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问题

登录名:密码:
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
《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indus/file/.htm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 [2005]5号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一月七日
相关法规:
====================================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
《法律图书馆》公众微信
关注《法律图书馆》网站公众微信号,即可每日获取最新的法规法规,法治动态等法律专业信息。
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
软件有免费版可
&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5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软件可以免费,但未注册用户不提供更新和在线检索服务。
&&&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完全相同。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openresty/1.9.7.4关于住房公积金创新问题的基本思考
一石激起千层浪。以央行2005年5月发布的《2004年度房地产金融研究报告》中“住房公积金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作用不明显”的评价为起点,在媒体其后陆续披露的一系列住房公积金事件影响下,住房公积金迅速成为当今公众关注的一个新的热点问题。这场持续了近两年的议论,正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参与讨论的范围正由普通公众向业界和学界、由国内向国外发展;二是议论的内容已由一般的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向制度的设计及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等深层次问题发展。总的来讲,参与讨论的人群越来越庞大,讨论的问题也越来越尖锐、集中。正如许多有识之士撰文所指出的,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在实行了十几年之后,面对“频发”的问题和残缺不全的管理体制,也确实到了应该深入反思的时候了。
一、创新关系住房公积金的前途命运
综观去今两年来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的议论,公众对住房公积金的疑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受到质疑。日,温州瑞安一位人士在自己的博客“漏室空谈”上发表《住房公积金毫无意义,强烈建议马上取消》的文章,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措辞尖锐地建议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类似观点其实并不在少数。实际上,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必要性的争论,始终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一直以来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由于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撑,这项制度因而就像建在沙滩上的大厦一样。那么,这种客观存在的先天性缺陷,为住房公积金的实践所补救了吗?还没有。首先,由于这项制度定位上的缺陷及执行中的问题,虽然在推行了十五年之后,但至今覆盖面仍然很低。据建设部最新统计,至2006年5月底,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6245万人,是全国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7亿人的36.73%,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3亿人的48.01%,是参加失业保险1.1亿人的56.77%,是参加工伤保险8000万人的78.06%。如果与2002年《条例》的规定应缴存职工相比,覆盖率可能更低。报载,广东省东莞市全市200万家非公企中推行公积金的企业仅有2000户,占1%。同为广东省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在公众的置业中可以忽略不计。如此低的覆盖面,很难不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历经15年推行的这样一项制度,究竟真正在为谁服务?其次,尽管这十几年来,通过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为全国3000万职工改善了住房条件,但相对地看,这一看似庞大的数字与数以亿记的职工相比,又能占有多大的比例(按人数算约占城市人口的8%,按户数算约占城镇住户的15%—20%。)?其三,这些年来,那些通过非公积金渠道住房条件已经获得改善的职工,他们又怎样看待这项制度?
二是住房公积金发挥作用的方向受到质疑。尽管到今天,在国家所有正式颁布的文件中,至今没有一条住房公积金主要应为中低收入家庭服务的规定,但自2005年5月央行的报告提出这一问题后,这便成了所有住房公积金指责声中一个最为嘹亮的“音符”,也成了住房公积金从业者一个有口难辨的软肋和死穴。这种指责难道是空穴来风甚或是无中生有吗?不是。那难道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不掌握政策或有意为之吗?也不是。问题的真正根源出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上。在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以缴存为前提的,且缴存的来源是个人的工资收入。对个人而言,这就意味着:要享有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就必须有工资保障,而有工资保障就至少要有一份相对稳定的职业。如此,大量的住房公积金集中在工资有保障的行业和人群,并形成一定的差别,就显得很不足为奇。东北某省会城市今年完成的审计调查报告显示,该市“不到3%的金融等垄断单位拥有着15%的住房公积金,而30%的产业工人集中的制造业等低收入人群仅拥有不到5%的公积金”。中部某城市“前10%的人群当年缴存的公积金占该市年度缴存额的25.78%,而后10%的人群当年缴存的公积金仅占该市年度缴存额的2.26%”最高缴存额比最低缴存额高出46倍。而有的城市高低之间竟打600倍之巨。反映在使用上,在现行缴用挂钩的制度下,实际发生的情况是,已经拥有大量住房公积金的人群实际上并不真正需要通过公积金来解决住房,对这些人来说,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成了政策支持下变相累积的一笔财富,而真正需要住房公积金的人,却往往由于不具有缴纳和享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被拒之门外。这就像面对一道经济实惠的大餐,有资格享用的并不真正需要,而真正需要的却又不具有资格。据新华网日报道,“河南有110亿元住房公积金沉淀银行,主要原因是受使用条件的限制。目前,符合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河南全省在职职工达680万人,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只有231万多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足34%。大部分有强烈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因为没有建立公积金,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住房条件相对较好而缺乏贷款购房的内在需求。以郑州市为例,2004年成交的商品房中60%都是外地人购买,而在本地居民购买的40%的商品房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占比例很小”。因此,这种制度设计上的先天性缺陷,加上实际操作中的偏差,就使住房公积金实际上逐步演变成了一种为特定人群服务的制度。
三是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遭受质疑。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属性决定了住房公积金为人关注是必然的。2005年初,李树彪挪用巨额公积金进行赌博的恶性事件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披露后,公积金的安全问题一度成了公众议论的热门话题,其后类似《谨防住房公积金成了“唐僧肉”》、《住房公积金成了“公急金”》的文章在各种平面及网络媒体大量刊载,公积金的安全问题受到了公众的强烈质疑,并认为构成威胁的关键原因在于监管缺失。那么,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保障吗?从实践的层面看,住房公积金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决策(管理运作)风险,即公积金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的规范程度,二是市场风险,即房地产主要是住房市场的规范程度,三是社会风险,即公积金使用人的诚信程度。抛开后两个问题,单从现行的对公积金的安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体制、机制因素进行分析,便可得出结论。首先从管理体制上看,现行设计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以设区城市为主体的“四统一”(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的指导)管理,与部、省两级行政监管及多层次综合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现实情况是,从2002年以来国家所大力推行的、着眼于消除公积金安全隐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也可以称之为新公积金管理体制的建设工作),历经四年时间,进展很不理想。如以严格的“四统一”标准来衡量,能达此要求的城市十分有限,表明在多数城市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新的公积金管理体制。其次,从运作机制看,现行设计的运作机制,实行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运作机制,这一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就已推行的制度,在实践中执行的更差。国发(2002)12号文件所着力要求解决的,也是公积金管理中长期存在的“管委会决策流于形式,资金管理分散、监督缺失”等老的问题,四年后实际上并无显著改善。其三,从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管体制看,现行设计的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由国家和省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的监管体制。实际状况是,现行的监管体制,无论从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上,都很难适应目前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的形势,也很难真正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在国家一级,建设部专职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仅有3人,在省区一级,全国省级监管机构专职从事公积金监管工作的人员不足百人,且许多省级监管机构因编制、职能、经费和人员等基本问题无法落实,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四是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面临新的挑战。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一种以设区城市主体的一级法人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是建立在现行“市管县”这种大的行政管理体制架构下的。按照我国整个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想,以“省管县”代替现行的“市管县”体制,在“十一五”后期将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及其它一些发展较快的省区,“省管县”步伐将会大大加快。因此,建立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基础上的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将会面临新的挑战。
以上分析可能有失偏颇,但也绝非危言耸听。对此我们不妨作进一步的分析。首先从住房公积金的产生看,住房公积金是以住房货币分配方式的身份出现和存在的。在现行住房实物分配、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三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情况下,无论对政府还是公众而言,住房公积金都并非是住房分配方式上的唯一选择(在个别省甚至已经出现了公积金与住房补贴一争高下的新情况)。而且从实践经验看,无论政府还是公众,实际上更愿意接受实物分配和住房补贴这种相对简单的方式。因此,要使住房公积金得以一种“制度”的方式存在,就必须对现行的住房分配方式进行改革。通过制度性安排,彻底实现由住房实物分配与货币分配并存的格局向单一的以住房公积金为基本分配方式的货币分配转变。只有如此,才能使住房公积金的存在有其理论依据,并才能够使住房公积金的生存和发展有更大的空间。其次,从住房公积金的功能看,住房公积金是以住房金融而且主要是个人住房金融的形式发挥作用的。在现行商业性与政策性个人住房金融并存的情况下,对公众而言,住房公积金仍非唯一的选项。由此,在商业性住房金融的强势冲击下,功能与作用单一的住房公积金其存在的必要性就必然会大打折扣。其三,从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制度”的本身来看,我们无法想象,作为一项理论上为所有城市人需求与期盼,但在实践上却只能荫庇少数特定人群的“制度”,以其有限的约束力、影响力和惠众力还能不能以一项“制度”的身份存在,并继续头顶“政策性”这样一个神圣的光环?长此以往,政府所着力打造的公信力会不会受到质疑?其四,从现行的管理体制来看,对保障住房公积金有决定性影响的“四统一”管理体制和“四句话”的运作机制(管理原则),长期、普遍地得不到落实,对其深层原因难道不值得深思吗?以上问题个个都是关系住房公积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能否从理论和实践上得到较好的解决,将直接关系住房公积金的前途命运。中国的住房公积金确需到了进行全面创新的关键时候了。
二、全面创新是保障住房公积金发展壮大的唯一出路
去今两年,业界和学界的一些人士,在住房公积金的反思和研究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并围绕住房公积金的出路以及如何保障公积金的安全等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主张。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张将公积金和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合并,建立多功能综合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种是将现行公积金管理机构彻底改组为政策性住房银行。也有主张将公积金管理机构定位为准金融机构,更有人主张要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看似老生常谈的问题,由于发生新的背景和形势下,流行以来,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并引起了相当部分业内人士的思想混乱和心理恐慌。对于这些问题,切实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全面创新是唯一出路。
(一)通过公积金的理论创新,为公积金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与法律依据。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是公积金制度最致命的缺陷。需要是存在的最大理由。在当今中国,公积金的存在有何必然性呢?一是公积金制度是住房新体制的重要支撑。离开了公积金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新体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所谓房改实际上就是实现住房制度转型,所谓转型实际上是实现住房投资主体和消费主体的转型,进一步讲,最重要的就是要把住房的消费主体市场化。所谓的住房市场化,我理解,实际上就是要把住房的消费者推到市场上。而要将住房消费者推倒市场上,起决定作用的是消费者的住房消费能力。因此住房消费能力对住房制度的转型能否成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中国人口众多,收入水平低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具有的强制性、积累性、融资性、互助性的功能,才能保障住房制度转型的顺利实现;二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保障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一个产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有没有可持续的需求拉动。住房公积金用途上所特有的住房消费性和制度实施上的长期性、强制性,实际上在为住宅产业的发展培育潜在的需求。当缴存人一旦有了改善住房条件的意愿,这种潜在的需求在很低短时间内就会转化为现实的需求;三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调节住房收入分配,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力手段。历史经验证明,实物分配方式不仅难于解决住房发展的效率问题,更无法解决住房分配的公平问题。而在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下,通过不断动态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参数(基数、比例、存款和贷款利率、贷款成数等),则完全可以有效地实现住房的公平分配问题;四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保障居民基本住房权益的有效方式。住房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物分配是保障居民住房权利的唯一途经。在目前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住房保障的方式仍然有实物与货币两种方式,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随着住房市场化和住房分配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现行两种方式并存的保障制度必将会过渡到单一的货币保障方式。如果将作为住房保障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被赋予了“职工基本住房权益”的法律内涵,并通过深化住房分配方式改革,成为体现“职工基本住房权益”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后,政府或单位拒建、拒缴公积金,就是意味着对职工基本住房权益也即是对职工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的侵犯。有了这样的法理支撑,当前公积金所面临的一切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五是住房公积金是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性的住房融资制度。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向、规模、利率、额度、贷款成数等金融手段的动态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引导住房投资的规模、方向、价格,影响住房的供应结构,进而为实现国家的宏观战略调控目标服务。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将一个本质上就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有效金融工具的住房公积金,排斥在现行的各种调控措施之外,不能不说是现行宏观调控思路和政策的一个重大失误。从中也反映出无论是决策层,还是实践层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还处在一个非常低的层次。也说明住房公积金因其覆盖率过低,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还十分有限;六是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使“五种基本方式”实现完整的结合。[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实现自身住房责任的基本方式(之所以以公积金这种方式,是因为公积金在组成上的独特优势,可以使住房的国家责任与住房的社会(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得到完美、有机的统一。而这一点我们现行所实施的任何制度或所能想到的办法中都无法实现的。)是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基本方式、是基本的个人住房融资方式、是个人住房收入分配关系的基本调节方式、是基本的住房保障方式。]
这些年来,无论业内和业外,对公积金作用的分析和总结,更多局限在资金和住房直接的转化上。没有看到通过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公积金的使用,对中国经济和社会所产生的广泛影响。无论是行业内还是社会上,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都存在简单化和片面化的倾向。实际上,单从与公积金有密切联系的房地产领域看,公积金至少在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是通过公积金的购房支取和贷款,直接帮助数千万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二是在公积金贷款的率先主导下,推动中国个人住房金融的快速发展,并进而促进了中国住宅产业的快速发展;三是通过公积金贷款对房地产市场的深度介入,使公积金正在成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践证明中国不仅需要保留公积金制度,更应发展壮大公积金制度。
(二)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使之成为一项覆盖全社会的基本社会制度。当住房公积金被赋予了“职工基本住房权益”的主要实现方式的法律内涵,当通过深化房改使住房公积金成为主要的住房分配方式,当通过制度安排使住房公积金成为基本的个人住房融资方式之后,住房公积金成为一项覆盖全社会的基本社会制度,就不再是一个可企而不可及的难事了。但为了使这项制度能够得以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存在,就必须对现行的缴存制度进行重大调整。首先,要对现行的缴存人群进行调整。即由现行的城镇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城镇居民。其次,要对现行缴存资金的来源渠道进行调整。即有收入的职工继续从原规定渠道支出,无收入或收入不达规定标准的城镇居民,当个人无力缴纳时,应由当地政府统一按一定的标准为其缴纳,并免除个人缴纳部分,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再恢复为原渠道或原缴纳办法。针对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公积金差异较大的问题,有人主张采取“限高保低”的办法,但从有利于体现公积金的互助性出发,应当实行“保低不限高”的办法,只不过是可以考虑对高过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再用于补助低收入人群建立公积金制度,这样可以使效率与公平问题得到合理兼顾。
(三)通过住房公积金功能创新,使这项制度成为一项具有积累、分配、融资、调节和战略性投资功能的综合性制度。可以预见,当住房公积金发展到相当阶段后,其前面的四项功能将会逐步退化。这时,为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目标或实现国家的其他宏观战略目标,住房公积金所独具的战略性投资功能就将会凸现。
(四)通过创新公积金的管理体制,为公积金提供安全屏障。管理体制对于公积金安全的重要性无庸讳言,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不容回避。因此,必须无条件放弃一切现有既得的但也是狭隘的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痛下决心对现行的管理体制进行重大调整。
方案一:在国务院下辖直属的国家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在各省、区、直辖市下设直属国家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领导的监管机构,负责履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监管职责。同时依托现有的省会城市中心,组建新的省级管理中心,其余城市中心统一改组为省级中心的分支机构。
方案二:在国务院下辖直属的国家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在各省、区、直辖市下设直属省级政府领导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由这两级不相直接隶属的监管机构,分别履行公积金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管职责,并维持现行以设区城市为主体的管理体制。
方案三:在建设部设立工作上对全国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负责的独立的监管机构,在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设直属的独立监管机构。维持现行以设区城市为主体的管理体制。
实行了以上任一的管理体制后,首当其冲的应当取消有名无实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将公积金的决策权上收到各级监管机构或省级中心;其次,要改革现行城市中心负责人的任命方式,上收干部管理权限,并相应建立城市中心负责人的异地交流制度;第三,改变目前资金使用上“各自为政、画地为牢”的管理办法,实现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的资金调度制度。
(五)创新公积金的使用方式,更好地发挥公积金的互助作用和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现行以缴存作为使用的基本前提,使用与缴存直接挂钩的使用制度,使公积金理论上具有的互助功能,在实践中实际上根本无法发挥,所谓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也不过是一个良好的意愿,甚至还无端地背了一个黑锅,并已严重地影响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必须改合这个看似合理,但实际上简单机械和教条的规定。安全是公积金的底线,住房是公积金存在的本质意义。因此,在坚守好这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当放开公积金的使用。即不再将缴存与否或缴存多寡与公积金的使用直接挂钩。但为了有效保障已缴存职工的权利,可从法律上赋予资金使用上的优先权。
(六)通过创新运作模式,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主要是将征缴(归集)、管理(帐户核算)、营运(个贷、投资)相分离。
当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全面创新之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就可完全独立地承担起中国住房社会保障的历史重任和历史使命,并可为与中国具有相同国情的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上提供借鉴,也可毫不谦虚的称之为中国改革的一大创举。
三、要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的理论和实践创新
(一)要把公积金的理论创新研究尽快提上日程。“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于一个民族、国家如此,对公积金的发展亦如此。公积金在改革中产生,但必须在创新中发展。面对当前公积金严峻的形势,公积金的创新,特别是理论创新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全面推进公积金制度创新,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近年来,在公积金日益为公众关注的情况下,业界人士对公积金的创新问题已经到了谈“创”色变的程度,对公积金的安全性追求到了极端的地步,这也是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其次,要加大公积金创新工作力度。由建设部监管司牵头,组织业界、学界的有关人士组成课题组,抓紧进行公积金的理论创新研究,并争取在较短时间取得研究成果;设立公积金创新研究基金,以使公积金的创新研究有充分的资金保障。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大行业内外的交流力度,通过各种媒体与公众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
(二)要创新公积金的评价考核原则和指标体系。要将安全性与住房性作为考评公积金工作的基本原则,既要防止因过度追求安全问题而忽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又要极力防范在资金与住房的转换过程中发生大的风险。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重新设计一套新的指标体系。
(三)鼓励以省为单位在公积金的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可以选择海南、江苏、浙江等省份,进行以省为单位的垂直管理和在省政府设立专门监管机构为主要内容的试点。
(四)鼓励围绕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进行创新。在缴存上主要进行将缴存对象由从业人员向城镇人口全覆盖推进的试点;在使用上,主要是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围绕资金与住房转化这一根本问题,进行拓展投资渠道和使用方式的创新。
注:本文写作于2006年9月。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