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标准制定流程标准的制定有何重要性

新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发表时间: 17:11:15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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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有何重要意义?新版食品安全法中“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法律条文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同时,在新法第49条中,明确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新版食品安全法的这些法律条文在保障农产品安全及改变我国目前农业这个最大面源污染产业方面有何重要作用和意义?就此问题,采访了业内专家,就农产品这一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度解读。从源头管住农残推广病虫害物理防疫手段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曾是三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的热议问题。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尚不可行,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并且对于使用部分高毒农药,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在蔬菜、瓜果、茶叶使用农药这个问题上,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会长马增俊表示,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主要在源头上,应该在果菜收获上市前即种植时严把农药使用关,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推广病虫害物理防疫手段,支持鼓励菜农、果农多用生物农药。但是,农药本身并没有错,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主要还是出在对农药的使用不当。比如一些地区夏季由于病虫害发生重,农药使用量大,易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又如在设施反季节栽培情况下,由于农药用量大并且不易降解,也易引起农药残留超标;农药使用后有上市安全间隔期要求,农户没有遵守时间要求提前收获上市等。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的产业规模较小,众多的农民分散生产和经营,加上生产技术较为落后,难以真正做到基地监管。所以在当前这种状态下,由法律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种有效之举。在此基础上,建议国家制定更多科学种植、科学养殖技术的标准和规范,在农业种养殖过程中,引导农户科学规范使用农用化学品,从源头管住农残。农产品检测把关需要从源头上根本解决对于农产品市场,马增俊认为,市场内一般设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备食品快检箱等简单的质量安全检测设备,检测员对市场内将要上市的蔬菜和水果的农药残留进行抽样测试,做快速定性检测,测定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量是否有超标情况,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通常会勒令摊主禁止销售。这种快速检测属于定性检测,即测定农残是否超标,无法定量检测,即测农残超标多少,定量检测要拿到正规实验室。市场保障农产品食用安全,杜绝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就要做好检测记录,并公布检测结果,一旦发现农副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市场经营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场内经营者停止销售。农产品发生问题,很大一部分是在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上,由于前端没有严格把关,导致问题农产品流通到批发市场。因此,农产品检测把关还需从源头上根本解决。只有把好源头质量关,流通过程实现可追溯,才能保障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一直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但现实中是把这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后移到市场环节,无法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把控。原因有三:一是农产品检验检测本应是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但目前由批发市场承担检测任务,检测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成本高,国家对市场检测无具体检测要求和经费支持,主要是鼓励市场自行配备,许多中小型市场采用低廉的速测设备,技术能力有限,只能做简单的快速检测,人员配置也有限,导致检测数量有限,很难把住市场质量准入关。二是批发市场没有执法权,从发现问题到上报政府部门再到处理,周期比较长。三是由市场检测某种意义上导致一种资源浪费,比如从海南运到北京市场的蔬菜,由于海南方面未进行检测把关,在北京市场检测出质量有问题的蔬菜就面临销毁,会造成很大的城市垃圾和资源浪费。包括农产品在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产生在生产、加工、运输等多个环节,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整个渠道的秩序建设上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把关,还要在后期出现问题时加大处罚力度,从多个角度严格控制。如果只简单地对汇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市场环节提出要求,是不足以保障农产品质量的。马增俊强调,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重点是在流通运输环节上。农产品从种植到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以及销售环节等每一环节的责任要明确,没有明确责任就可能出问题。农产品进入市场时必须要有检测证明、检测结果,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做到检查此产品是不是具备安全的资质,而不是到了市场再检测是不是安全,其检测主要应针对运输环节出现的问题。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上,已经有相关部门做过检测,而农产品从离开加工环节之后到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之前,中间的运输环节产生的问题应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关键要把好准入关。市场要对农产品销售者严格索票、索证,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这些证件包括原产地证明,也就是生产者的信息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采摘期说明,包括农产品在生产、加工等环节通过的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等,这些证件是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销售所必需的“入场券”,市场要做好农产品来源、去向信息的登记、整理、存档等相关工作,要能根据存档信息,追溯到种植、养殖的源头,实现流程信息可追溯,责任明晰。明确各环节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马增俊提出,政府的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可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如果抽检发现问题,通过批发市场管理方的存档信息,追踪到产品源头及问题产生的环节,公示相应环节的经销商或生产者,对责任主体进行严惩;若农产品批发市场无法提供源头信息,则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严惩;若有些农产品安全问题出现了,但是在抽检时没有检出问题,则责任由检测机构承担。农产品批发市场如果没有追溯体系,不清楚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准确来源和去向,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则难辞其咎。要建立诚信的渠道,完善市场秩序。当前中国社会普遍缺乏诚信渠道,消费者不清楚到哪里购买商品安全,这里包括进入流通的食用农产品。怎样建立诚信的渠道,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这就要抓渠道中各环节的“秩序建设”,负责管理生产的部门必须要求生产环节的产品取得“准出证”,才能进入市场流通,即要有相关的产品合格、检验检测等合格证;负责流通的部门必须要求入市产品出示“准入证”,才能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同时,要做好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工作,让农产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到流通的整个渠道中能够有序、稳定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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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准的作用和意义
核心提示:绿色食品认证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同时包含了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内容。因此,无论是绿色食品质量认证还是质量体系认证都必须有适宜的标准作依据,否则开展认证工作的基本条件就不充分。
绿色食品标准对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所起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绿色食品标准是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的技术基础&
&& 绿色食品认证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同时包含了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内容。因此,无论是绿色食品质量认证还是质量体系认证都必须有适宜的标准作依据,否则开展认证工作的基本条件就不充分。
二、绿色食品标准是进行绿色食品生产活动的技术、行为规范
绿色食品标准不仅是对绿色食品产品质量、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资料毒负效应的指标规定,更重要的是对绿色食品生产者、管理者的行为的规范,是评定、监督和纠正绿色食品生产者、管理者技术行为的尺度,具有规范绿色食品生产活动的功能。
三、绿色食品标准是指导农业及食品加工业提高生产水平的技术文件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设置的质量安全指标比较严格,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则为企业如何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提供了先进的生产方式、工艺和生产技术指导。例如,在农作物生产方面,为替代或减少化肥用量、保证产量,绿色食品标准提供了一套根据土壤肥力状况,将有机肥、微生物肥、无机(矿质)肥和其它肥料配合施用的方法;为保证无污染、安全的卫生品质,绿色食品标准提供了一套经济、有效的杀灭致病菌、降解硝酸盐的有机肥处理方法;为减少喷施化学农药,绿色食品标准提供了一套从保护整体生态系统出发的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在食品加工方面,为避免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绿色食品标准提出了一套非化学方式控制害虫的方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从而促使绿色食品生产者采用先进加工工艺、提高技术水平。
四、绿色食品标准是维护绿色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技术和法律依据
绿色食品标准作为认证和管理的依据,对接受认证的生产企业属强制执行标准,企业采用的生产技术及生产出的产品都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绿色食品实行监督抽查、打击假冒产品的行动时,绿色食品标准就是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技术和法律依据。
五、绿色食品标准是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和食品质量,促进出口创汇的技术手段
绿色食品标准是以我国国家标准为基础,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制定的,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企业通过实施绿色食品标准,能够有效地促使技术改造,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绿色食品标准也为我国加入WTO后,开展可持续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品平等贸易提供了技术保障,为我国农业,特别是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提高自我保护、自我发展能力创造了条件。
编辑:foodqa企业自律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意义重大
日 15:00:24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
  食品安全规制日趋专业化
  首先,从治理的理念上讲,对于社会问题的规制,应由传统的自上而下规制转变为社会各方共同治理。在食品安全的规制中,仅仅依靠政府唱独角戏,其结果必然使得政府和企业沦为“猫鼠关系”。我国正处于由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向国家与社会共治的公共管理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共治可以将违法违规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
  其次,从治理的主体角度讲,社会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这样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治理的方式应当是多方共治。从全球范围看,各国国内的规制和监管越来越难以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的跨国的规制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同时,私人性质的国际标准认证机构和企业、非政府组织的规制在国际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国内来看,面对日益庞杂的社会治理工作,如食品安全领域涉及化学、医学、健康和人体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行政机关要想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规制,必须精通相应的专业知识,且即便行政机关掌握了足够的专业知识,从风险分析和成本—收益角度来讲,也无法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最后,从企业自身的角度讲。理应强调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责任和地位。法律应使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实现自律。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来讲,事后救济的思路是行不通的,因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的恶果往往无法弥补,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的规制必须从源头抓起,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规制,重在预防而非惩罚,预防的首要就是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自律。
  从生产标准和生产过程进行企业自律
  首先,从食品生产的标准方面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没有这些标准的,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自身制定严于这些标准的标准。《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标准,但是现实中很少有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制定标准,其原因一是在于企业本身没有良好的自律习惯,二是在于政府没有进行有力监督。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很难实现自律,因而政府应进行引导和监督。
  其次,从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看,如何使企业自身制定、国家认可的食品安全的生产标准得到落实,主要依靠企业进行自我监督。韩国和日本的食品安全员制度,采取食品生产的追溯制度,依照食品的标签能够追溯到食品的生产商,以便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为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都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自律活动。我国也可设置食品安全人员,只是要特别注意该从业人员的资格设置和许可问题。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食品的生产过程和督导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负责搜集食品生产厂商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提出建议,如果他们不履行相关的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我国的现实状况看,还应注重食品行业协会的建立,这是食品行业自治的关键性步骤,能促进企业自律习惯的形成,降低行政机关进行监管的成本。
  政府引导企业自律
  在现阶段,我国的一些企业自律能力较差,需要政府加以引导。
  首先,在企业自律的开始阶段,必须有政府的引导和监督,指导企业形成自律的习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他律(政府引导和监督)后,企业就会发现,自律习惯能显著提高食品的质量,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能力,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其次,我国的市场机制本身不够完善。我国要想缩短企业自律习惯的行成进程,必须由政府对企业进行引导和监督。食品安全的生产企业要想逐步实现自治,首先要执行严格的年检制度,并且在初期要取消免检制度,可以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在进行一定期限的年检和抽查制度后,当企业基本实现自律时,再逐步放开政府的监管,由企业实行自律。
  最后,政府对食品安全企业的引导和监管,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和生产经营程序进行,而非直接插手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在保障企业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应当督促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程序公正,为企业生产和销售提供便利,为社会公共利益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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