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博士后基金是什么级别别的

关于申报2018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
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的通知》(湘人社函〔号)(见附件),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请各设站单位根据文件要求,于日前提交申报材料(附件1、2),纸质盖章版送至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局703室,电子档发送至,联系人张丰:。另外,个别在日前进站(目前仍在站工作),但因工作人员漏报等原因,没有按时进行申报且从未享受日常经费资助的本批次可以申报,但需要出具之前未申报的说明报告。&&&&&&&&&&&&&&&&&&&&&&&&&&&&&&&&&&&&&&&&&&&&&&&&&&&&&&&&&&&&&&&&&&&&&&&&& &&&& 长沙高新区组织人事局&&&&&&&&&&&&&&&&&&&&&&&&&&&&&&&&&&&&&&&&&&&&&&&&&&&&&&&&&&&&&&&&&&&&&&&&&&& 3日&&&&&&&&&&
信息来源:组织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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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4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专家发[2011]87号)的文件精神,2014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开始,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内容
(一)博士后招收经费资助
《北京市博士后招收经费申请表》1份及电子文本。
(二)博士后科研活动经费资助
1、申请人材料
(1)《北京市博士后科研活动经费资助申报表》纸质版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本。
(2)主要证明材料(科研学术类奖励或专利证书、重要的学术称号或荣誉称号证书、学术专著的版权页或重要学术论文等复印件)1份。其中,申请B类资助,在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需附申请人的外语水平证书,以及双方签署的协议、邀请函或国际会议宣读论文邀请证明的复印件;在国(境)内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需附会议邀请函或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申请C类资助,需附出版协议复印件、著作的章节目录及内容简介。
2.设站学院材料:
《北京市博士后科研活动经费申请人情况一览表》纸质版1份及电子文本。
以上表格可从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www.)&网上办事&栏目中&网上下载&处下载。所报送的材料应不涉及国家和商业机密。博士后(青年英才)和设站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慎重处理涉密问题。
二、报送时间
2014年4月8日-10日
三、报送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06室
邮编:100007
联系人:申宇
联系电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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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作 京ICP备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字号&&&&&&】
京人社专家发〔2011〕8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我市博士后培养机制,造就一批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的博士后英才群体,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现将《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本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为做好经费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本市申报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依据《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京人社专家发〔号)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英才。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类别、用途和标准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分为招收资助、科研活动资助、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
  第七条 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市属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万元,资助时间为2年。
  第八条 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
  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学术交流类(B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对于在国(境)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2万元。
  出版专著类(C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
  第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用于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聘请教授、专家指导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需支付的导师费,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向流动站支付的管理费,以及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设备、资料等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招收资助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和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二)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或已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出站,且申请资助年有明确的招收计划。
  (三)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从事的科研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招收国外留学博士进站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科研活动资助的博士后(青年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二)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助于申请人进行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并且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科研活动资助:
  (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
  (二)已获上年科研活动经费资助,但受资助项目尚未完成,或因故资助经费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三)在本期进站工作期内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申请过两次及以上资助均未获批准。
  (四)将在六个月内(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期满出站。
  第十三条 申请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创新实践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3家以上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且均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
  (二)创新实践基地和所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三)已获得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资助经费须已使用完毕。
  第四章 申报及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以文件通知的形式部署。
  第十五条 招收资助由流动站、工作站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及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科研活动资助由博士后(青年英才)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经园区管委会、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七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由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议,确定资助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公布。
  第五章 经费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获准招收资助的单位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博士后(青年英才)进站证明,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提交进站证明的,资助名额取消。
  受资助人因故提前离站或退站,设站单位可将剩余资助经费用于当年自筹经费招收的其他博士后(青年英才);无其他博士后(青年英才)的,设站单位应在受资助人离站、退站一个月内将剩余的资助经费退回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条 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与受资助个人及其所在设站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在明确具体项目进度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及各方的责任、义务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经费由支出单位先行垫支,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支出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单位先行垫支的经费数额少于资助经费数额的,按实际单位垫支数额拨付;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报送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市人力社保局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博士后工作经费的手续费、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人或单位应按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经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如有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资助事项的中止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事项完成后,受资助人或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受科研活动资助完成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注“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力度;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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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微博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皖政办〔2004〕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可与其他高校或相关科研院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培养。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工作规划及招收计划,研究处理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后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全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处、党委组织部、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设站教学院(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设站教学院(部)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由行政正职担任工作小组负责人,并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博士后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各站博士后人员日常管理事务。工作小组成员和工作联系人确定后,报学校博后办审核、备案。第四条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一、人事处职责1.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报到、工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站期间的档案管理等有关手续;2.负责组织博士后人员向国家博士后基金会申报博士后基金科研项目;3.负责组织对博士后人员进行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中期和出站考核等相关工作;4.负责与联合培养高校、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等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工作;5.协调安排博士后配偶临时工作、子女就学等。二、科技处职责1.负责组织博士后人员科研立项,落实科研经费;2.负责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结项验收等管理工作;3.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相关科研材料的归档工作;4.会同人事处做好博士后人员的各类考核工作;三、财务处职责按照博士后人员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负责博士后人员的经费管理,单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四、资产与设备处职责负责博士后人员固定资产的配备与管理。五、党委组织部职责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党组织关系转接等有关事宜。六、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职责负责博士后人员的住房调配。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职责负责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人员有关涉外工作和在站博士后人员的出国事宜。八、保卫处职责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九、设站教学院(部)职责1.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2.会同人事处、科技处做好博士后人员的相关考核工作;3.协助人事处做好博士后人员的进(出)站以及过程管理等相关工作;4.协助科技处做好博士后人员的科研立项、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结项验收工作;5.协助做好博士后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条件第五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基本条件: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3.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富有敬业精神,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项目研究工作任务;4.能够全脱产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对于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只招收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并严格控制比例。第六条 专业研究方向应符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需要。第七条 在站研究项目应同意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依托的科研平台承担的计划项目为主要来源。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申请进站及录用程序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博后办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1.《博士后申请表》;2.专家推荐信2份(两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推荐信);3.工作单位或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证明;4.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博士学位论文、成绩单以及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证明材料(如获奖、成果鉴定书、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的复印件;6.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7.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证》复印件。第九条 下列不同身份申请人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一站博士后人员:申请从事二站博士后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2.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3.转业(复员)军人: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批函。4.在职人员: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自主选择工作”(签字盖章方可有效).5.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6.外籍人员:需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的中文译件。7.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交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的证明。第十条 学校博后办会同设站教学院(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考核,按照依据需要、择优招收的原则初步拟定博士后人选。由设站教学院(部)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整理、上报博士后人员的综合考察材料,经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后确定最终人选。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手续第十一条 学校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如联合培养,则同时与合作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由博士后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及相关部门共同填写《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工作站负责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并上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有关上报材料如下(各材料均一式4份):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位本学科领域内的专家推荐信(含本人的博士生导师);3.工作单位或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证明;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原件和复印件;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原件和复印件;7.《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原件和复印件;8.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9.《博士生毕业鉴定》复印件; 10.《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 11.身份证复印件; 12.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13.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后两项在配偶和子女随迁落户时需要。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全脱产博士后是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学校正式教职工待遇。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联合培养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时间在合作培养单位工作。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经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应遵守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协议,按科研计划开展工作并完成科研任务。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完成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进站一年应提交阶段科研工作总结,在站期间应在所属学科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高质量学术论文,申请出站时须提交出站报告和科研项目报告。 第十六条 博后办负责组织博士后人员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及出站评审,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与评审结果归入博士后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按退站处理(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待遇),同时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1.进站三个月对承担的研究项目未提交开题报告的,或开题报告经专家评审认定不可行,未通过的;2.考核不合格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6.因病、因事请假累计半年以上;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8.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在工作站做博士后工作的;9.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因公示暂未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后在进站半年之后仍未能向博后办提交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不得中途擅自离站或退站,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等。如因工作需要,经工作站批准,可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第七章 博士后待遇与经费管理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经费包括工作站管理费和博士后科研经费以及工资、福利、津贴等组成,由学校列入博后办年度预算。博士后人员终止在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待遇等相关经费。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规定,博后办从博士后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剩余经费转入博士后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博士后本人一般不得继续使用。1.博士后人员科研经费,每人资助金额5-10万元,由博士后人员提出项目申请,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并按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2.博士后人员工作站管理费,指办公费、差旅费以及支付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费用。3.博士后人员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比照同等人员办理,或按协议执行。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制度。如执行岗位绩效工资的,岗位工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绩效工资参照校内同类同等人员标准执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内,按照《滁州学院教授、博士特殊岗位津贴发放考核办法(试行)》(院人〔2011〕31号)精神,经考核合格,享受每月800元的校内博士津贴;如执行协议工资的,则按有关约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配偶确需解决临时工作的,学校在有合适合同制岗位的情况下优先予以安排,安排期限与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相同。学校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可入住的博士后住房一套(80㎡左右),房内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水电等费用由个人缴纳。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时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博士后期满办理出站手续时,须同时办理住房及设备等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滁州学院”的,按照学校当年规定的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以滁州学院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纵向项目,按照学校当年规定给予配套经费支持。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博士后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博士后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各类假期。 第二十五条 进入工作站的本校教师,享受学校在职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工作站不再提供其他待遇。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出站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时,博后办组织工作站有关专家(5-7人)组成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完成进站时确定的研究工作任务情况;2.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3.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在站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时对出站择业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博后办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办理博士后出站手续,有关材料上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具体材料如下(各项材料均一式4份): 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及评审书》; 2.《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评议书》; 3.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报告; 4.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工作总结;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6.《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附接收单位的接收函);7.《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获得博士后基金者交一式2份);9.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第九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其归属原则是:1.工作站出资完成的博士后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工作站所有;2.工作站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联合培养单位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的研究项目,双方约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3.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成果,博士后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属于技术机密的,博士后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工作站的有关要求,保守技术秘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发表与研究成果相关的论文或进行学术交流应事先经工作站同意,相关论著应注明博士后人员与工作站的隶属关系。 第十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确定、条件、职责与待遇第三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从本校有关学科专业教师中择优确定。如联合培养,则实行双导师制,即由校内和联合培养单位教师共同担任,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校内导师原则上应为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的教师。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科学前沿,且至少有一项省级以上在研项目或30万元以上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教育和培养,指导博士后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协助做好学校有关部门对博士后人员的考核工作。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每指导1名博士后,给予每月不少于1000元的补贴。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博后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学校会议另行研究决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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