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原告房产保全诉讼保全前,此房已经和其他买家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并收了定金。得知已被保全,怎么办呢

找法网地区特邀律师
地区:上海 上海
(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执业证号:60992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021-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7楼(地铁2、4、6、9号线世纪大道站7号口)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张涛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知律网首席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诉讼与非诉事务;24小时免费咨询电话:
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60992
电话:021- 手机: 您是该网站第278248位访客
总站网址: EMAIL:
技术/客服:TEL:400-678-6088 传真:020- QQ: ICP备案号:B2-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找法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
快速关注律师我有一套房屋要出售,中介找到买家后,收了定金3万,签了居间协议,然后第二天中介又找到我说还有一个买家想买请问这个应该怎么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我的权益?--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我有一套房屋要出售,中介找到买家后,收了定金3万,签了居间协议,然后第二天中介又找到我说还有一个买家想买请问这个应该怎么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我的权益?
定金:定金不等于订金,签合同交定金才能确保不会对自己不利。定金合同双方所负担相同的风险,但交订金时,其惩罚性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即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陕西 西安|解答问题:0条
您好,您咨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定金纠纷1、关于第一家:因为对方交了定金,你方不卖房子构成违约,您需要双倍返还第一家的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关于第二家:因为之前你们之间签的是按揭,若有证据证明第二家确实同意变为全款,那么视为你们之间的协议变更,第二家再反悔要按揭时,您可以拒绝,并可以没收对方的定金;若对方根本没有承诺变更为全款,而是中介欺骗您,导致您收了定金,由此需要双倍返还对方时,您可以要求中介依据居间合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相关法律咨询
十月初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因为个人原因房子不卖了,第二天一早就通知乙方与中介,并且当时愿意协商解决问题,但是中介及乙方拒绝协商,要求赔偿金13万,但是定金我一分没收到(被中介拿着),签协议时定金只交了1万(合同约定五万),第二天我通知他们时,剩余定金对方未付(我有录音证据),目前情况如何在损失最小情况下解除合同?
如果对方是按揭付款的话,你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即可,定金交一万就按一万来赔
我有一套二手房,房产证是我的名字,之前和买家签了合同,但是我没有要定金,晚上回家家里人不让卖了,因此第二天就马上通知卖家说我们不卖了。现在买家要起诉我,我是否一定要给买家双倍定金?我签合同后没有拿定金
首先确定下你有没有写定金收条。如果没有写收条可以以交易不成立来拒绝履行合同。如果已经写收条了,那么只能双倍返还并且还要承担中介费。并且请尽快与客户联系协商解决。还有就是你签订的合同上有定金一栏,合同上有时间,如果没有收定金。那么可以以买房未安装规定时间支付定金为由拒绝交易。
本人通过中介购买经适房一套,在中介明知道出售方有2套商品房还拥有一套经适房的情况下极力促成交易,在收取我10000中介费和20000定金后签订了购房合同,我把首付260000给中介,中介转给出售方偿还银行贷款以取回被抵押的房产证,结果到了拿证到房产局进行房屋上市时被告知该房系违规获得,不能上市交易。房东因为钱是还给银行现在也没钱还我,现在我钱房两失,我想问下我追责找哪方合适,适用什么法律,能够获得些什么赔偿。
你可以要求中介退你中介费,同时对你的损失与卖房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注此问题的人还看了
相关法律知识
热门百科7小时前
相关律师回复
彭功平律师 最近回复:
王树伟律师 最近回复:
闫建秋律师 最近回复: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418律师在线
206今日解答钱江峰与马恩、严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初7320号原告:钱江峰,&#x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谌运、陈剑语,律师。被告:马恩,&#x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严静,&#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刚、曹演萍,律师。第三人:。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左晖。委托代理人:陈学赋,该公司员工。原告钱江峰为与被告马恩、严静、第三人(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新玉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江峰委托代理人谌运,被告马恩、严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刚、曹演萍,第三人链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学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江峰起诉称:2016年9月1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两被告将位于杭州房屋转让给原告。双方确认以227万元的总价款购买房屋;原告于协议签署时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交给被告;双方应于签署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签署《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文件;本协议签订后,若违约,则违约方应按照房屋转让总价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将5万元定金在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现金交给两被告&#x年9月24日,原告及其丈夫与两被告在链家公司门店碰面,两被告明确向原告表示违约,即房屋不卖了,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定金协议》。鉴于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毁约行为已导致《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根本无法履行,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原告与两被告于2016年9月16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解除;2、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5万元;3、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违约金22.7万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告钱江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买卖定金协议》1份,证明原、两告及居间服务方链家地产于2016年9月16日签署《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的事实;2、证明1份&#x年9月24日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1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9月16日签署定金协议当时现场交付两被告5万元定金的事实;两被告于2016年9月24日明显向原告表示违约(即房子不卖了),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的事实;3、《都市枫林车位转让合同》、收条各1份,证明原告在签署《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后随即配套购买了车位一个,现因两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已超过181000元的事实。被告马恩、严静共同答辩称:协议解除后,就被告违约责任承担应该适用定金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首先,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在协议中对定金也做了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其次,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根本不具备房屋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是预约合同,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房管部门监制的《房屋转让合同》,也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所签订的意向书仅是对当事人缔约义务的约定,并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很多不确定的条款需要双方再进行协商并予以书面确认。本协议是居间方链家公司提供的范本协议,系格式合同,违约条款系格式条款,并不能代表双方的真实合意。居间方在交易过程中为了促成交易,在协议中作出了种种限定约定,故意加重买卖双方的缔约风险和交易责任。再次,原告的诉求2与诉求3内容相矛盾。根据《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第7条违约责任项下的内容:7.1款已经对违约时适用定金规则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而7.2款约定不明,无法证明适用在何种情况下只写了违约,且《房屋转让合同》并未订立,那么房屋转让总价的10%是如何来确定的。房屋转让总价应该是根据《房屋转让合同》来确定的,定金合同只是预估了一个参考值。同时原告的诉求2是对7.1条款的确认,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后,就不能再适&#x条款来主张违约金,也不存在违约金这个说法。因此应该按照定金的规定处理是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即使本案不适用定金的规定处理,也不应该适用10%违约金的处理规则。适用10%违约金的处理显失公平,本次交易被告的违约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第三方的卖房交易记录和房价成交价可以看出,从双方订立定金协议至我方提供不出售房屋为止,房价几乎没有起伏波动,基本保持在双方约定的价格上下波动的合理区间内。而且被告在决定不出售房屋后及时通知了对方并表达了歉意,从被告提供的谈话记录中可以看出,被告态度良好,并不是恶意违约。另原告提出的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我方只认可定金部分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的规定,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被告的实际损失,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原告购买的车位不应当作为损失向被告索偿,与本案无关联性。双方之间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并不是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双方买卖房屋关系并未成立。原告购买车位的行为,在本定金协议签订时并不可预见,不属于期待利益。原告购买车位,并不存在经济损失。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车位购买协议,是遵循市场价格定的;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小区的实际情况是增值的。且就现状而言,原告的财产并未减少只是财产存在形式的转换。如果原告愿意转让车位,被告愿意购买。综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被告马恩、严静共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短信记录2份(打印件),证明9月22日被告提前告知原告不签订房层转让合同的;2、都市枫林成交明细2份(打印件),证明从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到被告提前通知解除合同为止,都市枫林的房价走势都是稳定趋势。第三人链家公司陈述: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时,第三人有和原被告双方宣读过违约责任,但没有明确说要用哪条,双方也都认同。房屋总价也有写上是227万元整,还包含里面的一些家电。双方签订无误再签字捺印的。不希望解除该定金协议。第三人链家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钱江峰提交的证据,被告马恩、严静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对签订协议交付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于9月22日已通知过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卖房;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第三人链家公司对证据1-3,三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钱江峰提交的证据1、2,能互为印证,且两被告及第三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性,且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钱江峰的损失,故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马恩、严静提交的证据,原告钱江峰对证据1,如第三人认可的话,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两被告在9月16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9月22或23日表示希望单方违约,这一事实反而证明两被告是非常不诚信的,且《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违约的过错方完全在两被告。至于被告主张的早说早止损这点,原告不认可;证据2,证据形式不符合形式要件,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分析是&#x年10月22日,原告购买房屋是对于整体的情势,并不限定在短暂的1个月左右,对未来的损失是巨大的。第三人链家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确实是发给陈学赋的;证据2,与实际的房产价格有偏差,但并不大,实际的价格应该要高。本院认为,证据1,原告钱江峰及第三人链家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9月16日,出售人马恩、严静(甲方)、购买人钱江峰(乙方)、居间人链家公司(丙方)签订编号D《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一份,约定:交易房屋坐落于杭州都市枫林公寓××单元××室、建筑面积124.17㎡;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时支付购房定金共计50000元并交给甲方收取;双方确认以227万元整的总价款购买该房屋,此价款包括房屋内以下设施及物品:空调4个、冰箱1个、西门子洗衣机1个、客厅电视机1个、床2个、沙发1个;乙方贷款的,首付款为69万元,签完房屋转让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首付款;乙方承担全部税费;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签署《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若乙方不与甲方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没收定金,且甲方同意将此没收的定金款项的50%支付给丙方以补偿丙方为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不高于甲乙双方合计代理服务费金额);如甲方不与乙方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将此多收的一倍定金的50%支付给丙方以补偿丙方为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不高于甲乙双方合计代理服务费金额);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或乙方违约,则违约方应按房屋总价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等。上述合同签订当天,钱江峰向马恩、严静支付定金50000元。2016年9月21日,马恩、严静短信通知链家公司表示不打算卖房子&#x年9月24日,钱江峰、马恩、严静在链家公司门店协商,马恩、严静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本院认为,原告钱江峰与被告马恩、严静、第三人链家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及第三人一致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钱江峰要求被告马恩、严静返还定金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签订后,被告马恩、严静明确表示不同意再卖房,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原告钱江峰主张根据合同约定按房屋总价的10%&#x元计算。被告马恩、严静认为违约金过高且应适应定金规则。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以定金或违约金的形式主张违约责任。原告钱江峰选择适用违约金并无不当。违约金是为弥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故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原告钱江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根据房价的涨幅、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马恩、严静支付原告钱江峰违约金80000元。对其多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钱江峰与被告马恩、严静、第三人于2016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二、被告马恩、严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钱江峰定金50000元;三、被告马恩、严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江峰违约金80000元;四、驳回原告钱江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5元,减半收取2727.5元,由原告钱江峰负担1280元,被告马恩、严静负担1447.5元。余款2727.5元退还原告钱江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蒋丽莉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1454402186****0023?577503132****6936?120604182****1831?88205188****4341?726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诉讼保全房屋原吿能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