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军人退伍多久可以出国国吗?

  我是一名将年底退出现役的军人,想到华为打打工,赚点钱买个房子。  想出国,但听华为的哥们说,三年内不让我们这样的人出国,是部队的规定(部队对涉密的人员是有要求的)还是华为根据部队的要求而不管三七二十一而定的?是死规定吗?  高人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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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听说过,我知道还有总参的人出来。当然了,人家是有任务的。除非你退役的时候军队有要求,否则公司自己是不会限制的。
  我是总装下面基地的。但涉密的东西不多,没有问题,公司自己是不会限制,但我是不是应该让所在部队出示相关证明?
  原来楼主是基地组织的,想回阿国么
  你得能进华为才行啊    我是05年转业的文职干部
  如果是军校的教员,还是很有希望的。    
  HW肯定不会拦着你出国的,否则你可以先辞职再走人啊。关键也要看你申请的那个国家是否对此有限制,人家也怕你是卧底啊
  我现在就是在通信行业,就俩三个公司,也不说在那里了。因好多朋友都在华为(但对这个问题了解不多)。进华为没有问题(一次不行,再来嘛呵呵),想来华为,是因为华为还是能锻炼一下,而且待遇也不错,只是想问问HR的朋友关于这个问题正式的答案。
  华为是不会限制的,现在华为海外太需要人了。重要的是你去申请签证时,所去国家是否会给你签证。
  看来是和签证这一关有关系了
  不说谁知道,又不查你档案
  晕。还有这种说法
  再顶顶
  三证全不全啊
  两个方面影响:一个是要去的国家给不给你签证;二是中国发不发给你护照,因为很多国家对单位有保密的要求,离开岗位后若干年内不能发护照。
  炭烧摩卡:虽然是军校,但也算是正规的学校。全的。  targetvan:是国家有要求?谢谢。
  dingding
  lz是转业干部吗?  我好后悔当年没从军,不然我现在也和那批战友一样抗2颗星了
  是的。我现在都是三颗星了。呵呵。从军还是挺好的。我挺感激部队给了我很多的东西,可出来了发现和地方还是有差距的,上次面试就是部队习气太重,被华为给拒了。不过现在看了很多关于华为方面的东西,心里到是越来越喜欢这个公司了。希望能进来
  脱了军装没人理了呵呵
  任总不也是退伍军人嘛
  任总是啊,可人家是老总了。  也正因为任的原因,对华为比较喜欢。  但不一定是退伍的人就能来华为的、出国哦呵呵。  先咨询明白再行动
  在这次赈灾中,军队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是,不得不说一句,部队把很多有个性的人训练成一个个模型,呆板(一根筋)。大多数人都是要转业的,只有正团级(一般是上校军衔)级别以上的军官才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转业之后,如果去不了公检法,很难到私(民企)找到待遇较好的工作。像上尉,少校等级别的军官,至少在部队里面待了8年以上了,部队里面那些作风、观念已经根深蒂固,除了雷厉风行这个优点,就是效率极低(动不动整风、开会、学条令),到地方有什么用呢,人家需要的是能给企业创造价值。  楼主既然对华为这么感兴趣,如果在部队里面做的也是通信技术方面的,进华为还是很有希望的。  而且,转业之后,办护照一般也没有问题,至于签证方面,由于中国和非洲那些国家的关系相当好,所以去非洲国家签证基本上也是没有问题的,而且非洲艰苦补助还高。至于去欧美,由于你的军方背景,基本上没门。去美国就是非军方背景的,三个去签证,可能两个会被拒。        
  首先要谢谢xzzhong回答。  关于出国的问题表示感谢。我得到HR的回复也是这个样子的。  但部队训练我们成什么样子这个问题,你在想想。任老头是这个样子的吗?他老人家在38(还是35)退出来的,那效率不是更低了?你还是很了解部队的,但我们适应性强,我最近面过HW后(的确我表现很烂呵呵),但我已反省了很长时间,正在改正你说的一些方面,一定能在部队与地方的风格上找到一个平衡点。  我还是希望大家都当几年兵来真正的了解了解部队。  
  LZ出国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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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能不能出国
军校毕业,服役满8年,退役后多长时间才能出国
公众采纳地区:山东-济宁咨询电话:18853***帮助网友:8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如果你是从事保密、机要专业的退役军人,至少要退役三年(脱密期)以后才可以出国,或许更久!(要看你的“知密度”了)如果是普通军人退役之后好像没有太多的限制,和普通的公民是一样的。 15:40 17:19华律网用户谢谢您的回答,我是技术类的退役军人,也有脱密期吗?办签证的时候不填写,大使馆会查吗?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6***帮助网友:48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如果你是从事保密、机要专业的退役军人,至少要退役三年(脱密期)以后才可以出国,或许更久!(要看你的“知密度”了)如果是普通军人退役之后好像没有太多的限制,和普通的公民是一样的。 09:04
无锡推荐律师退伍士兵出国打工都需要哪些条件
退伍士兵出国打工都需要哪些条件
10-02-25 &匿名提问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国家机关、事业、企业部门工作的,他们的军龄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2、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3、义务兵退伍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应予计算为连续工龄。  4、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在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5、退伍义务兵的军龄从其入伍时间应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  6、军队干部复员、转业时,其退出现役的时间以办理离队手续之日为准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二章接收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章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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