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第二高级中学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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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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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劳社发[2008]40号
  关于规范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l87号令)和《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3号令),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
  1、来访登记: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伤问题来访接待登记工作,对所有咨询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照《接待登记簿(工伤)》(见附件2)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来访者要在《接待登记簿(工伤)》签名。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基本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应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和《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3)。
  2、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5)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6)。《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3、材料补正: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7),通知书应将缺少的所有材料全部列出。
  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珠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应延长。提出申请时限延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见附件4)。《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向用人单位出具《举证通知书》(见附件表8)。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到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定劳动关系(见附表9)。
  (二)受理
  5、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对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0),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自受伤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6、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1)。通知书中要明确写出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
  (三)调查取证
  7、现场勘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见附件12)。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应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8、调查笔录: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取证的,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单独向被调查人询问,其他人员不应在场。调查开始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和单位以及调查事项,并记录在《调查笔录》(见附件13)。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9、阅卷记录:需要查阅材料的,应当做好《阅卷记录》(见附件14),阅卷记录除记录查阅材料的具体内容外,还要有被查阅材料的部门压页盖章。阅卷人、记录人、在场人均应在《阅卷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决定
  10、对工伤认定申请做出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五份(见附件19)或《非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三份(见附件20)。决定书中必须写明认定为工伤或不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应将不予认定的
  理由及政策依据在决定书中写清楚,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在工伤认定信息录入界面中的&事实情况&栏内迸行录入。
  11、行政审批延期: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工伤认定结论可以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要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见附件15),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送达
  12、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证》或《非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13、送达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工伤证》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送达回证》(见附件16),由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
  (六)归档
  14、归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一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二、明确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令的要求,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中省直驻盘单位及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做出认定结论。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向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表。
  (二)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事故(职业病)受理、调查、认定时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
  (三)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的规定时限,及时做出工伤认定结论。按规定做好有关资料的保存。
  附:工伤认定统一文本: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接待登记簿(工伤)
  3、一次性告知书
  4、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
  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7、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8、举证通知书
  9、确认劳动关系通知书
  10、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11、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2、现场勘验记录
  13、调查笔录
  14、阅卷记录
  15、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
  16、送达回证
  1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签发底稿)
  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非工伤认定决定书(签发底稿)
  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
  2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非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抄送:辽河油田公司人事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日印发
  附件1: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制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职业、工种
或工作岗位
接触职业病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二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光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机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务,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附件2:
  接待登记簿(工伤)
&& 单&&& 位
&&& 联系电话
&&& 处理情况
&&& (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
  附件3:
  一次性告知书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章第十八条及《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单位报告或个人申请;
  4、单位2个人以上证明;
  5、诊断书、住院病志(加盖病案室红章);
  6、属交通事故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
  7、个人申报,单位属个体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4:
  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
  编号:&&
申请人名称
&&& 申请人:
&&& 年&月&日
&&& 年&月&&& 曰
注: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今收到&&&&&&&&&& (申请人)报送的关于&&&&&&& (受伤人姓名)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份&&& 页。(见材料清单)
申请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曰
注: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今收到&&&&&& (申请人)报送的关于&&&&&&& (受伤人姓名)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份&&& 页。(见材料清单)
(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提供人:&&&&&&&&&&&&&&&&&&& 日期:
  附件7:
  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你于年月日提交(受伤人姓名)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之规定,请你于年月日之前补正以下材料:(补正材料的项目名细)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的,暂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自受伤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提供补正材料的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年&&&&&&&& &月&&&&&&& 日
  附件8:
  举证通知书:
  我局于收到单位员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我局于作出受理决定。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及《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请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承担举证责任。
  需书面提供如下证据:
  1、&&&&&&&&&&&&&&&&&&&&&
  2、&&&&&&&&&&&&&&&&&&&&&
  3、&&&&&&&&&&&&&&&&&&&&&
  4、&&&&&&&&&&&&&&&&&&&&&
  年&&&&&&& & 月&&&&&&&&& 日
  附件9:
  确认劳动关系通知书:
  于年月日向我局我局已受理。并向送达了举证通知,该用人单位提出与你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请你于60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法定程序结束后,于15日内向我局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间内。
  附:用人单位举证材料
  年月日
  附件10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你于年月日提交的(受伤人姓名)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年&&&&&&& 月&&&&&&&&&&& 日
  附件11: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你于年月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在文书的界面手工录入不予受理的原因、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曰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附件12:
  现场勘验记录
  编号:
  申请人名称:
  行政事项:
  勘验时间:
  勘验地点:
  勘验人:
  记录入:
  在场人:
  勘验记录如下:
  勘验人:记录人:在场人:年月日
  附件13:
  调查笔录
  编号:&&
  申请人名称:&&&&&&&&&&&&&&&&&&&&&&&&&& 行政事项: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职务:&&&&&&&&&&&&&&&&&&&&&&& 电话:
  被调查人工作单位:&&&&&&&&&&&&&&&&&&&&&&&&&&&&&&&&&&&&&&&&& 地址:
  记录人:
  年&&&&&&&&&&&&&&&&&& 月&&&&&&&&&&&&&&&&&&&& 日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附件l4:
  阅卷记录
  编号:
  阅卷时间:&&&&&&&&&&&&&&&&&&&&&&&&&&&&&&&&&&&&&&&& 行政事项:
  阅卷人:&&&&&&&&&&&&&&&&&&&&&&&&&&&&&&&&&&&&&&&&&&&& 阅卷地点:
  案件所在单位:&&&&&&&&&&&&&&&&&&&&&&&&&&&&&&&&& 接待人:
  电诂:
  阅卷内容摘录如下:
  阅卷人:&&&&&&&&&&&&&&&&& 记录人:&&&&&&&&&&&&&&&&&&&&&&&& 在场人:&&&&&&&&&&&&&&&&&&&&&&&&&&&&&&&&&&&& 年&&&&&&&&&&&&&&& 月&&&&&&&&&&&&&&& 日
   附件15:
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
  编号:
年&月&&& 日
  附件l6:
& 案&&& 由
&送达文书名称
&&& 及编号
&&& 受送达人
&&& 送达地址
&&& 送达人员
&&& 送达日期
&&& 年&&& 月&&& 目&&& 时&分
&收件人签名
&&& 年&&& 月&&& 日&&& 时&分
&&& 备&&& 注
  附件l7: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签发底稿)
  工伤认字[]号
&受伤者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工伤事故(职业病)调查情况:
调查人(签字):
年&月&&& 日
工伤认定结论:
科(股)负责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签发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l8: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工伤认定决定书(签发底稿)
  工伤认字[]号
受伤者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工伤事故(职业病)调查情况:
调查人(签字):
年&月&&& 曰
工伤认定结论:
科(股)负责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签发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l9: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字[]号
  申请人:
  受伤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事故经过:
  认定结论:
  如对本决定不服,请在收到本决定后60日内向上级主管
  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通知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保经办办机构各一份,发(受伤人)一份、发(用人单位)一份。
  年&&&&&&&&& &月&&&&&&&&& 日
  附件20: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非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字[]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事故经过:
  认定结论:
  如对本认定结论不服,可自接到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本通知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发(受伤人)一份、发(用人单位)一份。
  年&&&&&&& 月&&&&&& 曰   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行政裁定书案
【全文】CLI.C.
***与***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行政裁定书案
辽河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辽7401行初2号
  原告:***。
  被告:***。
  法定代表人:邬亚峰,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立平。
  委托代理人:胡晓达,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于日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日以本案不属于其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日向辽河石油勘探局沈采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沈采保险中心)申请报销工伤住院费用,提交金额为17305.18元,实际收到16500.88元。沈采保险中心认为“新身痛逐瘀合剂(531.3元)”是丙类药,不能报销,本人认为,“新身痛逐瘀合剂”为甲类药,应予报销;沈采保险中心认为床位费按20元/天标准报销,本人认为,床位费应按35元/天的标准报销,床位费差额为390元;沈采保险中心还有伙食补助差额295元未予报销。另外,本人到住院单位辽宁中医的交通费22元、信访维权费用164元亦应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1402.3元。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盘政发[2002]17号文件,被告为辽河石油勘探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单位,故要求被告支付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外,要求被告不限定每年的报销次数,可以随时报销。
  被告辩称:我单位不应是本案被告。盘锦市人民政府盘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盘锦市医疗保险辽河油田办事处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辽河石油勘探局、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化公司参保单位及驻外机构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确定、支付工作等,业务上接受***指导。此文件已明确了盘锦市医疗保险辽河油田办事处的业务范围和管理职责,此单位与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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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辽河油田总医院、张萍萍与辽河油田总医院、张萍萍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河油田总医院,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迎宾路26号。负责人:孟庆学,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隋波,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萍萍。法定代理人:丁玉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兴隆台区振兴街道科研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道科研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安琪,该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树东,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坤,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辽河油田总医院(以下简称油田总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张萍萍、一审被告兴隆台区振兴街道科研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卫生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油田总医院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2.依据事实和法律改判医方承担20%责任;护理费两人改为一人;精神抚慰金改为2万元。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确定医方承担50%责任(油田总医院40%、卫生服务站10%)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京)法源司鉴(2012)临鉴字第48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清楚写到“患儿罹患××”,“同时并发××,该病治疗大多困难,病死率和致残率高,是造成预后不良和严重后遗症的重要原因”。这是客观科学的分析意见,说明造成患儿现在的残疾后果,主要是因为本身疾病所致,所占比例起码应在60%以上,就算医方有过失,也是次要原因,所占比例不应超过40%,然而该鉴定意见确定医方责任为50%。本案司法鉴定的责任比例与鉴定分析意见自相矛盾,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尽到证据的审查义务。(二)二审判决明显遗漏了患方有严重不配合诊疗的行为。张萍萍总共在油田总医院住院13个小时,因病情比较特殊和医院条件所限,医生多次建议转上级医院,但患方没有同意,严重延误了患儿得到尽早更好的诊疗。患儿在沈阳医大住院18天就中止治疗强行出院,严重不配合治疗。患儿离开沈阳医大,按常理应到更上一级医院继续治疗,但其又回到油田总医院住院,并拒绝转院和相关诊疗。上述患方拒绝转院、拒绝诊疗的种种行为,司法鉴定、一、二审判决均未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方不配合治疗的行为明显是造成患儿现在严重残疾的原因之一,就算医方有过失所占责任比例最多不应超过20%。(三)二审判决给付两个人的护理费,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鉴定机构,都没有明确需要两人护理的意见,依法只应判给付一人的护理费。至于鉴定机构“完全护理依赖”的意见,并不是指需要几人护理,而是根据GA/T800—2008《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达到各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所需赔付护理费用的比例。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致残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才按职工平均工资的50%给付。二审判决按两个人给付护理费明显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应予纠正。(四)二审判决精神抚慰金10万元,适用法律错误。精神抚慰金是针对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才给付的,鉴于本案患儿严重致残主要是因本身疾病及患儿家长严重不配合治疗所致,真正应由医方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比例很小,原则上不应给付精神抚慰金,最多不应超过2万元。综上所述,二审判决确定医方责任比例为50%缺乏证据证明,并漏掉了患方严重不配合治疗的责任;判决给付两人的护理费和10万元精神抚慰金,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一审卷宗材料记载,一审法院在日开庭审理本案时,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人何某出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对鉴定报告的内容进行说明。本院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程度的关键事实。由于该事实的认定涉及医疗专业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进行相应的医疗过错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认为患儿所患病症是造成预后不良和严重后遗症的重要原因,这是对该类疾病所致后果的一般性判断,并非对本案实际损害后果的成因判断。该鉴定报告根据医方在诊治患儿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认定卫生服务站的过错参与度拟评为B级(理论系数值1-20%),油田总医院的过错参与度拟评为C—D级(建议40%左右),与其关于该类疾病所致后果的一般性判断,系不同概念上的评价,并无逻辑矛盾,况且,鉴定人在一审庭审时也针对上述问题予以了专业性的说明。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关于二审判决是否遗漏了患方有严重不配合诊疗行为的问题,鉴定人在一审庭审时已作出说明,患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已在鉴定过程中给予了充分的考虑。由于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中将患方不配合诊疗的因素纳入了损害结果形成的考量之中,二审判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裁量依据,不存在遗漏患方有严重不配合诊疗行为的情况。关于本案护理人数的认定是否妥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的规定,二审判决根据张萍萍住院期间的护理情况,结合司法鉴定认定张萍萍为一级伤残,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的情况,确定其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由二人护理,并依此计算护理费,于法有据,且符合本案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并无不当。由于医方对张萍萍的人身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责任,已经对张萍萍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给张萍萍带来的身体及精神痛苦将伴其终生。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法有据。综上,油田总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河油田总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明义审 判 员 汪国献审 判 员 苏 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媛媛书 记 员 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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