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资本化会计分录准则与税法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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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资本化会计准则与税法有什么区别
问:利息资本化会计准则与税法有何区别?答:1、借款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利息的范围指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等,而税法规定的范围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12个月以上的存货。2、资本化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第十三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暂按会计规定处理。3、利息计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因此,会计和税法规定计算的资本化利息方法和金额是不一样的。4、时间性差异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资本化利息的本金、时间上规定的差异产生了资本化利息差额,同时也产生了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涉及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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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资本化是什么意思
资本化,通俗的讲将就是该项花费要列入相关非流动资产原值中,分年逐期摊销。对应的是费用化,就是该项花费可以在发生当年全部计入损益之中,一次性入账。 税法这样规定主要是担心部分企业将应该资本化的花费,当期全部费用化,减少当前应纳税额,偷逃税款。
采纳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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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您来回答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40个差异解析及纳税调整处理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的目的、原则和计量属性不同,两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和协调一直困扰着企业。尤其是中国税法风云变幻,企业如果处理不好这些差异,将会给自己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税务风险。这些差异到底有哪些,之间的平衡点是什么?本课程予以归纳和分类(25个永久性差异和15个暂时性差异),并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或鉴证)为主线进行纳税调整处理,直接解决学员关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方面的棘手问题。
  11月30日开班,优惠价800元/人,仅限35人,欲报从速!
【课程名称】
【上课时间】
日和12月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面向学员】
企业会计主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部门负责人,
全国学员不限地域可通过网络学习,仅限35人。
【授课老师】
赵小刚:中共党员,会计学学士、法律第二学位;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目前担任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技术总监)、江苏分所所长。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是一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国内最高等级),同时是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内资所全国排名第一)的关联税务服务机构。社会兼职: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特聘师资、江苏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中心特聘师资。
【课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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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内容】
第一部分: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处理办法
(一) 税法优先原则
(二) 所得税会计
1、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分类
(1)25个永久性差异
(2)15个暂时性差异
(3)界定为利得的2个差异
2、所得税会计核算步骤
第一,确定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第二,确定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第三,比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
第四,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
第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案例分析1】
第二部分:收入类税会差异(13个)的具体解析
一、视同销售收入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①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时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
例外情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债务重组
②使用账面价值计量属性时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
(二)其他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1)将财产、货物用于广告、样品时的纳税调整
(2)将财产、货物用于捐赠、赞助时的纳税调整
(3)将财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的纳税调整
二、接受捐赠收入
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案例分析2】一次性收租税会无差异
【案例分析3】免租期税会差异
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案例分析4】
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七、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案例分析5】
八、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案例分析6】
特殊情况:政策性拆迁补助收益税会差异
九、不征税收入
十、免税收入
十一、减计收入
十二、减、免税项目所得
【案例分析7】
十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部分:扣除类税会差异(19个)的具体解析
一、视同销售成本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①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②使用账面价值计量属性
【案例分析8】
二、工资薪金支出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
特殊情况:劳务工工资可作为计提福利费的基数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五、工会经费支出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
特殊情况:国税函[2010]79号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八、捐赠支出 九、利息支出
1、注意资本化与非资本化
2、注意借款对象和利率比例两个重点
3、注意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4、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问题十、住房公积金
十一、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十二、税收滞纳金
十三、赞助支出
十四、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十五、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十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十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十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十九、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关注2013年最新加计扣除政策,如何协调税会差异
第四部分:资产类税会差异(6个)的具体解析
一、财产损失(现名资产损失)
1、正确划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2、正确处理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
3、正确掌握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年度
【案例分析9】
4、申报资产损失应提交的证据
二、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税会差异
2、预计净残值的确认税会差异
3、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间税会差异
【案例分析10】
4、折旧方法税会差异
【案例分析11】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1、大修理支出
五、无形资产摊销
1、土地使用权
六、投资转让、处置所得
第五部分:特殊类税会差异(4个)的具体解析
一、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
二、汇兑损失
三、购置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
四、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一)税法2012年18号公告简要解析
1、股份支付扣除原则放宽
2、扣除时点
3、扣除金额
4、适用对象
(二) 税法18号公告与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1、并非所有按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处理的业务都适用18号公告
2、并非所有非上市公司按股份支付业务核算的业务都适用18号公告
3、计入费用和税前扣除的时间不同
4、计入费用的累计金额和行权时允许扣除的金额不同
(三)实务案例分析:上海家化(600315)关于股权激励费用的税会差异
(四)其他注意事项
【特别说明】关于网络直播课调/退课规定
1、开课前,学员如当期无法上课,可免费申请更换至下期;
2、招生截止前,学员可申请全额退还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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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 可即时与老师沟通
学员可以通过视频和语音在线与老师即时沟通。《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与分析
来源: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讲义&
  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会计准则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制定的,用来规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一般关系表现为两者差异的必然性,同时两者表现为一定的协调性。
  一、税法和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必然性   (一)税法和会计的目标存在差异
  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一国的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企业会计的主要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信息。
  因为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所以在一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面,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度内容必然存在差异。
  (二)税法和会计的形式特征存在差异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将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税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政府依据其权力制定税法使税收具有强制性,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纳税人纳税义务法定,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事项进行税收分析,即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税款的缴纳;政府征税的无偿性着重考虑税收收入实现的及时和确定,并对所得税的成本范围标准和支出范围进行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环境和经营管理方式的个别企业揭示客观经营成果的需要。
  企业经营的结果是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一定程度表现出不确定性,从而会计准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目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而在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法规规定有所不同;此外,企业从自身的经营环境、对象、管理方式出发,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制定企业会计制度,以灵活客观的反映经营成果,与税法确定性的原则相偏离。这就造成了企业准则与税法矛盾的必然性。
  (三)税法和会计的部分差异永久性存在
  从税法制度设计角度,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始终会保留一些固有的差异,这里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符合具体税种计税原理。在税收实体法对具体税种设计时,从某一税种的计税原理出发,对一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要素进行特定列举,确定某一税种的税法要件,将与会计准则中相应要素有所区别。比如,增值税征税范围确认中视同销售业务范围的列举,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这一符合增值税计税原理的征税范围的税法规定,即增值税销售范围的确认就有别于会计准则对销售确认要件的规定。  第二,符合税法固定性的形式特征。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体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下课税要素明确的原则,税法对企业在税额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要素进行控制,形成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形成这一类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目标不一致,税法是用来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税法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如在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和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确认上,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进行了列举,并有别于会计准则。
  第三,符合税法应具有防范功能的要求。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防止和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的角度,税收制度设计和制订应具有防范功能。为了避免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空进行避税,税法制定了一些对会计核算结果进行调整的法规规定,形成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比如,《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再如尽管就企业经营行为来说企业的赞助支出有其合理性,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赞助支出的扣除进行了限制,因为如果税法不设置必要的限制,就可能会被企业利用作转移利润的手段,企业通过向关联企业、关联利益者进行赞助,侵蚀所得税税基。
  第四,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税法控制。企业发生的因违法性支出(如贿赂性支出)、违法性经营活动而承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和司法部门的罚金在企业所得税确认为扣除项目的控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可以作为损失列支,而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是因为税法虽然不是直接用来规范人们生产经营行为的法规,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所倡导的社会道德风尚、所崇尚的社会道德标准应该是统一的。而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的主流道德必然反映在各有关法规中,税法需要与国家其他法规对社会行为的导向保持一致。
  二、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联系表现为两者的协调  税法和会计的协调表现为在税法和会计必然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税法和会计的协调主要基于以下需要。
  (一)税法与会计的协调体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基本发展趋势
  从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角度分析,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一国制度的简便易行。可以为企业占领市场、吸引外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不例外,它们都是我国经济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和我国加入WTO,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提出了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我国的会计标准就基本方面必须与国际会计惯例一致,使外国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同时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同时,税收制度必须贯彻公平、效率的原则,为中外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既要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要使企业的税负适度,促进企业发展。纵观世界各国,都存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矛盾,只是程度大小不同而已,各国也都在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我们也应该顺应这种潮流,努力缩小二者差距。
  (二)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可以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
  从宏观角度分析,同一类别制度的相对同一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同属于经济法的范畴,都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会计准则和税法具有相对同一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实践中应该使制度尽可能同一(这里的同一是指相对于同一事物的规定应该是一致的),降低效率损失。这里的效率损失指的是制度效率产生的损失,进而反映出经济效率的衰减,表现为如果在既有会计准则的前提下,税制设计得过于复杂,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过大,将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和税务部门在税款征收时,由于对复杂的税制无法准确理解和操作,造成税款缴纳和征收错误。因此,在税收制度设计时只有减少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才能降低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和税收效率的损失。
  (三)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可以降低税收成本
  从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和企业经营管理角度,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将降低税收成本。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协调可以减少纳税人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对纳税人而言,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过大,将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其一,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会计制度在日常核算时处于核心地位,而税收制度在涉税业务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多有交叉,纳税人在经济事项发生时,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进行涉税业务处理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涉税业务核算成本。其二,在实际业务处理时,纳税人由于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认识和操作错误,会形成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者被处罚的风险,增加纳税人利益损失。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协调可以降低税务部门征税成本。对税务部门而言,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过大,加大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对纳税人经营信息掌握的不对称,造成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增加。
  (四)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税收实体法建立在现行会计体系的基础上
  从税收实体法的制度设计角度,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的税制设计是建立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最为典型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此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含义包括:其一,企业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计算;其二,企业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一致的,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其三,企业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业务,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从税收实体法实际操作角度,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在税法的框架下,在涉税具体业务的处理时,相关信息及数据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的结果,而企业会计核算是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的。
  企业日常经济业务形成的收入或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内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所得税收入范围确认、收入的计量和收入确认的时间等要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企业会计核算的角度,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使企业会计利润增加的业务,主要包括收入会计准则涉及的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除此之外还包括适用其他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和收益;以及没有通过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利得。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的处理及收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附表的填报,必须在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所得税收入的基本规定,以及会计准则中涉及的收入、收益及利得业务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与会计相关业务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收入业务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
  一、收入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一般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1.会计收入的确认会计人员可以遵循会计准则进行职业判断
  企业收入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收入会计准则对所规范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强调以下基本要素:(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同时强调:(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除此之外,在其它会计准则中对会计形成收入和收益业务的确认要素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上述会计准则的基本规定基础上,对企业经济业务是否确认为收入或者收益,会计人员依据会计准则可以进行职业判断。
  2.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下的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具体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存在差异
  收入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表现为: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所得税从组织财政收入和体现税收防范功能角度出发,实质与形式两者兼顾,更注重于形式,比如对企业货物性资产只要所有权转移,不论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都应按计量标准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确认与计量既有相同又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表现为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为了体现税制设计的效率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充分体现了所得税和会计的协调,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大部分表现出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致性。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确认一致的业务表现为两方面: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列举的法规规定与会计准则有关业务的处理基本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一部分收入确定未做出明确规定应与会计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部分业务内容和相应要素没有通过列举或概括的方式进行规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其中体现的收入确定的原则,即对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列举或明确做出规定的有关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意味着所得税业务处理承认会计核算结果,应该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会计和税法将不产生差异。
  2.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上存在一定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依据的原则不同,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差异是必然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框架下,两者对收入范围的确认和收入的计量上存在差异。比如:对会计上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差额应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形成会计利润增加;但上述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时,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业务。
  再如: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在会计上因其不具备会计收入确认的要件,所以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三)有关收入确认与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一般关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有关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关系表现为:
  1.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的,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遵循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收入确认和计量,并对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进行调整。
  3. 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业务,应当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收入确认和计量业务处理的依据。
  二、收入范围确认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的比较
  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范围确认的关系表现为: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一般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一部分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要件,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大于会计收入与收益范围。下面我们将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构成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基本收入与会计收入业务的比较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中,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收入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税基本收入如下:
  1.销售货物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会计除对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外,其它收入都在会计收入范围内。因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在会计上冲减“财务费用”,与所得税确认为收入一样,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都产生增加的影响,所以,对这项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不同的业务,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形式对收入范围确认的影响以及与会计收入的比较
  1. 企业所得税收入形式对收入范围确认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形式的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2.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收入形式的比较
  (1)所得税和会计对货币性收入的确认一致
  企业所得税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会计准则对货币性资产的确认虽然没有包括债务的豁免,但在会计上债务的豁免,伴随着企业负债的减少,将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和经济利益的流入,也应确认为会计的收入。所以,所得税和会计对货币性收入的确认一致。
  (2)所得税和会计对非货币收入的确认不完全一致
  企业所得税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的界定为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没有列举劳务。
  【例1】A装修公司为B酒店装修,成本80 000元,市场价格为100
000元,双方协商,A装修公司不收取款项,可以在B酒店免费消费100
000元。此项业务的实质是A装修公司和在B酒店消费同时以劳务活动取得交换价值。
  税收分析
  营业税:A装修公司为B酒店装修,同时在酒店免费消费,属于提供劳务活动取得经济利益,在营业税征税范围。应纳营业税=%=3
  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活动,取得劳务,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确认为所得税的收入业务。所得税的收入为100
000元,成本为80 000元。
  会计处理
  根据双方协商A装修公司为B酒店装修,同时在酒店免费消费,由于企业提供劳务的交换价值是企业获取一项无需付款的劳务活动,所以会计人员根据职业判断,确认为提供劳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同时由于具备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中已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要件,符合收入确认的会计条件。所以在会计上对A公司提供劳务活动,确认为收入业务。
  (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与会计收入业务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一般理解为会计不确认为收入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确认为收入。但在会计准则的框架下,企业所得税列举的视同销售业务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规定的关系为: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业务确认的实质一致;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业务的确认出现差异。
  1.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范围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通过列举的方法,规定了视同销售的确切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 企业所得税列举视同销售与会计收入确认一致的业务
  (1)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偿债;
  (3)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福利;
  (4)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利润分配。
  (5)企业将劳务用于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3.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列举与会计收入确认不一致的业务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
  (2)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3)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上述业务所得税和会计确认收入存在的差异,差异的性质一般为永久性差异。
  (四)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比较
  1.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的构成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会计对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通过政府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及税收返还等形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时,其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确认为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企业通过“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反映的政府补助利得,当确认政府补助利得时,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比较
  (1)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和国家投资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在现有企业所得税法规下,企业取得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收入仅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此项业务会计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所得税和会计出现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永久性差异。
  其它企业取得的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应确认为所得税的其它收入,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一致。
  (2)关于依法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此项业务也不确认为收入,会计核算时计入“其它应付款”账户。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一致。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收入的税收优惠与会计收入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减免收入,会计核算确认为收入或收益,所得税和会计形成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永久性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必须首先将减免税收入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在此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减少税基的处理。比如,A企业本期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企业将其计入所得税收入项目,进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作纳税调减的处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这一过程通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填报完成。
  (六)会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企业所得税的比较
  为了体现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会计准则规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会计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得税对会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确认,所得税和会计出现差异。企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贷”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减的处理;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借”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处理。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
  【例2】2008年 1月
1日企业将一幢办公楼对外出租,该厂房的初始成本为500万元,使用年限为20年,净残值率为5%。该投资性房地产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2008年
12月31日,经复核,该投资性厂房的公允价值为520万元。
  会计处理为: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000
  企业所得税处理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差异调整:
  企业所得税确认办公楼为固定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出租建筑物的计量应按照历史成本确认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
  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500&(1-5%)&20=23.75 (万元)
  企业所得税对会计上以办公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通过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结转计入当期会计利润的20万元不予确认,对企业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调减20万元;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提取折旧23.75万元,当期纳税调减处理,调减为23.75万元。
  (七)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确认比较的结论
  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有关收入口径税法要素和会计相关要素的比较,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确认要素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确认范围大致相同
  (1)会计核算计入收入和收益账户,反映企业当期会计利润增加的业务内容,所得税都确认为收入项目。会计的收入和收益项目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进行会计记录。
  (2)企业所得税基本业务收入除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其他利息收入以及汇兑收益在会计处理时冲减“财务费用”外,其它收入都在会计收入范围内。因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其他利息收入以及汇兑收益,在会计上冲减“财务费用”和所得税确认为收入对企业当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影响结果一样,所以,对这项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不同的业务,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3)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形式,一般在会计上予以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除外),但对企业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会计人员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对具体业务进行职业判断,进一步进行相应业务的处理。
  2.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的部分差异导致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确认差异的存在。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基本判断标准为资产所有权转移或劳务外部提供;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基本要件中,重要的一点表现为资产所有权转移或者劳务提供是否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入。由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尽一致,导致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确认存在一定差异。表现为:
  (1)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所得税确认视同销售,而会计不确认为收入,则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的确认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时间性(暂时性)差异。
  (2)企业将资产(货物和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在所得税上确认为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因其不具备收入确认要素中经济利益流入的要件,所以不确认为收入。所得税和会计对以上业务是否确认收入上产生差异,差异的性质一般应确认为永久性差异。
  (3)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在所得税上确认为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所得税和会计对以上业务是否确认收入上产生差异,差异的性质一般应确认为永久性差异。
  (4)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此项业务会计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所得税和会计出现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永久性差异
  (5)企业所得税减免收入的业务,企业会计核算一般都确认为收入或收益,所得税和会计形成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永久性差异。
  (6)企业所得税对会计核算中对当期会计利润产生影响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确认,所得税和会计出现差异。企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贷”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减的处理;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借”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处理。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
  3.企业应通过设置辅助账的形式,序时记录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范围确认方面的差异,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和所得税会计核算提供依据。同时,收入确认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时进行调整。
  三、收入的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所得税的收入计量,直接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金额。
  在收入范围确认所得税和会计一致的前提下,如果所得税和会计对于收入的计量存在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准确计算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收入的计量做出了原则的规定,会计准则对不同业务形成收入的计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基本关系为:(1)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的,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收入计量的依据(2)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遵循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收入的计量,并对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进行调整;(3)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会计准则做出具体规定的业务,所得税的收入计量应与会计计量的结果一致。
  (一)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一般比较
  1.货币形式的收入计量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货币形式收入的计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会计准则对不同收入业务形成收入的计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所得税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会计准则做出具体规定的业务,所得税的收入计量应与会计计量的结果一致。
  2.非货币形式的收入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公允价值计量只给出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规定,在企业非货币收入没有市场价格计量时,所得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应按会计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计量。
  企业所得税对“公允价值”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企业会计准则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做出了具体规定:(1)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2)对于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3)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按所得税收入项目对所得税和会计收入计量的比较
  1.销售货物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所得税和会计计量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价款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此项业务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所以所得税的收入计量应与会计计量的结果一致。
  (2)下列特殊销售业务的处理所得税和会计一致
  &#9312;现金折扣业务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此项业务处理的具体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即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313;商业折扣业务的收入计量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此项业务处理的具体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即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9314;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业务的收入计量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此项业务处理的具体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即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931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此项业务处理规定与会计一致。
  &#9316;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对此项业务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按照企业所得税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售后租回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应与会计一致。
  &#9317;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一致,即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形式销售商品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不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所得税虽然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形式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企业所得税应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为收入。具体原因如下:其一,由于企业所得税财务费用扣除业务中,没有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形式销售商品确认为按照财务费用处理;其二,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应遵循确定性原则,且应保证收入实现的时间性。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形式销售商品的处理出现差异。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角度,一般确认为为暂时性差异。
  2.提供劳务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1)对企业提供劳务收入的一般计量,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一致。
  即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2)资产负债表日未完工程,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所得税和会计都规定按照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资产负债表日未完工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上述业务所得税的处理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4)销售商品并提供劳务
  会计准则规定:销售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3.转让财产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虽然没有就企业财产转让收入的计量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转让财产收入的计量,应与销售货物收入计量基本一致。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1)企业所得税法规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计量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强调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金额确认股息、红利收益。企业所得税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与计量主要有以下特点:
  其一,不论企业会计财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实现。
  其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的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其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税。
  (2)会计准则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计量的规定
  会计准则对权益性投资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不同,划分为不同种类并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计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9312;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在权益性投资持有阶段,根据其持有被投资方股权的状况不同,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以下情况处理:其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即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不应仅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其二,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计至零为限。
  &#9313;权益性金融资产收益的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如果金融资产为权益性工具,企业在持有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3)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比较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投资收益计量及股息红利处理的差异。
  其一,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分配计量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初始投资资本的收回;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不论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作为当期投资所得,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在此项业务的确定上出现暂时性差异。
  其二,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
  (4)权益法下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比较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其一,权益法下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差异表现为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账面价值,而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企业会计上作冲减投资账面价值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抵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在投资收益确认上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
  其二,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企业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
  其三,企业应设置台账(纳税调整备查账)记录所得税和会计在投资收益确认上及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
  【例6】 A公司日购入D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200
000股,每股面值为10元,共支付价款240万元,取得D公司25%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2008年D公司获净利200万元。日宣告按每股面值的5%发放2008年度的现金股利。2009年D公司亏损100万元。A公司按权益法进行核算的会计处理。
  &#9312;投资取得阶段确认投资成本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
  购入时,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2 4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400 000
  企业所得税处理:确认计税投资成本为240万元。
  &#9313;投资持有阶段确认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
  2008年会计处理:年末会计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200&25%=50(万元)。
  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500 000
    贷:投资收益—权益性投资收益      500 000
  2008年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一,由于被投资企业没有做利润分配处理,所以企业所得税对会计上的投资收益不予确认,并在当期进行纳税调减的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其二,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发生变化。
  2009年D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企业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100 000
  2009年末因被投资方亏损,会计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00&25%=25(万元)
  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权益性投资损失       2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250 000
  2009年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一,对D公司宣告分派股利确认股息所得10
000元,在当期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的处理,调增额为10
000元;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其二,对会计上因被投资方亏损,减少投资收益在所得税上不予确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此项目进行纳税调增的处理,调增额为250
000元。其三,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发生变化。
  上述业务处理过程中,企业应设置台账(纳税调整备查账)记录所得税和会计在投资收益确认上及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
  (5)权益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比较
  权益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收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一致。
  5.利息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1)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得税强调利息收入为权责发生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2)利息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利息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关系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如果会计对存款利息、贷款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按照债券面值和利率计算债券利息收入,则所得税和会计对利息收入的计量是一致的。
  其二,如果会计按照会计准则对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债券利息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则所得税和会计对利息收入的计量是一致的。
  其三,如果会计按照会计准则对部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利息,采取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则所得税和会计对利息收入的确定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在投资收益的确认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存在差异;在债权性投资资产的计价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出现差异。差异的调整应按照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进行。
  6.租金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1)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会计准则规定
  租赁业务在会计上按照其性质不同,进一步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确定。
  融资租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9312;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9313;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9314;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3)租赁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经营租赁收入的计量,所得税和会计一致。
  融资租赁收入的计量,所得税和会计存在差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虽然对融资租赁业务发生后,出租人如何确认租赁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一般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确认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虽然没有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计量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货币收入,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非货币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8.接受捐赠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虽然没有就接受捐赠收入的计量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转让财产收入
  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取得货币,应当按照货币流入量确定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取得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接受捐赠收入额。
  9.其他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在会计上一般反映在“营业外收入”账户。
  企业所得税的其它收入中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其他收入计量一般与会计计量一致。
  (三)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结论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的计量基本一致。
  2.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计量的差异
  所得税和会计对于收入计量,一般采取市场公允价格的标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计量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会计对收入或收益的计量采取除公允价值以外的方法。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计量的差异,一般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商品,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需要延期收取价款或者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会计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2)会计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
  计量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会计对部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利息,采取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确认收入。
  (4)会计对融资租赁,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确认收入。
  3.企业应通过设置辅助账的形式,序时记录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计量方面的差异,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和所得税会计核算提供依据。同时,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时进行调整。
  四、收入实现时间确定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间,直接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金额,直接关系到税款的入库时间。在收入范围确认和计量所得税和会计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如果所得税和会计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存在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准确计算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部分业务发生的收入确认的时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收入实现时间确认所得税和会计比较的结论
企业所得税法从实现简便税制,降低税收成本的税收原则出发,对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间做出了原则规定,保持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2.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实现时间确认的差异
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实现时间确认的差异,一般伴随着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计量的差异同时存在,且差异的性质为暂时性差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商品,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需要延期收取价款或者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会计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实现;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收款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
  (2)会计对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享投单位净利润的份额计量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会计对部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利息,采取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会计对融资租赁,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在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般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对政府补助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益,一般在实际收到年度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其它业务。如一般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收入项目,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
企业应通过设置辅助账(纳税调整备查账)的形式,序时记录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计量和收入实现时间方面的差异,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和所得税会计核算提供依据。同时,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时进行调整。
  五、企业所得税收入及相关业务与会计(会计准则)差异的总结
  通过上述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确认、收入计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比较,概括起来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表现为以下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1.《收入明细表》(附表一)中填列并调整的差异
  下列业务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暂时性或永久性差异,并在《收入明细表》的相应项目中填报。
  (1)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所得税确认视同销售,而会计不确认为收入,则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的确认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时间性(暂时性)差异。
  (2)企业将资产(货物和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在所得税上确认为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因其不具备收入确认要素中经济利益流入的要件,所以不确认为收入。所得税和会计对以上业务是否确认收入上产生差异,差异的性质一般应确认为永久性差异。
  (3)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在所得税上确认为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所得税和会计对以上业务是否确认收入上产生差异,差异的性质一般应确认为永久性差异。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填列并调整的差异
  (1)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此项业务会计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所得税和会计出现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永久性差异
  (2)企业所得税减免收入的业务,企业会计核算一般都确认为收入或收益,所得税和会计形成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永久性差异。
  (3)企业所得税对会计核算中对当期会计利润产生影响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确认,所得税和会计出现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暂时性差异。
  (二)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计量和实现时间确认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实现时间确认的差异,一般伴随着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计量的差异同时存在,且差异的性质为暂时性差异。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3)中填列并调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商品。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需要延期收取价款或者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会计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实现;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收款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
  2.会计对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计量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会计对部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利息,采取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会计对融资租赁,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在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般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对政府补助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益,一般在实际收到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日常应通过设置辅助账(纳税调整备查账)的形式,序时记录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确认、收入计量和收入实现时间方面的差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和所得税会计核算提供依据。同时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时进行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确认原则与会计相关业务确认原则的比较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确认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的处理做出了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虽然没有通过直接方式表述,但在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中对扣除业务处理具有确定和指导性意义的规定,内含了原则的内容,表现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具体业务处理遵循的准则。
  1.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确定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以税前扣除项目的确定为基础。所以,在计算税前扣除项目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确定是以会计核算数据为基础,会计核算数据是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日常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的结果。企业所得税有关扣除项目的确认与计量的法律规定,和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存在差异。所以在以会计核算数据为基础,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关键问题是:确认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在相关业务处理时的差异,并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原则,在实际业务操作以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差异调整问题的处理上表现为以下内容:
  (1)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相关业务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并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确认与计量,通过列举和概括的方法进行了规范。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列举的与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的业务,必须依据税法确定税收口径的数据,并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做出调整。例如,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对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和会计都确认为管理费用,但在业务招待费的计量上,企业所得税规定了扣除标准,对企业实际发生额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2)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法律法规与相关业务会计准则规定一致的,会计和税法将不产生差异,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数据。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确定的大部分业务状况是所得税和会计一致。
  (3)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业务,会计核算的结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业务处理的依据。由于企业所得税扣除业务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全部过程,同时因企业经营业务内容不同表现出复杂性,企业所得税法规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处理无法进行穷尽式的列举。因此,对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确定,税法采取基本列举和特殊列举的方法做出了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列举或明确做出规定的业务处理,应该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税前扣除项目相关业务处理的数据,会计和税法将不产生差异。例如,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中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法对三项费用的范围确认没有进行解释,在费用范围的确认上会计准则做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所得税费用范围的确认应与会计一致。在各项费用计量上,企业所得税通过列举对部分费用的计量做出了规定,对没有列举的业务,仍然按会计核算的数据确认为税前扣除的费用。
  2.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济活动导致企业实际获取或拥有对某一利益的控制权时,就表明企业已产生应税收入,而与成本、费用对应的付款责任实际发生时,相关成本、费用也应允许从应税收入中减除,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上述原则是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做出的规定,当然涵盖了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处理。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扣除项目处理实际操作中表现为:
  (1)权责发生制为税前扣除项目计算的基本原则
  在计算税前扣除项目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体现为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例如,企业本年支付广告费,如果广告的播映在下一个年度,则应在下一个年度确认税前扣除广告费。
  (2)权责发生制的应用具有限制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项法规意味着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列举的特定业务的处理,不适用权责发生制。例如:对税前工资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允许扣除。工资实际支付是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前提,此时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特殊规定下,工资的税前扣除体现收付实现制。
  3.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确定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在本条规定中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及合理的支出是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基本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4.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将支出划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5. 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是对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处理的进一步确定。企业所得税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一是企业必须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划分各项支出的形式,首先将各项支出划分为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其次将收益性支出,进一步确认为当期成本、费用或损失。各项支出按照其不同形式,确认为不同扣除项目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避免因支出划分不清出现的重复扣除问题。
  二是不得重复扣除将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进行了排除,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税法适用原则下,一些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列举的特定项目可以重复扣除,以体现企业所得税的调节经济的作用。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二)会计对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确认的原则
  会计准则对减少企业收益的各项支出如何确认,没有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权责发生制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这意味着权责发生制将贯穿于企业各项经济业务会计核算之中,包括企业对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的会计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角度提出了会计核算的八项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这些原则也将应用在企业对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的会计确认之中。
  (三)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确认原则与会计相关业务确认原则的比较
  1.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确认原则与会计相关业务确认原则都包含了权责发生制,但内容不尽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一般而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基础,因而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也采用了会计核算中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采用同一原则确认成本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减轻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企业所得税对权责发生制的应用具有限制性,表现了税法和会计目标的分离。这意味着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列举的特定业务的处理,不适用权责发生制。
  2.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确认原则较之会计更为详尽和确定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确认原则与会计相关业务确认原则的差异表现为:企业所得税从体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扣除项目确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了课税要素的法定和课税要素的明确。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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