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风险纳税人不允许抄报为查账征收企业,不允许使用查账征收是什么意思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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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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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其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于二级分支机构在当地申报,但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纳税的情形,系统需实现可维护的功能,即按照总局下发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进行相应维护。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在5个月的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报送资料】
  1.必报资料
  (1)企业基础信息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3)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2.条件报送资料
  (1)《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和《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明细为“6610中央银行服务”、“6620货币银行服务”、“6711证券市场管理服务”、“6712证券经纪交易服务”、“6811人寿保险”、“6812健康和意外保险”以外的纳税人填报。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和《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行业代码为、的纳税人为条件报送,“6610中央银行服务”、“6620货币银行服务”、“6711证券市场管理服务”、“6712证券经纪交易服务”、“6811人寿保险”、“6812健康和意外保险”的纳税人为必报项。
  (3)《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机构填报,补录信息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标志为“否”的纳税人填报。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
  (5)《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报送条件为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也应同时进行报送。
  (6)《期间费用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
  (7)《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8)《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填报。
  (9)《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发生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人填报。
  (1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发生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
  (11)《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填报。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填报。
  (1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发生捐赠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填报。
  (14)《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填报。
  (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享受按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以及享受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16)《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发生企业重组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填报。
  (17)《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保险公司、证券行业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填报。
  (18)《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的纳税人填报。
  (19)《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纳税人填报。
  (2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的纳税人填报。
  (2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纳税人填报。
  (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填报。
  (24)《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的纳税人填报。
  (2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纳税人填报。
  (26)《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27)《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28)《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29)《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
  (3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的纳税人填报。
  (31)《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的纳税人填报。
  (32)《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填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条件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
  (3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报送条件为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也应同时进行报送并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35)《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报送条件为从事对外合作石油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作为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一并报送。
  (36)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的报送条件为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
  (3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代理合同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的报送条件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企业。
  (38)“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的报送条件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39)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时,应附送《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4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报送条件为发生资产损失,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填报。
  (4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发生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损失,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填报。
  (42)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果有税前资产损失扣除的情况,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详见后文)。
  (43)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需进行税前扣除的,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44)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45)《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填报。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的报送条件为:完成政策性搬迁的企业。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的报送条件为: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
  拆迁补偿协议: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
  资产处置计划: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
  (4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
  (48)《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凡其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2012年度可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49)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的报送条件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0)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的报送条件为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报送。
  (51)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条件为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时报送。
  (52)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的报送条件为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汇算清缴时报送。
  (53)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的报送条件为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报送。
  (54)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资料(详见下文)。
  (5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的报送条件为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时报送,涉及两个及以上重组交易类型的,应分别填报(详见下文)。
  (56)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表和资料:
  a.《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b.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c.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d.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e.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f.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g.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57)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报送条件为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的情况下报送。
  (58)会计报表附注报送条件为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的情况下报送。
  (59)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条件为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的情况下报送。
  (60)审计报告报送条件为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的情况下报送。
【业务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申报或修改申报内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征收方式直接决定了纳税人税款的计算方法,其重要性显而易见。但令人不解的是,无论是原内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都未曾详细涉及。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总局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税发[2000]28号 、国税发[2000]38号、国税发[2005]64号、国税发[2008]30号。本文拟对与核定征收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如何理解新办企业应一律预认定为查账征收   近年来,随着征管户的增加,部分地区对纳税人“一刀切”进行核定征收。由于总局制定核定征收办法的初衷之一是通过较高的核定征收率促使企业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纳税人尤其是新办企业对此反响强烈,税务系统内部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为此,国税发[2005]64号规定,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对此,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理解:   1、对于新办纳税人,由于尚未正式生产经营,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无法举证是否符查账征收的条件,法律不应强人所难。如,国税发[2000]28号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帐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其中,纳税人是否能够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显然只能在进行至少一次申报后才能作出结论。   2、就征收方式本身而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很难说孰优孰劣,但一般而言,查账征收显然较核定征收更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总局制定政策的初衷,核定征收的税负一般要高于查账征收的税务。可以认为,查账征收的方式较为“中性”,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3、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征收方式予以重新认定,纳税人也可以依法申请重新认定。因此,即使已被认定为查账征收的企业不符合条件,也可以重新认定征收方式,而不致于造成大的执法风险。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这种立法方法属于法律推定。推定包括允许反正的推定和不允许反正的推定,从现行税法规定看,此处属于不允许反证的推定。即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将新办企业确定为核定征收。类似于“无罪推定”,体现的是对纳税人权益的尊重。无需证明,事实上也无法通过实证来证明新办企业中的大部分是符合查账征收的标准。
  对于持续经营的纳税人,从实践中看,第二年一般按照上年被认定的征收方式顺延认定。此种做法同样也属推定,即从事物发展的逻辑来看,在无法举出相反证明的前提下,应当推定事物维持其原有法律状态。与前述新办企业预认定不同的是,这种推定实际上是建立在经验法则和概率论的基础之上的,即根据既往经验,大部分企业的会计核算会延续上年的水平。   二、如何理解原办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国税发[2000]3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据此,很多同志认为,企业一旦经认定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本纳税年度就不能进行更改。其实,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   按照现行操作程序,新办企业首先预认定查账征收,在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三个月的经营后,再重新认定征收方式。问题在于,无论是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还是国税发〔2008〕30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都无法证明企业将在一年中剩余的月份中继续保持先前的核算水平。假如不考虑征管力量和汇缴时间的限制,等到会计年度终了重新认定征收方式的准确性显然会大大提高。
  其次,税法上的准确核算与会计上的准确核算有着明显的区别。税法上所强调的准确核算是一种法律事实,即按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不能等同于会计上的准确核算。也就是说,即使企业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确实核算准确且无违背税法规定的情形,也并不代表企业就应该实行查账征收。如,从事餐饮业的纳税人往往不能取得进货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纳税人能够分毫不差地进行会计核算,也不能实行查账征收。
  举一个更加极端的例子,假定一个企业按程序被认定为查账征收,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各方面都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但在汇算清缴期间由于某种原因所有账证全部遗失,此种情形下显然只能按核定征收进行汇算清缴,季度预缴的税款作为已缴税款处理。   所以,此条款应当理解为一个纳税年度只能采用一种征收方式计算企业应缴税款。并且,此理解并没有超出相关文本的字面意义。
  三、现行征收方式认定标准的不足   现有的关于查账或者核定的认定标准基本是定性而非定量的规定,为了便于征纳双方操作,减少执法风险,除现有标准外,建议可以参考征管法中关于偷税的认定标准对认定征收方式条件进行量化,即从数额或比例两方面进行量化,对纳税人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支出额达到一定数额或比例的纳税人,应一律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不少纳税人认为这属于“一刀切”,其实这种类型化的立法手段体现的是实质合理性向形式合理性转换的过程。当然,由于认识水平的不足,必然会牺牲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但是体现了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公平,即整体的公平而不是个案的公平。同时,这也是效率原则的要求,很难想象,税务机关按照理想化的态势去逐户核实企业的征收方式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   尽管查账或核定本身无优劣之分,但总局反复强调应当促使企业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并通过高税负来加以推动。事实上,企业能否准确核算往往并不取决于税负的高低,而是多种因素反复计算成本收益的结果。比如,很多企业之所以愿意核定,是因为“怕查账”。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纳税人的数量急剧增加,经济事项也日益复杂,但是征管成本却不可能与之同步增长。在这种情形下,将核定征收定位于一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简易的征收方式,也许更加明智。近年来核定征收面大幅提高就是关于此观点一个很好的说明。存在的并不都是合理的,但往往是合乎理性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我们的不足恰恰在于,制定税收政策时,往往强调针对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的事项加以区别处理,却或有意或无意地无视或忽视了自身征管手段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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