%,案防工作执行45%,监督与检查14%,考核与问责13%。29.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评估办法》,监管评价等级分为哪些?答:监管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评分85分(含)以上为“绿牌”,综合评分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黄牌”,综合评分70分以下为“红牌”。30.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包括哪些?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31.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须于几个小时内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答:24小时32.案件审结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部门报送四个材料包括哪些?答:(1)案件审结报告;(2)整改方案;(3)责任人追究意见;(4)案例材料。33.银行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答:银行也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34.对金融机构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35.对金融机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行为,应如何处理?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对金融机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应如何处理?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罚款。37.银监会2007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扎实深入地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好“五抓”、“五结合”具体内容是什么?答:“五抓”就是:一抓分类整治;二抓高发部位;三抓跟踪整改;四抓内部控制;五抓案件问责。“五结合”就是: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二、案件查纠与防范相结合;三、制度完善与制度执行相结合;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五、内部控制与文化建设相结合。38.银监会2007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提出的总体目标是什么?答:银监会2007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提出的总体目标是:深入地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坚持“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不变,即以“治本”为主,通过强化支付建设和提制度执行力,到2008年底,全面建立起“查、防、堵、惩、教”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内容严密的案件查防体系。39.银监会2007年全国合作金融管理工作会议提出防范三险内容是什么?答:合作金融机构突出防范三险就是要强化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三大风险的防范,目前,信用风险仍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最大风险,操作风险也十分突出,市场风险仍在不断凸显。40.私设“小金库是什么”?答:凡采用侵占、截留国家和党委的收入,或虚列成本等手段,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支,私自存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41.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答: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表现形式;(一)擅自提高或以手续费、协储费、介绍费等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发放贷款;(三)违反逾期贷款加罚息规定;(四)其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行为。42.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是什么?答:(一)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二)挪用资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3.案件的确认标准是什么?答:案件确认的标准是: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44.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哪些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必须进行密切监控?答: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3、账户所有者与无关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4、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6、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7、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上门对账的账户。4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臵工作包括哪些内容?答:案件处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臵。4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什么?答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3、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4、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47.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那些风险事件必须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答:主要有:1、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2、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3、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4、媒体披露或社会某一范围传播的案件线索;5、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6、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7、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48.银监会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方面的要求是什么?答:一、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二、严格执行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三、提高营业机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要求,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四、提高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监督制约;五、加强对柜员的轮岗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切断风险源头。49.银监会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内审方面的工作要求是什么?答:一、内审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级重心由发现、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向防范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提升内控水平转移;二、将案件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营业机构每年的风险评估;三、确保机构的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状况符合案件风险的年度监管要求;四、将案件风险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风险融入信贷审计业务、会计审计业务、重要岗位人员履职审计、出纳业务审计以及其他日常监督活动中;五、对发现的风险或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交流。50.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时,不得存在哪些行为;银监会明令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方面不得采取哪些手段套取银行信用?答:不得存在行为:1、受理企业账户开户、更换或挂失补办印鉴、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不核对企业证明文件原件,不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身份;2、受理个人账户开户(卡)申请或开通网上银行时,不安规定核实申请人意愿和身份信息。不得采取的手段有1、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2、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3、违规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等。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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