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至今还没有形成普遍化和双鱼女黑化成熟以后化的社区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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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的治理结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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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的治理结构研究
姓名:杨俊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社会学
指导教师:万仁德
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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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是与统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最基本的区别在于:第一,治理的
权威包括政府,但不一定是政府,而统治的权威只能是政府。第二,治理的权
力运行是多元而双向的,统治的权力则是单向自上而下的。
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无论政府是民选的(民主的),还是非民选的(专制
独裁的),政府在配置社会资源时无法达到最优化。市场机制在限制垄断、提
供公共物品、约束个人的极端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避免“公害物品”、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单纯的市场手段也不可能实现社
会资源的最佳配置。
有鉴于此,西方国家在社区建设中,采取了政府、市场、社区三位一体的
社区治理结构,力图在社区这一公共领域,实现居民利益的最大化。改革以来,
中国在社区建设中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型,但“社区治理失灵”现
象大量存在。
本文在对西方国家社区治理结构演变历程和成熟阶段的社区治理机制探
讨的基础上,研究了中国社区建设由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型的相关内容,分
析了中国“社区治理失灵”产生的原因、后果,提出了矫正对策,指明中国社
区治理结构的优化必须触及城市最高权威体系,使其由社区建设的管理者变为
合作者,最终在社区建设上实现“善治”和重建社会资本。
关键词:社区建设社区治理治理结构
⑧jⅢ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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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 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工程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是一个个“小社会”和社会的缩影。透过社区,人们能够观察到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能够倾听到社会生活浪潮发出的呼声,党和政府对社会成员的服务管理,也有赖于通过社区得以贯彻落实到千家万户。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并且要求统筹城乡社区建设,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就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国家治理和社区治理的内在关系,科学把握社区治理的基本特征,积极推进社区治理创新。
社区治理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在当今中国治理体系中,社区治理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我国城乡社区建设操作领域所界定的“社区”,大都是指居民委员会辖区和村民委员会辖区共同体,它们属于基层法定社区范畴,是现实社区的重要表现形式。正是这些现实社区的有机集合构成了当代中国这一生机勃勃的社会有机体,社区治理在国家治理上,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
&&&&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的社区建设肩负着构建新型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体系的历史使命。正式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中国特色社区建设,是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与此相一致,“单位人”向“社区人”、“社会人”转变成为普遍现象,乃至出现了居民利益社区化趋势。例如,救助工作的社区化管理,使贫困阶层的利益诉求转向了社区;人口老龄化尤其是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的社会化,使广大老年人的利益诉求转向了社区;住房商品化使广大业主的一部分利益诉求转向了房屋座落的住宅小区及其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对于那些成千上万的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也需要依托社区来组织实施。
社区治理的基本特征
&&&&社区治理自身具有一系列特征。归纳和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构建新型社区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治理属于地域性基层社会治理范畴。这首先表现为社区治理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块块管理”,也就是对某一地域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共行为实施综合治理,而与专门治理某一类事务的“条条管理”具有显著区别。其次表现为社区治理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基础环节,属于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直接面对居民群众,具有零距离了解社情民意和群众需求的天然优势,能够做到在第一时间提供服务、解决问题。
&&&&社区治理是行政管理服务和群众性自治的有机结合,具有明显的“共治”属性。尽管我国现阶段社区治理的操作单元主要被界定为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共同体,但对于这类社会共同体的服务管理,既属于基层政权组织的职责范围,又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的作用空间,其治理主体是多元的,其“共治”属性是明显的。不过,与西方国家的社区共治结构不同,我国城乡的社区共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突出表现为在日臻成熟的社区共治新格局中,社区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基层政府管理服务发挥主导作用,社区群众性自治发挥主体作用,社区成员广泛有序参与发挥基础性作用。
&&&&社区治理客体(对象)主要是社区内的公共行为和公共事务。例如,某一居民家庭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影响楼道公共卫生和其他住户出行,某些居民深夜大声喧哗影响其他居民正常休息,某些工厂企业排放废气影响社区环境,以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管理、治安秩序等等,都属于社区治理对象中的公共行为或公共事务。
&&&&社区治理主要依托社区服务来推进实施。尽管社区治理的手段方式具有多样性、综合性,但其基本手段和方式是社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是社区治理创新的努力方向之一。
积极推进社区治理创新的突出任务
&&&&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区治理创新,重在解决谁来治理社区,怎样治理社区的问题。这就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着力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新型社区治理体系中,社区党组织不仅应该发挥而且必须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正确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就需要进一步优化社区党组织设置,实现社区党组织全覆盖,推动形成区域化党建新格局。同时需要按照党的领导和居民群众当家做主与依法治理社区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探索党组织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成为社区决策和行动的有效途径。在这方面,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鼓励社区居民(村民)中的共产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居(村)民代表和居(村)民小组长,以及探索在职居民党员参与单位和社区双重组织生活,探索广大党员在社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措施等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强化和改进基层政府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主导功能。基层政府组织特别是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是这些组织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化基层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加快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增强面向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基层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创新行政管理服务方式,指导和帮助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开展工作。为此,需要加快街道办事处法制建设步伐,规范街道设置,优化街道管辖规模,整合街道内设机构,增强街道对基层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监督职能,解决街道责权失衡问题,探索构建以街道为主导的属地化社区治理体系。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政权建设工作,增强乡镇政府的管理服务能力,赋予那些吸纳人口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镇更多的管理权,以适应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全面推进社区群众性自治。中国特色的“社区自治”应该称之为社区群众性自治。就现阶段的情况而言,它有三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居(村)民委员会为组织载体的居(村)民自治,二是以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业主委员会为组织载体的社区业主自治,三是以基层社会团体为组织载体的社区社团自治。这三种群众性自治不能相互替代,但可以功能互补。这就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居(村)民自治活动。其次需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引导他们着力开展社区成员所需、民间组织所能、党和政府希望解决而又力所不及的服务项目,推进社区社团自治,把社区群众性自治空间从单一的地缘群体拓展到多元群体。再次需要建立健全社区业主组织,推进社区业主自治,完善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共管机制。所谓社区成员,既包括社区居民(村民)又包括驻社区单位,他们既是社区建设的受益者,又是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主体力量。动员组织社区成员广泛有序参与社区治理是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创新的突出任务之一。要注重用共同需求、共同利益来调动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坚持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原则,在共治中共享,在共享中共治。
&&&&如前所述,依托社区服务实施社区管理是新型社区治理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就需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为此,一是要大力发展基层政府面向社区的公共服务,着力保障民生,增加公共服务项目,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要大力发展群众性互助和社区志愿服务,增强社会服务功能,解决社区成员的多元化需求。三是要大力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产业,方便群众生活,构建社区服务体系。
&&&&(作者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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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比较与分析;作者:何海兵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治理是研究社会关系的新理念,强调通过合作、协商的;“治理”一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政治、;一、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社区是指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1、就主体而言,由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2、就过程而言,从强调行政控制到强调居民参与;3、就结构而言,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比较与分析 作者:何海兵
文章来源:转载
治理是研究社会关系的新理念,强调通过合作、协商的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弥补国家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不足或失效之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社会中出现了自由流动的资源和自由活动的空间,一批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应运而生,导致原有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单位体制和街居体制相继失效或失灵。将治理理论应用于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探讨了社区治理的概念、内涵和特征,介绍了我国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三种典型的治理模式,分析了它们的共同特征、各自特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我国社区治理的最终方向和阶段性过程目标。
“治理”一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家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不足或失效之处。在最具权威的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或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与此巧合的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启动了社区建设的步伐,主要的背景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不能再象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靠行政权力垄断所有的资源,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2],个人从单位体制中解放了出来,而原有的主要管理“社会闲散人员”的街道和居委会体制在新形势、新问题面前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症状,与此同时,社区中也逐渐产生了一些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等,居民也越来越重视自己所居住的社区,开始参与一些社区公共事务。将“治理”概念应用于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对我国社区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
社区是指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社区治理就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由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非政府组织、辖区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推进社区持续发展的活动。与我国过去的基层社会管理相比,社区治理的特征在于:
1、就主体而言,由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我国过去在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中,管理主体单一化,只能是政府。而在社区治理中,主体的多元化是必然要求,除了国家(政府)主体之外,还有居民、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非政府组织、辖区单位等。因此,社区的公共事务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决策,政府与社区之间要形成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信任关系,以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3]为目标,达至社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就过程而言,从强调行政控制到强调居民参与。我国过去的基层社会管理,不论是单位体制,还是街居体制,行政功能都非常突出,命令式的上下级科层色彩浓厚。政府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都是服从与被服从的行政命令关系。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都按照行政命令模式运行。而社区治理则强调居民参与,要求社区发展的各项规划、社区建设的实施以及社区事务的处理等都必须体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居民的要求相适应。居民不再依附于单位或街居组织,更不受它们的庇护,而是彼此形成平等互惠的关系。
3、就结构而言,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互动结构。我国过去的街居体制结构是从上级政府到街道办事处到居委会再到居民,单位体制结构是从上级单位到下级单位再到居民,只有垂直的关系,没有横向的联系。而在社区治理结构中,社区主体多元化,街道与居委会之间、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由单向运行转变为双向互动;大量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在居民和政府之间又是一道沟通和联系的桥梁,从而374
更新时间: 将社区中行政力量、自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筑成横向的网状结构 [4]。
二、社区治理的实践模式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大中城市掀起了社区建设的热潮,民政部首先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青岛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通过几年的实践总结和经验概括,形成了几种代表性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本文重点介绍上海模式、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的主要特征。
1、上海模式。上海在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将社区定位于街道范围,构筑了领导系统、执行系统和支持系统相结合的街道社区管理体制。具体而言:
(1)社区管理领导系统:由街道办事处和城区管理委员会构成。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下,街道办事处成为一级管理的地位得到明确。随着权力的下放,街道办事处具有以下权限:部分城区规划的参与权、分级管理权、综合协调权、属地管理权。街道办成为街道行政权力的中心,“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地克服各块分割,建立了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房管所、环卫所、工商所、街道医院、房管办、市容监察分队等单位参加的城区管理委员会。城区管委会定期召开例会,商量、协调、督查城区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各种事项,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城区管委会作为条与块之间的中介,发挥着重要的行政协调功能,使条的专业管理与块的综合管理形成了有机的整体合力。
(2)社区管理执行系统:由四个工作委员会构成。上海模式在街道内设定了四个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其具体分工是: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容卫生、市政建设、环境保护、除害灭病、卫生防疫、城市绿化。社区发展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障、社区福利、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粮籍管理等与社区发展有关的工作。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社会治安与司法行政。财政经济管理委员会对街道财政负责预决算,对街道内经济进行工商、物价、税收方面的行政管理,扶持和引导街道经济。以街道为中心组建委员会的组织创新,把相关部门和单位包容进来,就使得街道在对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中有了有形的依托。
(3)社区管理支持系统: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群众及其自治性组织构成。它们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如社区委员会、社区事务咨询会、协调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主要负责议事、协调、监督和咨询,从而对社区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上海模式还将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四级网络”,抓好居民委会干部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推动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维护社区治安稳定,保障居民安居乐业。[5]
2、沈阳模式。从1998年下半年起,沈阳市在和平、沈河两区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市展开社区体制改革,重新调整了社区规模,理顺了条块关系,构建了新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沈阳模式,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明确社区定位。沈阳将社区定位在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原来居委会的层面上。由于原有的居委会规模过小,资源匮乏,如将社区定位在居委会则不利于社区功能的发挥。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街道层面上组建社区,则又影响社区的自治性质。因此,将社区确定在街道与居委会之间的层面上,可以避免两方面的弊端,而有利于社区资源的利用与功能的发挥。
(2)合理划分社区。沈阳市将社区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按照居民居住和单位的自然地域划分出来的“板块型社区”;二是以封闭型的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小区型社区”;三是以职工家属聚居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四是根据区的不同功能特点以高科技开发区、金融商贸开发区、文化街、商业区等划分的“功能型社区”。
(3)建立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这个组织体系由决策层、执行层、议事层和领导层构成。“决策层”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代表组成,定期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项。“执行层”为社区(管理)委员会,它与规模调整后的居委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由招选人员、户籍民警、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组成
,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能是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议事层”为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单位代表等组成,在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协商、议事职能,有权对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领导层”为社区党组织,即根据党章规定,设立社区党委、总支和支部。
沈阳模式体现了“社区自治、议行分离”的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对社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
3、江汉模式。这是指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制实践的经验。江汉区在学习借鉴沈阳模式的基础上重新将社区定位为“小于街道、大于居委会”,通过民主协商和依法选举,构建了社区自治组织,即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与沈阳模式不同的是,江汉模式没有把社区协商议事会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并明确提出社区自治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是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区自治。它的主要做法有:
(1)理顺社区居委会与街道、政府部门的关系,明确职责,保障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明确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不是行政上下级的关系。重新界定街道各行政部门与社区组织的职责,街道负责行政管理,承担行政任务;而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不再与街道签目标责任状,并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行政摊派工作。同时还建立社区评议考核街道各职能部门的制度,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2)政府职能部门面向社区,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区街政府部门要做到“五个到社区”,即工作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任务落实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考评监督到社区,工作经费划拨到社区。
(3)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区街政府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处理“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社区组织同意后,区街政府部门必须同时为社区组织提供协助所需的权利和必要的经费;二是区街政府部门做不好也做不了的社会服务性职能向社区转移时,必须同时转移权利和工作经费,做到“谁办事、谁用钱,谁负责、谁有权”,从而保证社区在协助工作时或在承接社会性服务职能时,做到“有职、有权、有钱”。
(4)责任到人、监督到人。主要指为保证区街政府部门职能转换到位,不走过场,根治过去那种“遇见好事抢着做,遇见麻烦事无人做,遇见责任?踢皮球?”的顽症,建立“责任到人、承诺到人和监督到人”的实施机制。
通过这些措施,江汉区力图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7]
三、社区治理的比较分析
上述三种社区治理模式是在我国社区建设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总结,既有共同特征,又各具特色,但与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要实现社区治理的理想目标,还需要做很多的基础性工作,并且这一过程是长期的。
1、共同特征
(1)历史背景相同。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城市社会管理出现了复杂、多样的变化,如“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城市的老龄化趋势加剧,老龄人口越来越多;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与此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导致大量新型社会组织的产生,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办非企业、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等,形成了众多的社会阶层,这些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人士一开始就属于无单位归属者,等等。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原有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单位体制和街居体制相继失效或失灵,因而迫切需要新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各地开展了社区管理运动,探索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
(2)制度设计类似。在社区治理制度设计中,各城市都在社区定位、组织结构、职权划分、运行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虽然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异,但在指导思想上都遵循有利于社区建设,有利于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原则。即使行政色彩浓厚的上海模式,也在居委会层面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开展了居委会直选活动,并建立了“三会一公约”制度,即社区矛盾协调会、听证会、评议会和居民公约,这些措施都扩大了基层民主,有利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社区的发展。
(3)动力机制趋同。在理论上,社区治理来源于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社区自身力量,社区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实现利益的需求,这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力量;二是政府的外部推动,政府利用自身掌握的资源,在社区居民的参与下,共同推动社区发展。但在我国社区建设的实践中,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的结果。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是政府在新的形势面前主动推动的产物。由于政府部门仍旧掌握着众多的资源,城市社区建设目前还脱离不了政府的指导和支持,社区治理还主要靠政府的外力推动。
2、各自特色
上海模式的特色是把社区建设与“两极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了街道办事处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并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注重政府在社区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强调依靠行政力量,通过街居联动发展社区的各项事业,因此上海的社区治理模式是属于行政主导型的。由于政府的强势推动,近几年上海的社区建设日新月异,社区服务、社区环境、社区文化等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涌现出一批文明社区和文明小区。上海的经验还被北京、天津、南京和杭州等城市借鉴采用。
沈阳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社区组织体系的建设,按照类似于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创造性地构造社区决策层(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执行层(社区委员会)、议事监督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从而形成“议行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互动机制。单从组织结构来说,沈阳模式属于自治型,因而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除了辽宁省内其它城市外,武汉、海口、西安、哈尔滨、合肥等地都学习借鉴沈阳经验。但是,在没有外在环境和内在条件保障的情况下,好的制度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好的实施,沈阳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偏离现象,即“穿新鞋,走老路”,这也正是很多学者和政府官员担忧的地方。
江汉模式是在沈阳模式基础上的新发展,以主动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特征,在体制创新中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不仅重构了社区微观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而且转变了区、街政府部门的职能和行政运行机制,试图建立社区自治系统与政府行政系统的共生机制,形成政府自觉依法行政、社区组织自主管理、社区人自愿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并在制度变迁上选择渐进式的道路,即将社区建设规划为三个阶段:近期新型社区培育阶段、中期现代社区发展阶段和远期社区自治完善阶段。江汉模式属于合作型的社区治理模式,而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社区建设都处于从行政主导型到合作型转变的时期[8]。
3、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政府常常越位、错位、缺位,仍处理不好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由于目前政府在我国社区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又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再加上传统习惯因素,政府还没有理顺自己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导致不该管的事务管了,该管的事务没管或没管好,出现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有学者指出沈阳模式在目前阶段还存在政府“越位”、“缺位”问题,如“以政代社”;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作为依附于政府身上的附属单位或下属单位;大多数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尚不懂得或不习惯或不善于对社区自治性组织进行政策上的指导;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等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培育还不到位等[9]。在上海模式中,街道办事处以前的下派任务继续要居委会承担,“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没有改观,并将居委会主任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并公开招聘非本社区的人员来担任,社区的行政性负担很重。在江汉模式中,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办事机构和人员,直接侵占了社区的办公空间和财政空间。
(2)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社区意识不强。居民社区参与是社区发展的动力之所在,但是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中普遍存在居民参与程度低的状况,以上所介绍的三种典型的社区模式也不例外。上海社科院社会调查中心2000年6月的一次大型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5%的居民表
示“乐于参加”或“愿意经常参加”社区内各种活动或事务。而且分布不均匀,从年龄层次看,参与社区活动的主要人员是一老一少,“老”是指离退休人员,“少”是指中小学生。据统计,参与社区活动的人员中将近70%的人是离退休人员,中小学生占了10%左右,中青年仅占 20%,而且如果没有单位强制性组织参与,中青年的比例将会更低;从收入、文化程度来看,居民收入、文化程度越高,社区参与率越低[10]。由于社区建设的时间不长,居民还没有摆脱单位体制的影响,只把社区当成居所,没有很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社区意识不强,导致社区建设的动力支持不够。
(3)社区自治组织和中介组织比较虚弱,社区的公共资源难以整合。目前在社区中,只有政府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比较成熟,由于政府组织的过于强大,导致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被虚化。居委会过分依赖于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组织,使得其自治功能得不到实现,不能真正体现居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因而也就很难赢得居民的认同,社区的公共资源也就得不到有效的整合。而社区中的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则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权威,它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代替政府部门组织居民管理公共事务。前面所述的三种模式都没有体现对社区中介组织的重视,而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对较好地满足居民需要,充分发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社区民主自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未来的方向和目标
(1)总目标:虽然实现社区自治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但社区自治应是我国社区建设坚持的最终方向,因为社区自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它还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功能,关系到党的社会基础,关系到政府权威的基层来源,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当然,社区自治需要得到我国宏观政治体制的支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随着公共领域的形成,制约社区自治的因素会逐渐消失。因此,社区治理的未来方向是向自治型模式过渡。
(2)过程目标:在实现社区自治的路径上,选择渐进式的道路是比较合适的,而在这一长期过程中,需要重视几项基础性的工作。
其一,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理顺社区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目前,各社区的制度设计操作性强、理论性弱,机构设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比较含糊。因此,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社区的管理体制,使社区的治理结构从单一的垂直结构向网状的水平结构转变,使社区中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版块形成真正合作的互动关系[11]。
其二,提升居民社区意识,培养社区自治能力。社区建设要不断地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扩大居民参与的范围和程度,要重视社区功能的开发,发展社区服务,塑造社区文化,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社区居委会要逐步提高自身的能力,能够代表居民的切身利益,减少对行政系统的依赖,赢得居民的支持和合作,共同促进社区的发展。
其三,大力发展专业性的社区服务组织等中介机构。社区中介组织是联结居民与政府组织的桥梁,对于整合社区资源、凝聚社区力量、协调社区矛盾、提供社区服务等诸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现代社区发展必不可少的主体之一。而目前我国的社区中介组织,尤其是专业性的社区工作组织极其缺乏。因此,政府部门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资助等形式培育社区中介机构的发展,让中介组织承担起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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