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是直辖市户口但在服兵役女方迁户口到男方北京不是直辖市的户口

户籍制度改革目标:2020年实现1亿农民城镇落户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乔雪峰)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到2020年,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乔雪峰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责任编辑:UN653)
原标题:户籍制度改革目标:2020年建新制度 实现1亿农民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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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哪来这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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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我的户口在河南,他的户口在东城区,我儿子的户口已经随着他的户口入到了北京,请问我的户口什么时候能过来?
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引用:通过和具有北京户口的人结婚,可以解决自己 的北京户口问题。如果是农村户口需在结婚后3-5年的时间才可以办进京的农村户口,但要有落户地村委会的同意接受证明,...
不可以,你们生的可以,你带来的不可以..
如果你们两人都是干部身份,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你是研究生,可上人事局网站,在行政审批菜单下,有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说明,你可对照着你们的条件办理。如果是工人...
首先,你是居民户口还是农民户口?双方都是农民户口,在夫妻结婚后满5年,你妻子的户口就可以跟你过来了;若你是农民户口,你妻子是居民户口,那么结婚满8年,户口可迁入...
其实不麻烦,你这种情况只能等你有了自己的独立的户口才能把孩子的户口跟随你。,
当然像楼上说得那样也可以,不过如果孩子3碎了去幼儿园就成问题了,因为没有户口,所以...
答: 国家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现在二胎政策开放后,每个家庭都可以生两个小宝贝?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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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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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想变成城市户口,是不是得多掏钱,是多少钱,4、5千吗
女方要落到男方农村户口需要掏钱吗
农村户口肯定可以在城市进行工商注册,至于费用可向工商局咨询。女方是不是可以落户到男方处可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沟通。
其他答案(共7个回答)
北京资深律师,中国法律研究学会常任理事,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离婚与继承事务部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专门从事离婚、继承案件的北京知名律师。经验丰富,法律技巧高超,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本律师宗旨。从业十余年来处理了众多的复杂疑难离婚与继承案件,其中有许多案件曾先后被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中国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并被评为北京优秀律师,现为多家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名誉法律顾问及社会公众人物的私人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1\男方是农村户口可以在城市里开店吗
不管你是什么户口,只要有身份证就可以在城市或农村开店,这个国家没有限制。
2\如果男方想变成城市户口,是不是得多掏钱,是多少钱,4、5千吗
男方想变为城市户口比较容易,只要持结婚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到女方办理迁入也一样的手续。正常情况下只收工本费。(除各别大城市办理比较麻烦,也许收入,一般都不收)
3\女方要落到男方农村户口需要掏钱吗
女方想办农村户口,这个国家不支持,如果真想办,那你的准备足够的银子还有找相当高的领导,至少的市长一级或更高一级的领导批准才可以。我只听说过一个这样的案例。是西部开发的,人家在那搞农业开发,是市长特批的。
落户城市不用花钱
我在公安局工作,也是专门办户籍的,迁户口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1、 首先你自己打一份申请报告,需要写一些为什么要迁过来的理由,比如,为了生活和工作的方便,需把妻子...
农村可以转为城市户口,但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并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反过来说,城市户口也可以转到农村户口,但也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并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
这个条件主要...
也不是不可以,但比较难。
要想把你的非农业户口转到你老公所在村的农业户口,实际上是该村是否接纳你为村民的问题。这必须要经该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立会表决通过。先...
可以啊,但是现在放弃农村户口容易,再改回来就不容易了
答: 有没有孕妇的在家的,在家好无聊啊,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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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籍业务实施细则
 榆林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籍业务实施细则    一、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薄》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父母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所生婴儿父亲的户口是外省、市的,应出具婴儿未随父落户的证明),婴儿血型化验单,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非婚所生婴儿随母报户的,凭母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血型化验单,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  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为婚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或《户口簿》(生母户口系本市的,可在网上查询审核)、《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血型化验单,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为非婚所生婴儿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由父亲监护抚养的法律文书、《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未随母落户证明,由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如婴儿母亲去向不明的,经调查核实后随父上户。  5、本市区、县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人员,为所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有房产手续的可立家庭户,随父母落户;无房产的,应随母或随父报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凭婴儿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如果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该婴儿必须报入家庭户。婴儿父母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要求迁回原籍落家庭户后再办理婴儿出生落户手续。  6、本市区县驻军部队女军人,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凭母亲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母亲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结婚证、未随父亲上户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报婴儿单立一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亲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  7、按照《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对落户登记时间与出生时间相差较长的儿童,父母身份不能确认的,都须对儿童身份进行核查、审查,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凭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出生登记。  (二)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  (三)县区内迁移  凭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移入地《户口簿》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四)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凭以下材料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各院校凭《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每位学生的《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2、户籍地与学校驻地属同一县、区内的,不再迁移户口。  3、本市市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被本校录取为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的,不再另行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凭以下材料在户籍室办理:  1、毕业分配到中央、省属、市级、县级等单位的,所需材料:(1)省、市教育部门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2)分配或录用文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3)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介绍信)。  2、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被派遣就业,要求回原籍落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县、分局户政大厅核验材料按市内迁移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身份证;(2)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的证明;(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户口证明。  (六)迁往市外  1、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入学、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分别凭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报到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介绍信、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2、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结婚、投靠、工作调动、招工、招干、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户口簿》、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3、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要求迁回原籍的,凭原籍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准迁证》,予以办理迁出。  4、在校研究生,所生子女已随父(母)在本市报户,现毕业派遣外地,应明确对方公安机关是否同意接收随迁子女户口,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给该生办理迁移证手续。  (七)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材料及曾用名的填写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公证处公证;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应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涉及各种诉讼期间不得变更姓名,有违法犯罪前科者从严控制。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变更姓名之后,已办理身份证的,应收回原身份证)。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号通知)规定:(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符合以上四条规定变更姓名的经派出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文件,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名字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曾用名”项目栏内。  (八)公民出生地的填写  1、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精神,1995年以后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地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1995年以前,以第一次婴儿报生地为出生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2、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九)公民籍贯的填写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公民申请更改籍贯应持本人出生时祖父当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等。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十)公民申请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等基本常项的条件和材料  对公民申请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等项目的,不受户口性质的限制,本人须持结婚证或离婚证,《职业培训结业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与培训工种一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单位证明,毕业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变更,即到即办,当天办结。  (十一)本市区县内婚迁的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地《户口簿》。  (十二)《户口簿》的补办  凡因家庭被盗或其它原因将《户口簿》丢失,需要补办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持身份证在户籍室补办。如身份证和《户口簿》同时丢失,由户主提出申请,派出所核实后及时补办。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原因和日期等相关情况。  (十三)居民住宅小区立户  1、居民住宅小区申报立户材料:(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求立户的申请。(2)居民住宅小区合法建设、销售的证明。(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必须齐全;属于单位自建、城中村改造等非商品住房必须有建设审批手续)。(3)民政部门出具的新建小区街、路、巷及编制的门牌号码证明。(4)小区及楼房平面图。(5)业主花名册。  2、办理程序  (1)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开发商将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后,派出所必须于5个工作日之内答复是否同意立户。①需要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设立新居委会的小区,应在同意立户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居委会增加申请表》并报送分、县局户政(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分、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户政科10个工作日内为该小区增加居委会,告知有关分、县局派出所后(户籍室应及时查看微机办公系统中居委会字典),派出所要及时告知物业管理部门;②若将新建小区并入原有居委会,不需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新增居委会名称的,应立即告知物业管理部门,通知小区居民前来立户。  (2)派出所告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后,应在小区张贴《告示》,提示居民前往派出所办理立户事宜。  (十四)家庭户分户、立户登记  1、家庭户分户、立户的条件: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形成家庭关系,有分户、立户条件的。  活动平房、临时租房借房、单元房套房中分住一间、违章搭建临时棚房等情况都不得分户。  2、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派出所可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迁移手续;或为当事人在不改变户主条件的情况下,另单独打印一个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信息内容的《户口簿》,与户主关系按“非亲属”,以方便当事人使用。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派出所对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籍信息给予变销,使其失去效力。  3、申报分户、立户时的材料:(1)申报人申请书;(2)房产证明(如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主,须持已在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合法制式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已入住证明,农村的应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证明;(3)原《户口簿》;(4)身份证;(5)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6)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手续。(7)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和双军人子女)也可立户。  (十五)提供急需人员身份证明服务。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1、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口头申请必须本人签字认可)、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籍贯,身份证号码等),经户籍内勤民警将该人与全国人口信息网上的照片比对,确系同一人的;  2、开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或临时证明,经办的户籍内勤民警必须盖私章,注明用途及时限,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二、分、县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社部门的调令、调入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和16周岁以上人员的身份证,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收回原身份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办理二代证。  (二)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落户,凭招收录用通知书、招录单位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收回原身份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办理二代证。  (三)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在本市落户的,凭国家教育部留学中心或组织、人社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技工学校分配学生在本市区县落户的:凭技工学校毕业就业介绍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接收单位介绍信,经区县局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本市驻军干部符合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五级士官)以上的士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军落户。由派出所审核受理并组织材料,上报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科)审批后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军(士)官证、结婚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入伍登记表;2、配偶无业的证明,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3、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4、住房证明。  双军人未成年子女,可由本市常住户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投靠申请落户。  (六)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调令、任命书或干部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军官证、家属原随军审批表、结婚证、家属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属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住房证明,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七)军队转业干部(士官以上)及家属随迁落户,凭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接收单位开具的转业干部详细人口信息资料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军(士)官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随迁家属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八)市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进住干休所落户的,凭市民政局《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报户证明、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随迁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社部门审批)。  (九)由本市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关系介绍信、士官以上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经核查后的军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十)由本市入伍的现役军人,其配偶要求迁入其父母户下的,凭本人申请、其配偶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身份证,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一)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落户,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落户地《户口簿》,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二)省、市人社部门批准接收的外地离退休干部、工人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户的,凭人社部门安置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本市区、县家中落户的,凭父母或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证明、劳改、劳教单位释放、解教证明;解除少管回家中落户的,凭亲属或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少管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四)根据中组部《印发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3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大学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党委、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所需材料:专科以上毕业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组织部门文件,由派出所审核,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  (十五)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退学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其母亲(或父亲)申请书、身份证、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或迁移证、原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学校的退学证明或除名文件,经派出所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六)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毕业分配手续、分配接收通知、接收单位介绍信、原籍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七)被征地农民转户的,市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和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由分、县局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后办理。  (十八)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分、县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九)中央、省级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经公开考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户,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分、县局审批后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手续:(1)录用单位介绍信;(2)中、省人社部门的《录用通知书》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录用的相关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3)录用人员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4)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5)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二十)省、市人事部门批准的科技干部和劳动模范申请家属迁入榆林市落户的,分别凭省、市人事部门和省、市工会的有关材料、户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十一)本市区县的常住户口人员,夫妻一方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不能生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可申请抱养或收养一名学龄前儿童。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日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5、对弃婴或疑似来历不明儿童,都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刑侦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分、县局审批, 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十二)本市县、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其父年龄超过60周岁,母亲年龄超过55周岁,可申请落户(父母一方年龄符合条件也可申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3、父母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5、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十三)申请城镇居民投靠户口的条件、材料  1、本市县、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婚后可申请无工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申请书、结婚证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2)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父母双亡留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当地或其它地区无亲属,要求投靠本市县、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3)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父母双亡户口已注销证明;(4)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本市县、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配偶系外省市城镇居民,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迁落户。  (1)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  (2)配偶原单位已破产、倒闭、解体的;  (3)配偶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  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配偶无业证明(或者原单位破产、倒闭、解体的文件以及下岗或被单位除名的文件)。  4、本市生源大学毕业生,已派遣到外省、市单位就业,因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回市区家中落户的未婚人员,可按城镇投靠由父母亲或本人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申请书及身份证;(2)原系本市户口的证明;(3)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或人事档案托管人才中心的手续或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5)迁出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非婚所生婴儿,要求投靠父亲落户本市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由父亲抚养的法律文书、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按子女投靠受理。  (二十四)本市县、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2、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4、对弃婴或疑似来历不明儿童,都须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刑侦部门出具证明材料;5、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十五)收养弃婴、孤儿落户的条件、材料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县、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需材料:(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3)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4)对弃婴或疑似来历不明儿童,都须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刑侦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2、对事实收养的,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4)对弃婴或疑似来历不明儿童,都须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刑侦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3、从儿童福利院领养所需材料、手续:(1)领养人的申请书、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领养协议;(2)被领养人的户籍证明、集体户口证明;(3)民政部门、或福利院同意该人领养的证明或相关手续。  (二十六)持外省市常住户口,需要落户本市的,可迁入本县、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妇可以随迁。  1、在本县、区有固定住所的。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3)申请迁入人员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在本市市区县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5)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  2、投资兴办实业人员。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3)申请迁入人员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核原件留复印件);(5)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  3、被本县、区国有企业聘用人员。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3)申请迁入人员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安置相关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5)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二十七)本市生源,毕来多年未分配、未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人员,可凭本人申请、《迁移证》、原始户口依据,在原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二十八)本市生源、在外市正上学的大学生集体户口,在未毕业、未退学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坚持要将户口迁回的,按子女投靠父母受理,派出所申报,分、县局审批。  (二十九)外地生源的大学毕业生,未派遣就业,户口未迁回原籍,持本市学校集体户口,且现与本市居民结婚的,可按夫妻投靠申报材料,由派出所上报分、县局审批。  所需材料:毕业证,学校出具未派遣就业证明(替换无业证明),及人事档案托管本省、市人才中心的手续或证明,其他可参见城镇居民夫妻投靠户口的条件、材料。  (三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3)《户口簿》;(4)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证明。  办理程序:  由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工作部门补审后出具证明,申请人持民族事务局等工作部门的证明,经分、县局审批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  另外,属于工作中将公民民族写错,应查实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分、县局审批后派出所户籍内勤予以更正。  (三十一)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的  所需材料除符合变更姓名的四项外,还需持公证处公证书,报分、县局审批后派出所户籍内勤予以变更。  (三十二)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号)规定: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其中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三十三)删除注销户口  1、注销参军入伍人员(包含上军校)户口,凭入伍(学)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分、县局户政大厅户籍员审核后直接办理,收回居民身份证。  2、删除双重户口,持本人申请,填写《删除双重户口登记表》,在分、县局户政大厅户籍员审核后办理。原则上注销违规户口,保留原始户口,收回重户户口本、身份证。  (三十四)对于长期持户口迁移证而未落户或丢失迁移证件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准入条件予以办理落户。  (一)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条件的,凭相关材料,应按受理、审批权限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  (二)对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应出具迁往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三、市公安局审核办理的户口  (一)更正出生日期  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实因登记,书写录入错误需更改的,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逐级上报审核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  1、申请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出生登记落户的;  2、申请人已经更正过一次年龄的;  3、申请人档案登记错误,与户口登记不符,其年龄应以户口登记为准,不应为符合其他社会档案而更改年龄的;  4、属刑事责任年龄段的(如结婚、当兵、招工、考驾照);  5、未满18周岁的要求变更18周岁以上的。  6、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受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的,以及正在进行各种诉讼的。  出生日期更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写明变更人基本情况,造成年龄错误的真实原因。  2、户口簿、身份证、实际年龄原始凭证。  3、属在校学生的经调查确实存在错误的需出具学籍档案年龄及学籍登记表。  4、已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辖区派出所必须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申请人在本辖区及其它地方有无违法犯罪史证明)。  5、派出所提供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申请人、申请人相关的社会关系以及村(居)委会负责人。  6、派出所出具综合调查报告,综合调查报告必须严格填写。  7、原始户籍材料需要复印的(如一代证、老户口本、常住户口底表)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签字盖手章。  一个人不能同时变更、更正姓名和出生日期两个项目。  (二)补录户口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补录人员近期一寸照片3张、60周岁以上的照片必须付近期照(以近期报刊为准)。  2、补录人员属未成年的需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村(居)委会证明材料(如父母户口不在同一个派出所的,另一方须出具未落户证明)。  3、补录人员属未成年且父母离异的需父母双方身份证、离婚证、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谁扶养谁申请。  4、补录人员属非婚生的需调查核实、亲子鉴定、村(居)委会证明材料,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凭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出生登记。  5、补录人员属收养的需父母双方身份证、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刑侦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收养手续、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6、补录人员属智障残疾精神病的需村(居)委会证明材料、医院证明、民政部门证明。  7、因婚嫁而漏登户口的人员,实行“谁漏登,谁补录”即由当事人原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补录手续,然后迁至现居住地。  8、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无户口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户口信息。  9、日以后出生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出生医院的原始记录,证明材料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婴儿出生情况证明。  10、长期在外居住的,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未在当地落户证明,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提供证明材料。  11、已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辖区派出所必须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申请人在本辖区及其它地方有无违法犯罪史证明)。  12、派出所提供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申请人、申请人相关的社会关系以及村(居)委会负责人。  13、派出所出具综合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严格填写。  14、原始户籍材料需要复印的(如一代证、老户口本、常住户口底表)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签字盖手章。  审批程序:更正出生日期和补漏户口由派出所、县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公民在材料准备齐全后,应先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派出所审核后统一报县局,县局审核后统一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后返回派出所办结。  四、办理各类户口的时限规定  (一)凡是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各类户口以及群众申请分户、立户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按规定当场办理。变更姓名的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理。  (二)受理各类户口办结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一级受理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三级受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五、此《细则》由市公安局户政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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