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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B2- 沪ICP备号阿拉科技:法律意见书_阿拉科技(834171)_公告正文
阿拉科技: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
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1201室 邮编:200333
电话:(+86)(21) 传真:(+86)(21)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4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阿拉丁科技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5
二、阿拉丁科技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阿拉丁科技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阿拉丁科技的设立......9
五、阿拉丁科技的独立性......12
六、阿拉丁科技的发起人和股东......15
七、阿拉丁科技的股本及演变......35
八、阿拉丁科技的业务......113
九、阿拉丁科技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19
十、阿拉丁科技的主要财产......134
十一、阿拉丁科技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147
十二、阿拉丁科技重大资产变化......150
十三、阿拉丁科技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50
十四、阿拉丁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151十五、阿拉丁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情况......................152
十六、阿拉丁科技的税务......164
十七、阿拉丁科技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165
十八、阿拉丁科技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167
十九、阿拉丁科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合规经营等......169
二十、结论意见......169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阿拉丁科技、公司、本公司指
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主办券商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阿拉丁信息
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耀信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贝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浙江省兴
合集团公司)
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楚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通汇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涌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禾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海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睿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阿拉丁数字
杭州阿拉丁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比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易合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千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名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阿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阿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房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阿拉丁电商
浙江阿拉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阿拉丁科技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转让说明书》
中山证券为阿拉丁科技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所出具的《杭州阿拉
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阿拉丁科技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计报告》
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号《审
报告期、两年及一期
日至日之期间
元、千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日修订,日施行)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致: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依据与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科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顾问委托协议》,接受阿拉丁科技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管理办法》及《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为本次阿拉丁科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阿拉丁科技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阿拉丁科技本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阿拉丁科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阿拉丁科技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必要时,本所律师将要求阿拉丁科技或被访谈人员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阿拉丁科技本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阿拉丁科技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
(一)本次挂牌的授权及批准程序
1、日,阿拉丁科技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上述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日,阿拉丁科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等议案,批准了公司上述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事项。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内容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份发行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阿拉丁科技的股东合计为173名,低于200名,且阿拉丁科技为股份公司,阿拉丁科技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符合《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中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份发行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已具备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份发行的条件,尚需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阿拉丁科技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成立
阿拉丁科技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由3家公司、44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由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阿拉丁科技现持有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62”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阿拉丁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壹亿三仟玖佰陆拾柒万元整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336号5幢601-603室
第二类增值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服
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网络工程的
设计、安装,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其他无需报经审
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合法有效存续
经核查,阿拉丁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已通过自设立以来的历次工商年检,经营期限为长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阿拉丁科技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6、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阿拉丁科技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或解散之情形,阿拉丁科技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阿拉丁科技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已持续经营满两年
日,阿拉丁信息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同意聘请浙江耀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整体变更的审计和验资机构。
日,阿拉丁信息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如下决议:以浙江耀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耀信审字[号《审计报告》”,截至日的净资产2379.12万元中的2000万元折合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分为2000万股,每股1元,净资产多余的379.12万元划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日,阿拉丁科技召开股东大会,通过阿拉丁科技成立工作报告及议案,通过《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62)记载,阿拉丁信息成立时间为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系由阿拉丁信息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持续经营时间应从阿拉丁信息成立之日起计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阿拉丁科技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书面说明,阿拉丁科技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详情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八项“阿拉丁科技的业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阿拉丁科技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营合法规范,详情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四项“阿拉丁科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阿拉丁科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经营合法规范,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权结构明晰,公司设立及历次股份增资、转让行为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无潜在纠纷,不存在股权代持,详情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七项“阿拉丁科技的股本及演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与中山证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公司本次挂牌由中山证券推荐并持续督导。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本次挂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的实质条件。
阿拉丁科技的设立
(一)阿拉丁科技设立的程序、主体资格及条件
1、阿拉丁科技设立的程序
(1) 阿拉丁科技系由阿拉丁信息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阿拉丁科技聘请了浙江耀信为公司整体变
更的审计机构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浙耀信审[号《审计报告》;聘请了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浙耀评[2008]36号《资产评估报告》。
(3) 日,阿拉丁信息原股东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庞小伟等47
名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就共同作为发起人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阿拉丁科技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同日阿拉丁信息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阿拉丁信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 日,阿拉丁信息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依据浙江耀信出具的
[号《审计报告》,以截至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
币元中 元按1:1比例合计股份总额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其余净资产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5) 日,阿拉丁科技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了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杭)名称预核[2008]第366913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核准股份公司名称为“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日,浙江耀信出具了浙耀信验字[2008]68号的《验资报告》,
对各发起人缴纳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予以审验确认。
(7) 日,阿拉丁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公司筹备情况
报告,通过阿拉丁科技成立工作报告及议案,通过《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8) 日,阿拉丁科技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注
册号为56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阿拉丁科技设立的主体资格
阿拉丁科技发起人浙江贝利、浙江兴合、浙江农资等法人股东均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具有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必要能力、权力和授权,具备主体资格。阿拉丁科技发起人庞小伟等44名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上述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主体资格。
3、阿拉丁科技设立的条件
阿拉丁科技设立时股本总额为2,000万股,其股本总额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规定;阿拉丁科技章程已经阿拉丁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备案;阿拉丁科技亦已核准取得股份公司名称,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阿拉丁科技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二)阿拉丁科技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阿拉丁科技全体发起人于日签订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就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组织形式、资产投入及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发起人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
阿拉丁科技聘请了浙江耀信会计事务所对阿拉丁科技进行了审计,并由浙江耀信会计事务所出具了“浙耀信审[号”《审计报告》;聘请了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阿拉丁科技进行了整体资产评估,并出具了“浙耀评[2008]第36号”《资产评估报告》。
日,浙江耀信会计事务所出具了“浙耀信验[2008]68号”《验资报告》,对阿拉丁科技注册资本予以审验,阿拉丁科技已收到全体发起人股东投入的资本2000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出资、验资等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已制作关于出资的工作底稿并取得出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发起人股东的出资真实,各股东均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该出资程序合法合规,出资形式、比例合法合规,出资无瑕疵,公司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全体发起人以阿拉丁信息经审计后确认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制改制的资产审验合法合规。
(四)阿拉丁科技设立时纳税情况
根据阿拉丁科技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验资等报告以及《发起人协议》等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信息在整体变更为阿拉丁科技的过程中,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情形,不存在因此应当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或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对此作出承诺,若因公司股改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相关股东或本公司应缴纳相关税款而未缴纳,而在日后发生被税务机关追缴相关税费之情况,在相关股东或者公司不能如期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其将代为如期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及可能产生的任何其他相关费用。
(五)阿拉丁科技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
日,阿拉丁科技召开股东大会,阿拉丁科技47位发起人股东均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杭州阿拉丁科技成立工作的议案》、《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等,并选举庞小伟、沈国健、钱永根、叶伟勇、蒋一民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宋勇、魏华为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贾洁琼共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通过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六)工商变更登记
日,阿拉丁信息经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阿拉丁科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并领取了阿拉丁科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6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设立过程中已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及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阿拉丁科技的独立性
(一)阿拉丁科技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形成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业务完全独立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阿拉丁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阿拉丁科技与其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情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九项“阿拉丁科技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在业务方面完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二)阿拉丁科技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在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在人员方面完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三)阿拉丁科技的财务独立
阿拉丁科技财务核算采用独立核算体系,财务决策独立,不存在股东违规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阿拉丁科技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执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要求。阿拉丁科技在招商银行武林支行开立了账号为0001的基本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单位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阿拉丁科技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理编号为654号的《税务登记证》。阿拉丁科技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设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阿拉丁科技未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享银行账户,阿拉丁科技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在财务方面完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陈述及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严格遵守该管理制度,公司的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公司为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阿拉丁科技的机构独立
阿拉丁科技成立运作至今,已形成以下组织机构: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办公室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其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均独立运作,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其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阿拉丁科技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机构从未向阿拉丁科技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计划和指令,也未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在机构方面完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五)阿拉丁科技的资产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电子设备、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经营相关的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房屋、电子设备、办公设备以及商标、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等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述资产完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的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外无依赖性,具有完整的业务经营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阿拉丁科技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与股东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设立时47名发起人的情况如下:
1、自然人发起人
作为发起人的自然人共计44名,如下表所示:
身份证号码
认缴出资额(万元)
2、法人发起人
作为发起人的法人系浙江贝利、浙江农资以及浙江兴合,基本情况如下:(1)浙江贝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55号1幢1004号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
(2)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199号浙江农资大厦
许可经营项目:停车服务(有效期至日)。一般经营项
目:化学农药、化学肥料、农用薄膜、农用机械及配件、中小农具、
钢材、汽车(含小轿车)、矿产品、百货、服装、化工产品(不含危
险品)、针纺织品、工艺品、塑料制品、农副产品、土畜产土特产品、
粮油及制品、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金属材料、
仪器仪表、棉花、棉纱、化纤原料及制品的销售(涉及前置审批的凭
许可证经营)。从事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核准的商品目录)及经
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服
(3)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
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时系集体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
杭州市延安路312号
自日至*****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商业,饮食供应业,仓储业及物资供销业,集团
公司所属资产经营、出租、转让和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据本所律师核查,日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的公司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基本情况如下:
100000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杭州市延安路312号
自日至*****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国内贸易,经营进出
口业务,资产管理,科技开发,仓储服务(除危险品),信息咨询服
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种广告,旅游服务(不含旅行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44位自然人发起人均系中国公民,住所均在中国境内;3名法人发起人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阿拉丁科技发起人与股东的人数、住所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部发起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阿拉丁科技发起人及股东的主体资格。
(二)发起人与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根据全体发起人于日签订的《发起人协议》,阿拉丁科技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全部发起人均以其拥有的阿拉丁信息的股东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投入阿拉丁科技。
全体发起人与股东的出资额、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全部发起人投入阿拉丁科技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阿拉丁科技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与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不存在发起人以其他企业权益入股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阿拉丁科技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四)关于不存在发起人注销所属企业再以其资产入股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阿拉丁科技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当前股东情况及股东适格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设立后发生数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行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七项“阿拉丁科技的股本及演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阿拉丁科技注册资本为13967万,各股东及股本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根据阿拉丁科技的工商登记信息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阿拉丁科技共有5名法人股东、168名自然人股东。经核查阿拉丁科技168名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及其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声明》,该168名自然人股东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属于公职人员、党政领导干部和现役军人,具有投资经营企业的资格;并经核查5名法人股东的工商档案信息及其填写的《法人股东声明》,该5名法人股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其他限制或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投资的情形。
所有自然人及法人股东在阿拉丁科技持有的相关股份均为其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股权代持,持股未违反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对股东身份禁止、限制性的规定,其均具有作为阿拉丁科技股东的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股东身份适格,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六)关于公司以及公司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相关备案情况的说明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公司目前共有5名法人股东,分别为浙江新楚、杭州阿宇、杭州阿橡、浙江兴合以及杭州涌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对阿拉丁科技以及公司5名法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认定如下:
1、阿拉丁科技
经查询阿拉丁科技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公司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三维仿真城市地图的制作、运营及基于该地图的行业解决方案”,其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网络工程的设计、安装,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因此,阿拉丁科技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浙江新楚
经查询浙江新楚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浙江新楚成立于日,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邱梅芳,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企业营销策划;物业管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新楚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浙江新楚两名股东吴宇青、邱梅芳说明,浙江新楚的出资均由吴宇青、邱梅芳二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及实缴,该公司作为吴宇青、邱梅芳二人的持股平台用以间接持有阿拉丁科技的股份,浙江新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因此,浙江新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3、杭州阿宇
经查询杭州阿宇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合伙人协议等数据,杭州阿宇成立于日,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服务: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阿宇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杭州阿宇属于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以及查阅杭州阿宇提供的备案数据,杭州阿宇的基金管理人浙江名恒已于日办结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08218;杭州阿宇已于
日办结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码为S3916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阿宇为私募投资基金,且已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程序,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杭州阿橡
经查询杭州阿橡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合伙人协议等数据,杭州阿橡成立于日,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阿橡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杭州阿橡属于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以及查阅杭州阿橡提供的备案数据,杭州阿橡的基金管理人浙江名恒已于日办结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08218;杭州阿橡已于日办结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码为S2942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阿橡为私募投资基金,且已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程序,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浙江兴合
经查询浙江兴合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014年年度报告等资料,浙江兴合成立于日,注册资金1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马柏伟,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资产管理,科技开发,
仓储服务(除危险品),信息咨询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种广告,旅游服务(不含旅行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兴合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兴合注册资金均由母公司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资产均由该公司自行管理,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因此,浙江兴合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6、杭州涌江
经查询杭州涌江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合伙人协议等数据,杭州涌江成立于日,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涌江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杭州涌江属于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以及查阅杭州涌江提供的备案数据,杭州涌江的基金管理人杭州涌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日办结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11459;杭州涌江已于日办结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涌江为私募投资基金,且已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程序,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新楚为阿拉丁科技第一大股东,持有阿拉丁科技16.4506%的股份,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新楚的股东为吴宇青和邱梅芳二人,其中吴宇青拥有浙江新楚60%的股份,邱梅芳拥有浙江新楚40%的股份,故吴宇青与邱梅芳通过浙江新楚分别间接持有阿拉丁科技9.8704%以及6.5802%的股份;杭州阿宇为阿拉丁科技第二大股东,持有阿拉丁科技
12.2347%的股份,而杭州阿宇的两个合伙人分别为浙江名恒及浙江新楚,其分别占杭州阿宇50%的出资比例,而吴宇青持有浙江名恒90%的股份,并且同时持有浙江新楚60%的股份,故吴宇青合计占杭州阿宇75%的出资比例,即吴宇青通过杭州阿宇间接持有阿拉丁科技9.1760%的股份,而邱梅芳持有浙江新楚40%的股份,故邱梅芳占杭州阿宇20%的出资比例,即邱梅芳通过杭州阿宇间接持有阿拉丁科技2.447%的股份;杭州阿橡系阿拉丁科技第三大股东,持有阿拉丁科技8.0193%股权,杭州阿橡的两个合伙人为吴宇青和浙江名恒,其中吴宇青和浙江名恒各占杭州阿橡50%的出资比例,而吴宇青又同时持有浙江名恒90%股份,故吴宇青合计持有杭州阿橡95%的出资比例,综上吴宇青通过杭州阿橡间接持有阿拉丁科技
7.6183%的股份;与此同时,吴宇青直接持有阿拉丁科技1.8553%的股份,邱梅芳
直接持有阿拉丁科技6.2173%的股份;且,吴宇青和邱梅芳为夫妻关系,吴宇青和邱梅芳夫妇实际持有阿拉丁科技的股份比例合计达到43.7644%,吴宇青、邱梅芳夫妇持有阿拉丁科技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通过杭州阿宇间
通过浙江新楚间
通过杭州阿橡间
接持股(%)
接持股(%)
接持股(%)
同时,鉴于阿拉丁科技当前的股权结构(见下图),考虑到吴宇青持有浙江名恒90%的股份,其可完全控制和决定浙江名恒的对外行动,且吴宇青与邱梅芳夫妻二人合计拥有浙江新楚100%的股权,同时鉴于浙江名恒分别占杭州阿橡和杭州阿宇50%的出资比例,吴宇青以及浙江新楚分别占杭州阿橡以及杭州阿宇另外50%的出资比例,故吴宇青及邱梅芳夫二人可完全控制杭州阿橡、杭州阿宇以及浙江新楚拥有的阿拉丁科技股份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也就是说除了陈莺持有的7.8757%股份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以及其他167名股东合计持有的47.3471%股份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之外,吴宇青和邱梅芳夫妻二人可完全控制其余44.7772%股份对应的投票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吴宇青和邱梅芳夫妇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43.7645%,共同控制的投票表决权达到44.7772%,其夫妇二人享有的投票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故其夫妇二人为阿拉丁科技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对阿拉丁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充分、合法。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吴宇青和邱梅芳提供的无违反犯罪记录证明,其二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根据其二人提供的关于其合法合规情况的声明,其二人在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未受到任何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且未有违法犯罪记录,亦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况。同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zgcpwsw)、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http://ipr.)、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hixin.)、法院公告网()、
中国证监会(http://www.)、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www.)、全国股转系统(.cn)、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等网站查询,均没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最近24个月内存在犯罪行为、行政处罚或者涉及诉讼的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阿拉丁科技的股本及演变
(一)阿拉丁信息的设立及演变
1、阿拉丁信息的设立
阿拉丁信息设立时公司名称为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日,阿拉丁信息取得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载明设立时公司基本状况如下:
100万元人民币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杭州市文三路508号天苑大厦1610室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设计、
安装:网络工程,设计、制作:网页。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
阿拉丁信息系由上海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2名自然人钱永根、吴善波共同出资设立,均是以货币出资,其中上海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50万元,钱永根以货币出资45万元,吴善波以货币出资5万元。
根据杭州金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杭金会验字[号),截至日,阿拉丁信息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资金。
阿拉丁信息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上海阿拉丁信息科技有
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信息的设立程序、方式符合当时中国法律的规定。
2、阿拉丁信息的演变
(1)2004年8月,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变更法定代表人
A.阿拉丁信息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
①同意上海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0%之50万股股权转让给浙江易合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②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13.72%的13.72万股之股权转让给蒋海鹏;
③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15.85%的15.85万股之股权转让给孙海涛;
④同意吴善波将其持有的5%的5万股之股权转让给孙海涛。
同日,上述后三项中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出资协议》,协议约定钱永根将其持有的13.72%之股权以13.7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蒋海鹏,钱永根将
其持有的15.85%之股权以15.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海涛,吴善波将其持有的5%之股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海涛。日,上海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易合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上海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0%股权以人民币50万元之价格转让给浙江易合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B.根据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
①同意法定代表人由孙海涛变更为蒋一民;
②同意选举蒋一民、庞小伟、孙海涛、钱永根、蒋海鹏、吴善波、鲍碧波为新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倪文莉为新的执行监事;以上职位任期均为三年;③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信息于日就上述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注: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完成本次股权变更后,上海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日注销。
(2)2005年4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第二次变更法定代表人。
A.根据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蒋海鹏将其持有的10.72%的10.72万股的股权转让给浙江易合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7.43%的7.43万股的股权转让给浙江易合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同意孙海涛将其持有的6.85%的6.85万股的股权转让给浙江易合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同意孙海涛将其持有的3%的3万股的股权转让给吴善波、同意孙海涛将其持有的2%的2万股的股权转让给翁畅、同意孙海涛将其持有的1%的1万股的股权转让给伊雄军。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1元/股的价格进行相关股权转让。
B.根据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
①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浙江易合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增资75万元、孙海涛增资8万元、钱永根增资8万元、蒋海鹏增资3万元、吴善波增资3万元、翁畅增资2万元、伊雄军增资1万元,以上增资方式均为货币增资。
②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蒋一民变更为庞小伟。
③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日,杭州金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杭金会验字(2005)第158号《验资报告》,截至日止,已收到相关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万元整,全部为货币资金,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200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信息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已制作关于出资的工作底稿并取得出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科技各相关股东的出资真实,各股东均已足额缴纳出资。且,该次增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增资程序合法合规。
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3)2006年3月,第一次变更经营范围
日,阿拉丁信息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经营范围增加“网络广告”,并修改公司章程。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广告经营资格并联审批审批结果》,拟同意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加的“网络广告”的内容。变更登记后,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安装:网络工程;设计、制作:网页;设计、制作网络广告,利用自有网站发布国内网络广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信息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2006年4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浙江易合将其持有的75%(150万股)股权以1:1价格转让给庞小伟,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浙江易合与庞小伟签订了《股权转让出资协议》。
经本律师核查,阿拉丁信息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5)2006年5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翁畅将其持有的2%(4万股)股权转让给蒋海鹏;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但公司领导成员均不变。同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1元/股的价格进行相关股权转让。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信息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6)2007年2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庞小伟将其拥有的23.83%(47.667万股)股权转让给叶伟勇,同意庞小伟将其拥有的5.35%(10.666万股)股权转让给王春喜。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庞小伟将其拥有的23.83%股权以47.667万元之价格转让给叶伟勇,庞小伟将其拥有的5.35%股权以10.666万元之价格转让给王春喜。
据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信息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7)2007年8月,第六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第一次变更住所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如下:
①同意叶伟勇将其持有的23.834%的47.667万元股权转让给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同意王春喜将其持有的5.333%的10.666万元股权转让给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伊雄军将其持有的0.425%的0.85万元股权转让给庞小伟;同意吴善波将其持有的1%的2万元股权转让给孙海涛;同意蒋海鹏将其持有的3.8%
的7.6万元股权转让给孙海涛;同意孙海涛将其持有的0.193%的0.386万元股权转让给庞小伟;同意蒋海鹏将其持有的1.2%的2.4万元股权转让给庞小伟;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4.6%的9.2万元股权转让给钱永根;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5%的1万元股权转让给赵宁;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4%的0.8万元股权转让给赵宁;同意孙海涛将其持有的0.5%的1万元股权转让给赵宁。
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主体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了约定,均为1元/股。
②同意接受浙江贝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新股东增资2000万元,其中8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19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280万元。
日,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天验(号《验资报告》,截至日止,已收到新增出资额2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80万元,资本公积192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累积实收注册资本280万元。
本所律师已制作关于出资的工作底稿并取得出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浙江贝利的出资真实,已足额缴纳出资。并且,该次增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增资程序合法合规。
③同意变更公司住所,由“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天苑大厦1610室”变更为“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ABCDEF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当时企业类型为集体企业(日其公司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两家公司非国有公司,股东中亦不存在国有性质公司,其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阿拉丁科技股份不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等问题。阿拉丁信息已于 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8)2008年1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孙海涛将其持有的1.788%的5.0068万元股权转让给庞小伟;同意孙海涛将其持有的4.86%的13.6072万元股权转让给钱永根。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主体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海涛将其持有的1.788%股权以5.0068万元之价格转让给庞小伟,孙海涛将其持有的4.86%股权以13.6072万元之价格转让给钱永根。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信息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9)2008年9月,第八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吴善波将其持有的1.429%的4万元股权转让给钱永根;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7%的1.96万元股权转让给浙江贝利。上述股权转让各方主体签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善波将其持有的1.429%股权以4万元之价格转让给钱永根,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7%以1.96万元之价格转让给浙江贝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信息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0)2008年10月,第九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如下:
①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1.504%(4.2119万股)股权转让给蒋一民;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1.136%(3.1796万股)股权转让给高小红;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681%(1.9079万股)股权转让给费会珍;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227%(0.6360万股)股权转让给陈献飞;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568%(1.5898万股)股权转让给杨友法;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114%(0.3177万股)股权转让给黄永平;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114%(0.3177万股)股权转让给王爱玲;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114%(0.3177万股)股权转让给王一鸣;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114%(0.3177万股)股权转让给宋晓虹;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057%(0.1590万股)股权转让给陈一;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2.211%(6.1911万股)股权转让给倪文莉;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1.109%(3.1040万股)股权转让给鲍碧波;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1.00%(2.8000万股)股权转让给T育毅;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614%(1.7200万股)股权转让给钱永根;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557%(1.5604万股)股权转让给吴善波;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304%(0.8500万股)股权转让给伊雄军;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286%(0.8000万股)股权转让给胡东;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318%(0.8900万股)股权转让给陈焘;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179%(0.5004万股)股权转让给叶琳;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143%(0.4000万股)股权转让给陆科飞;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072%(0.2003万股)股权转让给张水晶。
②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714%(2.0000万股)股权转让给蒋一民;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557%(1.5600万股)股权转让给冯丽萍;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111%(0.3111万股)股权转让给李海忠;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225%(0.6300万股)股权转让给项祖浩;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143%(0.4000万股)股权转让给邱哲迪;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088%(0.2470万股)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054%(0.1518万股)股权转让给谢建国;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164%(0.4600万股)股权转让给徐楹榀;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048%(0.1330万股)股权转让给王春静;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071%(0.1980万股)股权转让给裘卫军;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081%
(0.2282万股)股权转让给周东华;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045%(0.1250万股)股权转让给李建辉;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027%(0.0760万股)股权转让给陆科飞;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071%(0.2000万股)股权转让给熊朝平;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045%(0.1250万股)股权转让给杨震昊;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071%(0.2000万股)股权转让给李晓峰;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079%(0.2200万股)股权转让给张水晶;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054%(0.1520万股)股权转让给江萍;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132%(0.3700万股)股权转让给卢正宇;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0.100%(0.2800万股)股权转让给叶晖;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1.804%(5.0515万股)股权转让给庞小伟。
③同意孙海涛将其持有的0.714%(2.0004万股)股权转让给杨航军;同意孙海涛将其持有的0.169%(0.4744万股)股权转让给陈奉予。
④同意浙江贝利将其持有的10%(28万股)股权转让给宋勇;同意浙江兴合将其持有的0.785%(2.1994万股)股权转让给庞小伟;同意浙江农资将其持有的0.176%(0.4924万股)股权转让给庞小伟。
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主体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了约定,均为1元/股。
据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信息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1)2008年11月阿拉丁信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变更经营范围
有关阿拉丁信息整体变更为阿拉丁科技事宜的详情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四项“阿拉丁科技的设立”。日,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由“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安装:网络工程:设计、制作:网页:设计、制作网络广告,利用自有网站发布网络广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变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安装:网络工程;第二类增值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2)2009年1月,第三次变更经营范围
日,阿拉丁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一项,公司经营范围由原来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安装:网络工程;第二类增值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变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安装:网络工程:第二类增值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日);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3)2009年4月,第三次增资
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86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份总数:2086万股,每股金额:1元人民币。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86万元人民币,新股东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人民币,认购43万股,占注册资本的2.061%;新股东杭州高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人民币,认购43万股,占注册资本的2.061%。其余214万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杭州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出具的浙天验(号《验资报告》,报告指出,截至日止,公司已收到杭州高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计人民币肆拾叁万元和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计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杭州高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43万元,资本公积107万元,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43万元,资本公积107万元。截至日,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2086万元,实收资本2086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杭州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阿拉丁科技的此次增资,是其作为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公司章程之规定,跟进浙江贝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阿拉丁科技之投资,经核查其此次跟进投资符合《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项对创业企业出资、被投资企业相关要求以及跟进投资额度之相关规定,并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履行了相关程序。
本所律师已制作关于此次出资的工作底稿并取得出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的出资真实,各股东均已足额缴纳出资。且,该次增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增资程序合法合规。
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万股)
(14)2009年12月,第十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同意孙海涛将其持有的1.070%的22.3143万元股权转让给费会珍;同意伊雄军将其持有的0.192%的
4万元股权转让给费会珍;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959%的20万元股权转让给费会珍;同意杨航军将其持有的0.685%的14.2857万元股权转让给费会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主体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了约定,均为1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万股)
(15)2010年1月,第十一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浙江农资将其持有的3.484%的72.6686万元股权转让给庞小伟;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浙江农资与庞小伟签署《股权转让协定》,浙江农资将其持有的3.484%之股权以2元/股即145.3372万元之价格转让给庞小伟。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万股)
(16)2010年3月,第十二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如下决议:
①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50000元股权转让给钱永根;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50000元股权转让给蒋一民;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27667元股权转让给亓玉振;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30000元股权转让给吴浩飞;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10000元股权转让给郭丽;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400000元股权转让给赵宁;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40000元股权转让给胡东;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10000元股权转让给张水晶;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70000元股权转让给冯丽萍;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10000元股权转让给项祖浩;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20000元股权转让给邱哲迪;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118889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80000元股权转让给熊朝平;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124444元股权转让给杨震昊;
②同意卢正宇将其持有的7857元股权转让给庞小伟;
③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8143元股权转让给亓玉振;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7143元股权转让给吴浩飞;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8143元股权转让给姚奇特;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8143元股权转让给周振华;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8143元股权转让给刘同军;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7571元股权转让给朱先荣;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5428元股权转让给巴英仂;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6786元股权转让给王明;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4643元股权转让给吴佳;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7143元股权转让给储召波;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7143元股权转让给乔忻宇;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6786元股权转让给朱帮旭;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6786元股权转让给徐波;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4643元股权转让给沈海华;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4643元股权转让给黄玮;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4643元股权转让给贾洁琼;
④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股权转让各方主体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
了约定,均为2.19元/股。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万股)
(17)2010年7月,第十三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如下:同意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2,204,658元股权转让给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400,000元股权转让给杭州涌江投资合伙企业;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400,000元股权转让给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陈献飞将其持有的45,429元股权转让给邵萍;同意倪文莉将其持有的129,400元股权转让给钱永根;同意蒋一民将其持有的40,000元股权转让给钱永根;同意冯丽萍将其持有的40,000元股权转让给钱永根;同意赵宁将其持有的300,000元股权转让给宋勇。
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2,204,658元股权以10,582,360元之价格转让给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庞小伟将其持有的400,000元股权以1,920,000元之价格转让给杭州涌江投资合伙企业,庞小伟将其持有的400,000元股权以1,920,000元之价格转让给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献飞将其持有的45,429元股权以218,059元之价格转让给邵萍,倪文莉将其持有的129,400元股权以283,386元之价格转让给钱永根,蒋一民将其持有的40,000元股权以87,600元之价格转让给钱永根,冯
丽萍将其持有的40,000元股权以87,600元之价格转让给钱永根,赵宁将其持有的300,000元股权以657,000元之价格转让给宋勇。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万股)
(18)2010年9月,第十四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580,000元股权转让给杨增荣;同意倪文莉将其持有的291,941元股权转让给蒋一民;同意胡东将其持有的30,000元股权转让给蒋一民;同意李旭阳将其持有的73,010元股权转让给蒋一民;同意蒋一民将其持有的417,200元股权转让给孟祥华。此外,此次会议还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且同意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变。
上述股权转让各方中钱永根与杨增荣于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定》约定钱永根将其持有的580,000元股权以1,270,200元之价格转让给杨增荣,其他各方则均于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倪文莉将其持有的291,941元股权以639,350元之价格转让给蒋一民,胡东将其持有的
30,000元股权以65,700元之价格转让给蒋一民,李旭阳将其持有的73,010元股权以159,891元之价格转让给蒋一民;同意蒋一民将其持有的417,200元股权以913,668元之价格转让给孟祥华。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转让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19)2010年12月,第十五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内容如下:同意吴善波将其持有的61429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叶琳将其持有的32714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陆科飞将其持有的24000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项祖浩将其持有的24111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谢建国将其持有的5000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徐楹榀将其持有的22000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裘卫军将其持有的7000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周东华将其持有的10000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刘晓峰将其持有的14286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郭丽将其持有的10000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亓玉振将其持有的35810元股权转让给
李旭阳;同意吴浩飞将其持有的11143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周振华将其持有的8143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姚奇特将其持有的8143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刘同军将其持有的7143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巴英仂将其持有的5428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吴佳将其持有的2300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储召波将其持有的7143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乔忻宇将其持有的7143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贾洁琼将其持有的4643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陈焘将其持有的33571元股权转让给李旭阳;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400000元股权转让给钱永根;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470000元股权转让给杨增荣;同意鲍碧波将其持有的104300元股权转让给汪丹凤;同意胡东将其持有的20860元股权转让给蒋一民;同意冯丽萍将其持有的77182元股权转让给蒋一民;同意李海忠将其持有的20860元股权转让给蒋一民;同意蒋一民将其持有的104300元股权转让给金文伟;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200000元股权转让给杭州涌江投资合伙企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意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变。
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吴善波将其持有的61429元股权以323915元转让给李旭阳,叶琳将其持有的32714元股权以172500元转让给李旭阳,陆科飞将其持有的24000元股权以124800元转让给李旭阳,项祖浩将其持有的24111元股权以127137元转让给李旭阳,谢建国将其持有的5000元股权以26365元转让给李旭阳,徐楹榀将其持有22000元的股权以116006元转让给李旭阳,裘卫军将其持有的7000元股权以36911元转让给李旭阳,周东华将其持有的10000元股权以52730元转让给李旭阳,刘晓峰将其持有的14286元股权以82181元转让给李旭阳,郭丽将其持有的10000元股权以57526元转让给李旭阳,亓玉振将其持有的35810元股权以179050元转让给李旭阳,吴浩飞将其持有的11143元股权以57943元转让给李旭阳,周振华将其持有的8143元股权以42938元转让给李旭阳,姚奇特将其持有的8143元股权以46843元转让给李旭阳,刘同军将其持有的7143元股权以37143元转让给李旭阳,巴英仂将其持有的5428元股权以28622元转让给李旭阳,吴佳持有的2300元股权以12127.9元转让给李旭阳,储召波将其持有的7143元股权以37665元转让给李旭阳,乔忻宇将其持有的7143元股权以37665元转让给李旭阳,贾洁琼将其持有的4643元股权以24482元转让给李旭阳,陈焘将其持有的33571元股权以
167855元转让给李旭阳,庞小伟将其持有的400000元股权以876000元转让给钱永根,钱永根将其持有的470000元股权以1029300元转让给杨增荣,鲍碧波将其持有的104300元股权以650000元转让给汪丹凤,胡东将其持有的20860元股权以110000元转让给蒋一民,冯丽萍将其持有的77182元股权以407000元转让给蒋一民,李海忠将其持有的20860股权以110000元转让给蒋一民,蒋一民将其持有的104300元股权以650000元转让给金文伟,庞小伟将其持有的200000元股权以960000元转让给杭州涌江投资合伙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20)2011年4月,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第十六次股权转让,第四次变更经营范围,第二次变更住所,第三次变更法定代表人
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增资202.3405万元,其中钱永根追加投资10.4299万元股权,追加投资方式为货币;李旭阳追加投资177.3086万元股权,追加投资方式为货币;蒋一民追加投资4.1720万元股权,追加投资方式为货币;杨震昊追加投资4.1720万元股权,追加投资方式为货币;熊朝平追加投资6.2580万元股权,追加投资方式为货币。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50000元股权转让给邵萍;同意将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变更为“第二类增值业务中心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日)”。公司住所变更为“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6楼ABCF室”。
日,浙江耀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耀信验字[2011]72号《验资报告》,报告指出,截至日止,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23405元,均以货币出资。截至日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际收到资本为人民币元。
日,庞小伟与邵萍签署了《股权转让协定》,庞小伟将其持有的50000元股权以135600元之价格转让给邵萍。
日,阿拉丁科技召开董事会,选举许以纲为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已制作关于此次增资的工作底稿并取得出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各相关股东的出资真实,各股东均已足额缴纳增资款。且,该次增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增资程序合法合规。
变更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21)2011年12月,第五次变更经营范围,第四次变更法定代表人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经营范围由“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增值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日)。一般经营业务: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安装:网络工程: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增值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日)一般经营项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网络工程的设计、安装,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选举葛龙川担任本届公司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2011 年12月20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22)2012年8月,第十七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140000元股权转让给王乃永;同意蒋一民将其持有的60000元股权转让给王乃永。
钱永根、蒋一民与王乃永均签署《股权转让协定》, 钱永根将其持有的
140000元股权以140000元之价格转让给王乃永;蒋一民将其持有的60000元股权以60000元之价格转让给王乃永。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23)2013年3月,第三次变更住所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住所由“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6楼ABCF室”变更至“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336号5幢612―616室”及修改公司章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4)2013年10月,股东名称变更
公司法人股东“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日更名为“杭州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变更股东“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名称。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5)2013年10月,第十八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杭州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879%的43万元股权转让给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350%的8万元股权转让给高小红;同意李旭阳将其持有的9.05%的207.0948万元股权转让给杭州海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同意宋勇将其持有的2.41%的55.1490万元股权转让给杭州禾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在上述股权转让中,杭州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879%的43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系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其于2009年4月对阿拉丁科技进行了投资并持有43万股股权(详见本节“13)2009年4月第三次增资”之相关内容),其后,根据《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第十八次会议纪要》(杭创投办[2013]1号),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取代杭州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业务的唯一受托管理机构,杭州市财政局日下发了“杭财资[号”文件,该文件批复将杭州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跟进投资企业的股
权以账面价无偿划拨给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故杭州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879%的43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该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本次股权转让中其他股权转让方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庞小伟将其持有的0.350%的8万元股权以8万元之价格转让给高小红;李旭阳将其持有的9.05%的207.0948万元股权以207.0948万元之价格转让给杭州海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宋勇将其持有的2.41%的55.1490万元股权以55.1490万元之价格转让给杭州禾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26)2014年6月,第十九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如下,同意杭州贝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6.843%的3854126元股权转让给邱梅芳;同意庞小伟将拥有本公司2.5%的572085元股权转让给邱梅芳;同意宋勇将其持有的7.641%的1748510元股权转让给邱梅芳;同意杭州禾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2.410%的551490元股权转让给邱梅芳;同意杭州海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9.050%的2070948元股权转让给吴宇青;同意李旭阳将其持有的0.467%的106810元股权转让给吴宇青;同意钱永根将其持有的1.807%的413503元的股权
转让给吴宇青;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股权转让方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杭州贝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6.843%之股权以1927143元之价格转让给邱梅芳,庞小伟将其拥有的2.5%之股权以286042元之价格转让给邱梅芳,宋勇将其持有的7.641%之股权以874255元之价格转让给邱梅芳,杭州禾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2.41%之股权以275745元之价格转让给邱梅芳,杭州海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9.05%之股权以1035474元之价格转让给吴宇青,李旭阳将其持有的0.467%之股权以53405元之价格转让给吴宇青,钱永根将其持有的1.807%之股权以206752元之价格转让给吴宇青。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27)日,第五次增资
日,阿拉丁科技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定:1、同意本次增资的认缴总额为万元;2、同意接受浙江新楚实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新股东,同意该股东对本公司认缴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34.619%;会议同意庞小伟、钱永根辞去董事职位,选举吴宇青、邱梅芳为公司董事,选举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包括葛龙川、李成、宋键、许以纲、杨震昊、吴宇青、邱梅芳;5、会议同意贾旭宏辞去公司监事职位,选蒋一民为公司本届监事,选举后的监事会成员包括毛政、蒋一民、邱哲迪;6、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中汇会验
[号《验资报告》,截至日止,公司已收到浙江新楚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万元,变更后累积实收注册资本350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所律师已制作关于本次增资的工作底稿并取得出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浙江新楚的出资真实,且已足额缴纳出资。且,此次增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增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28)第四次变更住所,第五次变更法定代表人
公司于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住所由原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336号5幢612-616室”,变更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336号5幢601-603室;选举吴宇青担任公司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9)第六次增资
日,阿拉丁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500万元增加至5100万元。具体内容如下:由浙江新楚、浙江华瓯和杭州阿橡以1元/股之价格对阿拉丁科技进行增资。浙江新楚原拥有阿拉丁科技
万元股权,现追加认缴投资1000万元,以货币出资,前后出资总额共
计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3.366%。浙江华瓯原拥有阿拉丁科技260.4658万元股权,现追加认缴投资39.941万元,以货币出资,前后共认缴出资300.406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890%。杭州阿橡对阿拉丁科技认缴投资560.059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10.982%。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500万增加至5100万。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中汇会验
[号《验资报告》,截至日止,公司已收到浙江新楚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万元,变更后累积实收注册资本350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中汇会验[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事宜进行验资确认,且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30)第二十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如下,同意金文伟将拥有本公司0.205%的104300元股权转让给文显华;鲍碧波将拥有本公司0.157%的80000元股权转让给文显华;江萍将拥有本公司0.010%的5000元股权转让给项祖浩;黄玮将拥有本公司0.005%的2643元股权转让给朱帮旭;黄玮将拥有本公司0.004%的2000元股权转让给邱哲迪;鲍碧波将拥有本公司0.042%的21429元股权转让给邱哲迪;鲍碧波将拥有本公司0.031%的15985元股权转让给朱帮
上述股权转让方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金文伟将拥有本公司0.205%的104300元股权以104300元之价格转让给文显华;鲍碧波将拥有本公司0.157%的80000元股权以80000元之价格转让给文显华;江萍将拥有本公司0.010%的5000元股权以5000元之价格转让给项祖浩;黄玮将拥有本公司0.005%的2643元股权以2643元之价格转让给朱帮旭;黄玮将拥有本公司0.004%的2000元股权以2000元之价格转让给邱哲迪;鲍碧波将拥有本公司0.042%的21429元股权以21429元之价格转让给邱哲迪;鲍碧波将拥有本公司0.031%的15985元股权以15985元之价格转让给朱帮旭。
经本所律师核查,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事宜完成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股本结构为: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22,116,595.00
6,726,371.00
5,600,590.00
3,004,068.00
2,591,261.00
1,957,308.00
1,240,595.00
1,050,000.00
1,043,000.00
742,265.00
600,000.00
430,000.00
430,000.00
427,836.00
417,200.00
307,114.00
3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
184,300.00
156,866.00
175,093.00
113,557.00
104,300.00
102,857.00
51,000,000.00
(31)第七次增资
日,阿拉丁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100万元增加至8967万元。具体内容如下:由杭州阿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显华、杭州阿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新德、郑博迈、陈智仪、金文民、何志峰、季晓红、郑刚兵、陶心泉、阮晓刚、杨泉兴、周定喜、陈小根、张郁文、唐洁静、茅虎彪、姚燕莱、张铭山以1:1的价格对本公司进行增资。杭州阿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拥有本公司560.059万元股权,现追加认缴投资560万元,追加投资方式为货币,前后共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4909%。文显华原拥有本公司18.43万元股权,现追加认缴投资20万元,追加投资方式为货币,前后共认缴出资38.4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4286%。杭州阿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公司认缴
投资300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33.4560%。姚燕莱对本公司认缴投资5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0558%。杨泉兴对本公司认缴投资5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0558%。张铭山对本公司认缴投资1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1115%。张郁文对本公司认缴投资1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1115%。陈小根对本公司认缴投资1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1115%。郑刚兵对本公司认缴投资1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1115%。陈智仪对本公司认缴投资1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1115%。阮晓刚对本公司认缴投资15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1673%。茅虎彪对本公司认缴投资2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2230%。金文民对本公司认缴投资2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2230%。郑博迈对本公司认缴投资2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2230%。于新德对本公司认缴投资2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2230%。唐洁静对本公司认缴投资21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2342%。季晓红对本公司认缴投资21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2342%。周定喜对本公司认缴投资3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3346%。陶心泉对本公司认缴投资3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3346%。何志峰对本公司认缴投资30万元,投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0.3346%。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后,公司注册资本由5100万增加至8967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中汇会验[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事宜进行验资确认,阿拉丁科技已于日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股本结构为: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32)第八次增资
日,阿拉丁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8967万元增加至13967万元,具体内容如下: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原拥有本公司104.3万元股权,现按每股1.2元的价格追加认缴投资15.9947万元股权,追加投资方式为货币,前后共认缴出资120.294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8613%;杭州涌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拥有本公司60万元股权,现按每股1.2元的价格追加认缴投资9.2010万元股权,追加投资方式为货币,前后共认缴出资69.20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4955%;费会珍原拥有本公司74.2265万元股权,现按每股1.2元的价格追加认缴投资11.3837万元股权,追加投资方式为货币,前后共认缴出资85.610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6129%;于新德原拥有本公司20万元股权,现按每股1.2元的价格追加认缴投资80万元股权,追加投资方式为货币,前后共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7160%;郑博迈原拥有本公司20万元股权,现按每股1.2元的价格追加认缴投资75万元股权,追加投资
方式为货币,前后共认缴出资95万元,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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