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举报人是不是怎么联系职业举报人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深圳晚报
第A03版:爆点
标 题 导 航
第A01 : 头版
第A02 : 开眼
第A03 : 爆点
第A04 : 大事
第A05 : 政点
第A06 : 社会
第A07 : 社会
第A08 : 城区
第A09 : 文化人文
第A10 : 综合/资讯
第A11 : 分类广告
第A12 : 娱乐
第A13 : 你约奥运·争冠
第A14 : 你约奥运·聚焦
第A15 : 你约奥运·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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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视觉中国 供图
近日,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共八章,总计70条。《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第二条,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对“职业打假”的争论从未停止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多数情况,“职业打假人”还可能是经常性地这样做。而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也一直存在。那么,相关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在今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有媒体就曾聚焦“职业打假人”这一话题。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明知假货,到商家要求赔偿,如果每一项都由公民执行,这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也有人表示,“目的不纯,这就不是为消费者负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者,是市场的民间维护力量:“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甚至我认为应该是鼓励的,原因就是我们希望假货越来越少。” 还有观点认为,他们认真地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像啄木鸟一样到商家、到超市、到商店里去发现这些存在问题的商品。 如何界定“职业打假”成难题 在谈到职业打假时,南京一名法官曾用了一个词,叫“爱恨两难”:行政执法力量可能有不足,但是职业打假存在什么问题?他的价值取向已经不完全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了,往往关注的是多获得赔偿相关的事情。 通常,对于“职业打假”的争议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算不算消费者?第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第三,算不算敲诈? 对此,进行“职业打假”多年的王海认为,不应把敲诈等违法行为和“疑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混淆:据说是有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个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那么如果真正的职业打假、民间打假,你即便索取巨额赔偿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是你的民事权利。 针对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的规定,王海认为,这个规定很让人吃惊,因为只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都是消费者。知假买假也好,或者民间打假也好,索赔索取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属于经营收入,也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的这个“利”,它的性质是一个民事赔偿。 对“职业打假”法律界定还在探索 到底,“知假买假”是否对主张消费者的权利有影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曾在2014年,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明确。 张勇健表示,“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但是,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在这个问题上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仍然还是在一种探索的过程中。 而就此次相关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内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如该条内容通过,正是明确了职业打假人不在消法保护范畴。 朱巍表示,“它说到,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算是一个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应该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我觉得这个并不是说职业打假人的举报这不对,而是他这个举报,对商家的处罚更多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而不能把这个东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营利渠道,这个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部分打假人偏离方向值得反思 对于当前这种现状,作为长期工作在消费维权事业一线的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态度相对更为客观中立。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音江说:“我是支持职业打假的,只是有的职业打假人过于追求利益,在现实中偏离了方向,以至于社会对这个群体产生了诸多非议。” “维权案件大幅增多,说明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这也是好事。但法院同时也表示担忧,因为这些案件中有80%左右是关于商品标识的,真正关注商品质量的案件却寥寥无几。”陈音江无奈表示。 时至今日,职业打假人主要盯着一些相对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的商品标识等问题,而不是老百姓最痛恨的制假售假行为时,社会的期望值就会大打折扣,加上少数职业打假人采取绑架市场监管部门,甚至采用非法手段恶意敲诈企业,谋取不义之财,也给社会抹黑了职业打假人这个队伍。 “现在为什么社会上那么多人反对职业打假,我觉得确实值得反思,尤其是值得职业打假人反思。”陈音江说。 法官:《条例》不是针对职业打假人 针对条例的规定,沈阳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言表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遇到了质量等问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和经营者索赔,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即将出台的新条例,从字面上可以理解这个营利还是应该指转卖商品获利,而不是通过索赔获得赔偿。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威则认为,原来倡导的“知假买假”确实可以起到监督市场的作用,但这是不可取的,保护市场经济不能靠这种恶意的手段,得靠法律和制度。金威认为,如果职业打假人明确不受消法保护,从短期来看,将会减轻一些商超应对打假的压力,“随着法律的逐步健全,执法的加强和监管越来越到位,职业打假这种现象会逐步消失。” 目前,该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王海表示,已经通过网络提交了相关意见:“我们已经申请政府积极公开,我们要求公开判断的标准,怎么判断它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提交了建议,我们建议就是要让生产经营者也应该可以直接索取惩罚性赔偿,加入到打假的队伍中来,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新闻链接 网购维权措施更完善 拆封可退 禁短信轰炸 在有关“职业打假”的条款遭遇争议的同时,对于网购维权措施的完善则赢得一致叫好。 例如,对网购中“售出不退货”“拆封不退货”等“霸王条款”,《条例》提出了新的规定。其中,第二章第十条指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即使无发票或其他退换、修理凭证,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在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有效期限内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第十四条也规定了五种视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包括“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或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并超过15日的”。 之前很多消费者在网购经常接到的“短信轰炸”,也被列入《条例》的“禁止”之列。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此外,《条例》对于快递丢失之后的赔偿制度也进行了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快递服务经营者对依前款所订立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及涉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中以显著的方式列出,并对消费者予以说明。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深圳晚报综合央广网、沈阳晚报、法制日报、南方日报报道)监管| 教你如何正确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案件?
监管| 教你如何正确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案件?
混蛋的人生
随着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明确,消费者用以维权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维权群体迅速兴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的由“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作为监管部门应该如何正确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案件?职业打假人的现状与特征第一,手法专业化。职业打假人对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乃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非常熟悉,对证据材料的收集、申诉送达的途径及维权程序等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的手段非常专业,索赔成功率高。他们在法律框架下,以一种理性、平和的方式表达诉求,且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第二,组织集团化。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有的还组建打假团队,成立打假公司,其成员不乏媒体记者、律师和行业内人士等,甚至有实验室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其内部分工明确,已经实现了打假的“集团化”和“程式化”。第三,目的利益化。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直接动力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他们以“打假”为噱头,以获取超额赔偿和举报奖励为目的,只要获得较为满意的经济赔偿,就不再关注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甚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或撤诉。当前,职业打假人选择“维权”对象的目标性很强,主要集中在食品标签标识上,对食品内在质量安全却少有问津。这种打假方式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其“维权”地点多集中在大中型商场、超市,因为大中型商场、超市更加注重自身名誉和信誉,并拥有一定范围的消费群体,社会影响力较大,赔付能力较强,一般会直接通过赔偿了事。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不仅各地的司法判例差异较大,有关权威规定也是大相径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对“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的合法地位予以确认,或可理解为认可了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提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条款有关适用范围的界定,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信号。笔者认为,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之前,监管部门应不排斥,不迁就,严把程序,注重实体,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妥善处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策略方法第一招:积极应对,掌握分寸。首先,变被动为主动,改变“怕、推、等、耗”的观念,对合理诉求依法保障,对无理主张坚决回绝,始终坚持依法、依职责的原则,谨慎妥善处理。其次,要把握好处理尺度。若一味支持其行为,就会使职业打假人利用监管部门来获得其个人利益;若不理不睬、草草应付,对方就会纠缠不休,制造负面影响。因此,对待此类案件,执法人员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同时,要规范言行,防止出现因言语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第二招:严格程序,依法处理。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就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受理答复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职业打假行为,监管部门除了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外,更要做到严格按照法律授权、法定程序、法制要求办事,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规定,及时履行告知程序,并留存书面记录。第三招:分清诉求,履职尽责。首先,对职业打假人的诉求涉及投诉、举报、信访等不同性质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分别答复。答复内容要兼顾程序和实体,避免出现行政不作为的复议和诉讼。其次,对于职业打假人投诉的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移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同时按照规定给予举报奖励;经核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的情况和不予立案查处的理由反馈举报人。最后,不同环节的承办人员要做好无缝对接与反馈工作,避免出现“受而不理、理而不复、办而无果”的现象。第四招:完善机制,规范引导。首先,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对文件收发、流转时限、责任人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诉举报材料等各类文书的正常流转。其次,将职业打假人维权事项纳入监管隐患排查范围,认真梳理和研究职业打假人提出的诉求,属于食品生产经营共性问题的,要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治理行动,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最后,应重视职业打假人提供的线索,通过聘请职业打假人为“维权义工”、召开座谈会、邀请参加消费维权“五进”(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军营、进企业)活动等形式,发挥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普法教育,规范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将之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其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编辑:肇庆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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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职业打假人是一个怎样的群体?他们是如何运作的? - 知乎758被浏览150606分享邀请回答view./a/BJC700F?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超市老板打砸“打假人”车辆讨说法 警方介入详见3.4--------------------------------------------------------------------------------------------------------------------------2、职业索赔人能否打假。在广大消费者眼里:职业索赔人是打假的,商家卖假货是活该罚,活该赔。但是很遗憾,职业索赔人几乎不打“假”2.1、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假货,广大人民群众嘴中的假货(假冒伪劣),一般指:第一,假冒,冒牌的,如各种山寨服装、贵州纯+敌敌畏兑出的茅台,简称“商标侵权“。法言法语:假货的法定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第二,伪劣,低劣质量、虚假成分的产品,各种不合格产品,简称”质量问题“。法言法语:质量问题的法定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的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此处的以假充真,指材料、属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也有大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不具体表述。关于这个区别略微详细的表述,请看怎么看国家工商总局抽检说网购正品率低的问题? - 第一关boss 的回答2.2、执法机构打假方式。第一,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有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出面鉴定,在商标权利人符合条件并且做出鉴定的基础上,执法机构依据《商标法》对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商标权利人或其具有资质的委托人做出的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此处必须反复强调:商标权是私权,任何人都是不能随便打假的,只有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才可以打。商标权是私权,任何人都是不能随便打假的,只有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才可以打。商标权是私权,任何人都是不能随便打假的,只有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才可以打。(注意用词,不是不能举报,任何人都可以举报,然并卵)第二,对于质量问题,需要依据商品执行的标准进行商品检测,被检测的商品的某项属性、性能不符合商品标注的执行标准或者国家强制标准时,执法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为《食品安全法》)对商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出的检测报告是必不可少的2.3、职业索赔人几乎不“打假”为啥职业索赔人不打假?上面定义了职业索赔人和假货的两种形式,然而职业索赔人的趋利属性决定了他们无力或者不愿真正打假。第一,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权是私权,只有商标权利人才能打,才能鉴定,打假人通常做不到,这方面一般是有“正经的打假公司”来做的,而且是正经有人身伤害风险的。(案例3)即便商标权利人进行委托,也是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才可以进行打假,不会是职业索赔人。第二,对于是质量问题,由于唯一的认定方式是检测报告。而检测报告是很贵的,非常贵。所以一旦走了眼,亏本太多。用这条路“打假”的打假人有,特别少。以获利为目的职业索赔人根本不愿为打假付出这样巨大的成本和风险。第三,真正存在各种伪劣产品的市场、摊商、小规模经营者,由于行政机关实缺少有效监管,再加上他们往往没钱,还能逼急了豁出来跟你拼命,所以职业索赔人一般不招惹这些经营者,以食品为例,随便找一个小卖店,漏洞百出的食品多得是,随便抓一把都是有问题的,但是职业索赔人从不光顾(这种情况你们监管部门为啥也不光顾?你们这群饭桶……不属于本题的主题,别处吐槽)。--------------------------------------------------------------------------------------------------------------------------3、职业索赔人到底是怎样的存在?抱歉,不管他们是不是承认,实际上大多数职业索赔人和真正的打假是挨不上边的。下面根据职业索赔人的“工作特点”分开介绍。3.1 食品标签类打假人3.1.1食药局划分前(北京)的食品标签类打假人此类职业索赔人是打假人风潮出现时最主要的一批,因此重点介绍。大概从2012年开始,职业索赔人忽然开始席卷我所在的基层单位(举报申诉归我局处理),具体做法就是在大型超市买定型包装食品,然后发现食品标签的问题,进行举报。为啥是食品,因为食品安全法有“十倍索赔”,买三块,可以要三十,买三千,可以要三万。(原)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此类职业索赔人,全部是以此条法律为依据来“打假”,比如买一袋绿豆,发现里面配料表没写绿豆(案例6),或者买一瓶矿泉水,配料表没写水,就买回去,举报绿豆违法。十倍索赔。四十二条第九项标黑的,是兜底条款,其中涉及了“标准”,而国家标准是国家质监局标准化委员会及其召集各的行业业内人士编出来的,我们对这些完全不掌握。你们就该掌握,你们这帮无能的政府机关……举例来说维生素c,抗坏血酸,普通大众认识哪一个?很显然,前者有更普遍的认知。但是国家标准里写了,不能写维生素c,要写抗坏血酸。发现写维生素c的,买,举报,要10倍。一个超市买300,10个超市就是3000,一笔做成,就是30000。一个成熟的打假人,一年几十万随随便便。貌似目前为止职业索赔人做得都没什么问题?关键在于,这种问题造成的根本不是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危害,根本不应该10倍赔偿。商家(通常是超市)也不会答应10倍赔我们(有调解消费纠纷的职能)也不愿支持10倍赔偿。职业索赔人可不干,他们的目的是牟利,所以他们的手段往往很“卑鄙”他们会在举报信中列举很多问题,有真的,有假的,有瞎编的,还有些他们发现的问题,可能不写在举报信里(如果我们没看出来没回复,就不行),在举报信中埋伏各种文字陷阱,如果我们经过调查进行的答复有一点点纰漏(少答了一句废话,写错一个日期等),打假人就会抓住这点纰漏,复议、起诉行政机关(如我们),由于我们(的领导)怕复议和诉讼败诉(为啥怕我们基层闹不清),就会试图让打假人撤诉(复议),只好协调商家,照打假人的意思赔钱,了事。看这一段。“被举报人涉嫌未建立上述多种系列台账并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监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等规定。被举报人销售的塑料袋涉嫌无生产许可和标注生产许可编号。被举报人还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请依法办理并书面反馈结果。”这一段几乎出现在大多数针对食品标签职业索赔人举报书中,就是放在最后,与实际举报无关,而其中是一堆坑,等着行政机关跳。(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监的特别规定》是根据奥运会特别推出的规定,奥运会把北京多少企业整得半死不表,就这个规定来说,超级严格,条件超苛刻。如果依照执行,食品安全水平将猛上一个台阶,就是所有食品企业,无一例外,全得倒闭,所以这个规定奥运会后就不执行。打假人可不管,我就告。(2),原《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超市建立进销货记录制度的,超市最次也有电子记录的进销货系统,怎么可能不执行,是每次举报都是“系列产品”,打印出来起码几十张,俩礼拜举报一次,超市就得把这“系列产品”有关的挑出来这玩意打印一次提供给我们,感情纸和人工都不是打假人的。(3),销售的塑料袋无生产许可和标注生产许可编号。这问题我还专门致电多地质监,得到的回答是:这是鬼的规定?(超市销售的购物袋都不是用于包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无需标。)请套入前面一段:你不能不理我,你不能不告诉我怎么处理的,你不能少提任何一项,不然我起诉你不作为。换了这您段话您怎么回?买货是要成本的,所以只要商家不给钱,没有达到牟利目的,打假人就亏本了,就会不断纠缠行政机关(商家不给我钱,我就打政府),复议,诉讼,申请信息公开,试图发现处理过程中的瑕疵,如罚款没告诉他,或者他举报了三个内容有一项是瞎扯莫名其妙的东西没理他,哪个字写错了可能略有歧义,你们内部延期我不认可。实在发现不了,天天打电话动辄神吹一个小时指导执法部门执法,下班前一分钟进办公室大聊一个钟头我比你们聪明你们为啥不罚多一些,下班前十分钟进办公室接莫名其妙不相干的电话一个钟头,到办公室声称有人要打他打110非让警察出镜等等等。或者签收了举报回复非说收到的是白纸,诉讼却无故开庭不到(案例7,还其他两次开庭不到的),甚至大骂法官拍案而走的。(最逗的一个,也就是两次出庭不来耍着玩、收信说白纸的那位,到工商局举报食品标签违法,工商局处罚商家后,又去法院诉工商局没有职权,正文最后案例之前提到的抗诉案件,也是和这位有关,完全满拧的诉讼方向,同一件事,一会说你非管不可,一会又说你不能管,毫无节操)都是实例,有名有姓。北京职业索赔人赫赫有名的好几个,都在此列。道德水平可见一斑。当然,每一个事例,我们都会从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应对职业索赔人时少被他们恶心。如现在我们所有给职业索赔人的邮件都是ems,里面有几页都在信封写清楚,签收不确认内容就是自己的问题就没处赖了。总结一下,过程就是,发现商家的各种奇奇怪怪的问题(一般烧饼长毛什么的也到不了我们这里,商家自己就私了了),(大量)买,10赔索赔,未遂的话,向行政机关举报,引诱行政机关犯错,然后抓住错误复议诉讼,再然后仗着行政机关怕败诉的心里压商家赔钱。归纳为一句:利用商家或者行政机关的错误,“敲”商家。不断的追打商家和政府机关只在获利之前,一旦获利,打假人就会直接停止投诉、举报、复议、诉讼(大多数,也有个别非常无厘头的)。举报是不能撤的,所以打假人常用的办法就是停止提供证据。这会促进打击违法行么?会,一点点。毕竟生产厂家被这么敲过之后就会进行相应的改进。所谓奇奇怪怪的问题,往往是我们无法解答的,我们必须问专业监管机构,如质监局,药监局,卫生部、各种标准委员会、鉴定机构,乃至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等等等,实际上有很多问题,当我们的协助调查函发过去,对方也说不清楚,就干脆不理我们,好点的或者打电话来说“个人认为此事应该如何如何,但不代表官方,也不给你们回函了……”我们的案子只好无限期拖延,无限期重复发函……干嘛无限期发?你就不能判断么。无论我们判断或不判断,打假人都会告我们答复不妥,到法院我们没有判断的职权,唯有败诉,所以我们只能反复问有职权判断的单位。(见案例4)甚至法院都认可的专门由我们单位做出的某些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打假人都会起诉,不认可。打假人全都这个路子么?2014年以前我所见过的,大都这样,他们几乎从不真正打假,全都是围绕食品标签做文章。3.1.2食药局划分后(北京)的食品标签类打假人由于职业索赔人泛滥,法律制定者们发现食品安全法被职业索赔人玩坏了,于是他们在修改食品安全法时,在十倍赔偿那部分加入了这么一个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balabalabala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意思就是,你们这群人竟然利用标签索赔,老子给改了,你们老实点吧。奏效了么?虽然标签违法的索赔条件收紧了然而《食品安全法》却大幅提高了包括标签问题在内的各类处罚的力度,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alabalabala,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倍赔偿没有了,可标签罚款确是5000起,10倍起。职业索赔人尚能砍价,罚款能砍价么?罚完款法院还照样判你赔钱。那么你赔不赔我?请各位评评理,到底是法律专家们太傻,还是打假人太精?原先(2014年以前),考虑到成本,职业索赔人只选最简单的,食品包装标签这一项进行打假,而且只打大型商超。~~~~~~~~~~~~~~~~~~~~~~~~~~~~~~~~~~~~~~~~~~~~~~~~~~~~~~~~~~~~~~~~~~~3.2 商超内的标签、广告打假人在食品管辖职能划分后,大批相对较专业的专攻食品的职业索赔人转向其他行政机关,我们单位开始接触很多糊里糊涂的新手打假人,举报靠谱程度日益降低。看着那些不靠谱的无厘头举报,我甚至还是“怀念”原来举报内容和法律条款引用准确的那几位。什么圆珠笔牙签过期(见案例12)产品标签标印错了标准,毛笔没有厂名厂址等等等。电苍蝇拍没有3c。这都属于麻烦的不得了然而既没什么危害又不会处罚的类型。研究了一阵之后,非食品类的打假人们终于发现了突破口。(有些打假人划地盘的,不能随便进人家场子。大概打假听说过超市打打假人,没听说过打假人互殴吧?)某打假人开始举报超市内的各种自设广告(案例7)(这位就被别的打假人揍过)。以及发现产品包装盒包装说明书有广告内容的各种举报。(然而此类广告问题是由生产者所在地管辖的)只有一例,是非常罕见的在商品领域了打“假”的打假人,自带检测报告。(我考虑了一阵到底把他归为标签类还是产品质量类。然而问题根源还是商家草率的商品标签,还是纳入标签类。)我很认可这种行为的,我认为这才是正路。挺兴奋,终于遇上正茬了。结果来了以后态度非常…跋扈,天下第一,唯我独尊。我向他说需要配合案情的事情,但是说不进去,比我们局长的谱大多了。为啥会是这种态度呢?既然您如此,那么对不起,我们开始发函,您慢慢等着吧(为什么慢案例详解)。(见案例9)~~~~~~~~~~~~~~~~~~~~~~~~~~~~~~~~~~~~~~~~~~~~~~~~~~~~~~~~~~~~~~~~~~~3.3 电商网页打假人原来本答案提到,大多数打假人只围绕食品标签做文章,随着消法和广告法的修改,针对电商的职业索赔人一夜之间多了起来。众所周知我国的广告存在各种不实、虚假夸大的宣传,网店的各种小规模经营者更是在网页中花式违法。绝对化用语、治疗保健功能、虚假、利用国家机关等名义,广告法3-28条,总有一条适合你。如果没有的话,我们国家有的是奇葩法律法规等着你。原先的老广告法,以广告费用作为处罚的依据,大多数以“广告费用5倍以下”来进行处罚。所以即便在网上发现了违法广告的内容,由于制作网页的费用无法计算,因而无法处罚。新广告法把广告费无法计算的,直接给20万处罚20是下限。职业索赔人找上来了,你不赔?不赔就是二十万罚款等着你。浙江:因为1个字 监管局罚炒栗子小贩20万如何看待炒栗小贩包装印「最好吃板栗」违反广告法被罚 20 万? - 第一关boss 的回答对于一般的经营者来说,这是天文数字。对大规模经营者,也没一个对这种东西喜闻乐见的。利用网页问题的打假人,爆炸式泛滥起来,几何级增长。(案例8、10、11、13)电商类的打假人,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成本比上述的打假人都要低很多,门槛一下降低了不少。加一个打假微信群,复制一个举报信样本,就可以开始打(yao)假(钱)啦。在电商的网页中发现各种文字及图中的各种问题,截个图,拍个货。要个钱,不成的话,一封举报信走起很有一些电商,在几万的赔款和二十万罚款之间难以取舍。由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制定之初的一些纠结,网络电商平台的管辖权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办案机构可以借着管辖权混乱踢一踢皮球。然而电商管辖权很快即将理清(),本来就已经不再蓬勃发展的电商业,等着挨刀吧。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后,电商运营需要做哪些调整? - 第一关boss 的回答~~~~~~~~~~~~~~~~~~~~~~~~~~~~~~~~~~~~~~~~~~~~~~~~~~~~~~~~~~~~~~~~~~~3.4 制造过期问题的打假人现在活跃着一批打假人,比上面各种都要卑劣,就是往超市内自带过期产品的、或者隐藏快过期产品的打假人。我和辖区内多家超市聊过这个话题。每个超市都养了一批。或买回家等过期带回超市。或在超市内找临近保质期的产品藏在超市内任意角落。等过期后买出来,购买过程全程录像。超市几乎无解。"打假"团伙自带过期食品敲诈 超市老板怒砸车 的页面(视频)职业索赔人将快过期商品藏超市 等过期买来索赔业内人士揭秘:有打假人带过期商品进超市后来超市们想了一个办法,在小票上盖章:与顾客确认无过期产品。还被打假人告上了法庭,报纸还说这么做违法。扯淡!哪个说违法的?“售出商品未过保质期”的表述,仅是对商品属性和状况的描述,并非是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责任的直接规定,不属于霸王条款。--------------------------------------------------------------------------------------------------------------------------4、职业索赔人的作用。4.1 职业索赔人的有益一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职业索赔人的确促进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法制水平的提高。(1)比较专业的职业索赔人能够从专业角度提供违法线索,由于打假人并不存在职权划分一类的限制,水平相对较高的打假人很多东西懂得比行政机关大多数人更全面。(2)职业索赔人能够提供相当隐蔽的违法行为线索,虽然大多数危害不大。(3)职业索赔人能够起到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改善自身工作,但只促进了和他们接触的这一群“精英”,很大一批还是那个扶不上墙的德行。本文全篇都在否定职业索赔人,但是职业索赔人目前是合法的,而被打假人抓住各种小辫子的毕竟是违法者,不管违法程度如何,职业索赔人始终是站在违法者的对立面,这是无法否定的。4.2 职业索赔人的坏处。 职业索赔人明显的坏处是:严重占用执法、司法资源。总结前面的内容,职业索赔人干的主业跟假冒伪劣没什么关系,大多打假人并不打“假”,而是抓住一些小违法,趁机“敲诈”。我的看法是与碰瓷的性质一模一样。某同事的说法是“寄生虫”。目前的情况是,行政机关的一批精英要绞尽脑汁来对付他们,以至于真正的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危害分配到的执法力量大大减弱。(你们都是废物么?他们就把你们缠住了?确实很遗憾,我们有很多其他的工作,况且行政机关有相当一批吃白饭的人)在分局办公室、监察科、执法队、企监科、广告科、商标科、消保科、法制科,只要是跟执法沾边的科室,随便进哪个屋,都能看见几件在办的打假人案件,一堆打假人举报信,监察科则是各种举报不作为,态度不好,不满意什么的。对正常执法检查的影响,各位可自己评估。对一般群众申诉举报处理速度的影响,各位自己评估。对原本就不到位的市场秩序监管覆盖的影响,各位自己评估。原先,分局广告科有10个人,处理的广告案子是专业水平相对较高,当事人的背景一般也比较复杂。平均一年大概一百件案件,06-15共900余件。某年,某知名打假人一下子举报了一百来个企业,全都是医院和房地产公司。这酸爽,大概处理了好几年。这只是一个打假人的一次举报。2016年京东改变了售后策略,同时因为广告法的修改,职业索赔人大批聚集。第一季度亦庄分局收到的投诉举报有两万三千件。而上年同期的数字是4000。亦庄一共三十多人,其中有8个负责投诉举报&后来临时支援了三十余人过去&。所以如果您是加在这这两万三千份举报中的普通消费者,请脑补一下会接到怎样的服务。前面说过,职业索赔人在举报前,会很有一部分会和商家试图自行了断,要钱不成再来举报,恶果是商家已经自行处理了证据,等到执法人员到取证时,根本没有任何可查到的证据,对行政执法造成极大困扰,啥也查不清楚。职业索赔人拿着证据不提供,就可以继续敲打商家。举报不能撤,所以打假人先期获取证据,再与商家交涉。商家拒绝或不拒绝,都会销毁证据内容。如拒绝,打假人向职能部门举报,不提供关键证据,职能部门找不到证据,问商家和打假人,商家装傻。商家如依然不赔,打假人向职能部门提供证据。商家如妥协,打假人称没有证据。浪费行政资源,行为卑劣。某些知名打假人,已经是以下路数:发现问题,联系企业。请我们当顾问吧。我们可以x时间内不给你们找麻烦。(保护费)不行?不行咱练练。我们探讨过,这不算敲诈。司法资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绝大部分已经被大量职业索赔人沾满。一般人要是真有事想告政府,您得排队等着。跟这些人打过交道之后,原先支持的人大多会转为不支持。某些大量接触的法院就已经开始转变态度。深圳中院第一个站出来,顶着高法表示不支持打假人。没几天被捂回去了。然后重庆的中院还是高院又站起来表示了同样意见。这已经不算基层了吧。上面那些满嘴法制建设的专家,总是做着美梦,设计者蹩脚的规则。(还记得上面说食品标签赔偿的规则是怎么打脸的么)2016年7月出台的消法实施条例的样稿,已经明确开始地址职业索赔人了。说明某些爷,也脸肿后也开始动摇了?4.3 网上的公益打假人肯定有不那么蹩脚的打假人,没那么功利,公益性很高,兼顾消费者利益,真正的英雄??当然了,随便上网一搜,有的是,跟央视新闻的美好生活一样多。职业索赔人:打假人越多对社会越好 消费者耗不起时间职业索赔人刘艳清:一年至少挣三十万 拥有近十人团队张波:不要叫我职业索赔人我是热心公益维权人可惜我一个没遇见。考虑到应该尽量客观,在此多一句嘴。本文所描述的仅仅是我遇到的职业索赔人,不能代表全部。在澎湃新闻看到个打假人为别人答疑解惑,能做到这样的,真是相当不错了。我多次举报违法化妆品,如何识别假冒伪劣化妆品,问我吧!_澎湃新闻-ThePaper--------------------------------------------------------------------------------------------------------------------------5、如何应对打假人。做好自己的,就不会出问题。 苍蝇不叮没缝的蛋。别做梦了!请收起您老百姓纯真的正义感,阅读下面这个链接如何应对职业打假? - 第一关boss 的回答下面是给各种电商的:京东被打假,详情页用了“最佳”两字,现在工商局要罚款怎么办!? - 第一关boss 的回答超市在小票盖商品未过期的章,不违法。想要经商,请学习法律法规、各级部门规章、各种国家标准。以律考为标准。--------------------------------------------------------------------------------------------------------------------------6、其他我很高兴的是,自正式接手应对职业索赔人以来,面对他们的复议诉讼,无败绩。还没有商家因为我的失误被敲走钱。(他们总是自己不堪其扰赔钱了事,那就不赖我了)关于广告法和法院风向的转变,以下内容为例广州中院:小米手机绝对化宣传用语不构成欺诈 | 附判决书全文若举报人仅凭被举报人的绝对化、夸张化的广告用语便轻率购买涉案产品,属于举报人对自身权益的放任,其因未尽合理的谨慎义务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不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相应后果应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与被举报人的广告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015年10月王海举报亦庄分局的事情,有人拿来吐槽我,“打假第一人”王海举报 京东员工在工商局"上班"--北京频道--人民网当时我的回答跟几天后亦庄的回答如出一辙。什么冒充公务员什么的分明是为消费者服务的举措。(对于开发区分局也就是亦庄来说,全局只有三十来个人,负责申诉举报的八个,根据截至2016年3月的政策,京东在全国的举报都应由他们处理,处理这种天量(一季度两万三)的举报及申诉是非常漫长的。因此要求京东派人在分局设立工作组,直接处理他们自己的申诉,协助调查举报内容,分明是提高办事效率为人民服务的举措。为此工商局得提供办公场地和设备,京东得派出人力,企业和政府都是有资源付出的。如果把自己的姿态稍微放高点,这种小人之心的质疑就不该出现。)亦庄和海淀有一个显著不同,他们对职业索赔人的态度就还停留在海淀一些老同志2011年的水平,只要是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就要求商家赔偿。越养越多,越养越贼。可以想象京东每年为此扔多少钱,而这种态度必然造成答复不严谨,处理程序漏洞多而长期得不到改进。(如果总是拒绝打假人要求,这些玩意早被举报发现并改进了)一旦某些打假人的过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出这种事。我可不是为违法犯罪分子洗白。如果违法违纪属实,就该清除。如果身边的这种人少一半,老子早被提升了。在我的观念里,比较正确方法,应该是举报人提供线索,执法部门进行执法,违法行为确认,行政处罚实施之后,依据举报人的线索价值和案值进行奖励,而不是由商家进行赔偿。同理,我认为,任何侵权行为(包括刑事案件),应该由国家建立基金,由基金负责赔偿被害者,由当事人赔偿本身是扯淡的事情。对当事人应该是超重处罚。现行法律,有一个算一个,处罚太轻了。违法成本过低是现状,法律与社会现实脱节(要么超前,要么落后)是根源。=================================================================不定期更新职业索赔人案件,让大家更清楚地认识职业索赔人。实际上工商机关处理案件经常存在瑕疵,但在保证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的情况下,都会得到法院和地方复议机关的认可。一般来说,职业索赔人案件都分为举报申诉两部分,申诉的处理方法是行政调解,举报是案件查办,案例中如未特别说明,均指举报的处理情况。 葛友山律师谈消费者投诉与违法行为举报的六大区别以下为案例=================================================================近期北京西城分局某检察院抗诉案件胜诉,高院裁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标签是否违法无职权,意味着,过去我们受打假人裹胁处理的一大批案件实际被推翻,可惜这个判决太晚。食品案例(标签标识)_百度文库=================================================================案例1 录入日期 2015年3月我单位收到12315举报登记单,举报人郭某称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批x牌白酒,其中部分外包装顶端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举报人举报该超市行为违反商标法。要求10倍赔偿,处罚并奖励。经核实,该批次商品于日前进入流通领域,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行为不属于应处罚范围。举报人指出该批商品上有“x牌 中国驰名商标 通过iso9001认证”说是虚假宣传。我给他电话解释了一下,9001之类的东西是针对企业管理的认证,不对商标,何况人家企业通过认证了。这种不算不虚假。打假人非说引他误解了。(我不懂,这就是引我误解……非说自己傻,自称无知还非要说人家虚假宣传么?)还说别扯淡,老子赢过两个工商所。我就弱弱地说,多亏没遇上您,我才从来没输过。隔日来电,说准备去超市举条幅,想尽快要处理结果。我说处理结果慢,得有审批程序。下午非要过来说避免晚过315,我说处理申诉的人不在,最好别来,来之前自己电话联系一下,省得白跑。下班点来了,由于处理申诉的人出去宣传315未归,不能接待。下班后准时被我们头轰出去了。当时是周五晚上,又给我打电话(对打假人我习惯手机录音,所以暴露自己手机号),说再晚就晚过315了,自己都联系记者要拉横幅了,周末岂能不上班不接待。我说,工商局没有要命的事,即便有紧急渠道,也不是处理你这种的。(我们头说,两会期间敢上街举横幅,那是嘬死的节奏。)后来由于举报单没提认证的事,就直接按举报回了不予立案,消费争议调解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终止调解(终止调解还来了个不签字,真心没话说了)近日又递交了几个315登记单,意思还是9001的事,这次找了个法规,认证认可条例,还举报了4个超市。我看了一眼,告知办案人员,认证认可条例是质监的法规,咱没执法权。就是得给这货回四个不予立案,其中诸多审批,比较麻烦。================================================================案例2 录入日期2014年11月我单位接到实名举报信,举报人吕某自称在天猫某网店购买了一个手机套买回来以后发现包装的型号和标注不符(比如酷x牌的手机套写了个ox牌,实际都是杂牌山寨货)又列举了一些法规,举报虚假宣传。要求赔偿(远超法律规定的赔偿数)查处奖励实际这种事情有一个非常流氓的法规叫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第三方平台(如天猫)买东西出问题是要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工商机关负责查办的,(这应也是n年前杭州和国家局博弈为保护阿里巴巴的出的一个东西)。毫不脸红的说,我当时没看过这个法规,只考虑了一些其他因素(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就直接建议办案人员立案了被举报人查无下落,本身就无法结案。等够了办案期限(2月中旬),又延期一个月,依然找不到被举报人。最后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查无下落的结果销案。线索移杭州。差不多在组织答复的时候,举报人申请市局复议了,说我们没搭理他。程序规定,不予立案要15个工作日答复,出结果要答复,案件期限90日举报人认为我们程序违法。(其实按照过去的做法,举报怎么查根本不用告知举报人,又没利害关系。这几年走程序走得严了,才开始注重的,一帮打假人追着屁股挑刺,这才开始仔细执行)我说过,程序上我几乎不出错。立案不用答复,出结果需要答复也没规定日期,就是说我隔一年再答复也不违法,况且案件还延期了。急个毛,花了十几块就那么想挣好几百?这明显就是我在正文里说的打假人利用程序在找毛病以试图靠行政机关怕败诉来压商家获利。最烦这种人,决定再多拖几日在给他回复。为啥?故意拖延?给这个案子只能分配这么多时间,我得先写复议答复,准备证据,还要送审修改,比答复举报费劲多了。慢慢来吧~==========================================================案例3 录入日期,真正的打假人,商标打假工作近期接连处理了两起商标侵权案件,都是由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打假公司进行投诉并进行商标鉴定我局接到雀某和联合某某两家商标权利人委托人的投诉,配合权利人委托人,在京西著名的某市场附近扣押\捣毁\了贩假人的"销售"窝点,查扣假调料数千件(个\袋\瓶)被委托人广州某知识产权公司的工作人员,分两批摸入市场周边的库房,反复跟随卖假者游走于库房和市场摊位之间,(这其实是很危险的一件事)摸清具体库房位置和确认假货数量较大后,向我局提交投诉材料(一般数十页,50-100mm厚),安排时间,分局商标科会同我基层单位执法人员按照厂家打假人员摸清的售假者作息时间,直接进去假货存放点,打假人员现场鉴定真假,执法人员查扣,随后处罚当事人。最后的处理不表,远非售假者应受的惩处,原因不表。如何证明打假靠执法者胜于靠消费者? - 第一关boss 的回答这些打假公司的委托人人也是为了工资(经交谈并不高)与假货在战斗,但是他们真正面对的是假货,不是常规意义职业索赔人所挑三拣四弄出来那些小毛病,而且真正有危害人身安全的风险。而且弥补了行政执法人员很多因程序所限带来的不便。比如我们外出执法必须穿制服~~~傻蛋傻蛋~~~为毛不便衣潜入?没功夫,案值小,等等等================================================================案例4 录入日期 2012年5月底,举报人张某称于日在某大型超市购买某牌食品糕,产品标称生产许可证QSXXXX07XXXX09执行标准为Q/SXXXX6,举报称该商品生产许可证所许可的项目是冲调方便食品,执行标准是Q/SXXXXX2S,该商品属于无证生产的违法产品。我单位于6月1日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商品,后与多次张某联系,请其提供商品,张某口称提供,多次拖延,后称10月1日后提供,实际一直未提供。并于2012年10月申请辖区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我单位不履职。实际,我单位于6月上旬立案期限内立案调查,由于该案件涉及生产许可及相关执行标准,不属于我单位职能之内,而生产厂家是否取得了该产品的生产许可是能否认定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标称的生产许可证号错误未必代表未取得相关许可,一个企业可以获得多个生产许可),所以需要向产品生产地质监部门发函确认商品是否违法。基本就问两件事,厂家获得了什么许可能不能生产这个,能不能这么标。产地质监回函,厂家有xxxx的许可,标签应当合法。完全没说明白,再发函再问。又回个含糊其辞的。期间还要求厂家提供了各种检测报告证明产品质量无问题。2012年11月,举报人陈某(实际与张某为一伙人)举报同年4月在同一超市购买同品牌相同食品礼盒,其中包括相同的浆与粉状食品,产品标称的号生产许可证QSXXXX06XXXX00(与上面不同)执行标准为Q/SXXXX15(不同),举报称该商品属于无证生产的违法产品。由于是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期销售同一品牌的商品不同规格,故归为涉嫌同一违法行为,同上述案件处理,答复陈某不予单独立案。陈某不服复议。由于有新的不同规格的产品和不同的生产许可证号及执行标准,所以还要发新函。一函来回就好几个月,最终发了5次函,还是没说清,再发没完了,我们就凑合拿着认定了。2013年4月对该超市罚款5万。使用的法规是质监领域的一个法规,后来处理其他案件时被告知该法规并不太适用。(正文说过,其实标签领域的所有案件后来都被法院判例推翻了,企业基本都属于冤大头)类似违法行为的根源在厂家所在地,如案例所述,我们都无法认定生产许可证是否对路,让销售企业自行把关纯属扯淡。期间,张某和陈某一共向复议机关复议了三次,说我们不履职,没搭理他们什么的。而这种案子在正常周期(90日)是无法办完的,需要反复延期,统一立案处理也没有什么不妥。程序无问题。复议都被被驳回了。==================================================================案例5 录入日期 日2013年4月举报人汪某举报北京某摄影公司网页宣传中包括“免费咨询电话400xxxxxxx”由于400电话并非全免费,举报虚假宣传。由于虚假宣传必须是宣传当事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所以认定为虚假宣传并不合适。而移动联通电信三家的400免费电话确实需要支付市话费用,分别是,4008其他400的电话都不知道是哪申请来的。后来我们绕了好几个广告相关法规给企业安了个宣传中有不真实内容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还特别给汪某申请了1%的奖金,汪某放弃。汪某也是北京较出名的打假人,这个案子纯属他个人和这企业有矛盾。免费电话这种内容是食品监管划走后打假人常举报的内容,不过同学们可以不用考虑靠举报类似的玩意挣钱了,目前北京市局和法院已明确此类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同时该情节显著轻微,完全可以免于处罚。还有,监督举报广告违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事没奖金。当然,依然欢迎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案例6 录入日期日2012年10月底举报人路某以陈某名义举报某大型超市销售的某品牌多种粮食未标配料表,经核实,其中包装销售的绿豆未标配料。即:绿豆未标明配料为绿豆企业辩称大都已印制标注,该绿豆不知何故蹭掉或遗漏,我单位最终对超市处两千元罚款并告知举报人。为举报人申请了300元奖金,送达路某,路签字收取。该案件申诉过程中,超市拒绝10倍赔偿,举报人未到场签署终止调解决定,我单位电话告知路某(实际陈某一直未出现)。后来路以陈名义以不履行调解为由申请复议。我单位提供了有超市签署的终止调解决定、电话告知工作记录、运营商电话记录查询等等给复议机关并进行答辩。后来对此复议没结果的具体印象,应该是逯某自撤了复议,或者复议机关维持了我单位具体作为。而此后,我单位所有与打假人的通话均进行录音。省得他们耍赖。====================================================================案例7 举报人沈某于2014年在北京的某大型连锁超市多店面购买了一大批商品,食品为主,全部商品都是放置在展示柜里的。展示柜上印有商品的广告,多少带有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内容。(如不知道啥是展示柜,请回忆超市里装2.5升小可乐的冰箱。就那种东西。)我单位涉及其中几件,也是最早对这一系列作出回应的基层单位。其中一例,是某酒,在展示柜上印有广告声称使用了顶级某进口配料。根据市局广告处指导,超市内生产厂家专有的产品区域且有生产厂家专人负责的,广告发布者认定为生产厂家,违法行为归生产厂家所在地工商部门查处。于是我们排除了一下虚假宣传,发现无法证明虚假宣传成立,然后将线索移交酒厂所在地北京s分局。(对于这个处理和认定,我们内部是很有一翻讨论的,不过最终需以市局指导为准,因为全市需要统一动作。)几件案子一样处理。举报人不服,全部复议。后对上述这件案件提起诉讼,不服处理方式也不服认定。一审法官调查,向我们询问移送后s分局的处理情况,s分局早已对各局转来的一大堆统一答复了沈某。(对质量的宣传使用顶级字样不认定为违法。)一审认为有处理有结果,无不妥,驳回起诉。举报人依旧不服,上诉。这哥们的特点就是所有诉讼一律上诉。二审开庭,同去的同事认为够呛,说二审主审法官相当厉害,且二审多为直接裁定。开庭定然是有疑问。我倒不太在意,我在其他案件确实曾被这位法官问得直发愣,不过当时对面打假人被问得更难过。开庭,我,同事,合议庭,书记员,超市律师。沈某没来。法庭电话过去,答不来了,有个其他一审。法院说,我们可送了传票,你不带这样的,你咋不提前说,你那一审有传票么。答没有。众法官晕。再开庭草草结束,驳回上诉。=====================================================================案例8 录入日期 日这已经不算一个案例了,是个人物。在永不缺少奇葩的打假人界,近期比较活跃的。说这哥们是新人呢,也不新。有些单位已经被他骚扰3年多了。骚扰这个词,一点不为过。年初,分局专门针对这哥们开了一个协调会(6个所,4个专业科室),内容就是怎么对付这哥们。举报人贾某,活跃于电信领域,主要就是某米和它的友商们了。违法点找得不是很精确,但架不住人家勤奋。去年10月-12月针对海淀工商局的12315举报近60次。其中举报商家违法行为约10余次。其余全是举报工商局工作人员态度不好一类的问题。请稍微思考一下这个烈度。如果说有个把工作人员态度有问题,是有可能的。平均每个月20-30件态度问题?这真实度用脚趾就能确认了。事实是,每个给他打电话的工作人员,无论你说什么,必定接到几张态度不好的投诉,然后要求换人电话沟通。还有北京的12345非紧急求助热线,类似问题要求必须与举报人电话沟通直至满意。打个电话,就新来两张投诉,再换人打,再来两张,无穷尽。电话中各种挑衅或骂人,专门把你惹急了,再去投诉这哥们在对我局某单位的诉讼中,自己提供了电话录音。工作人员:……贾某:……工作人员:……贾某:xxxx,你是干什么吃的,xxxx工作人员:你说什么呢,你怎么骂人?!贾某:你态度不好,你骂我。…………这是他自己给法院的录音证据。也是他弄出来这么多态度不好的常态。其实这哥们最爱用的还不是电话,是电子邮件。北京工商的基层单位或专业科室一般是没有专用对外邮箱的,就算有的有邮箱,也是和其他政府部门传个文件用用,也没人专门值守邮箱。这哥们就各种打电话要邮箱,不给就投诉你态度不好,服务不好。有些初次接触不堪其扰的,就随便给个邮箱。然后邮箱就可以被这位刷屏了。北京工商可不止海淀一家,全市他都是这么闹。北京工商系统各(分局)信息中心联合上书市12345中心,要求对这位的举报不予电话回复。几经沟通,12345勉强答应。也不能书面发信或快递。为啥呢,因为这哥们会拒收。拒收然后告你不答复??这境界,无解了。后来我们是用企业登记系统的短信平台给他发短信。对我们如此,对他盯上的企业,可想而知。这哥们的“打假”成绩呢,反正某些不堪其扰的企业,是跟他了签协议。协议的价格,我们就没有细问了。然后,过了辣么几天,那企业又被这兄弟投诉啦。我们对企业工作人员好一顿嘲讽。====================================================================案例9 录入日期 日金某在某连锁超市的多家门店分批购买了一批床上用品发现有100%纯棉(或是其他什么材料)的标记,认为肯定有假还特意去天津某个检测机构做了检测。然后到各辖区工商机关投诉举报。正文说过,金某的态度是“比较自信”的,所以跟他沟通不是特别顺畅。但是案子还是得查。金某买的东西,超市已经没了。在各超市买的东西,型号上还略有区别。所以我们还没法全市统一检测商品,只能各办各的。我们就去问商家了,你这玩意到底是不是100%的。超市供货商承认有些地方未必100%。可是证据不能全靠承认,没客观证据可不好。一开始是设计检测金某送来的样品,可是东西是金某买走的,我们是买过来呢,还是让超市先退货?前面也说了,金某不那么好沟通,如果让超市退货,那赔偿的问题又是堆麻烦。最后我们就跟超市说,你认不认这东西是你的,你认不认他这个检测结果?超市说认了。于是我们向天津质监和给金某做检测报告的检测中心发函,问他们是否有资质做这个报告,报告是否真实。天津质监回信说那个检测中心可以出这个报告。检测中心则没理我们。后来就又发函,来回打了几次电话,还想开车走趟天津。还好催了几次后来回函了,历时近一年。近期结案,对超市处罚数千。由于超市还有其他十余万的案件(与假货无关),这几千就不算啥了。====================================================================案例10 录入日期日2016年4月收到打假人举报,称在某企业的天猫网店购买白酒,网店当时在进行促销,奖品包含数种白酒并配有图片,举报人认为该网页宣传违法,要求查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96年)第八条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看到举报后我首先一愣,根本没看过这个部门规章。听说都没听说过。查了一下,“现行有效”。心里觉得怎么这么蹩脚的规章还没有废除,这玩意完全不符合经济发展的现状好不好。致电广告科室,广告科查询了天津工商梳理的职权内法规,发现该法规有效未废除。致电法制科,法制科查询了数月前我局新梳理的职权内法规,发现该法规有效未废除。问的人都是明白人,同样都没注意过这个法规,这个条款。也就是说,举报属实,当事人行为违法。乍一看此事稀松平常,然而却代表了广大群众普遍认为的:“自己不出问题就不会被打假人骚扰” 是不可能的此线索同其他海量线索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移交了杭州。心里感慨良多。人家真心是拿这个当饭碗,你是拦不住的。====================================================================案例11 录入日期日2016年x月x日,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在某天猫网店购买了某物品,网页宣传中使用了“最咋地咋地”的字样,举报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xxxxx法xxxx法xxxx法,要求查处。现在每周都要处理数件这样的举报,把天猫可以改换成淘宝或京东,宣传内容则包括网络谣传中各种“极限用词”,除了“最”甚至连“高档”等词也不能幸免另一种则是广告法规定的不能含有疗效类用语,“促进新陈代谢”、“抗衰老”一类的词语全部躺枪。此线索海量线索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移交了杭州(亦庄)。杭州栗子君的案子影响实在是太恶劣了,同样是杭州,你们一点不为管淘宝和天猫的余杭局考虑么?而我所担心的是,在立法那帮砖家意识到广告法和消法的蹩脚组合威力无穷之前,网络交易的管辖权一定会有所定论,管辖权明确分配到各地。那时候这成吨的举报就不能一股脑推给余杭了,到时咋办??我的私信除了被人举报,也全是这类问题。必须重复一遍:若举报人仅凭被举报人的绝对化、夸张化的广告用语便轻率购买涉案产品,属于举报人对自身权益的放任,其因未尽合理的谨慎义务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不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相应后果应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与被举报人的广告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案例12 录入日期日2016年4月某日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在辖区内买到某牌牙签,保质期三年,已过期,要求查处。超市一口咬定那个批次在a月x日前就售空了,而打假人购买的日期是a+2月x日,不可能是他们卖的。提供了电子进销货记录,供货厂家提供证明,证明超市的说法。最初的打算是,无法证明超市是否销售、案值太低(10块左右)、无法证明失效变质,不予立案。但是由于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临近而证据收集不齐,最终决定立案调查。后来打假人提供了购买录像。从货架挑出过期产品,直至结账。一举推翻了超市的证据。无论超市怎么骂娘,都无解。(打假人可以自带或藏过期产品,带到货架摆好后录像,然而没有任何证据能佐证此事)此事涉嫌的违法行为只有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一项然而过期未必失效变质,目前的思路是,不管超市是否承认,都算他们卖的了牙签这玩意,失效是不会了。至于是否变质,由于已经没有该批次牙签了,无法进行检验。打假人买走的那几盒,由于无法确认保存状态,所以无法送检是否变质超市也绝对不会认可,因此结果应该是证据不足销案。正在会商讨论。====================================================================案例13 录入时间日前几天领导撇过来一个打假人的举报的治疗功能广告的案件,京东的,让我做一个不予立案移送亦庄。等亦庄移回来再做处理。我仔细一看,不是那么回事,还复杂了。网页上并没有被举报的宣传,是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京东的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应当移亦庄,涉嫌治疗功能的宣传是产品包装和包装内宣传册上的,厂家是广告发布者,那么应该移送厂家所在地工商机关。被举报的商品又是食品,算标签说明书的话应该移食药。到底移谁呢,一下凌乱了。后来一想,全移,一家一份,这样无论如何也没毛病了。至于管辖关系,让那几家自己凌乱去吧。500367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r/u0N3b4HEQdw_rcUM9xap (二维码自动识别)4024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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