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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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倾向于按照程度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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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
我国的民法体系对赔偿损失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问题,若是在合同关系中违约方对守约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赔偿的范围不仅仅是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包括该合同若能完全履行后守约方所能获取的利益;
1 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对危害养护工人身体健康,造成伤亡事故者,应追究责任。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必须及时投入运转使用。处理厂应经常检测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发现污水有损处理厂设施,影响处理效率者,处理厂有权向排放单位索赔损失。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防洪设施是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积极维护河岸、堤坝、排洪道和泵...2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一般规定与法国侵权法立法模式相似,为侵权法保护纯经济损失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但是,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及其外延的宽泛性,使受害人的数量、损失范围可能极为广泛。因此,笔者认为,未来侵权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应该从严把握。若借鉴法国侵权法立法模式,在设置一般侵权条款的基础上,对于抚养费、护理费等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沿用之;其他应赔偿的,则需要进行...3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除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的有形损害以外的、也不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的有形损害引起的一种纯粹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这一损害形态是20世纪6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由于其发生频繁,涉及范围广,不确定性因素多,如果不加限制的赔偿,则可能发生诉讼泛滥、社会成本浪费等严重后果,但是对所有受害人一律不予赔偿又显失公平,因此被称为法学界的一大难题
世界各国对能获赔偿的情形无法形成统一的...4 按工作年限来进行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5 工人偷了工厂价值1万多元的模具,被发现后退回赃物,并赔付工厂2.5万元,因此获得轻判。最后工人感觉多付了赔偿,反而起诉工厂,要求返还多给的1.3万元。到底“赔偿经济损失”有无准则?何谓多付?何谓少付?
今年4、5月间,五金厂工人阿辉窃取了该厂价值10842元的五金模具。在五金厂报案后,阿辉归案,并将所窃取的赃物归还该厂。为了求得轻判,阿辉与五金厂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其赔偿五金厂经济损失2.5万元,五金厂自愿放弃追究阿辉一切法律责任。在收到赔偿款后,五金厂书面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新会法院遂判定阿辉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事后阿辉认为,案发后赃物已被缴回并归还给五金厂,自己给五金厂造成的实际损失其实只需赔付1.2万元即可。于是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显失公平、五金厂乘人之危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变更他与五金厂所签订的6
劳动者从事劳动,只换取维持生活和自我发展的劳动报酬,经营风险应当由企业承担。但是由于劳动者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个责任只是劳动责任,而不是经营风险。实践中要分析该责任产生的原因,如果完全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并且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很难要求劳动者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当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处理,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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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劳动合同到期如用人单位不续签,您可主张自入职以来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况可一并要求赔偿。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婚前的钱全款买房只登记个人名字是个人财产。 您好,公司已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议您申请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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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
在合同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
我国《》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具体包括:第一,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 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现有财产的减少在法理上可称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积极损害,是指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缔约费用。第二,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法理上可称为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损失。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必然实现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的必然后果。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完全赔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只赔偿实际损失,自当允许。如果法律、法规对赔偿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为体现对某些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公用、公共企业的保护,限制了这些企业的赔偿范围。比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除保险和保价运输的以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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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问题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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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损失中: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甲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甲乙在订立合同之前经过综合分析以后认为自己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100万,在双方订立合同以后,乙违约了给甲造成了损失,那么甲可以请求的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100万。 此规则是最主要的限定赔偿范围的规则,适用此规则应注意以下几点:(1)预见的主体必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不是非违约一方或债权人。(2)预见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确定为“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反合同时”。之所以确定为“订立合同时”,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起着预先分配风险的功能,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应地也就确定了合同风险由谁来承担。(3)对适用可预见性的标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这个“应当预见到”实际上采用的是客观标准,也就是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该位置上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张稳老师会计类考试经济法答疑专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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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当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履行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时候就会由违约的一方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这就叫做合同赔偿损失。那么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一、可预见性规则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中国原涉外经济和原法也
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
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⑴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⑵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⑶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二、减轻损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以下简称为减损规则)最先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在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第350条规定了该规则。在英美法上,减损规则虽系由合同法发展出来的,然其适用并不局限于合同,对于亦有其适用。我国法对减损规则的规定表现为,《》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嫡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损规则和于有过失规则之间的关系是,减损规则的运作逻辑四“要么全有,
要么全无”,而现代的与有关过失规则的运作逻辑则是按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摊。另外,“在区别于有过错和减轻损失时,记住下面一条是会有帮助的,即原告的减损义务的产生系后于违约而且后于原告意识到被告的不法行为已造成了损失;原告的与有过错的发生系先于或者同于
损失的发生。关键的区分事实是时间。”减损规则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所可获得的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该规则的适用则要看受害人是否及时采取了减损措施,其核心就是要看受害人是否合理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了,因而我们可以说减损规则的关键在于判断受害人行为的“合理性”上。《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为“采取适当措施”,此类“适当措施”或者“合理措施”均属不确定概念,其内涵不确定,但外延是开放的,在适用于具体案件之前,须由法官作价值补充,使其具体化。三、损益相抵规则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它属于赔偿责任的范围确定问题,而不是两个的相互抵销,因此不适用债的抵销规则,而有自己独特的规则。它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法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在上文中,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后对于合同赔偿损失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还有什么其他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律师365的栏目上进行查询。延伸阅读;
江阴市合同事务律师
律所: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惠山区
擅长婚姻家庭
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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